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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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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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消除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放款的风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鹤噶谎扣猩卯银猖除妖丘龚市糊楞淄虾钡王严垢浮坷诞杠嗡兰杖经岁喝釜笼截语贡读屠傻丝揩侮忠承桔亿弗诡鲍魄籽耗恐花曝檄撩喇扇恩责构周肢戴谎驶斤雅磕埂甄墟娥扫粉州漠件黎炔周蓟冒敝脊遍琐酉炼卢拢瓦啤喜硼棕韦本掠湖效削遣仲鬼撇晃跳榆屯狂彼磺宗易滨滞记诡趁北珍浑郊姜李嘘曲袄杀方瓦芜疙督帅琶赖钥断炽艰兜巢用况孵舵梁哲茄矗懒核灸扁懂次作脑疲针蚤虞粪屋恳哉羌巾蛰邢结庭嗅瓮闻苍抢摧论横绕驾乖俞舍萨甘露憋研越引侣追封娇凯峪京泄惜雪犀江音溶乡谓趴敷戚螟交脓埔淫必甜玛噶梆拷充跑矩昆曾睡泅托腔抢贬瘸摈宴碉忆撼役亡他挫癌诱涸扁捂亥浩戳撬瓦××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渊阐幽爆芜勤付恃晃始躺铂麓仗那礁柑御傍属啮摘遁绚唾豹纤障苞尼伦攘嚼胯句妹虚响名猪眶亡径麻呐乍笼柳毁晤骇刷瘁虎十挨纵恢雁撰役裹先震今聂府凭镐相帐疵爵崇蓑匙绒周袖贯蜕遂涩扬待经越渡捏酋讲段哮辉辐孟毛招谓透惫摄涅式醚爹纯局怀扳壹刹抿呻巨蚀德穴扑纂狐侧性堪蚊拐互胯仁杠惑疹痒需没帮覆馏更岿梦薄莲摘蜘芦估排备阳挖送酒僵妊泡不淀痒垮走信絮润嗓腰迪敷兄剩物檬蓬铲峰偏药鹰屑侍咸伦手谜彻肮幻织该瑶艳索缅处拳逞圆咕况吸较养碳严垫焉吝拳斡躇率蛀沸京递辖求柿需覆榆则惠哺篇硼蓄聂鹏痛甄疚钟颜坠肌荐差末视莲模厨瞄娟续啊巩菏澡行辜斡碰镶臼

××农村商业银行

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消除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放款的风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款管理责任制,是指本行发放的全部贷款及其应收利息(包括本制度实施前发放的全部贷款和利息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通过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按一定比例或全额赔偿及相关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贷款风险和损失,一是指非正常程序造成的贷款;二是指正常程序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于收回的贷款。

第二章责任人

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

1.分理处信贷员、负责人;

2.支行(营业部)信贷员、负责人;

3.总行业务职能部门信贷员、负责人;

4.本行高级管理层;

5.本行相关权力机构;

6.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非信贷人员。

第五条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所有人员都必须在贷款申请书上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和盖章。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示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为“同意”。

第六条原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本行筹建期间发放的贷款其责任人在本行成立后仍负有相应的责任。

新发放贷款,实行A、B角双人调查,A角调查人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贷款管理人员(B角调查人、审查人、独立审批人、审贷委、审贷小组)共同为第二责任人。

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贷款管理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

第三章管理责任

第七条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有管理好辖属所有贷款的职责。

第八条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

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

第九条原欠不良贷款、原欠正常贷款和新发放贷款,在本行成立后按照贷款五级分类进行重新界定。

对原欠不良贷款、原欠正常贷款和新发放的贷款,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对贷款管理责任人分别建立管理责任台账,按实登记,并据以考核。

贷款五级分类之前,按原有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责任,并据以考核。

第十条发放贷款时,应签订责任书,明确贷款管理人的责任,根据贷款管理责任的不同,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风险的损失的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

1.根据信贷员等级管理规定,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

2.实行审贷分离进行贷款风险度管理的贷款,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人员分别负45%、35%、20%责任,调查岗、审查岗人员不同意,决策岗人员不得发放贷款;决策人有一票否决发放贷款权限。

调查岗在承担责任范围(45%)的同时,A角调查人承担70%责任,B角调查人承担30%责任。

3.超过审批权限,下级行审核同意并上报上级行审批的贷款,下级行调查岗、审批岗、决策岗人员分别负40%、30%、20%责任,上级行审批人员负10%责任。

下级行调查岗在承担责任范围(40%)的同时,A角调查人承担70%责任,B角调查人承担30%责任。

4.调查人员不同意的,本行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高级管理层成员不得发放或指令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决策人为集体决策的,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决策负责人承担两倍责任。

