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科研诚信建设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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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科研诚信建设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遵守伦理规范,开展负责任的医学研究与应用。

(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六)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七)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科研诚信规范:

(一)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成果或者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价值。

编造虚假的项目实施或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等,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

(三)在缺乏科学评估的前提下,违反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对人或人的胚胎进行临床试验。

(四)违反论文署名规范,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五)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六)通过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七)科研项目评审、奖励评审、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或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亵渎学术尊严。

(八)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九)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六条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科研诚信问题的监督、处理。

向市卫生健康委举报投诉的科研诚信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委科教处负责受理全市科研诚信问题的举报投诉。

(二)组织成立AA市卫生健康学术委员会,负责主持对科研诚信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依调查仲裁结论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处理意见。

(三)委科教处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原则上不受理匿名举报。

(四)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委科教处通知被举报人,组织学术委员会于30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五)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学术委员会涉及科研诚信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

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六)如果确认存在科研诚信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科研诚信问题,委科教处应公布仲裁确认的

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科研诚信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举报人所在单位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等处分,并要求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七)委科教处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八)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委学术委员会邀请行业内知名专家举行扩大会议,重新审议。

(九)委科教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七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通过领导班子会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八条在领导班子会议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惩戒措施第九条坚持零容忍,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进行诫勉谈话;

联系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和市科技局等部门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或撤销已立项项目,追回科研经费;

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专家等资格;

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医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并记入AA卫生健康信用系统。

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属于党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第十条各医疗机构应明确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将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作为重要职责,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做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

主动、公平公正开展处理,凡有第五条诸款行为之一的,经确认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

凭违背科研诚信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第五章信用管理第十一条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制度,加强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各个环节中的信用情况记录和评价结果使用。

在科技活动中,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度,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凡有第五条诸款行为者,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依规对失信责任人记录严重失信;

对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奖补资金兑现、科技奖励推荐(提名)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信用行为,是指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的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并产生一定后果和影响的行为。

科技信用行为分良好信用、不良信用两大类。

其中,良好信用行为包括信用优秀行为、信用良好行为;

不良信用行为包括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良好信用行为1.信用优秀行为:

指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成效并获得与该科技活动相关的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表彰,或在科技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等客观事实。

2.信用良好行为:

指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的全过程,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规程,履行合同、协议、承诺,恪尽职责,诚实守信,如期较好完成科技活动的行为。

(二)不良信用行为1.一般失信行为:

申报材料与实际存在差异的;

因管理不当导致项目完成期滞后、实施状况不良等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虽无主观故意,但审查不严、监管不力、措施不当等,导致发生违背科技管理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科技活动相关任务书、合同、协议、承诺等约定,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过失失信行为;

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2.较重失信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科技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科技活动的相关任务书、合同、协议、承诺等,影响较为严重的,或虽影响轻微但具有主观故意情节的;

两年以内有两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3.严重失信行为:

虚构或伪造相关文件、财务状况及经济指标,修改会计报表等,影响申报资格及资金分配结果;

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科技扶持专项资金的;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项目、资金、荣誉、资质的;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研究结论,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

违反财政科技扶持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专项资金谋取私利的;

利用管理、咨询、中介、评审或评估身份索贿、受贿,或与相关单位、人员恶意串通,或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的;

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

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年以内三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或两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

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信用行为的认定,是指卫生健康科技活动相关管理部门/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科技活动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过程中的信用行为作出的确认。

主要形式包括: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活动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信用记录,是指市卫生健康委对经有关部门/机构确认的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活动过程中的信用行为,依据相应科技活动管理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按程序进行的客观记录。

科技信用评价等级分信用优秀A、信用良好B、一般失信C、较重失信D、严重失信E五个等级。

其中,记录信用优秀A、信用良好B的,除相关责任主体具有认定的相应良好信用行为外,还须经信用审查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

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技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且不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市卫生健康委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科技活动信息、信用行为信息和其他信息。

基础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所属地区、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学历、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信息。

科技活动信息指与信用行为相关的科技活动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编号、计划类别、合同实施期限、市拨资金额;

政策性科技资助资金的申领类别、资金额、申领年度;

科技奖励的申报种类、等级、申报年度;

科技成果的名称、所有者、完成人;

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等信息。

信用行为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良好信用行为信息(正面信息)和不良信用行为信息(负面信息)。

其中,良好信用行为信息(正面信息)包括授予表彰、奖励的名称、单位、时间、事由、等级、文号等信息;

不良信用行为信息(负面信息)包括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公告、通报、决定书等的名称、发布单位、时间、编号、事由等信息。

其他信息指责任主体的信用承诺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约谈等信息,信用信息更正、修复信息,以及信用信息的记录人、批准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实行科技活动责任主体信用承诺制度。

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时,就履行义务、奉行准则、诚实守信等自觉作出承诺。

市卫生健康委定期对信用承诺书进行归集整理,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八条市卫生健康委建立市卫生科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卫生科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录入市科技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依法依规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失信信息的有效期,一般失信为1年、较重失信为2年、严重失信为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失信信息有效期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的,不再作为惩戒依据,也不再公开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认为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存在下列情形的,可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提出异议申请,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一)责任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记载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归集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其他个人信息的;

(三)失信信息超期限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市卫生健康委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异议属实的,及时更正并发布更正公告;

异议不成立的,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异议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市卫生健康委应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复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其失信信息有效期限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市卫生健康委书面申请信用修复。

(一)信息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三)未涉及以下不得予以修复信用情形:

1.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1年内有3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2.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3.5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4.5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

5.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6.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四)信息主体已强化诚信自律、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诺不再失信。

第二十三条信用修复由被记录不良信用的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对修复申请进行审查,拟同意修复的,应在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进行期限为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复核处理。

市卫生健康委收到责任主体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

同意修复的决定做出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原始失信信息转为档案保存。

第二十四条失信主体对异议结果或修复决定不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市信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强化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结果的应用,方式如下:

(一)信用等级为优秀A的,市卫生健康委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科技奖励评定等各种科技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或加大支持力度。

(二)信用等级为一般失信C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适当提高标准、增加检查频次、取消相关资格1年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信用等级为较重失信D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适当提高标准、增加检查频次、降低评价格次、取消相关资格2-3年等方式进行处理。

(四)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E的,3年内或终身取消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及获得科技认定、奖励、财政资助等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对在上级科技部门信用评价中存在失信行为并被通报的,在卫生健康科技信用管理中参照上级部门处理方式作相应处理。

对在其它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黑”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科技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市信用办要求,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系统平台对接实现数据报送和信息共享。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AA市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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