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同异品定义中为何没有除宗有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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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们都是把这个当作了除宗有法的依据。
在唐疏中,明确说“除宗有法”的有文轨法师的《庄严疏》,里边说:
均等义品者,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5]
除宗以外一切有法皆名为处……[6]
在慧沼法师的《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中说:
问言同品定有性,何法名同品?
因于何有?
且答:
初问旧有数释。
一云以瓶等体名为同品,以瓶与声同是无常之品类,故名为同品;
一云除声已外为品,有无常者为同。
与初解同;
一云如立声无常,除声一切无常为同品;
一云……[7]
其他著作中,明确地说要除宗有法的也有,比如《因明论疏瑞源记》中说:
玄应法师《理门疏》曰:
与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者,总有四家。
一、庄严轨公意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二、汴周璧公意谓除宗以外一切差别名为义品……三、有解云除宗以外有法能别与宗所立均等义品双为同品……四、基法师等意谓除宗以外法与有法不相离性为宗同品。
[8]
还有如《因明大疏蠡测》,其在目录中明确地立出“宗同异品除宗有法”。
文中说:
同品除宗有法,论虽未尝明言,然试寻绎论旨,其理显然可见。
论云:
“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
常无常品皆离此因。
”(见大疏卷六页十三左)不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第五句同品非有异品非有。
常住者为同品……可知所云同品,但摄声外常品,不苞宗中有法……是则同品除宗,固因明之通例……窃谓同品除宗,准因明理,实有其坚强正当之理由……[9]
周叔迦先生的说明全同于《瑞源记》中的说法,云:
唐时释此同者有四家不同:
一文轨师云,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俱名义品,若彼义品与宗所立法,均平齐等,名曰同品;
二璧公云,除宗以外一切差别名为义品,若彼义品与宗所立均等相似,名曰同品;
三有解云,除宗以外,有法能别与宗所立均等义品,双名同品;
四窥基云,除宗以外法与有法不相离性为宗同品。
后解为正,以陈那正取法及有法不相离义为宗性故。
[10]
郑伟宏先生在《因明正理门论直解·
下篇·
第三章》中有言:
《理门论》虽未明言同、异品除宗有法,但这是明摆着的。
[11]
郑伟宏先生更在其《佛家逻辑通论》的第三章第三节,就是在论述“同异品除宗有法”。
其论述分二:
一、九句因规定同异品除宗有法;
二、陈那新因明题中应有之义。
本节有两页半之多,此处恐繁不录[12]。
在其第四章第三节《正因的三个条件》中,第一就是“同、异品除宗有法”,用了半页的篇幅来论述。
在本书中论述除宗有法的还有多处,篇幅都不小。
这些说法说明了在古今治因明者一般都是认为除宗有法的。
近一段时间,我一直在研习《集量论》,我手边有三个关于《集量论》译本:
一是法尊法师的译本,叫《集量论略解》,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一九八二年三月出版的。
一个是吕澂先生的译本,叫《集量论释略抄》,是收在《大藏经补编》第九册里。
齐鲁书社出版的《吕澂佛学论著选集》第一册里边也收的有。
第三个是韩镜清老先生的本子,可惜这个本子没有公开出版,只是一个手抄本。
这三个本子比较起来各有短长。
在这里我们就比较一下《因明入正理论》、《因明正理门论》、《集量论》三部原典中对于同品、异品的说法。
先看《因明入正理论》中对同品、异品的说法: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
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
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
异品者。
谓于是处无其所立。
若有是常见非所作。
如虚空等。
