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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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差度,是指产品中门与框架、门与门、门与抽屉、抽屉与框架、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
标准规定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表面间折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允许≤2mm,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允许≤1mm。
抽屉摆动度、下垂度,是指抽屉与框架的配合精度。
标准规定将抽屉拉出深度的2/3时,摆动度应≤15mm,下垂度应≤20mm。
产品底脚着地不平度,是指产品底脚着地面时的平稳性。
标准规定不平度应≤2mm。
分缝,是指产品外部启闭部件与框架间的配合间隙,称分缝。
标准规定最大分缝不得超过2mm和1.5mm。
外观要求
加工完成后的产品,不允许存在以下缺陷:
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应经封边处理,而未经封边处理的;
覆面材料胶贴后存在脱胶、鼓泡、拼接处离缝和明透胶的;
零部件接合处、榫孔结合处、装板部件和各种支承件,存在松动、离缝、断裂的;
产品外表倒楞、圆线、圆角,存在不均匀不对称的;
雕刻、车木加工后存在花型线型不对称,铲底不平、有刀痕、砂痕的;
产品外表没有达到精光,内表没有达到细光,粗光部位存在锯毛和刨痕的。
涂饰加工后的产品,不允许存在以下缺陷:
整件产品或成套产品有明显色差的;
产品表面涂层存在漆膜皱皮、发黏和漏漆的;
漆膜涂层有明显雾光、白楞、白点、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杂渣、划伤、鼓泡和脱皮的;
软、硬质覆面材料表面存在凹陷、麻点、划伤、裂痕、崩角和刃口的;
产品不涂饰部位和产品内部不清洁的。
五金配件安装后的产品,不允许存在以下缺陷:
配件缺件,有安装孔缺安装件的;
安装件漏钉、透钉的;
活动部件起动不灵活的;
配件安装不牢固有松动的;
安装孔周边有崩茬的。
漆膜层理化性能要求
漆膜涂层理化性能测定项目有:
耐液、耐湿热、耐干热、附着力、耐磨性、耐冷热温差、抗冲击和光泽度等8项。
W耐液测定,是指对家具表面漆膜接触到各种可能液体时,能起到抗化学反应的测定。
标准规定允许有轻微的变色或明显的变色印痕。
耐湿热测定,是指对家具表面漆膜触到85℃热水时,漆膜所引起变化的测定。
标准规定允许试区近乎完整的环痕或圈痕及轻微变色。
耐干热测定,是指对家具表面漆膜接触温度70℃时,漆膜所引起变化的测定。
标准规定试区近乎完整的环痕或圈痕及轻微变化。
附着力测定,是指漆膜与基材的结合强度测定。
标准规定允许漆膜,沿割痕有断续或连续剥落。
耐磨性测定,是指家具表面漆膜抗磨损的强度测定。
标准规定经2000转磨损后,允许漆膜局部明显露白。
耐冷热温差测定,是指家具表面漆膜在温度60℃和温度低于-40℃状态下,经过周期试验后,漆膜所引起的变化。
标准规定不允许有裂纹、鼓泡,明显失光和变色等缺陷。
+uz7Uv[1]a;
u抗冲击测定,是指家具表面漆膜抗外来物冲击能力的测定。
标准规定允许漆膜表面有轻度的裂纹,通常有1~2圈环裂或弧裂。
光泽度测定,是指以漆膜表面的正反射光量与同一条件下标准板表面的正反射光量之比。
标准规定漆膜表面原光为70%~79%,抛光为65%~74%,填孔亚光为≤14%,显孔亚光为25%~35%。
深色名贵硬木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要求另有规定
