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条文说明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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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项目内容分成56小项,其中:
教育类4项、医疗卫生类2项、文化体育绿地类10项、社区服务类7项、行政管理5项、商业服务金融类8项、市政公用类19项。
另加公建预留1项,共计56项设施。
表3.1.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项目数据
项目类别
居住区级
项目数
小区级
组团(街坊)级
三级合计
教育
2
4
医疗卫生
1
文化体育绿地
3
10
社区服务
7
行政管理
5
商业金融
8
市政公用
19
公建预留
合计
3.2一般规定
3.2.1按使用性质划分的七大类55项(不含公建预留)全部为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所必须配置的项目,除本标准中提到的特指情况外,应按照各级人口规模,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
其中综合商业服务类设施不再细分,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调节。
3.2.2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宜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结合配置。
4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
4.1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4.1.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分级结构和规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仍按居住区、小区、组团(街坊)三级配置。
其中:
居住区人口规模为5-8万人,小区级1-1.5万人,组团(街坊)级3000-5000人;
配置标准表内一般规模分别按5万人、1万人、0.3万人计算。
4.1.2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应与各级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建设配套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
4.1.3建设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小区或小区与组团之间的居住区地块,除按照分级结构规模,配置较低一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条件和本开发地块的实际需求,按照上一级应配项目的千人指标计算,配置一定比例的上一级配套公建。
4.2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
4.2.1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1526-1788㎡,人均建筑面积1.53-1.79㎡;
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1944-2243㎡,人均用地面积1.94-2.22㎡(不含公共绿地和居民停车指标,以下相同)。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表A.0.4。
4.2.2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1152-1276㎡,人均建筑面积1.15-1.28㎡;
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1386-1638㎡,人均用地面积1.39-1.64㎡。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表A.0.5。
4.2.3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345-438㎡,人均建筑面积0.35-0.44㎡;
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216-253㎡,人均用地面积0.22-0.25㎡。
居住组团(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表A.0.6。
4.2.4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合计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3023-3502㎡,人均建筑面积3.02-3.5㎡;
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3546-4134㎡,人均用地面积3.55-4.13㎡(不含公共绿地和居民停车指标)。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详见附表A.0.1。
4.2.5居住区教育类千人座位数:
幼儿每千人28座,小学每千人50座,初中每千人23座,高中每千人21座。
千人面积指标:
建筑面积1191㎡/千人,用地面积1806-2050㎡/千人。
教育类分级配套标准详见附表A.0.2。
4.2.6居住区公共绿地为1500-2000㎡/千人,人均1.5-2.0㎡(其中:
居住区级0.5㎡/人,小区级0.5㎡/人,组团级0.5-1.0㎡/人)。
4.2.7居民自行车停车面积:
270-540㎡/千人;
居民机动车停车面积(地面停车位按总户数的15%,地面停车面积按每个车位30㎡,地下停车面积按每个车位35㎡计算):
普通商品房千人用地面积为1607㎡/千人,千人建筑面积为5312-15937㎡/千人;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机动车停车面积2143㎡/千人。
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详见附表A.0.3。
居住区内学校、医疗、娱乐、餐饮、商业服务等设施的停车指标需符合现行《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的要求。
