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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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Word格式.docx

一、住房保障政策标准

(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方式。

(二)准入条件。

东营区辖区范围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胜利油田、石油大学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可申请2011年度住房保障。

1、人均年收入低于19036元;

2、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

3、具有东营区城镇居民常驻户口(村委会户口除外)满1年(廉租住房保障)或3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年满35周岁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无房人员,也可以申请。

原区(镇街)属国有(集体破产、倒闭企业的原非农业户籍人员在家庭未享受宅基地并同时符合上述1、2项条件的,到企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后到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申报。

(三)保障标准。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及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照《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心城2011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东政办字〔2011〕31号)规定执行。

二、保障对象认定程序

(一)组织形式。

东营区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按照区、镇(街)联动、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社区(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街道(镇)及区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日常化受理、规范化审核、年度多次确认的方式进行。

(二)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状况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许可证或所在社区、单位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户口簿、成员身份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孤老、残疾等证明或与申请有关的其它材料。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东营区住房保障申报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各镇符合条件家庭直接报各镇有关部门)。

经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相关的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社区居委会或所属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进行审查、评议。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由经办人签章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户口所在地镇(街)有关部门。

3、镇(街)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报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由经办人签章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公安部门,并将申报情况汇总表(纸质及EXCEL格式)分别报送区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区公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就申报家庭的成员身份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材料转区民政部门。

5、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报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材料转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报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7、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条件家庭的相关材料连同情况汇总表(纸质及EXCEL格式)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审查备案。

8、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镇(街)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无异议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9、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住房保障对象所申请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结合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分类确定保障资格及次序,发放住房保障证或补贴许可证。

(四)廉租住房复核工作程序。

根据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对已享受东营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进行年度复核。

被保障家庭须按要求填写《东营区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复核表》,并如实申报有关情况。

复核所需提报材料及工作程序与上述

(二)、(三)项规定内容和程序相同。

三、住房保障实施

取得东营区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方式办理相关保障手续: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准予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凭保障证按照隶属关系与相应廉租住房管理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准予享受廉租货币补贴的家庭,先凭保障证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再根据需要到市场上选择适当住房,并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意见进行确认后,将补贴资金划入房屋出租人在指定银行设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三)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准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购买期房的在商品房预售备案后持预售合同(正本)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印章;

购买商品房现房及二手房的在产权交易时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贴许可证,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补贴信息录入系统。

享受补贴的购房家庭将相关购房资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补贴资金划入购房者在指定银行设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四、有关条件认定

(一)家庭及人口数量的认定。

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按公安部门发放的户口簿,实行一户一簿认定;

对已领取结婚证而户口落在父母家庭户内的夫妻,按分户认定;

对无配偶、子女的单身人员且年满35岁周岁的,按一户认定。

户口簿上所载明的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随居父母计入家庭人口;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出的未成年子女计入家庭人口;

户口在本市,但现在他地工作或长期居住的人员以及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不计入家庭人口。

(二)无房户的认定。

家庭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暂住非住宅房屋、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以市场价承租私有住房的认定为无房户。

(三)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住房属阁楼、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

五、其他事项

(一)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按照先低保后其他的原则确定。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残疾家庭供应。

(二)住房保障方式在申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更改,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三)每户家庭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并享有一种保障方式。

(四)申请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拥有住房的视为申请家庭拥有住房。

(五)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家庭住房、人口、收入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继续按原有形式享受住房保障;

也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六)原区(镇、街)属国有、集体的破产、倒闭企业的原非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购置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七)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城中村改造、农民集中居住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含)的家庭或个人,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八)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应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在中心城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和各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成套普通商品住房(平房除外)一套。

(九)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印章和补贴金额,拥有有限产权。

(十)已破产、倒闭国有、集体企业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的住房保障申报,由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户籍所在地镇(街)有关部门。

(十一)各镇(街)及所属社区、职工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将相关事项通知到每个符合申请条件和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申请人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凡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住房保障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二)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有关情况审核是东营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先决条件和关键环节,各镇(街)、社区居委会要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内设置专门窗口,落实专职工作人员,统一对辖区内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实行日常化受理和审查,为东营区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十三)实施住房保障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相关部门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层层审核,确保东营区住房保障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

1.东营市东营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2.东营市东营区廉租住房申报情况汇总表

3.东营市东营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报情况汇总表

4.东营市东营区廉租住房保障复核情况汇总表

东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营区民政局

东营区财政局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

城乡住房保障工作通知

东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5月3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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