产品力学性能要求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项目有,桌类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试验;
椅凳类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试验;
柜类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试验;
床类强度和耐久性试验。
强度试验,是包括静载荷试验和冲击试验静载荷试验,是指产品在可能遇到在重载荷条件下所具有的强度试验;
冲击试验,是指产品在偶然遇到的冲击载荷条件下所具有强度的模拟试验。
稳定性试验,指椅、凳类家具在日常使用时承受载荷条件下和柜类家具在日常使用时承受载荷或空载的条件下所具有抗倾翻力能力的模拟试验。
耐久性试验,是指产品在重复使用,重复加载条件下所具有疲劳强度的模拟试验
木制家具通用验货规范
家具的检验要考虑其功能、外观、安全、耐用、材料、环保等诸多因素,既要符合人们对产品使用价值的要求,又要满足人们对产品审美的需求。
从客户需要的角度出发,家具制品不仅要注重功能与质量,以保证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能正常使用,还要满足人们在造型、色彩、质感等要求;
符合人体生理、心理及人体活动规律,达到安全、方便、舒适、美观之要求。
现在从功能性、外观及安全性等方面简略说明木制家具检验的注意事项。
1
家具的功能
家具设计及制造以服务于人为目标,家具制品要满足人们物的需求,是产品的核心。
即家具必须达到使用功能,积极寻求“人性化”理念。
1.1舒适
家具作为家居用品,其设计必须在人体工程学的基础上,达到人-机-环境系统的最佳匹配,这是满足舒适性的基本要求。
1.2耐用
产品应达到理化性能要求。
相关理化性能主要有:
(1)家具能适应该产品使用地的气候环境特别是对木材含水率的控制,实木家具含水率一般为8%~12%。
(2)承重零部件力学性能满足相关要求。
(3)拉手等五金装饰件耐腐性能通过测试。
(4)布料达到相关的要求,如防火、防水、防油、防污等。
(5)靠垫及坐垫的反弹性能。
1.3牢固
固定性结合处必须用可靠的方式接合。
其中接合方式有:
胶接合、榫槽接合、钉接合(“U”钉、枪钉、“S”钉等)、木螺丝接合、螺纹接合。
接合时,有时需辅助衬托,如三角木、连接木。
活动性结合方式有活页、碰珠、丁夹、抽拉滑轨等,活动性结合要求活动自如,无杂音。
l.4密闭
材料拼接处要防裂缝,拼接部位要接合紧密,同时能克服木材的伸缩性影响。
可采取以下措施:
(1)连接部位增开通直工艺槽,分“V”、“U”型二种。
(2)连接部位的横向零部件缩进于纵向零部件1mm-3mm,呈台阶状。
(3)大幅面的实木板,采用嵌边、浮动设计。
(4)大嵌板(如门嵌板、床嵌板)槽内嵌橡皮条,嵌板四周预染色宽度大于装入槽内深度,颜色略浅于色板。
产品有些部位需遮光、防尘处理。
柜子的门必须装遮光条;
柜类家具底层、中层装防尘板,确保门内或抽屉清洁、干净。
1.5保护
梳妆柜、床头柜、橱柜等柜类的顶层、抽屉底部应附有绒布层,以免硬质饰品受损。
叠放式的书柜、碗碟拒、衣柜、组合拒上幢的底部必须有绒布垫或类似材料,防止搬移时伤及下幢面板。
产品脚底须清理油漆残留物及钉子,以免地毯、地板受损。
2
家具的外观
整套家具要搭配协调、平衡,力求风格统一。
装饰手法符合文化品味及艺术内涵;
花俏装饰并不一定华丽,呈现自然形态之美能适到好处。
家具的艺术性主要从造型、材料、线型、饰花、脚柱、涂装等体现。
2.1造型
造型直接表现家具的形态,受历史、文化的影响很大,它的选择直接影响产品的外观与品位。
2.2用材
树种不同,家具风格也不同,如松木的古朴,橡木的粗矿豪放,樱桃木的高贵优雅,桦木的稳重。
为节约珍贵木材用量,家具制造广泛采用木皮(木材切片)饰面工艺,其中木皮拼花贴面的基本要求:
(1)产品正面(如嵌板、面板、门板等)必须要用优等木皮。
(2)整套产品木皮纹理、颜色需基本一致,效果自然。
木材纹理可分山纹、直纹、乱纹、树瘤纹、旋涡纹、虎斑纹、雀眼纹、水波纹、鱼鳞纹、排骨纹等。
山纹木皮的纹理有一定方向,面板木纹理方向由左向右,门板木纹理方向由下向上,以显统一、顺畅。
(3)装饰面宽度小于175mm~250mm的贴面木皮(如用大山纹),大山纹应该用整张木皮,不可在宽度方向拼接,且要求山纹在宽度方向位于中心(称中心花)。
(4)配对部件(如门)贴面的花纹应该对称。
正面多抽屉的柜子(如梳妆台、五斗柜)各抽屉间木纹要连续。
(5)树瘤皮以树瘤(或小活节)多,纹理扭曲无常,无漏节为佳。
2.3形位、结构尺寸偏差
家具制品零部件安装做到对称、统一。
(1)柜类产品要求组装后水平误差在土1.5mm,并且要求对角线误差在±
3mm之间。
拼接面板(如翻板桌、附KD中板的餐桌等),平面度误差允许在土0.4mm之间。
(2)组合柜、音响柜等组合类家具的各单元部分要求能平滑衔接,花型及线型连续。
组合家具的单元使用肘,衔接部位有装饰块(或条)。
(3)产品零部件的接合必须牢固、紧密,正面接合缝隙不超过0.4mm,侧面接合缝隙不超过0.8mm。
(4)柜类的层板(或称水平阁板)要求水平,误差在土1.5mm之间。
(5)内缩式抽屉、门与柜体必须有一个均匀之抽拉间隙;
范围在1.5mm-2.4mm之间(所有公差仅供参考,实际以客人要求为准)。
2.4表面装饰处理
产品表面油漆及保护膜的附着力、耐腐性、耐磨性满足相关要求。
家具表面处理原则:
(1)消费者在日常使用时,皮肤及衣服能接触到部位必须做到光滑,不能有碎片、毛刺及钉类等突出物,保持良好的触摸感。
(2)消费者可能看到的部位必须全部涂装,满足视觉美感的基本要求。
(3)涂装效果与整体外观风格统一,表现出舒适感、温馨惑、高贵感、豪华感或怀旧感,其质感、色调、透明度、光泽度及木纹的表现与原始色板相吻合,正面能清晰呈现珍贵木皮的纹理(也称“透底”)。
很多客户忌讳颜色偏红或偏绿。
(4)车枳、雕花零部件的花型立体感明显,铲底平滑,过渡顺畅,无明显刀痕及多余木丝。
粗矿的松木雕花表现浓郁的乡村气息。
(5)各种表面材料涂装处理后,其质感、色面调、透明度、光泽度、仿古破坏及木纹等的表现效果要统一、协调。
不能有明显的人工造作的痕迹。
仿古涂装力求自然、明暗层次分明、颜色过渡平和,不可出现多色调的“花脸”。
2.5包装标识
包装标识作用是提醒或指引消费者如何组装及使用产品,方便商品储存、流通、销售与客户服务。
好的标识形象能增加消费者购买欲望,减少客户投诉。
外观、包装标识尽可能做得简洁、明了、大方,给消费者创造质量可靠、精工细致的视觉形象。
包装标识应做到:
(1)外箱上必须有完整、正确的唛头。
唛头内容通常包括:
订单号PO、产品编号ITEM、商品商标、商品图标、产品描述、原产地标记、数量Q
T
Y、体积MEASURE、净重N.W、毛重G.W、搬运装卸警示图标、生产日期、条形码及质检批次号等。
(2)家具的标签、吊卡、保养说明书详细的使用注意事项,有材料、工艺、结构、造型设计等中英文说明,有明确的售后服务内容和消费者权益说明。
(3)产品的组装图应清晰规范,组装步骤简洁易懂,具有中英文介绍说明。
组装的五金配件必须包在显眼的有色(红色或桔红色)塑料袋内,并将有色塑料袋固定在产品粗糙部位(如背板、床侧板、抽屉面内侧),不能有晃动及破损,以免配件丢失及碰伤产品表面。
(4)所有单件产品皆须在隐蔽但找能得到的部位(如柜类的背板、餐桌的底部)贴上产品标签。
产品标签内容、:
生产年月日、生产工厂、批量号、产品编号、产地,特定产品还需附加条形码等。
3家具的安全性及其他
在产品的设计与生产中,必须高度重视产品的安全性。
杜绝使用时可能引起人身危险及物品损坏的可能。
3.1环保要求:
家具使用时可能产生游离甲醛、苯、氨气等挥发性有害气体和重金属、放射线等有害物质。
家具已经成为室内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其中以游离甲?
