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专用条款0188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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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编制施工年、季、月实施计划并控制其执行;
c)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施工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施工承包人的修正计划;
审批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旬计划和日计划,并督促施工承包人实施;
d)审核材料物资供应的进度计划;
e)其他需要进度控制的内容。
B.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内容:
a)施工场地的质检验收;
b)监理人应加强对施工承包人工程分包的管理,认真审查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
对于施工承包人非法分包的情况,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委托人,并责令施工承包人纠正。
c)主持工地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d)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e)工程原材料、配件的质量验收。
f)审批施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资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
g)审查施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种类、性能与数量;
施工机械的质量验
收。
h)对施工承包人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要求施工承包人提供相应的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认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i)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j)施工工艺过程的审核、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工程变更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k)要求施工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
检测、试验、分部分项验收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l)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工程移交证书。
m)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
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督促施工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必要时,发布暂停令,施工承包人整改合格后签发复工令。
n)发布变更令。
o)对施工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参加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p)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本项目环保要求。
q)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积极配合政府监督部门的工作。
r)配合委托人的交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s)工程竣工验收、督促、检查施工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并负责收集、审查、签字盖章后报委托人,审核竣工图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t)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C.施工阶段全过程投资控制:
a)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
b)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承包合同的明细工程款现金流量图表,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
c)签发支付凭证;
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签发价格调差证书。
d)审核施工承包人的预算形成审核意见。
e)负责对施工承包人上报的每期完成工作量月报表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期)付款建议书,经委托人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期进度款的依据。
f)检查和监督施工承包人执行合同的情况,处理工程的相关索赔事项。
g)协助委托人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向委托人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h)制定完善的计量支付表格;
对已完工工程进行及时准确的测量和计量,签发计量证书;
编制计量图形台帐和数据台帐;
按照合同进行调差计算;
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
i)会同委托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提供整套结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委托人归档。
j)提供涉及委托咨询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与造价控制相关的其
他咨询服务,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施工投资分析。
k)本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监理人应配合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工作。
D.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主要工作内容:
a)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b)监理人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c)监理人应督促施工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其实施;
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月向委托人报告工地安全生产情况。
d)监督施工承包人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e)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
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违章作业,应当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及时报告委托人。
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
情况严重紧急的,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f)督促施工承包人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g)复核施工承包人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h)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
i)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现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
(3)民航局及当地现行相关的法规、条例及标准和规范;
(4)经批准的工程项目规划等建设文件;
(5)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说明等设计文件;
(6)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协议;
(7)招标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招标文件;
(8)民航局现行的建筑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等;
(9)本监理合同及有关协议;
(10)监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同2.2.1。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必须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1)车辆:
2台。
(2)通讯:
通讯设备应能满足正常监理工作的需要。
全部监理人员均应配有移动电话,办公
室配备传真机和固定电话。
(3)办公设备中至少应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像机等必备的办公设备和用
品等(不含委托人无偿提供的设备)。
(4)日常办公、生活设备;
包括日常办公、生活用品、家具、安全防护、劳保用品等。
(5)试验设备及测量仪器设备(全站仪、水准仪及必要的配件等)。
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未尽保密义务的
。
2.4履行职责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
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1)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于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提交,5份;
(2)监理月报,于每个月30天之前提交,2份;
(3)监理例会会议纪要,于每次会议后24小时内提交,2份;
(4)监理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2份;
(5)质量评估报告、处理报告等专项报告按监理计划及委托人要求提交。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委托人提供房屋设备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委托人提供监理人居住及工作房屋,房租及水电,通信等费用需监理人自行支付。
房租价格由
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
天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
3.委托人义务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因监理人过失责任未按约定期限(或调整期限)完成监理工作,每延期一天按结算总价的
0.2‰进行赔偿,但赔偿总额不超过结算总价的3%。
(2)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或因其人员失职、渎职,并因此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应当向雇主赔偿。
赔偿金=发包人所受到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下,监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a)监理人明显失职、渎职造成的损失;
b)监理人在文件中引用了违反国家或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规的条款或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
造成损失;
c)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由于错误的决策和指示造成的损失;
如工期管理不力造成延误、施工中设计明显的失误未及时发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安全控制不力、投资控制及款项审核发生明显错误、未履行职责监理人员不到位或未及时处理现场事务、处理事务有失公允未能保护业主利益等等监理失职行为的;
d)其他由于监理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失;
e)因监理人过失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设计文件确定的使用功能。
(3)违反保密义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若相关秘密由监理人泄露,则监理人应承担因泄露给委托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且不以监理酬金总额为限。
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过失行为由监理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其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如监理人员与施工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若是监理人员与施工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签发不实的经济和工期签证,应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应向监理人赔偿。
