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交流生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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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院(系)按学校给定的名额,组织选拔出拟录取的交流生予以公示[具体选拔办法由学院(系)确定],在《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交流生申请表》上填写审批意见;
3.推荐学生在学院(系)的指导下填写《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本科生国内交流修读课程计划表》(附件2);
4.教务处对学院(系)报送的拟录取的交流生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由学校向对方学校出具推荐函,征得对方学校同意后正式派遣。
第三章交流生的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
第七条基本原则
1.我校承认学生按规定在交流学校所获得的所有学分;
2.学生在交流学校所获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一般课程16-18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及实践类课程32学时计1个学分。
3.交流生所修学分不能转换为在我校辅修学位和双学位的学分。
4.交流生在交流学校所获课程成绩学分原则上不能转换为在本校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八条课程置换及学分认定
1.交流生所在学院(系)要对交流学校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有关信息(包括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和任课教师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学分能够互认以保证教学质量。
2.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换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交流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对等的学分。
学校鼓励学生修读尽可能多的课程。
3.课程置换。
在交流学校修读完成的课程与该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内对应课程要求(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学时、学分)基本相同或相近,且一般学分不低于我校课程的,可置换为我校相应课程。
4.学分认定。
若无对应课程置换,可根据学生所修对方课程类别分别进行学分认定。
5.若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学分低于我校培养方案要求,所差学分可采取以下方法获得:
①回校补修。
②直接回校参加考试。
经任课教师及学院(系)同意后,学生选课并在老师网上指导下自学,并按时回校参加考试,以卷面成绩作为总评成绩。
③提交论文。
经任课教师及学院(系)同意、学校批准后,学生选课并在老师网上指导下自学,并以提交论文参加课程考核。
④其他特殊情况由学院和教务处协商决定。
6.在交流学校修读完成但不在该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内的课程,则可将其作为通识选修课课程,承认其取得的学分和成绩。
第九条
成绩记载及转换
1.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成绩等级
百分制成绩
类型1
类型2
类型3
类型4
A+
100
A
优秀
95
A-
90
B+
89
B
良好
合格
85
B-
80
C+
79
C
中等
75
C-
70
D+
69
D
及格
65
D-
60
F
F+及以下
不及格
不合格
55
2.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等级记载,按下表折合百分制成绩登录。
3.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协商确定。
第十条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
1.海外交流生返校后,教务处与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将根据学生成绩单(外文成绩单翻译成中文,由国际交流中心审核盖章)出具《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海外交流生学分认证书》,教务处、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学院(系)分别存档保存。
2.国内交流生回校后,每学期的第2-4周,填写《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交流生课程置换及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3),提供成绩单原件,学院(系)对照我校培养方案课程设置要求认真审查,由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并交教务处复核.
3.教务处于每学期的第2-4周集中受理学院所提交的学生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成绩如实按流程录入系统。
第四章交流生的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交流生的学籍管理
1.在本校时间按我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交流期间按所在交流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2.交流生到交流学校就读专业只能是在我校就读的专业。
第十二条交流生的日常管理
1.我校交流生派出学习期间,由所在交流学校负责管理;
2.教务处负责与交流学校教务处定期联系,了解交换生的学习与表现,并沟通、协调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
3.各院系负责与交流学校对应院系联系,及时掌握交换生的各种学习、生活等动态。
4.交换生学习结束后必须按时回校,并提交学习总结、成绩档案及交换学校的鉴定意见,填写《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交换生鉴定表》(附件4)等。
第五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项目开拓、国(境)外合作单位的资质认定、与合作单位的联络及指导;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国(境)外项目学生报名、出国(境)手续办理、交流生名额分配方案及选拔条件拟定等工作;
教务处主要负责国内项目学生的报名、选拔及派出,负责所有交换生成绩管理及毕业终核等工作;
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相关的经费管理工作;
各学院(系)主要负责本科交换生的报名、推荐选拔、培养计划的制定、课程修读及学分转换的初步审定、本科交换生在国(境)外期间的具体联系和具体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交换生费用
第十四条交流生在国(境)外交流费用,依据《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出国(境)交流(换)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具体事宜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国内交流学生到所交流的大学报到后,学费和住宿费按该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进行缴纳,我校不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附
则
第十六条教务处对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有复审权,如出现争议,由教务处负责裁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照《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交流生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学号
入学年月
学院
专业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QQ
在校成绩
班级排名
申请的学校及专业
申
请
理
由
本人
承诺
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并保证一旦被录取,将遵守两校相关交换规定,遵纪守法,并将按照学校的要求,认真完成学业,不会中途退出。
学生签名:
学院审核
教务处审核
(有挂科者审核不予通过)
(签章)
年月日
(签章)
注:
本表一式两份,需提交电子版。
须同时单独提交电子版证件照。
附件2: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本科生国内交流修读课程计划表
学生姓名
学号
所在学院(部)
专业
入学年份
交流地区
交流大学名称
交流学年/学期
交流起止日期
拟修读交换学校课程
拟替代本校专业培养方案课程
课程名称
总学时
学分
课程编号
课程类别
课程负责人签字
所在学院(部)意见
(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教务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备注:
1)请参照本专业培养方案填写课程类别。
2)请参照交流学习期间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应学期应修学分确定交换大学拟修读学分。
3)学生交流前,务必填写该表,并由所在教学院长签字认可,交教务处备案。
4)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学生本人、学生所在学院(系)、教务处留存。
附件3《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交流生课程置换及学分认定申请表》
姓名
学院
年级
交流学习学校及专业
派出部门
交流时间
至
所修对方学校课程(按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填写)
申请转换为河北民族师范学院相应课程
课程
置换
课程代码
课程性质
成绩
认定
申请人声明:
我声明本申请表格内的相关信息无误,其证明材料准确,绝对不弄虚作假,否则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备注说明:
学院(系)审核意见(学院公章):
签字:
日期:
教务处审核(章):
学院办理情况记录:
1.此表“备注说明”及以上栏目要求规范、准确填写,申请时一式3份打印稿,审批后由学院存档。
2.交流学习成绩单由学院负责存于学生个人档案中。
3.学生所修对方课程名称若为外文的,申请转换时应填入对应课程的中文(或中英文)名称。
4.所修课程不能重复申请认定。
5.如有其他情况,应另附说明。
附件4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交流鉴定表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所在学院及专业
所在班级
交流学校及专业
交流期间个人学习总结
所在交流学院鉴定意见
(盖章)
签字:
派出学院
(盖章)
此表一式三份,学生本人、教务处、派出学院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