[13]
《因明正理门论》中对于同品、异品的说法:
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
说名同品。
以一切义皆名品故。
若所立无。
说名异品。
[14]
在法尊法师译本《集量论略解》中说:
谓由所立法总,品类均等,说名同品。
[15]
谓若同品无即名异品。
[16]
在吕澂先生译本《集量论释略抄》中说:
此中以一切义为品,依所立法共相而相类似者,是为同品。
[17]
如是,以同品无处为异品。
[18]
陈那论师之后的法称论师,是佛教因明的另一高峰。
他在其《正理滴点论》中给同品、异品下的定义是:
同品者:
谓与所成立法之总项为义相同。
异品者:
谓非同品。
[19]
我们从这几部论典给同品、异品所下的定义中确实没有明确地看到除宗有法的说法。
巫寿康先生根据原典中没有明确地说除宗有法,说这和因明的九句因、因三相理论相矛盾。
[20]针对巫寿康先生的说法,郑伟宏先生在《佛家逻辑通论》第六章第五节进行了极力的批驳。
佛教因明的因三相是其重要的概念,而因三相的理论基础是九句因。
在《因明正理门论》中对九句因是这么说的:
于一切同品有中。
于其异品。
或有。
非有。
及有非有。
于其同品非有及俱。
各有如是三种差别。
若无常宗。
全无异品。
对不立有虚空等论。
云何得说彼处此无。
若彼无有。
于彼不转。
全无有疑故。
无此过。
如是合成九种宗法。
随其次第略辨其相。
谓立声常所量性故。
或立无常。
所作性故。
或立勤勇无间所发。
无常性故。
或立为常。
所闻性故。
勤勇无间所发性故。
或非勤勇无间所发。
无触对故。
[21]
在这九句因中,其第五句是同品非有异品非有,陈那论师给出的例子是:
宗:
声常
因:
依这个式子来说,根据同品、异品的定义,虚空之类即为同品,而瓶、盆之类则当为异品。
虚空之类同品是不具因法所闻性的,而瓶、盆之类的异品同样也不具备因法所闻性。
我们根据陈那论师的这个论述,可以很自然的说是陈那论师把宗有法“声”给排除在了同品、异品之外。
另外,在《因明正理门论》中还有这样一句话:
此中宗法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许。
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复如是。
[22]
这句话中就说了:
同品必须共许极成[23]。
这样的话,比如说“声无常”这么一个宗,立论者与论对者正在争论“声”到底是不是无常,所以,这根本不可能共许极成。
所以,“声”自然不被包含在同品、异品之内。
最前边儿我举的把《因明正理门论》中“若所比处此相审定;
是故由此生决定解”这句话作为“除宗有法”的依据,其实严格来说,只是同品除宗有法的依据。
关于异品除宗有法,沈剑英先生在其《因三相答疑》中说:
宗有法与宗异品属于矛盾关系的两类物,本来就不在一个集合里,又何来除不除的问题?
所以主张异品也要“除宗有法”,并声称这是“陈那的因明体系”所规定,恐怕是想当然之言。
因为陈那从未说过异品要“除宗有法”。
而且,说同、异品都要“除宗有法”还会出现悖论。
记得华东师大的姚南强在一次讨论会上对此发表了精辟的见解:
要在同异品的逻辑外延中同时排除宗有法,则不知宗有法何处存身?
实际上,如果要同品的外延中“除宗有法”则其必进入异品的外延;
反之亦然。
同、异品“除宗有法”在逻辑外延上是悖论,在同一语言层次内是无法解决的。
既然这只是一种“理发师悖论”,那么由此而根据“同一律”所作的在九句因、因三相中异品亦要“除宗有法”的推论自亦不能成立。
我赞同这一分析。
[24]
关于沈剑英先生以及姚南强先生的这个说法,我觉得不妥当,根据就是共许极成原则,既然除宗体以外的都得共许,异品自然也得共许极成。
所以,要是不除宗有法的话,就不共许了。
另外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因明的定位,在2003年第2期《世界宗教研究》上,有曾祥云先生一篇《因明:
佛家对话理论》,也就是说,因明根本不是一种严密的逻辑体系,用逻辑来要求因明可能不大合适。
曾祥云先生在文中说,“开展因明研究,必须……走出狭隘的逻辑主义立场。
”当然,曾祥云先生这篇文章还是有可商榷之处的,这里不展开。
回头再看《因明入正理论》、《因明正理门论》、《集量论》等原典中给同品、异品下的定义,我们就可以明白,定义中确实是不用写明“除宗有法”,因为已经要求同品等共许了,如果在定义中再写出来,反而有画蛇添足之嫌。
关于在论述中陈那论师除去了宗有法,但在定义中却没有明确除去宗有法,郑伟宏先生是这么解释的:
同、异品除宗对陈那同时代的学者们来说,恐怕是朗若白昼的事情,根本不必要说,说了反而多此一举。
为什么唐疏四家给同、异品下定义都要明明白白说明除宗有法呢?
