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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技术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

  最近随着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创新发展,互联网正在改变着传统金融存贷、支付等核心业务,这也就开创了互联网与金融融合发展的新格局,互联网金融产业链正在形成。

  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中,P2P(PeertoPeer)借贷服务行业自2006年以来在全球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英国的ZOPA(2005)、美国的Prosper(2006)和LendingClub(2006)等人人贷公司出现,并在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传统信用萎缩的背景下,获得快速发展。

P2P借贷成为美国增长最快的投资行业,每年的增长率超过100%。

英国最近出现了全球第一家P2B公司模式。

P2P这种模式由于比银行贷款更加方便灵活,很快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复制,比如德国的Auxmoney,日本的Aqush,韩国的Popfunding,西班牙的Comunitae,冰岛的Uppspretta,巴西的Fairplace等等。

近几年,众筹模式在欧美国家迎来了黄金上升期,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在欧美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也迅速传播开来。

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众筹融资的全球交易总额达到170亿美元,同比提高95%。

  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逐渐渗透到支付、存贷、理财等传统金融核心业务,中国互联网生态逐渐形成。

中国互联网金融用户规模将继续扩大。

  1.第三方互联网支付。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加速普及,互联网支付加快发展。

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规模为1万亿,到2015年为万亿,五年增长超过10万亿,年均增长都超过30%。

  网络借贷。

近年来,中国P2P网贷呈爆发式增长,2010年P2P平台数量仅为10家,到2015年高达2595家。

融资规模更是迅速上升,2010年网贷融资规模仅为31亿元,到2015年融资规模接近1万亿,占全社会新增融资规模的%。

  3.众筹。

在中国众筹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发展速度较快。

2011年中国众筹平台仅有4家,2013年40家,到2015年增长为158家。

从区域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

  4.互联网银行。

中国对发展互联网银行还比较谨慎,目前成立运营的互联网银行仅有两家。

一是2014年12月在深圳前海成立的微众银行,另外一个是浙江杭州的网商银行。

目前这两家银行运转良好,具有较好的业务前景,尤其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5.互联网保险。

过去五年,中国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由2011年的32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2000亿元。

尤其是,2013年11月6日,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诞生,对中国互联网保险市场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互联网保险公司数量也由2011年的28家,发展到2015年的100家。

  6.互联网消费金融。

互联网消费金融在中国发展较早,他是伴随着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起来的。

随着金融创新和互联网技术发展,基于各细分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逐渐发展起来,主要包括综合性电商消费金融、租房消费金融、二手车消费分期市场、装修分期市场等。

市场规模2011年为亿元,2014年为162亿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金融在取得重大发展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资金链问题存忧。

在强大产品创新和业务拓展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急剧扩大。

但由于相关规章制度和市场准则尚不完善,较之于监管相对完备的传统金融市场,受丰厚利益驱动,热情高涨的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行为相对激进,容易越界。

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混业化过程中,机构体量迅速扩大,自身风险不断积累,部分机构出现了无法及时结算、兑付客户资金,甚至经营不善卷款跑路等问题。

2015年e租宝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亿元,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一批P2P理财平台也集中爆发问题,有媒体报道,今年1-4月跑路的P2P达到300多家,30%的P2P平台出现经营困难。

  二是系统性风险难控。

互联网金融业务及产品作为金融创新,出现时间短,大量问题尚未暴露,其对行业性风险和复杂风险的应对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

信用基础上的网络支付与金融交易产生的风险天生具有可传染性,此类风险不是某种局限于的系统内的风险。

一旦条件具备,就会冲破单一体系演化为系统的、全局的金融振荡,即便是已有深入研究的一些传统金融问题,在互联网环境下表现形式如何,传统应对的后端是否有效仍是未知。

未来市场、新兴业务,分布着的广泛且复杂金融风险,机构间、体系内风控管理难度提高,“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增加,金融危机的突发性和破坏性加大,风险事件随时可能出现并传播,需引发足够的注意。

  三是监管模式和手段滞后。

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公司、通信运营商等非金融类企业纷纷进入金融领域,传统金融产品加快了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产品、新业态与新模式不断涌现,而中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比较滞后,部门职责尚不清晰、法律法规不健全,追责机制不清晰。

  四是社会信用环境缺失。

当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存在诸多突出问题。

比如法律缺失、部门壁垒与中央地方“条块”分割严重、失信成本偏低、信用服务市场和机构发展缓慢和社会的信用观念和契约责任意识淡薄。

社会信用供需失衡,社会信用资源浪费和社会信用资源不足并存,制约了中国经济创新发展。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绝大多数金融产品是没有实物抵押,而是建立在基于互联网信用评估的基础上。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互联网金融发展征信成本高、各企业重复建设严重,抬高了金融风险。

