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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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错误。
D.基于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
D项正确。
2.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
A.某产权交易所
B.某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
C.刚刚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甲
D.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且执业多年的乙
【答案】B
专利代理条例第2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接受委托的一方只能是代理机构,而不能是代理师个人。
A.某产权交易所不属于代理机构,无权接受委托。
A项不能接受委托办理相关业务。
B.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经批准,可以办理相关专利业务。
因此,“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可以接受委托办理相关业务,B项可以接受委托办理相关业务。
C.无论是否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个人均不能接受委托。
因此,刚刚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甲无权接受委托。
C项不能接受委托办理相关业务。
D.无论是否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个人均不能接受委托。
因此,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且执业多年的乙也无权接受委托。
D项不能接受委托办理相关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代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
而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从事的业务中有6项是“接受委托”,如二项规定是: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一个是指派,一个是委托,两者代理权来源是不同的。
在签订委托合同上,律师事务所和代理机构是一样的,即均要事务所签订合同。
但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专利代理师是接受事务所的指派,这点在相关法的考试中需要注意区别。
3.下面哪项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A.蒙娜丽莎油画
B.王者荣耀游戏界面
C.刻有文字的花瓶
D.依山而建的别墅
【答案】C
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即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只能是产品的外观设计。
A.蒙娜丽莎油画不属于产品,而属于美术作品,故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虽然美术作品分为原件和复制件,原件肯定是不能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而合法的复制件是否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呢?
答案也是不可以。
复制虽然也是生产行为,但复制的客体仍然是美术作品,而不是产品。
除非将该画放入产品中生产,如带有该画图案的壁毯。
因此,A项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B.“王者荣耀游戏界面”属于游戏界面,而游戏界面通常不具有功能性。
因此,本身应当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图形用户界面。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一定条件下,图形用户界面是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条件是必须和产品一同保护,不涉及产品的单纯的图形用户界面不给予保护。
尽管2019年修订的审查指南放宽了该问题,即可以概括性的指定产品,但仍然必须和产品一同保护。
而本题“王者荣耀游戏界面”本身就不属于专利法所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且更未提及用于何产品(手机、电脑等),故不能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
B项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C.“刻有文字的花瓶”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因为花瓶属于产品,而其中的文字可能是具有艺术性的作品,但基于构成了花瓶的外观设计,故该花瓶可以获得保护。
C项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D.“依山而建的别墅”,属于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不具有再现性。
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对外观设计的定义。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D项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4.甲于2019年2月10日在我国政府主办的一个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其研制的新产品。
乙于2019年7月11日独立作出了与甲完全相同的新产品,并于2019年7月16日提出了专利申请。
甲于2019年8月2日也提出了专利申请,并提出了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且附有证据。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的发明在其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B.甲于2019年2月10日将其新产品进行展出的行为不影响其获得专利权
C.乙的发明是独立作出的,因此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D.甲的发明享有6个月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因此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答案】B
A.基于甲的技术是在国际展览会上公开的,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故说“甲的发明在其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是错误的。
