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自查自纠记录表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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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自查自纠记录表1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自查自纠记录表(项目部)

工程名称:

形象进度:

序号

类别

记分

项目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

自查记录

自纠记录

1

一、质量安全行为

1.1管理人员到位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8)分。

(注1)

1.1.2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5(5)分。

(注2)

1.1.3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

(注3)

2

1.2日常管理检查

1.2.1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8(8)分。

1.2.2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

1.2.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1.2.4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1.2.5建筑施工企业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1.2.6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隐蔽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1.2.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

1.2.8建筑施工企业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送检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1.2.9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1.2.10建筑施工企业在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1.2.11建筑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

(注4)

1.2.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记(8)。

1.2.13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管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记12(12)分。

1.2.14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监管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记12(12)分。

1.2.15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每发现一起事故记12(12)分。

1.2.16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现一起记12(12)分。

1.2.17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记8(8)分。

1.2.18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记8(8)分。

1.2.19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未按规定进行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工程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

1.2.20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未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或自评弄虚作假的,记8分。

1.2.21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记3分。

1.2.22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每发现一份记3分。

3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地基、桩基工程

2.1.1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

因施工原因造成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测一点记1分。

2.1.2复合地基承载力。

因施工原因造成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5(5)分。

2.1.3桩位偏差。

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2.1.4工程桩承载力。

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分。

2.1.5桩身长度。

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一根记8(8)分。

2.1.6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

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检验批记5(5)分。

2.1.7桩身质量。

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Ⅳ类桩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2.1.8天然地基验槽。

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无地基验槽记录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个基槽记3分。

2.1.9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沉渣厚度或持力层。

经检验,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沉渣厚度或持力层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根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4

 

二、实体工程质量

 

2.2试件(块)取样及送检

2.2.1钢筋接头取样送检。

涉及结构安全的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分;送检的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不是在工程结构中截取,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

2.2.2钢材进场检验。

钢材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

2.2.3水泥进场检验。

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

2.2.4主要材料使用。

钢材、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且使用该批次钢材、水泥的主体结构工程已隐蔽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8)分。

2.2.5检测报告。

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份记8(8)分。

2.2.6虚假检测报告。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5

2.3结构工程

2.3.1钢结构原材料。

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5)分。

2.3.2钢结构焊缝。

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检验不合格且已隐蔽的,每发现1条记5(5)分。

2.3.3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

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5(5)分。

2.3.4钢筋安装。

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偏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2.3.5钢筋安装。

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数量每少一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2.3.6钢筋安装。

节点加密箍筋个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个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

2.3.7钢筋安装。

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根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

2.3.8钢材原材料监督抽测。

钢材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

2.3.9水泥原材料监督抽测。

水泥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

2.3.10连接接头监督抽测。

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

2.3.11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

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同一检验批每出现3处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

2.3.12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

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未经检查记录或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擅自修补的,每出现一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

2.3.13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

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

2.3.14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

现浇混凝土基础、框架柱、剪力墙轴线位置、垂直度超过规范允许偏差尺寸2倍及以上的,每出现3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2.3.15混凝土强度抽测。

经监督抽测,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包括梁柱、或梁墙等节点)回弹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5MPa以上或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现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2.3.16混凝土强度评定。

主要受力构件(节点)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个检验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2.3.17框架填充墙。

填充墙构造柱或水平联系梁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设置1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2.3.18永久性边坡锚喷支护抽测。

采用锚喷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喷射混凝土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未按规定进行取芯抽测的,每少抽测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2.3.19永久性边坡锚杆(索)锚固性能检测。

采用锚杆(索)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锚杆(索)的设置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锚固性能检测数量或检测内容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抽测一根或少一项内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6

二、实体工程质量

2.4主要使用功能

2.4.1室内环境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5(5)分,最高记15(15)分。

2.4.2栏杆(栏板)。

钢筋混凝土栏杆(栏板)构造柱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栏杆(栏板)高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段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栏杆(栏板)后置预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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