这是因为文化传统不同。
因明是印度的逻辑。
古因明中,同喻依、异喻依不能是宗有法,否则有循环论证的毛病。
因明在唐代输入汉地是一门生疏的新鲜学问。
对一门新学问的传播来说,把隐藏着的对印度因明家不言而喻的道理明明白白地揭示出来,是很正常的。
[25]
应该来说,郑伟宏先生一用“恐怕”,则臆测意味就显得浓了一些(上引沈剑英先生《因三相答疑》中也有“恐怕”一词)。
但不管怎么说,同品、异品中确实不包含宗有法。
这是没有问题的。
在吕澂先生《集量论释略抄》讲因三相处,有这样的话:
又所比同类(同品)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见有彼法。
何以不定?
说唯同类有,不说同类唯有故。
更求决定说彼无处无。
彼无处(异品)者,谓非所比之余,亦非所比相违。
[26]
法尊法师的译本与此相类,但用语实在别扭,故这里不复引述。
这句话中的“彼法”是因法。
这一句话的意思就是说:
在同品中或者全部具备因法的性质,或者一部分具备因法的性质。
为什么不确定地说是全还是分呢?
因为因明要求的是“唯同类有”,而不是要求的“同类唯有”……
这里我们来看看“唯同类有”和“同类唯有”的区别。
如果是“同类唯有”的话,则可以说是等同于“同品分有”,但“唯同类有”就不同了。
我们知道,因明的论域则括尽了同品、异品,绝对不能有第三种情况出现。
这样的话,“唯同类有”实际上成了“异品遍无”的等价命题。
法尊法师译本《集量论略解》在卷三中讲因三相时有这样的话,“言异品唯无,即同品非无”[27],这也就成了后二相等价。
也就是说,因三相的后二相其实是一回事儿。
但是,我们得注意,虽然说因三相的后二相其实是一回事儿,可在实际应用的时候,陈那论师有这样的要求:
二者都得出现。
陈那论师在《集量论略解》中解释“非许唯同有。
于一见多义”这两句颂文时说,“‘非许唯同有’。
若指定唯同品乃有,则应成为唯同品俱行者。
此虽无有前二种过失,然则唯所立同品,无则不生,余都非有。
‘于一见多义’。
然于一因,亦见众多无则不生。
如一所作性,是无常、无我等无则不生也。
故三种指定词皆有过失[28]。
”这三种指定词与《集量论》上下文连起来读,就明白是“异品唯无、唯异品无、唯同品有。
”在法称论师这儿,不要求二者都出现,他是或用同法式、或用异法式,二具其一即可。
这是陈那论师与法称论师的不同之处。
陈那系因明的后二相等价就决定了喻体绝对不能是除外命题,但是,同、异品在事实上又除去了宗有法,这就是因明背后的宗教悲情所决定的――
避免在毫无意义的问题上争论……所以,因明总受事实的限制,它要求论式中所涉及的东西一定不能脱离事实,不但要求论式在推论上不能“错”,而且要求它是“真”的[29]。
法称论师在列因过的时候没有列陈那论师所立过失中的不共不定,这一不列表明了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同品非有异品非有”这种情况没入法称论师的“法眼”。
按现在人的说法,说这就表明在法称论师的因明体系中同品、异品中是不除宗有法的。
比如郑伟宏先生,他在其《因明正理门论直解》第279页中说:
《正理滴点论》全文都没有特别说明同、异品不除宗有法,但从因过中只列不成、不定和相违三类,而没有不共不定因,在讲了不满足因的第一相便有不成因过之后,直接讲不满足第三相有不定因过,而不讲不满足第二相的似因即不共不定因,可以看出法称的同、异品是不除宗有法的。
他在其《佛家逻辑通论》第十章第五节《法称对佛家逻辑的贡献》中说:
《正理滴论》在讲完违反第一相的不成因之后,直接讲违反第三相的不定因过。
根本不提陈那九句因中的第五句不共不定因。
这表明法称取消了第五句不定因……[30]
法称取消了第五句因并降低了同喻依的作用,也就实际上表明了同、异品不除宗有法……[31]
对于法称论师不列“不共不定”,还有其他的理解法。
我们来看一下剧宗林先生的说法:
法称强调语言与思维的一致性,强调为他比量与为自比量的一致性,他首先认为思维里不可能有“不共不定”的情形,因为比量思维都是从同异的比较上着眼,而离开同异比较,单从是否有法的一个属性上考虑,那是不会有任何确定的结果的,也就不会有一个完整的比量程序。