赔偿金=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无
5.支付
5.1支付货币币种为:
人民币。
5.3支付酬金
5.3.1监理工作酬金的计算
(1)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以监理工作范围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总额为计费额,确定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4)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浮动幅度值为:
招标控制价下浮%5.3.2监理工作酬金的支付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酬金:
监理费按工程进度同比例支付,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监理费支付到合同总
金额的70%;
提交全部竣工资料(含承包人),符合档案管理标准,并通过验收存档,监理费支付
总额为合同总价款的80%;
完成工程全部结算资料监理审核,并经审核机构审定后监理费支付到合
同总价的85%;
工程质保期二年满后,监理费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95%。
由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如
国家审计部门需要对本项目进行审计,将该审计行为作为支付的必要条件),一次性结算清全部监
理费,监理人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增值税发票。
5.3.3监理人在保修期间的责任:
(1)在保修期内,监理人应配合委托人对保修的项目进行保修质量、工程量及费用的确认工作;
(2)在接到委托人进行保修项目的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提出保修建议和意见,并参与保修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等管理工作;
(3)以上保修期内,若是施工方的质量原因发生本条内容的第1、2款的工作内容,委托人不支付监理人费用;
若是其他原因发生的本条内容的第1、2款工作内容,委托人按发改价格[2007]670
号的相关规定支付监理人费用,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600元/人·
天,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800元/人·
天。
5.3.3监理工作酬金的结算
(1)监理服务费是监理服务期内,监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所提供的全部正常监理服务所需的费用。
(2)监理服务费用结算的计算:
施工阶段正常监理服务费结算价款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
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为计费额,在保持中标时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浮动幅度值不变的基础上,按照下述方法重新进行计算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计费额=工程竣工结算价格;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结算基价:
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结算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X专业调整系数X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高程调整系数;
4)监理费结算价款=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结算基准价X(1+中标浮动幅度值)+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其中:
(1)合同金额:
万元;
(2)中标浮动幅度值%;
(3)专业调整系数1.0;
(4)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9;
(5)高程调整系数1.0;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6.2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六个月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
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
正常工作酬金÷
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
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
相关服务期限(天)
6.4终止
(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施工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
任书,且完成国家审计。
7.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1)种方式:
(1)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90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90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
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与工程相关的所有资料,永久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
9.补充条款
9.1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地项目所在地人员和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事件随服务时间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费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和后果自负其责。
9.2监理的特别措施及要求
(1)监理人必须对施工现场实行平行检测,即监理按监测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样检测,检查
必须在施工承包人进行自检合格后同步进行。
(2)对施工现场实行旁站监理。
(3)工程质量监理目标:
达到设计要求,满足施工专业规范,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4)监理人应保证每周召开一次以上的监理例会,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于24小时内报送委
托人。
(5)委托人可能以少于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目标要求施工承包人进行赶工。
监理人在进行监理服务时,其工作时间必须满足本项目施工特点和工期要求,并应充分考虑赶工、施工高峰以及工艺连续性(双班或三班)等因素,应有足够的现场监理人员。
由此引起的服务费用的增加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费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
(6)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在工地上班时间应不少于5天;
现场监理人员每天的工作时间与施工承包人上班时间一致。
并作到24小时有监理工程师现场值班,能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7)本项目所有图纸、规范、报表和其他由监理人为提供监理服务而制备的文件资料均属委托人财产。
监理人在合同终止前应将此类文件、报表、签认的凭证、监理指令等资料按要求汇总、整理、装订成册,作为监理竣工资料交付给委托人,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将以上资料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目的。
(8)监理人应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档案部门关于工程竣工资料的要求,对施工承包人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委托人。
(9)监理人应考虑因各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人员及车辆办证、夜间施工、施工管理规定较多等问题,需考虑施工降效情况,相应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
9.3对监理违约的规定如发生以下行为,将视为监理人违约:
(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
(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
或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未及时增派监理人员;
(3)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向施工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与施工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4)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施工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
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5)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擅离岗位;
或虽经委托人同意离岗而未安排相应人员替换,或监理人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造成监理工作不力。
出勤率较低的衡量标准为:
每月监理工作人员的总出勤率低于85%,施工期间常驻现场施工人员的出勤率低于90%。
出勤率按监理人员进场时间表中规定值与监理人员实际出勤值进行统计。
本项目监理人员每人每月按30天计;
(6)监理人员要求及人员更换: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专业工程师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严禁更换,如监理人执意更换,委托人有权扣除合同总价的20%作为罚款。
未经委托人同意进行人员更换(除意外情况)专业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则委托人将按照每人5万元/次的标准罚款;
(7)监理人承诺的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及交通设施未能按时到达现场,或者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查验收不合格,未取得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证书,并且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未采取弥补措施;
(8)监理工程师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人在接到施工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1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
(9)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规范规定的频率,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
(10)因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发布错误指令造成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
(11)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承包人若出现违反施工操作或管理规定,监理人员脱岗或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制止,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一经委托人发现,则按每次1000元至10000元的标准扣缴监理人违约金;
(12)在监理服务期内,对内业资料收集不及时,数据不真实、或造成竣工资料丢失,按每次
2000~5000元标准扣缴监理人违约金;
(13)监理人员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欺骗委托人;
(14)委托人的指令不能得到持续、有效执行;
(15)监理人员检查不及时,故意拖延检验时间。
第(6)、(11)、(12)项约定的违约金,如产生均从当期应付监理费用中扣除,如发生上述除(6)、
(11)、(12)项之外的任一情况,委托人可视监理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a.委托人可按签署监理合同时监理服务费用的1%至5%扣缴监理人违约金,该违约金从未支付的监理酬金中扣除。
b.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未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保修期的监理服务;
委托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
c.如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未达到本合同对工程监理人的要求,委托人有权终止监理合同,另行选定未实施监理范围内工程的监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