B.基于甲的技术是在国际展览会上公开的,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故说“其新产品进行展出的行为不影响其获得专利权”是正确的。
尽管本题有其他因素影响获得专利权,但毕竟展出不影响其获得专利权是正确的。
B项正确。
C.基于是甲的展出公开在先,乙的发明作出在后,故说“乙的发明是独立作出的,因此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是错误的。
因为乙的申请必然在甲的展出后,甲的展出破坏了乙申请的新颖性。
D.虽然甲享有6个月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但毕竟乙的申请在先,而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不产生优先权的法律效力。
故根据先申请原则,甲不能获得专利权。
且乙的申请公开后,也可构成甲申请的抵触申请,故说“甲的发明享有6个月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因此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是错误的。
D项错误。
5.甲公司发明了一种新的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X。
同时甲公司发明了一种设备Y,设备Y能以方法X对粒子加速来完成原子核变换。
假设方法X和设备Y满足其他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方法X能被授予专利权
B.只有设备Y能被授予专利
C.方法X和设备Y都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D.方法X和设备Y都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25条规定,“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章第4.5节规定“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即根据指南的规定,所有原子核裂变或聚变反应方法均不授予专利权。
但本题X方法是粒子加速方法,并非原子核变换方法。
而设备Y本身并非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均应当可以授予专利权。
《》需要注意的是,指南和法表述上不相一致,专利法仅规定了“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而指南增加规定了“原子核变换方法”也不授予专利权。
对该问题有两种学术观点,一种认为指南的解释超出专利法给出的法律含量,与专利法是相抵触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指南可以对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解释性补充规定。
笔者建议以后修改法时,将“原子核变换方法”也不授予专利权补入专利法规定为妥。
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方法要延及产品。
产品不给的话,方法自然也不能给。
从逻辑上讲,指南规定更为周延。
A.设备Y并非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应当可以授予专利权。
所以,说“只有方法X能被授予专利权”是错误的。
B.方法X是粒子加速方法,并非原子核变换方法,应当可以授予专利权。
所以,说“只有设备Y能被授予专利权”是错误的。
C.设备Y并非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方法X是粒子加速方法,并非原子核变换方法。
两者均可能被授予专利权,故说“方法X和设备Y都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是错误的。
D.“方法X和设备Y都能被授予专利权”的表述是正确的,因为本题X方法是粒子加速方法,并非原子核变换方法。
6.下列申请主题哪个可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A.一种添加有防腐剂的饮料
B.一种模具的制作方法
C.一种包含有指纹识别装置的防盗锁
D.一种表面图案为乘法口诀的扑克
【答案】C
A.根据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2章6.2.1节的规定,“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因此,“一种添加有防腐剂的饮料”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A项不属于保护客体。
B.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
因此,“一种模具的制作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B项不属于保护客体。
C.专利法第2条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而“一种包含有指纹识别装置的防盗锁”属于视觉可以把握的产品,且具有技术上的功能性。
符合上述规定,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C项属于保护客体。
D.专利法第2条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即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功能性。
而“一种表面图案为乘法口诀的扑克”可能是新的,但不具有功能性。
不属于技术方案,可以用外观设计来保护。
但不能用实用新型来保护。
D项不属于保护客体。
7.下列属于相近种类的外观设计产品的是?
A.机械表和电子表
B.玩具汽车和汽车
C.带MP3的手表和普通手表
D.毛巾和地毯
指南第4部分第5章第5.1.2节规定:
“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
例如,玩具和小摆设的用途是相近的,两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
应当注意的是,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
如带MP3的手表与手表都具有计时的用途,二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
A.指南第4部分第5章第5.1.1节规定:
“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而“机械表和电子表”属于相同种类的外观设计(尽管内部结构不同),不属于相近种类产品。
A项不属于相近种类。
B.基于真汽车和玩具汽车用途不相同,且不属于一个大类。
故“玩具汽车和汽车”不属于相近种类产品。
B项不属于相近种类。
C.“带MP3的手表和普通手表”属于指南上述的多用途产品,其中部分用途相同,应当属于相近种类产品。
C项属于相近种类。
D.毛巾和地毯用途不相同也不相近,故“毛巾和地毯”不属于相近种类产品。
D项不属于相近种类。
8某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9年3月20日。
下列出版物均记载了与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内容,哪个会导致该申请丧失新颖性?
