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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大中型建设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项目初步设

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计审查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3.按照《初步设计审查办法》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1.《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6号公告)第四条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珠江三角洲建制镇镇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

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

程,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2.《广州市建筑条例》1997年1月29日广东省广建设工程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3用袋装水泥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审批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内,建设

和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搅拌

车不能进入施工现场和施工技术限制等确需现场

搅拌混凝土的,应当报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3.《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

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令二OO四年第5号)第十四条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预拌混

凝土和预拌砂浆,根据实际情况限期禁止城市市区

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

案事项的决定》(穗府令90号)。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

超限高层建

部令第111号)第五条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

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

4筑工程抗震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防审批

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

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69号)。

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

5

资质证书核

建筑业企业

6资质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91号,2011年修订)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令90号)附件3保留的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31项。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

可: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7.《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7量检测机构

141号)第三条、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

资质核准

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

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

质证书。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

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

35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

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修正))]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

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

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

8

商品房预售

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许可证核发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

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

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

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

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

由国务院

规定。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7月

29日广东省根据2000年8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

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

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

例>

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

报告。

2.《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82号)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

依法必须进

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9

行招标项目,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

招标投标情

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五条依法必

况备案

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

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

的书面报告。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2005年第27号令)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号)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

建筑起重机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械备案、建筑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10起重机械安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

装拆卸备案

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

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

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

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

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

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

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

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

全状况。

1.《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

拌砂浆,根据实际情况限期禁止城市市区现场搅拌

混凝土,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新建、改建、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预拌混

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扩建预拌砂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也应当积极使用散装水泥。

11浆生产企业

2.《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六条

新建、扩

备案

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占水泥生产能

力7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经主管机构提出意见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3.《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

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第二点

科学规

划,合理布局“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

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

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

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

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4.《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质〔2008〕850号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

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

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12

民用建筑节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能设计审查

规定“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

13

建设工程竣

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

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

工验收备案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

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

年修订)

全文。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3〕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

14行设计招标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项目,招标文

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年第

件备案

23号进行修改)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

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建设部令第82号)。

3.《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

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

2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3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

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15文件审查备

审查管理办法》(〔2004〕建设部令第

134号)全

文。

4.《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4号)第

二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

后,建设单位应当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工程合

16同备案

招标控制价

17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主席令第

46号)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

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

2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管理办法》(〔2004〕建设部令第134号)全文。

4.《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主席令第46号)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7〕广东省人新建、扩建和民政府令第12号,粤府〔2000〕34号修订)第六

改建水泥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

18业配置散装占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散水泥发放设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经主管机构提出意见后,

施审核

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有关部

门不予批准立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19

建设工程质

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

量监督登记

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主席令第

4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

安全的具体措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

20

建设工程安

设部令第18号,2014年修订)第四条第六项“建

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全监督登记

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六)有保证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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