Q最为突出。
我国《家具使用说明GB5296.6-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中明确规定:
对家具所用材料、涂料含有毒有害物质等控制指标给予说明,必须通过包装、吊牌、铭牌、标签、说明书等形式向消费者告知。
家具的有害物质主要来源是:
木材的防腐剂、油漆的游离苯、铅等、胶料中的游离甲醒、部分石材的放射物质。
在家具生产中,可以选用绿色环保原辅材料;
人造板经过饰面及封边处理;
特别注意,容易疏忽的柜子背板的背面、底部、顶部(碗碟柜)等部位用封闭漆封闭。
3.2安全要求
家具产品各部位及零部件,在使用中不能出现开裂、松动。
消费者手、身体接触的部位表面必须光滑。
产品棱、角部位必须略倒角或倒圆,特别玻璃、镜子,以免意外伤人。
产品设计时,在100mm高度以下,不宜有突出整体的尖锐造型,特别注意茶几类产品。
玻璃搁板上要有承重标签,确保使用在承重范围内。
玻璃搁板包装盒及纸箱上必须印刷易碎标志。
凡是产品包装中有枪钉、码钉等钉类,都应该在装配说明书中加注说明字样。
柜子底部超宽(大于700mm)或超长(大于1750mm)时,加一支撑中脚或类似结构。
柜子超高时,后框至少有3对三角木加固。
3.3
保护儿童安全要求
家具检验时,必须考虑儿童使用时是否安全。
家具在高度为1000mm以下的部位,应该尽可能不用普通玻璃等危险材料。
以免儿童玩耍时打碎玻璃伤人。
可选用木门或高强度钢化玻璃。
圆拉手、孔塞、木销、轮子等小零部件尽可能设计成坚固。
如果可拆装的,必须加工说明,以免儿童吞食。
3.5包装安全测试
家具包装是保护产品不受外界作用(温度、湿度、碰撞、静态受压,生物破坏等)而损伤,为检验包装的安全性,必须作包装的安全测试,测试标准有国际安全运输协会测试标准1A
&
1B(ISTA-Projec
1
A/B)、181标准等,测试项目分压力测试、落地测试、振动测试及冲击测试等。
木制家具通用要求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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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910: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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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家具检测标准
材质
主要材质:
木质其他材质:
金属,塑胶
Major(2.5)Minor(4.0)
項目
检测項目
质量要求
Major
Minor
备注
1
外
观
检
测
一般外观检测
1.家具各部位表面颜色不能有色差,配件要求搭配协调
2.表面不能粗糙及存在汚跡,油跡或杂质
3.表面批锋,刮花,裂纹,缺口,凹凸痕,毛刺起拱现象应控制好
表面装饰处理
产品表面油漆及保护膜的附着力、耐腐性、耐磨性满足相关要求
1皮肤及衣服能接触到部位必须做到光滑,不能有碎片、毛刺及钉类等突出物,保持良好的触摸感。
2.车枳、雕花零部件的花型立体感明显,铲底平滑,过渡顺畅,无明显刀痕及多余木丝
3.各种表面材料涂装处理后,其质感、色面调、透明度、光泽度、仿古破坏及木纹等的表现效果要统一、协调。
颜色过渡平和,不可出现多色调现象
√
2
结
构
功
能,
试
耐用性
1.家具木材含水率要能适应该地气候温度,一般含水率8-12度之间
2.家具承重零部件力学性能要满足相关要求
3.拉手等五金装饰件耐腐蚀性测试要能通过要求
4.布料要达到相关要求如(防火,防水,防油,防污)
5.靠垫及坐垫的反弹性能要符合要求
牢固性
固定性结合处必须用可靠方式进行结合(结合方式如:
胶接合、榫槽接合、钉接合(“U”钉、枪钉、“S”钉等)、木螺丝接合,不能出现松脱及摇摆及错位现象
密封性
材料拼接处不能出现裂缝,拼接部位要接合紧密,同时要克服木材的伸缩性影响。
连接部位增开通直工艺槽,分“V”、“U”型二种。
遮光性
产品有些部位需遮光、防尘处理。
完全性和稳定性
当把两个柜门打开90度后,用手向前轻拉,柜体不能自动向前倾翻;
书柜门的玻璃要经磨边外理;
穿衣镜和梳妆台要安装后
背板,并用压条把玻璃镜面固定,不能有松脱及摇晃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的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及其它家具的木制件。
2引用标准
GB/T3326桌、椅、凳类主要尺寸
GB/T3327柜类主要尺寸
GB/T3328床类主要尺寸
GB4893.1~4893.9家具表面漆膜测定法
GB/T10357.1~10357.6家具力学性能测试
ZBY80002家具表面软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ZBY80003家具表面硬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3术语
3.1翘曲度
翘曲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上的整体平整程度。
3.2平整度
平整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在0~150MM范围内的局部的平整程度。
3.3邻边垂直度
邻边垂直度是指产品(部件)外形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
3.4位差度
位差度是指产品中门与框架、门与门、门与抽屉、抽屉与框架、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
3.5外表