“不共不定”既然在正常的思维里不会有,那就没有必要用语言形式把它肯定下来。
因此法称在“不定因”里不列“不共不定”。
法称与陈那对于“不共不定”的不同看法,并不是站在同一角度上的。
法称强调的是实际应用,对于正常应用中不存在的东西便加以摈弃。
陈那强调体系的完整性,在不定因里是存在着这种“不共不定”的情形的,一旦遇到这种特殊情形,亦应视为一种不定,它是与其他不定完全不同的。
[32]
应该来说,剧宗林先生这本《藏传佛教因明史略》有点自说自话的味道,是介绍性质的书,其写法从表相上看不如一般的学术著作那么规范。
但考虑到剧宗林先生有在藏地十七年的背景,所以就把他的说法引述在这里,作为藏地因明学者对法称论师不列“不共不定”过的通常看法。
通过剧宗林先生这段话,我们得知,不能把法称论师不列“不共不定”看作是要取消“除宗有法”,而是为了实用。
这就是理论与事实的区别,理论正确但事实上不存在的情况多不胜举。
就是说,陈那追求的是理论体系的完备,而法称则在顾及事实中存在不存在方面考虑得比陈那详尽。
郑伟宏先生在其《佛家逻辑通论》第十章第四节《为他比量品》中有这样的话:
此因过(笔者按,指不共不定)的存在标志着“同品定有性”独立于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但是法称没有提及此因过,这表明法称取消了不共不定因,进一步说明法称的第二相不同于陈那的第二相,法称的后二相是可以互推的。
[33]
在法称论师的《正理滴点论》中有后二相实际上是一回事儿的说法:
悟他比量者:
谓说三律人中之标志。
由于生起因假立为果法故。
由随应构成之差别故、此有二种:
一、具有同法性。
二、具有异法性。
除随应构成差别外、此二差别实为无有。
[34]
这是法称论师的原文。
刚才我们说过,陈那论师在《集量论》中说“唯同类有”(法尊法师译本中是“唯同品有”),这完全等价于“异品遍无”。
故此,我们可以说,法称论师的后二相互推实际上直接来源于陈那论师的“唯同类有”。
对于人们说的后来因明中的后二相互推,我问韩老师在藏传因明中共许极成的问题,他明确地告诉我说这是肯定的。
法称论师的《正理滴点论》分为现量品、为自比量品、为他比量品,其《释量论》分为自义比量品、成量品、现量品、他义品。
既然有为他比量品、他义品,当然得有共许极成,共许包括:
宗依的共许;
因概念的共许;
因概念在宗有法上的遍依、遍转共许;
同品、异品的共许;
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的共许;
喻体的共许;
喻依的共许等[35]。
既然要求共许,正争论的内容当然不是共许,所以法称论师的命题与陈那论师的命题都不可能包含宗有法。
至于用逻辑手段来研究因明,这本非我的长处,而且从宗教悲情(关于因明的宗教悲情,笔者《汉传因明二论》第5至第11页有说明)上来着眼的话,根本是不可以的:
佛教因明论式中先说的宗是亲证的、不可更动的,但逻辑三段论先说的大前提实际上是一个假言命题,这其实乃是两股道上的车。
参考资料:
《佛家逻辑》,沈剑英著,开明出版社1992年10月第一版。
《因明正理门论直解》,郑伟宏著,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
《汉传因明二论》,刚晓著,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
《藏传佛教因明史略》,剧宗林著,民族出版社1994年12月第一版。
《吕澂佛学论著选集》第一、第三卷,吕澂著,齐鲁书社。
《中国佛教逻辑史》,沈剑英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佛家逻辑通论》,郑伟宏著,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第一版。
《集量论略解》,陈那著,法尊译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3月第一版
