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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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1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12.投标
13.组建评标委员会
14.开标
15.评标
16.定标
17.发中标通知书
18.签订合同
招投标工作程序的时间汇总
(1)发标时间:
自招标文件或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应在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进行。
(3)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现场踏勘时间:
要提前于招标预备会1—2天。
(5)开标时间:
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6)评标和定标:
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完成。
(7)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
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
(8)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
(9)签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
(10)提交招投标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1)退还投标保证金:
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将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次性全部退还。
【例题1·
教材案例一】
某国有资金参股的常规智能化写字楼建设项目,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于10月8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五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2~18日9:
00~16:
00在该招标人总工办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
00为投标截止时间。
该五家投标人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但投标人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由于投标人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投标人投标,并宣读该四家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
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人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B为中标人。
投标人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月2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投标人B于11月2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D、C、B、E,因此,从11月26日至12月21日招标人又与投标人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人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人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2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从招标投标的性质来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
请逐一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问题1:
答:
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问题2:
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有以下不妥之处,分述如下:
(1)“招标人宣布B、C、D、E四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妥,因为投标人A虽然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加以宣布,只是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2)“评标委员会委员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不妥,因为常规智能化写字楼建设项目,不应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在7名评标委员中招标人最多可选派
2名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其他专家均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委员。
(3)“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不妥,因为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此,不能要求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
(4)“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人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不妥,因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对“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B为中标人”要进行分析。
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是对的,否则,就是错误的。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不妥,因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不妥,因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
【例题2·
教材案例二】
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
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正在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还未核准。
为赶工期,政府方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
招标人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见表4-1。
表4-1质疑答复备忘录
序号
问题
提问单位
提问时间
答复
l
...
n
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10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由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已从当天开始取消所有市内交通项目的收费,因此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妥之处?
请逐一说明。
2.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应如何处理?
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六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
(1)“为赶工期,政府方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不妥,因为本项目尚处在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正在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还未核准,因而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不妥,因为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3)“两个标底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不妥,因为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4)“招标人将对所有问题的书面答复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不妥,因为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提问只能针对具体问题做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人),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这一点可不答)。
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而从该备忘录中可知投标人(可能不是全部)的名称。
(5)“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不妥,因为施工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6)“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不妥,因为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而不是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和工期的影响,并
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
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
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则在对投标报价的评审中,应在征得各投标人书面同意后,将各投标人的总报价减去其收费站工程的报价后再按原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而在对技术标等其他评审中,应将所有与收费站工程相关因素的评分去除后再进行评审。
如果部分投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许可,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赔偿其相应损
失。
如果所有投标人均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则招标人应宣告招标无效,并依法重新招标,给投标
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例题3·
2016案例题】
某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业主委托具有相应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了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
该项目招标文件包括如下规定;
(1)招标人不组织项目现场勘查活动。
(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否则招标人拒绝回复。
(3)投标人报价时必须采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中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
(4)招标人将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在开标后评标前开展清标活动。
(5)投标人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幅度超过30%的,投标人在评标时须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报价较低的理由,并提供证据;
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提供证据的,将认定为废标。
在项目的投标及评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
投标人A为外地企业,对项目所在区域不熟悉,向招标人申请希望招标人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勘查现场,招标人同意安排一位普通工作人员陪同投标人勘查现场。
事件2:
清标发现,投标人A和投标人B的总价和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相差相同的比
例。
事件3:
通过市场调查,工程量清单中某材料暂估单价与市场调查价格有较大偏差,为规避
风险,投标人C在投标报价计算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时采用了该材料市场调查的实际价格。
事件4:
评标委员会某成员认为投标人D与招标人曾经在多个项目上合作过,从有利于招标人的角度,建议优先选择投标人D为中标候选人。
1.请逐一分析项目招标文件包括的
(1)~(5)项规定是否妥当,并分别说明理由。
2.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妥当?
并说明理由。
3.针对事件2,评标委员会应该如何处理?
4.事件3中,投标人C的做法是否妥当?
5.事件4中,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做法是否妥当?
【参考答案】问题1:
(1)妥当。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因此招标人可以不组织项目现场踏勘。
(2)妥当;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
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
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不妥当,根据相关规定,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招标人不能要求投标人采用指定的人、材、机消耗量标准。
(4)妥当,根据相关规定,清标工作组应该由招标人选派或者邀请熟悉招标工程项目情况和招标投标程序、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组成,招标人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
(5)不妥当,不能将因为低于招标控制价一定比例且不能说明理由作为废标的条件。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问题2:
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不妥当。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人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因此招标人不能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勘查现场。
问题3:
评标委员会应该将投标人A和B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因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圼规律性差异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问题4:
投标人C的做法不妥当。
根据相关规定,当招标人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中列示了材料暂估价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价格计算材料费,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表现出来。
材料
(工程设备)暂估价不变动和更改。
问题5:
该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不妥当。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基本知识点二: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安工程造价由
组成。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编制的,应充分体现“量价分离”的“风险分担”原则。
招标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各分部分项工程或适合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设置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参考市场有关价格信息完成清单项目工程的组合报价,并对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