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102号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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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后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完成。
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并与其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四条资格预审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开始发售的三个工作日
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二)招标人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招标人;
(四)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
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入围投标人;
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资格预审报告;
(五)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
(六)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以前,将资格预审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须知。
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
对投标申请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
(二)入围投标人的确定办法。
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
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
推荐入围的标准和方法;
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及内容;
(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送达的时间和方式;
(五)要求投标申请人如实反映和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相一致。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发售。
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的时间,应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及资格预审内容多少确定,但距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代码证)的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
件;
拟任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一般情况;
(五)企业财务状况表;
(六)联合体情况及各方相关证照复印件;
(七)企业近三年的类似工程经历(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八)拟任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工程经历(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企业及拟任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近三年获省部级以上奖项的情况(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发文表彰的奖项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十)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一)本办法界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的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
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24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十二)其他资料。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拟任项目经理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
(三)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拟任项目经理依法取得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
(四)企业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和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
拟任项目经理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尚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等状况;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
(六)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
(七)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
(八)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投标申请人采取下述方式通过了资格预审,被确定为合格投标申请人或入围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
(二)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
(三)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预审会上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
在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述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数量和产生办法,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申请人中产生,其每个标段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家。
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7家时,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一般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间。
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没有超过10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入围投标人;
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10家时,应当采用下述三种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7家的入围投标人:
(一)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入围投标人;
(二)从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
(三)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依据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内容、标准和方式进行评审计分并从高至低排序(计分相同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按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直接入围;
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产生。
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评审内容和标准》(附件)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排序的前提下,按照排序适当增加直接推荐入围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或者采用全部直接推荐入围的办法,也可以适当调整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申请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近亲属;
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与投标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开始后,应当关闭一切通讯设备;
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投标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工程概况;
投标申请人报名情况;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对投标申请人的评审情况;
不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和确定理由;
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和评审计分及排序(包括得分相同时的排序确定情况);
直接推荐入围投标人名单等。
资格预审报告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采用通用技术且合同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根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但不得对合格投标申请人再作评审。
市(州)、县(市、区)范围内的可以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合同估算额标准可以由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低于1000万元以内确定。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应当告知投标申请人是否入围及向入围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法,对未入围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告之其未入围的原因。
第十六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入围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时更改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投标人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提交投标文件以前入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状况、资质资格、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入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调整,由此导致达不到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的,或者在投标时擅自更改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单列一章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的内容。
投标人采取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了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颁布前湖南省建设厅有关资格审查办法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评标办法分类表附表1
(1)
内容
分类
采用范围
评审程序
技术标类型和评审
商务标评审
综合得分
计算
投标人
排序
中标候
选人
类型
评审方法
评审内
容、标准
评审
方法
信誉评审
内容、标准
投标报价评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具有通用技术的所有工程
初步评审;
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标作合格性评审;
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
明标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合格性评审
评审内容、
标准见附表2
评标委员
会集体评议
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
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附表4)依次评审并作出其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将有效投标报价
(不低于投标人企
业成本)由低至高进行
排序(附表10)
推荐一至三
个中标候选人并予
排序(附表11)
最低投标价法
土石方、园林绿化等简易工程
技术标合格性评审;
从低至高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附表4)依次检查并作出其详细内容是否涵盖全部招标范围和内容的评审结论
(涵盖全部招标范
围和内容)由低至
高进行排序
(附表10)
综合评估法(Ⅰ)
二级及以下施工资质可以承担的具有通用技术的所有工程
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信誉和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计分
标准见附表2
标准见附表5
评审内容、标准
见附表6
各单项得分的权
数取
定见附表7,
综合计算见
(附表8)
按综合得分由高
至低进行排序
(附表10)
推荐一至三个
中标候选人并予
综合评估法(Ⅱ)
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所有工程,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标和信誉及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计分
暗标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出书面评审结论,作评审计分
标准见附表3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5
各单项得分的权数
取定见附表7,综合
计算见(附表8)
至低进行排序
推荐一至
三个中标候
选人并予排序(附表11)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合同估价在1500万元以下并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
在此范围内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限额
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对合理价的书面确认文件
见附表2
评标委员会集
体评议
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对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书面确认文件作出是否涵盖全部招标范围和内容的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推荐所有通过
了全部评审的投标人进入
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
程序(附表9)
招标人按
照评标委员
会的推荐
名单公开
随机抽取
一至三个中
标候选人
并予排序(附表11)
说明:
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Ⅰ)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合同估价额在4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可以不要求编制技术标,在此范围内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限额。
2、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项目的范围、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以及详细清单、工程量增减的计价原则等予以书面确认,投标人不提出书面确认的不得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
3、招标人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标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文件
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
《评审内容和标准》
一、技术和财务能力
附表1
序
号
项目
评审标准
计分
1
拟任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施工经历和业绩
项目
经理
承担过类似工程项目
二项以上(含二项)
一项
0.5
每项省优质工程
每项芙蓉奖工程
每项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
1
每项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
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
2
技术
负责人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4
企业通过ISO系列—国际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3
企业通过GB/T系列—职业健康与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企业
净利润
净利润>0
企业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70%
90%>资产负债率≥70%
5
合计
备注:
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加分从湖南省第一批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
发布后开始执行。
二、企业施工经历和业绩
附表2
类似工程
经历
每项工程地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类似工程
每项工程地点在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类似工程
3
工程获奖
情况
2
每项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长安杯
或金杯示范工程或芙蓉奖类
每项鲁班奖
5
1、类似工程最多合计三个类似工程。
2、省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加分
从湖南省第一批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发布后开始执行。
三、信誉及其他
附表3
评审项目
不良行
为记录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
-3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
-1
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5
-3
企业信用情况
获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
荣誉称号
省级及以上
地市级
银行资信等级
AAA
AA
A
四、有关说明
(一)企业净利润和资产负债率的评审依据以投标申请人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提供的情况为准;
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如投标申请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为准,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
从每年的7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投标申请人应当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
如投标申请人能够提供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而没有提供,且造成评审计分有利于该投标申请人,应当按弄虚作假处理。
(二)所称“类似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工程地点等相近;
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工程地点等相近;
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
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专业、规模、工程地点等相近;
工程地点统一按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省行政区域外分类。
(三)以下加分和扣分具有有效期,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为准,有效期限按下述规定执行:
1、企业及其拟任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二个年度为准,鲁班奖以外的奖项以上年度情况为准;
凡上年度上述奖项(鲁班奖外)尚未正式发文宣布的,以再上一年度情况为准;
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
2、企业类似工程经历加分有效期为36个月,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
3、企业获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加分有效期为24个月,按授予称号的文件发布时间计算;
企业银行资信等级加分以投标申请人的有权银行为准,时间以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企业信用情况可根据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情况,由省建设厅统一增加评审项目;
4、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按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计算;
5、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计分以相关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四)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
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
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长安杯或金杯示范工程按芙蓉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
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
企业及拟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