《因明正理门论研究》,巫寿康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10月第一版。
《因明学说史纲要》,姚南强著,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8月第一版。
《正理滴点论解》,刚晓著,法明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
《因明论疏瑞源记》,唐窥基撰,扶桑凤潭记,智者出版社2002年9月初版。
《释量论》,法称造,法尊译,中国佛教协会印。
《因明大疏蠡测》,陈大齐。
韩廷杰老师提供复印件。
《因明学研究》(修订本),沈剑英著,东方出版中心2002年10月第一版。
《卍续藏经》第86、87两卷。
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
《大藏经补编》第九册,华宇出版社。
《藏传因明学》电子版。
杨化群著。
《因明入正理论释》,周叔迦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9年10月第一版。
《大正藏》第32册。
《集量论》手抄本,韩镜清译。
注释:
[1]见《大正藏》卷32,第3页上栏。
[2]见《佛家逻辑》下卷,第370页。
[3]见《因明正理门论直解》上篇,第102页。
郑伟宏此说中的“有的著作批评陈那关于同、异品定义不除宗有法”云云,乃是指巫寿康先生的《〈因明正理门论〉研究》。
[4]见《汉传因明二论》第353页。
[5]见《卍续藏经》第86册第0068页上栏。
[6]同上注下栏。
[7]同上书第0847页下栏。
慧沼法师在述说之后还有评判,最后说,“由此故知宗之同品即取与宗能别法同名为同品。
”
[8]见《因明论疏瑞源记》第141页。
玄应法师《理门疏》今已不见,从这里所引原文可以看出,当时玄应法师引文并非引用的原文而是大意。
因为我们现在可以看见窥基法师的《大疏》原文,在解同品处并不曾明确地说“除宗以外”。
[9]见《因明大疏蠡测》第70――71页。
[10]见《因明入正理论释》第37页。
[11]见第251页。
[12]《佛家逻辑通论》中论述“同、异品除宗有法”部分自第48――50页。
[13]见《大正藏》第32册第11页中栏。
[14]见《大正藏》第32册第2页上栏。
[15]见第70页。
[16]见第71页。
[17]见《大藏经补编》第9册第204页。
[18]同上,第205页。
[19]此处所引乃转引自笔者《正理滴点论解》第44页。
引文乃韩镜清老先生的译本。
剧宗林先生在《藏传佛教因明史略》第100页给同品、异品的定义是:
“同品”,指所立之法。
“异品”,指非同品,即同品而外之他品,或与同品相违者,或无同品者。
[20]见《〈因明正理门论〉研究》第一章。
[21]见《大正藏》第32册第1页上栏。
[22]见《大正藏》第32册第1页中栏。
[23]郑伟宏先生说,“同品、异品必须同许,同品有、同品非有、异品有、异品非有等都得同许。
”见《因明正理门论直解》第251页。
[24]见《觉群·
学术论文集》2001年11月第1版第286页。
[25]见《〈因明正理门论〉直解》第256页。
[26]见第192――193页。
[27]见71页。
在吕澂先生译本中,这句话是,“云异品无者,即是同品无处非有之义。
[28]见《集量论略解》第80页。
[29]见《汉传因明二论》第11页。
[30]见《〈因明正理门论〉直解》第155页。
[31]第156页。
[32]见《藏传佛教因明史略》第72――73页。
[33]第154页。
[34]转引自笔者《正理滴点论解》第74页。
此为韩镜清老先生的译本。
剧宗林先生译本用语为:
“为他比量,当指三相因之能立语,因上安立果名故。
以组合差别约之,此有二式:
同法式,异法式。
除此二种差别法式外,别无任何差别。
”(《藏传佛教因明史略》第116页)
[35]见《因明入正理论直解》第251页。
原载《觉群·
学术论文集(第四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