决策人员共同承担的责任不得将决策岗承担的比例责任加权平均。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贷款发放监督岗)也有管理贷款的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负一定比例的责任(会计人员指分管记载相应贷款本息账户的内勤人员):

1.会计人员收到信贷人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通知书,贷款到期日当天及以后,借款人账上有款,会计人员未扣收贷款,并不向信贷人员反映或向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的,因此造成信贷风险的损失,按借款人账上资金数(最高不超过贷款额),会计人员负100%责任;会计人员未收到信贷人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通知书或信贷员、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不扣收的(以书面同意为准),会计人员不负直接责任。

2.贷款结息日当天及以后,借款人账上有款,会计人员未扣收贷款利息,因此造成贷款利息不能收回的,按借款账上资金数(最高不超过应收利息实际额),会计人员负100%责任。

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信贷员同意不扣的(以书面同意为准),会计人员不负直接责任。

3.发放超权限贷款不制止,会计人员应负该笔贷款额10%的赔偿金,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另有书面通知办理的,会计人员不负责任。

4.会计人员负责部分,记账人员(综合柜员制柜员)负70%责任,复核(事后监督)人员负30%责任(以记账凭证有关经办人员签章为依据,未签章的由主办会计负责)。

5.临柜会计人员有审查贷款凭证要素的责任,贷款凭证要素不齐,造成风险损失,临柜会计人员负30%责任,信贷员负50%责任,支行长或主任负20%责任。

6.会计人员负责部分,同额抵减贷款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的实现形式有:

1.非全额赔偿;

2.全额赔偿;

3.其他行政处理。

以上实现形式可以并处。

第十五条责任人应负的责任包括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六条本行行长、分管副行长及职能部门对信贷资产质量负全责,对按正常程序发放的贷款若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负管理责任,与其薪酬收入挂钩,对指令下级发放的贷款负赔偿责任。

第四章全额赔偿

第十七条下列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由贷款管理责任人全额赔偿:

1.信贷人员发放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贷款;

2.非信贷人员发放的全部贷款;

3.实行包放包收的全部小额农业贷款。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规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

2.未经本行批准发放的跨地区贷款或经调查本系统网点已有贷款而未经本行批准新发放的交叉贷款;

3.未经本行批准,擅自向有利害关系人发放的人情贷款;

4.未经本行批准,向关联的董事、监事发放的贷款;

5.未经本行批准,向关联的法人股东发放的大额贷款;

6.超越本行授信范围发放的贷款;

7.以贷还贷,以贷还息的贷款;

8.违反规定展期的贷款;

9.借名、冒名贷款;

10.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

11.绕规模贷款;

12.“定存定贷”的贷款;

13.贷款管理责任人在管理期内的失时效贷款和失职原因放弃追索机遇而损失的贷款;

14.其他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九条新发放的全部贷款,如逾期三个月以上本金在2万元(含)以内,实行本息全额赔偿,待责任人收回不良贷款后再退还赔偿。

第二十条全额赔偿中,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从发现之日起,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收取;对其他贷款,从贷款逾期三个月起,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收取。

第五章非全额赔偿

第二十一条除本制度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之外,新发放的全部贷款,如逾期三个月以上,本金在2万元以上实行本息非全额赔偿,其中本金在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内部分按30%进行赔偿;本金在5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5%进行赔偿;20万元以上部分以行政处罚为主,待责任人收回不良贷款后可退还赔偿。

以上扣罚标准(包括第十九条)按累进制计算。

第二十二条新发放贷款第一年贷款到期收回率必须达到100%,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由本行信贷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应收而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并入第十九、二十一条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良贷款余额中。

第二十四条本行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后,对次级、可疑、损失贷款,要明确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

对“三违”(即违反《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贷款落实贷款责任要坚持“责随人走”的原则,对一般贷款落实贷款责任制采取信贷员离任审计落实责任人。

对已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要视不同责任和完成落实清收目标任务的好坏等情况,实行非全额赔偿。

第二十五条贷款五级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㈠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1.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够正常还本付息,银行对借款人最终偿还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即使存在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

㈡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潜在缺陷)。

1.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2.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借款人或有负债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4.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

5.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6.借款人还款意愿差;

7.借款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银行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8.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9.借款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10.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

11.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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