A.2019年3月印刷并公开发行的某中文期刊
B.在2019年3月20日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C.2019年2月出版的专业书籍,该书籍印刷后仅在某些地区的新华书店出售
D.该发明申请人于2019年3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9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主动撤回
A.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2.1.2.1节规定:
“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
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因此,“2019年3月印刷并公开发行的某中文期刊”其公开日应当为3月31日,在申请日后,不影响新颖性。
A项不影响新颖性。
B.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2.1.1节规定: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
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
因此,“在2019年3月20日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属于当天公开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
B项不影响新颖性。
C.基于该书公开日在申请日之前,而公开的地点和数量则无关紧要。
故“2019年2月出版的专业书籍,该书籍印刷后仅在某些地区的新华书店出售”破坏该申请的新颖性。
C项破坏新颖性。
D.“该发明申请人于2019年3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9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主动撤回”,基于该申请尚未公开就被撤回,故不影响该申请的新颖性。
但是,如果该撤回的申请日又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则还会破坏申请的新颖性。
D项不影响新颖性。
9.下列权利要求表述清楚的是?
A.一种组合物,其包括A和B,其中,A是C等
B.一种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混合燃烧室有正切方向的燃料进料口
C.一种储气罐,其由金属例如钢制成
D.一种醇,其链长约为3个碳原子
A.“一种组合物,其包括A和B,其中,A是C等”,该表述话没有说完,A项不清楚。
B.“一种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混合燃烧室有正切方向的燃料进料口”,该表述首先明确是产品权利要求,且特征限定于“混合燃烧室有正切方向的燃料进料口”,是清楚的。
B项清楚。
C.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2.2节规定: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
因此,“一种储气罐,其由金属例如钢制成”的表述是不清楚的。
C项不清楚。
D.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2.2节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
因此,“一种醇,其链长约为3个碳原子”表述是不清楚的。
D项不清楚。
10.下列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清楚的是?
A.一种双向气缸的密封技术
B.一种高聚合塑料及其制造方法
C.一种气悬浮柔性物质的输送及定位
D.一种使用砖坯回转窑传输装置生产保温砖的方法
【答案】D
A.“一种双向气缸的密封技术”,该表述不清楚要求保护的是两种类型的中哪一种,是产品或者是方法?
A项主题名称不清楚。
B.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2.2节规定:
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
因此,“一种高聚合塑料及其制造方法”的表述,不清楚到底要求保护的产品还是方法(发明名称可以是概括为产品及方法,但权利要求必须明确其一)。
B项主题名称不清楚
C.“一种气悬浮柔性物质的输送及定位”,该表述也没有明确是装置权利要求或者是方法权利要求,C项主题名称不清楚。
D.“一种使用砖坯回转窑传输装置生产保温砖的方法”,要求保护的类型是清楚的,主题名称是清楚的。
D项主题名称清楚。
11.下列哪个情形符合生物材料保藏要求?
A.申请人自申请日起第4个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了生物保藏,并提交了保藏及存活证明
B.申请人于申请日前4个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了生物保藏,在申请日后的第5个月提交了保藏及存活证明
C.申请人于申请日前1个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了生物保藏,在申请日后的第2个月提交了保藏及存活证明
D.申请人于申请日当天在其学校的国家重点生物实验室自行进行了生物保藏,在申请日后的第2个月提交了保藏及存活证明
细则第23条规定:
“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A.本项说“申请人自申请日起第4个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了生物保藏,并提交了保藏及存活证明”。
是错误的,保藏相关生物材料逻辑上应当属于说明书的一部分,故必须在申请日当天或申请日前进行。
B.细则23条规定是自申请日起4个月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而不是5个月。
本项说是5个月是错误的。
C.“申请人于申请日前1个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了生物保藏,在申请日后的第2个月提交了保藏及存活证明”符合上述细则规定,是正确的。
C项正确。
D.“申请人于申请日当天在其学校的国家重点生物实验室自行进行了生物保藏,在申请日后的第2个月提交了保藏及存活证明”,基于其学校生物实验室并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故在学校的保藏是无效的。
12.某发明专利申请已经被视为撤回且未恢复权利,针对该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该分案申请作新申请处理
B.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该分案申请作结案处理
C.分案申请成立与否取决于其内容是否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D.分案申请不成立,该分案申请将被驳回
细则第43条规定: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
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A.该案发明专利已经被视为撤回,根据上述规定,不能再进行分案。