外表是指产品外部的涂饰或作其它表面处理之处。
3.6内表
内表是指产品玻璃门内或其他空格(如搁板等)内的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理之处。
3.7内部
内部是指产品门内或抽屉内的可见表面。
3.8隐蔽处
隐蔽处是指产品内外在一般使用中不易见之处。
4技术要求
4.1主要尺寸和尺寸公差
4.1.1桌、椅、凳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3326规定。
4.1.2柜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3327规定。
4.1.3床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3328规定。
4.1.4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偏差为±
5MM,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
4.2形状和位置公差
形状和位置公差见表1。
表1 单位:
mm
项目试件名称及规格允许值
翘曲度面板、正视面板件对角线长度
≥1400
≤3.00
<
1400≥700
≤2.00
700
≤1.00
底脚平衡性
平整度面板、正视面板件≤0.20
邻边垂直度面板对角线长度≤2.00
框架对角线长度
≥1000
1000
位差度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2.00
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1.00
分缝开门(嵌装式)上、左、右分缝≤1.50
中、下分缝≤2.00
开门(盖装式)门背面与框架平面的间隙≤2.00
抽屉(嵌装式)上、左、右分缝≤1.50
抽屉(盖装式)抽屉面背面与框架平面的间隙≤1.50
下垂度、摆动度抽屉下垂≤20.00
摆动≤15.00
4.3用料要求
4.3.1各类家具的同一单位产品采用树种的质地应相似,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针、阔叶材不得混同使用。
4.3.2产品外表的局部装饰,不受单一材种的限制。
4.3.3包镶板件内部材料应尽量使用软质树种或人造板;
同一板件使用质地相似的树种、人造板。
4.3.4木材含水率应不高于产品加工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
4.3.5虫蛀材需经杀虫处理。
4.3.6外表不得使用腐朽料。
内部或封闭部位用材轻微腐朽面积不超过零件面积的15%,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25%。
4.3.7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树脂囊。
4.3.8产品主要受力部件用材的斜纹程度超过20%的不得使用。
斜纹程度(%)=倾斜高度/水平长度X100
4.3.9节子宽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MM的,经修补加工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4.3.10其他轻微材质缺陷,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4.3.11采用的各种人造板,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4木工要求
4.4.1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应进行封边处理。
4.4.2榫结合处应涂胶。
榫结合处应涂胶。
榫及零件结合应牢固,外表结合处缝隙不大于0.2mm。
4.4.3塞角,栏屉条等支撑零件的结合应牢固。
装板部件的配合不得松动。
4.4.4薄木和其他材料贴面的拼贴应严密、平整,不允许有脱胶、明显透胶、鼓泡、凹陷、压痕以及表面划伤、麻点、裂痕、崩角和刃口。
贴面的纹理、图案、颜色应对称相似。
4.4.5外表的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4.4.6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
结合处应无崩荏或松动;
不得有少件、漏钉、透钉;
启闭零件和配件应使用灵活。
4.4.7涂饰部位的粗糙度Ra《3.2μM(精光),内部不涂饰部位的粗糙度Ra为3.2~12.5μm(细光),隐蔽处的粗糙度Ra为12.5~50μM(粗光)。
4.4.8雕刻的图案应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应对称;
凹凸和大挖、过桥、棱角、圆弧等处就无缺角;
铲底应平整;
各部位不得有锤印或毛刺。
4.4.9车木的线型应一致,凹凸台级应匀称;
对称部位应对称;
车削线条应清晰;
加工表面不得有崩荏、刀痕或伤痕。
4.5涂饰要求
4.5.1整件产品或配套产品色泽应相似。
分色处色线应整齐。
不涂饰部应保持清洁。
内表应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理。
4.5.2正视面(包括面板)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涂膜实干后应无明显木孔沉陷。
其他部位表面涂层手感应光滑,无明显粒子、涨边和不平整,涂膜实干后允许有木孔沉陷。
4.5.3涂层不得有皱皮、发粘和漏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