  五是互联网进入门槛不高。

互联网金融还具有金融投资门槛低、主流客户群体风险承受能力弱,参与者众多、风险传播速度快,准入标准低、内控不完善等特点,这些特点都会增加其潜在的业务风险以及风险控制难度。

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决定了其和传统金融行业一样,都同样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作业风险等一系列金融风险。

  三、主要国家促进政策经验及启示

  一是立法先行。

在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体系的同时,世界各国也在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创新监管理念,针对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通过立法、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

美国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为。

在P2P贷款方面,美国证监会规定,P2P贷款属于直接融资的一种,根据1933年证券法Sections5(a)and(b)的规定,禁止任何人在没有有效注册或获得豁免的情况下要约(提供)或出售证券。

欧盟为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先后颁布了《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电子货币机构制引》等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各国立法先行规范了参与者行为,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保障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机构明确。

建立各司其职,运转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

发达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在传统金融的基础上,按照互联网金融不同业务属性,明确各业务监管机构。

美国采用州和联邦分管的监管体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明确规定各州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在不违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础之上,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相关事项作出切合本州实际的规定。

2010年7月,美国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所有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性措施都由一家新成立的、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来执行。

英国的Zopa、RateSetter和FundingCircle于2011年建立了“P2P金融协会”,通过制定P2P信贷的行业准则来规范业务模式和内控机制。

  三是功能监管。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属于金融,从功能上来看仍脱离不了支付、金融产品销售、融资、投资的范畴,国际上普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

在互联网支付业务方面,美国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由美国国会建立的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将沉淀资金存放于FDIC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无息账户中,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支付保险费。

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金融类企业监管。

在融资业务方面,美国将网络借贷融资纳入证券业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

欧盟对于股权众筹监管,分别对发起人、平台使用于不同的监管法规。

  四是行业自律。

国际上,很多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规范引导行业发展。

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美、英、法等国积极推动成立众筹协会,制定自律规范。

很多企业本身,也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

如澳大利亚众筹网站ASSOB注重筹资流程管理,为长期安全运行发挥了关键作用。

  四、对中国的借鉴及建议

  

(一)设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营门槛

  对进入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互联网安全、信息披露、高管任职等方面应设置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不再沿袭传统金融牌照制度的做法。

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其必须服从一定的金融秩序和监管规范,通过技术安全标准、高管任职资格、信息披露规范等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等手段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营运行和风险控制。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针对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之势和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融合发展的特点,吸收工信部加入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跨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通过部际联系会议制度,联合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政策,加强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防范系统性风险,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监管,建立全覆盖的统计体系以加强信息共享。

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沟通协调。

创新监管模式,监管部门需要改变对传统金融企业监管模式,由事前监管改为备案监管,由对企业的前端监管改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应通过“负面清单”和“红线边界”厘清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底线、边界。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及管理职能

  出台相关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构建金融监管体系和互联网安全防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加强对网络用户的信息保护,通过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为监管提供好的基础。

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构建科学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取缔未经监管许可的金融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

对进入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互联网安全、信息披露、高管任职等方面应设置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不再沿袭传统金融牌照制度的做法。

建立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系,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等。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链

  整合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资源,加强传统金融企业、互联网企业、通信运营商等企业间的沟通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协同创新,营造良好的生态产业链环境。

金融机构拥有客户、研究和资本优势,而互联网公司拥有技术、数据和创新优势,通信运营商拥有管道优势、掌握了大量的移动终端。

通过组合产业链上下游不同优势资源,实现互联网金融融合创新发展。

具体而言,一是加强互联网技术研发,完善包括系统软件、数据保护、秘钥等在内的产业基础设施。

二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建立符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信用体系,支持一批征信公司发展。

三是促进互联网金融相关中介服务的发展,加强对互联网未来发展趋势、规律以及风险检测和防范等方面的研究,完善信息披露、数据统计、法律财会等服务。

  (五)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除了法律和制度监管外,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还离不开行业自律,包括行业自律性组织及协议。

需要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倡议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金融稳定、自觉防范管控风险和维护公共利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抵制恶性竞争,共同维护好行业利益。

国家需要支持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

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律,推动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六)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舆论环境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举办网络信任宣传活动,积极推广互联网金融基本知识,做好农村、中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互联网金融普及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建立网络信任治理长效机制,开展网络巡查,设立网上举报中心,及时发现和取缔“消费陷阱”、恶意软件、“钓鱼”网站和虚假信息。

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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