说“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是正确的。
但说“该分案申请作新申请处理”是错误的。
B.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5.1.1节规定,专利申请已经视为撤回的,不符合细则第43条规定时,“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因此,说“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该分案申请作结案处理”是正确的。
C.原申请已经视为撤回,如果是公布后的撤回,该撤回的内容将进入公有领域,不能将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再行通过分案占为私有。
且申请撤回后,该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专利局的程序中已经不存在了,不存在分案的客体了。
故说“分案申请成立与否取决于其内容是否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是错误的。
D.根据指南的规定,分案申请不成立的,应当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而不应当作出驳回决定。
因此,说“分案申请不成立,该分案申请将被驳回”是错误的。
13.甲2001年10月向美国提出首次申请,其中权利要求请求保护技术方案A1,说明书还描述了技术方案A2。
甲后于2001年12月向德国也提出一份申请,其中权利要求请求保护技术方案A1和A3。
2002年5月,甲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保护技术方案A1、A2和A3,并要求享有美国和德国的优先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方案A1、A3能享有优先权,A2不能享有优先权
B.方案A1、A2能享有优先权,A3不能享有优先权
C.方案A3能享有优先权,A1、A2不能享有优先权
D.A1、A2和A3都能享有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逻辑关系是:
只要在先申请公开了的技术方案,而不论是否写入权利要求,均可以作为在后申请优先权的基础,即可以被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
本案是二个在先申请,先后公开了技术方案A1、A2、A3,尽管二个申请提出的日期不同,但均在12个月内,故均可以作为向中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但是第三次中国申请在要求A1优先权时,只能要求第一次申请的A1优先权。
而在判断A3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时,要从第二个向德国提出申请的时间计算。
故本题第D项是正确的。
A.基于A2在说明书中已经公开,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故说“方案A1、A3能享有优先权,A2不能享有优先权”是错误的。
B.基于A3虽然是第二次申请,但A3方案仍是第一次公开(在申请中公开),故A3仍然可以作为中国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只是在判断A3新颖性时,要以第二个申请日为准。
故说“方案A1、A2能享有优先权,A3不能享有优先权”是错误的。
C.基于A1和A2均记载在第一次申请中,而第一次申请属于巴黎公约规定的正规申请。
无论第一次申请是否已经作为在后申请优先权的基础,均可以再次在12个月内作为更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即可以作为中国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故说“方案A3能享有优先权,A1、A2不能享有优先权”是错误的。
D.基于第一次申请中的A1和A2可以作为中国申请的优先权基础,而第二次申请中的A3可以为作中国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故说“A1、A2和A3都能享有优先权”是正确的。
14.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13日向申请人孙某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但该通知书由于地址不清被退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公告方式通知申请人孙某,公告日为2018年4月18日,孙某于2018年5月10日得知此公告。
孙某最迟应当在哪天办理恢复权利手续?
A.2018年6月18日
B.2018年7月10日
C.2018年7月18日
D.2018年6月3日
细则第4条规定,“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送达,即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晓,均是不可推翻的。
无论当事人是否通过公告得知,均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均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公告日起算3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
因此,本案孙某最迟应当在2018年7月18日办理权利恢复手续。
A.根据细则规定,恢复期限是2个月,但是应当从“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起算,而“2018年6月18日”是从公告日起2个月,而不是公告视为送达起算2个月。
B.根据细则规定,恢复期限是2个月,但是应当从“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起算,而“2018年7月10日”是当事人得知之日起算2个月。
C.根据细则规定,恢复期限是2个月,应当从“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起算,正好是“2018年7月18日”,C项正确。
D.根据细则规定,恢复期限是2个月,但是应当从“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起算,“2018年6月3日”显然是错误的。
15.关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苏州设立的某日本独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B.某英国公司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北京某国有企业共同在中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C.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D.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解除委托时必须征得专利代理机构的同意
A.基于该日本独资企业仍然是中国法人,故可以不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