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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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Word文件下载.docx

(一)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申请登记时,应当主动、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信息,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三)应依法依规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变更登记。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到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等。

(四)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经营的,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应与相关许可证记载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范

(一)下列场所市场主体可用作住所(经营场所):

1.已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商用房产(包括商厦、商铺、市场、厂房、车间及其他商业建筑物等)。

2.管委会同意设立的科技园、生态园、创业园、孵化器等园区。

3.机关、事业单位、景区(含听涛、磨山、落雁、马鞍山森林公园等)、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4.城乡居(村)民房屋。

5.暂未取得产权证的非违法建筑房屋。

6.承包土地从事种植苗木、花卉和林业经营的。

7.管委会认为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场所。

(二)市场主体使用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的,需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景区(包括听涛、磨山、落雁及马鞍山森林公园等)、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的房屋,提交出租单位出具房屋不属违章建筑、不在拆迁范围的权属证明以及房屋租赁合同。

2.属于城乡居(村)民的房屋,提交所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民(村民)房屋非违章建筑、不在拆迁范围的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3.属于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民生、生态建设的未取得产权证明且用于公众服务的房屋,提交由管委会或上级政府部门出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文件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并在证明材料中明确房屋具体地址和房屋管理方,以及房屋管理方与租赁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4.原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房屋,改制后属于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城中村改制公司的资产,并由其管理、使用的,或者居民委员会、城中村改制公司投资建设的厂房、商铺、市场等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提交辖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由城乡工作办事处确认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以及房屋租赁合同。

5.管委会同意设立的科技园、生态园、创业园、孵化器等园区,提交管委会同意文件或意见和园区投资方或管理方出具房屋权属证明以及房屋租赁合同。

原使用的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创业园(欢乐大道东湖庭园25栋门面),提交所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以及管理方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

6、在集体土地上从事苗木、花卉、林木种植经营的,提交辖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同意使用证明,并经城乡工作办事处确认,以及承包方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

(三)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四)风景区集中登记地,应由产权人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为集中登记地使用。

(五)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服务、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动漫游戏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经营项目,可以直接予以登记。

(六)城乡居(村)民住宅可以用作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具体适用,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权等法律法规规定。

  (七)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及畜禽养殖等风景区禁止设立登记。

(八)凡能有效物理分隔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所使用的房屋必须是非住宅房屋。

   

三、登记和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作为区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实施机关,对市场主体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二)已经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该市场主体未在该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查无下落的,经房屋产权人出具相关证明后,可作为其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三)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由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应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

(四)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加强管理。

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规划、土地、房屋等有关管理规定的,应当由国土、规划、住建、 

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变更或者市场主体注销或吊销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协助处理。

以上意见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请区级各单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范本

(一)、

(二)

2.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3.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创业园)

2018年5月20日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一)

现有位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路号或小区栋单元号的房屋,该房屋产权属

所有,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属违章建筑,不在拆迁范围,用于对外出租经营。

此证明仅供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使用。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

现有本社区(单位)集体土地,面积亩,位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路号,无土地使用权证,由承包经营,从事苗木、花卉、林木种植。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

(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盖章或者签字)

年月日

注:

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

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组织申请人为申请人。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东湖庭园25栋门面系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用于招商引资的创业园,该栋号门面全权委托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创业园对外出租和管理,房屋属集体所有,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在拆迁范围内。

此证明仅供办理营业执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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