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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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文档格式.docx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3.程序

(1)申请人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0号;

邮编:

528000)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

(2)受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对申请和有关材料审核后,分别情况不予受理、补正材料后受理或直接受理;

(3)申请人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到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决定文书。

4.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印刷企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承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发票印制质量监督制度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制度;

(7)企业印制发票的设备清单和技术水平证明;

(8)保证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供应发票和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的承诺文书;

(9)专门用于印制发票的生产车间和专门用于保管发票的仓库资料以及专门负责管理发票印制的人员名单。

7.申请书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申请日期:

2004年×

月×

日编号:

姓名

陈×

×

身份证件

电话

886622×

邮政编码

5100×

住址

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

单位

印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

8766×

地址

广州市东山区农林下路×

委托代理人

王×

广州市天河路×

8755×

申请事项

(在申请事项前划“√”)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受理人(审核人):

罗×

收到日期:

2004年×

月×

说明:

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二、项目名称: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月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18条规定: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提供担保人。

(1)申请人到区局办税服务厅或税务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

(3)申请人在区局或税务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到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决定文书。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4)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购票员身份证明;

(6)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公司

法定

代表人

委托

代理人

身份

证件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规定: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依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3)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

(4)每月发票的使用量超过50本;

(5)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且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

(3)统一发票的格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开具电脑版发票的,其开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报税务机关备案。

属于上述第二款条件的申请人还要提交本单位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收到日期:

三、项目名称: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1.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的规定:

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

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规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1)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

(2)年度销售额较大且生产经营活动稳定正常,单笔销售业务超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设定的最高开票限额,不便拆分开票的企业;

(3)单机(台)销售业务超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设定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可拆分开票的企业。

3.数量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4.程序

(1)申请人到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或直接向区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

(3)申请人在区国家税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到原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决定文书。

(2)申请开具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的概况、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申请理由,并加盖公章;

(3)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4)《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5)代办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申请书示范文本

2004年×

日编号:

3760×

邮政

编码

广州市东山区环市东路×

3765×

委托代理人

张×

广州市水荫路×

8761×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戴×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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