4.2.8位于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内的居住配套设施,可以取标准指标的下限,其它地区无论新建和改建配套设施,应取指标的上限。
5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
5.0.1公共服务设施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不同设施在水平和垂直层面的综合配置。
5.0.2为形成公共活动中心的地域空间感,发挥其规模集聚效益,居住区级商业性与文化性的设施宜集中配置。
居住区级公建中心应配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可沿居住区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
5.0.3考虑社区建设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有条件的社区可将使用功能相近的设施组成中心。
对可以与社会化服务对接的项目宜采用配置服务窗口的形式,集中配置一站式服务楼。
5.0.4社区主要对外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既要根据服务人口,合理的服务半径,又要兼顾各级行政辖区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
5.0.5中心城区改建住宅地块,具体规划和建设时,可根据周边的现有配套条件,对周边已有配套项目且能满足新开发地块需求的,不需重复建设同类项目,但必须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配套要求。
5.0.6初中可以与高中结合配置,运动场可兼用。
当结合配置时,用地面积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90%;
建筑面积不能降低。
5.0.7居民运动场可结合居住区公园配置,居民活动场可结合小区和组团级绿地配置,但不得挤占公园和绿地中的绿化面积。
鼓励学校文体设施定时对外开放;
以满足全民健身和文化活动的需求。
5.0.8对居住有干扰的餐饮业、娱乐业和菜市场等应与住宅建筑分开设置。
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地块,并与小区或居住区级路相邻,且有一定的装卸场地,当与其它公建结合配置时,应有独立的出入口。
5.0.9在居住区规划中,地面停车场应避免大片的硬质铺装,宜采用植草皮砖等材料,在车位之间可种植一些树木,但停车位与绿化用地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5.0.10市政基础设施应根据各专业规划的要求配置。
110kV或35kV变电站及10kV配电站、箱式站与住宅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等强制性规范。
基层环卫机构与住宅应分开配置,并与住宅有绿化隔离。
附录A附表A.0.1—A.0.6
表A.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
单位:
㎡/千人
分级
分类
(1)居住区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2)小区级建筑
面积/用地面积
(3)组团(街坊)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4)总指标=
(1)+
(2)+(3)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461/792-880
730/1014-1170
----
1191/1806-2050
60/60
15/10
75/70
文化体育
210-220/330
30-40/100-130
67/93-113
307-327/523-573
140-150/160-164
140/130
120-160/65-70
390-450/355-364
64-73/44-55
35-41/----
99-114/44-55
464-690/263-383
205-308/100-150
70-90/50-60
739-1088/413-593
118-134/255-311
32-43/32-48
53-80/8-10
203-257/295-369
公建予留用地
----/40-60
1526-1788/1944-2243
1152-1276/1386-1638
345-438/
216-253
3023-3502/3546-4134
注:
上表数据不含绿地及居民停车指标。
表A.0.2居住区教育类配置标准
项目
内容
千人座位
一般规模
㎡
控制性指标
指导性指标
生均指标
建筑
面积
用地
幼儿园
5年制
28
2800
3640-4200
280
364-420
生均建筑面积10㎡,用地面积13-15㎡
小学
6年制
50
9000
13000-15000
450
650-750
生均建筑面积9㎡,用地面积13-15㎡
初中
3年制
23
11500
20700-23000
230
414-460
生均建筑面积10㎡,用地面积18-20㎡
高中
21
11550
18900-21000
378-420
231
生均建筑面积11㎡,用地面积18-20㎡
122
34850
56240-63200
960
1806-
2050
1.本标准按幼儿园:
每个小区配置一处;
小学:
两个小区配置一处;
初中和高中:
每个居住区分别配置一处,也可结合配置为完全中学(内含初中部和高中部),面积指标叠加计算。
上表一般规模幼儿园按1万人、小学按2万人、中学按5万人配置一处计算。
规划建设时还应根据小区或居住区的实际人口,按千人指标重新核算。
2.本标准幼儿园按学龄前1-6岁,五年制计算,每班20~25人计,1万人的小区有280名幼儿,约11班~14个班,因此幼儿园按每个小区配置1处考虑。
小学按每班45人计,1万人的小区有500名学生约为12个班;
小学规模一般应为24-30个班,因此按两个小区(约2万人)配置1所小学考虑,面积指标叠加计算。
初中按每班45-50人计,5万人的居住区有1150名学生,约为23-26个班。
高中按每班50人计,5万人的居住区有1050名学生约为21个班。
中学规模一般应为24-48个班,因此初中和高中可分别独立建设2所学校(1所初中校、1所高中校),也可以将初中和高中合并建设为一所中学,面积指标叠加计算。
3.小学一般应设置60米直跑道,200米环形跑道。
初中24班以下(含24班)一般应设置100米直跑道,200米环形跑道;
25班以上(含25班)一般应设置100米直跑道,300米环形跑道。
高中一般应设置100米直跑道,400米环形跑道。
表A.0.3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
商品房
分类
建筑面积(㎡/户)
小汽车(车位/户)
