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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八条 公司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部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应根据工程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第八条 公司与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具备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必须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以上岗。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在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七)其它规定要求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提高各部门、项目部及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增强安全责任感,特制本制度。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管理2、机械设备3、安全设施

4、安全教育5、操作行为6、劳保用品使用

7、伤亡事故处理8、文明施工9、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的形式:

(一)定期安全检查:

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项目经理部十天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均要留下记录。

(二)专项安全检查:

公司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某个专项(如施工电梯、脚手架、临时用电、塔吊等)进行检查,项目部根据各种设备的搭拆方案进行安拆时并安排关人员进行检查。

(三)经常性安全检查:

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班组每天要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要每天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必须检查安全工作。

(四)季节性及节假日后的安全检查,防止不良气候给施工带来危害和节假日后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而造成安全事故。

(五)施工现场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的方法及要求:

(一)根据检查要求配备足够力量。

特别是大范围全面性的检查,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并进行分工,明确个人负责检查的内容,标准及要求。

(二)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项目,重点、关键部位设定保证项目的要重点检查。

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不仅要检查是否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还要进行应知应会知识的抽查。

(三)认真细致地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对事故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

(四)认真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定性、定量做出评价。

(五)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事故隐患要按“三定一落实”原则,即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进行整改,有关部门及时复查,直至隐患消除。

(六)对安全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原因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与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评分标准严格按照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其他安全检查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制度

第十八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及时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九条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产值的6‰比例提取,专户储存。

其中:

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为30%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为30%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保障资金为40%

第二十一条公司确保对工程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公司安全管理培训、购置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及教育光盘等;

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部应及时向安全部提出报废或降载处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或对其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为了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必要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

安全生产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暂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列入项目成本,统一由公司管理。

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必须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

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的支出计划,报所属安全部门审核,再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复审,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

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等。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其包括的范围如下:

1.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2.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

3.“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的费用;

4.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

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5.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龙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8.抢险应急措施;

9.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10.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11.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的购置费用;

12.其它安全生产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上述费用中,1、2、7、8、10项由公司专项列支,其他由项目部列支并按季统计上报。

安全费用每月的申报

第二十八条公司、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要做好此项专用资金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此项将作为公司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对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处罚,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三十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培训的对象、时间和内容:

(一)公司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1.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副总经理、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3.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公司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司索人员、场内司机、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公司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6.公司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公司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和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3.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安全案例、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时必须由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技术规定(程)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施工班组实行班前教育,即由班组长在班前针对班组的施工生产场所、工作内容、工具设备、操作方法等注意事项,对全组职工进行教育,防止事故的发生,并留有书面记录。

(五)雨季、冬季要根据季节的变化,进行雨季防雨、防雷电、防洪,冬季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的季节性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安全培训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1、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由公司劳资部门负责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2、每年年初由公司劳资部门制定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职工的安全培训,应当使用经建设部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草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4、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公司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利用电视、广播、画展、标语、挂图、黑板报和壁报等多种形式,经常进行广泛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维护国家和公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故报告:

(一)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其直接领导,由其直接领导报告公司负责人。

工地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向项目部报告,再由项目部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二)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安监站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局、公安、人民检察院、工会等相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

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

(三)报告内容应详细,报告要迅速。

书面报告(初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五)公司在建项目应按规定在每月终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查。

(六)在伤亡事故发生30日内内,如果有负伤人死亡,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补报。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稳定施工人员情绪,要做到有组织、有指挥,同时要严格保护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录像。

清理事故现场应经调查组同意,方能进行,任何人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掩盖事故真相。

  第三十七条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部分对象,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走现场部分对象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

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可能涉及追究责任者刑事责任的事故,清理现场要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一)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二)事故调查工作程序

1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有:

(1)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状况。

(2)拍摄有关的痕迹和对象,绘制有关处所的示意图

(3)收集并妥善处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4)其它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2收集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做好记录。

(2)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设计和工艺技术等资料

(3)事故受害人或肇事者过去事故记录和事故前健康状况

(4)伤亡人员所受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5)对设备、设施、原材料所作的技术鉴定材料和试验报告。

(6)经济损失情况及其它资料。

3事故责任分析

(1)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凡属责任事故应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以及其它应负的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后,通过充分的调查,查明事故经过,弄清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物、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的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对已确定的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同时,应制定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切实做到“四不放过”。

即: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调查组应着重把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以及本次事故教训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写成文字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报批。

如调查组内部意见有分歧,应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照政策法规反复研究,统一认识。

对于个别成员仍持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并在签字时写明自己的意见。

在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按《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事故结案:

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轻伤事故由总经理负责审查结案,重伤事故由企业劳动局或建设局批复结案,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长单位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结案,并报上一级劳动部门备案;

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建设厅报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结案。

跨地区施工发生伤亡事故,按事故管理权限,由安委办负责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结案,并将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批复材料抄送事故发生地的安监部门。

事故涉及两个地区企业,由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审批结案,并将材料抄送异地企业的安监部门。

事故在调查处理审批结案后,由安委会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按时如实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告表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保存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片资料。

第七章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总要求

(一)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合理装备、安全使用、服务生产,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生产效益,为取良好经济效益创造条件。

(二)搞好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尊重科学、规范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十一条机械设备管理的台帐档案

(一)项目经理部机管员负责所在项目经理部的机械设备技术资料的建档设帐,其中《机械设备登记卡》、《施工设备组织计划》、《施工设备维修计划》、《施工设备购置申请表》、《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生产科备案。

(二)机械设备台帐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的名称、类别、数量、统一编号;

2.设备的购买日期:

3.产品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4.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5.操作人员当班记录,维修、保养、自检记录;

6.《大、中型设备安装、拆卸方案》,《施工设备验收单》及《安装验收报告》;

7.各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8.《机械设备登记卡》、《施工设备购置申请表》、《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机械设备检查评定表》、《施工设备验收单》、《设备运转当班记录》、《施工设备配置计划》、《施工设备检修计划》、《设备维修记录》、《早期购置之不理机械设备技术档案补办表》、《租赁合同》、〈自制简易设备技术评定表〉。

凡设备技术资料[

(2)、(3)、(4)]丢失或不全,由生产科组织对设备状况进行鉴定、评定,填写《早期购置机械设备技术档案补办表》,作为设备技术档案存档。

第四十二条机械设备标识

(一)设备标识应制作统一的标识牌,分为“大、中型施工设备”、“小型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三类。

(二)标识牌应按要求填写。

项目经理部设备员应将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的每三个月对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的检查结果填入设备标识牌的“检验状态”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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