自行车位(辆/户)
第一类
≥150㎡
1.5
1.0
第二类
≥90㎡<150㎡
第三类
≥60㎡<90㎡
0.7
1.8
第四类
<60㎡
0.5
2.0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
0.2
1、小汽车每个停车位面积30-35㎡(地上30㎡,地下35㎡),如采用垂直机械停车可按实际布置计算停车面积,本标准未计算此类停车方式的面积指标。
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住宅总户数的15%。
自行车每个车位停车面积1.5㎡,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住宅总户数的50%。
2、在小区内部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供外来人员临时使用,原则上应设置不低于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规模的百分之二(含在配建总规模内)。
表A.0.4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序号
配置内容
㎡/处
指导性指标㎡/千人
配置规定
建筑面积
高级中学
18900-
21000
378-
420
每千人21座,生均建筑面积11㎡,生均用地面积18-20㎡。
初级中学
414-
460
每千人23座,生均建筑面积10㎡,生均用地面积18-20㎡
小计
23050
39600-
44000
792-
880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医疗、防疫、保健、理疗、康复
3000
60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多功能厅、图书馆、信息苑、社区教育
7500
5000
100
150
可结合社区服务中心配置,服务人口5万人
5
社区体育运动场
健身跑道、篮球、门球、网球、运动设施
500
6500
130
可结合居住区级中心公园配置
6
室内综合健身馆
含游泳馆、乒乓球、台球、跳操、健身房等
2500-
50-60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配置小型游泳池、用地面积可适当加大
居住区
公园
人均≥0.5㎡
≥10000
≥500
2-2.5万人设1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低于70%
10500-
11000
26500
≥830
210-
220
社区养
老院
全托护理型:
包括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活动、医疗保健等
4500
6000
90
120
每个居住区设1处,每千人3张床位。
每床位建筑面积≥30㎡,每床位占地面积≥40㎡。
9
老年人活动中心
老人娱乐、康复、保健服务及文体活动场地
1000-
1250
20
每个居住区设1处。
应设置
≥300㎡的室外活动场地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含老人服务中心)
行政和社区公共服务。
含老人服务、家政服务、就业指导、教育培训等
2000-
2400
1200
40-50
20-24
可与其它建筑结合配置,但应有独立出入口。
(其中:
老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200㎡)
7000-
7400
8000-
8450
140-
160-
164
11
街道办事处
1600-
1750
1200-
1500
30-35
24-30
可与其它公共建筑结合配置,但应有独立出入口。
12
公安派出所(含训练场地)
32-35
应独立占地
13
工商税务市场管理
100-
2-3
可与其它建筑结合设置
3200-
3650
2240-
2750
64-73
44-55
商业服务和金融
14
社区商业服务中心
日用百货、副食、食品、服装鞋帽、书店、药店、洗染、理发
20000-
30000
10000-
15000
200-
300
400-
600
商业、服务可分开配置,
也可结合设置
15
菜市场
含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
40-60
2.5万人设1处,
服务半径400-500米。
16
餐饮店
饭店、快餐等
500-
2-2.5万人设1处,
不得与住宅结合设置
17
银行储蓄
证券、保险
4-6
21700-
32400
11500-
17150
263-
383
424-
630
市
政
公
用
18
邮政支局
400
10-12
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并预留车位
基层环卫
机构
800-
1550-
2350
31-47
16-24
每个居住区设1处,应独立占地,可以停靠环卫车辆
小型垃圾转运站
含垃圾收集站
300-
800
6-8
每2-3㎞2配置1处。
用地面积含周边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5米;
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
110KV变电站
(35KV变电站)
(1500)
(1200-
1500)
(24-30)
(30)
居住区根据负荷需要设置35KV或者110KV变电站,两者不应同时在一个居住区内设置。
22
煤气服务站
200
自来水服务站
24
公交首末站
700
5000-
7000
140
10-14
规划位置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安排。
每1-1.5万人一条线,每条线路占地1000至1400平方米。
邻近地铁站位置的居住区,其公交首末站用地宜选用标准指标的下限。
5500-
6100
12750-
15150
255-
311
118-
134
25
总计
73950-
86600
105590-
120400
534-
573
2444
2743
983-
1215
注:
110KV变电站与35KV变电站不应同时在一个居住区内设置,总计数据只包含了110KV变电站。
表A.0.5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3000-
650-
750
千人50座,生均建筑面积9㎡,生均用地面积13-15㎡,2万人配置一处。
学龄前儿童
3640-
4200
364-
千人28座,生均建筑面积10㎡,生均用地面积13-15㎡
11800
16400-
19200
730
1014-
1170
社区卫生
服务站
预防、医疗、计划生育等
1-1.5万人设1处,可与社区服务站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