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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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事故指非煤矿山边坡塌落、塌陷、冒顶片帮、透水、火灾、中毒窒息、提升运输、尾矿库(坝)溃坝和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
1.4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单位可能造成一次伤亡两人以上(包括两人)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属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在启动本预案的应急救援的同时,还应依照《榆树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1.5救援原则
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设立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工作。
2.2指挥部的组成
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根据情况需要指定。
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发展计划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以及事故所在乡镇政府和驻榆武警部队的负责人组成。
此外,还有矿山救援队、矿山安全中介机构、供电、通讯等有关单位参加。
2.3办事机构
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灾害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2.4应急救援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2.4.1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及吉林省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⑵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⑶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技术组,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事故应急救援急需的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⑸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单位、人员和居民的险情时,及时组织指挥人员疏散、撤离和物资转移工作;
⑹组织对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
⑺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⑻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2.4.2市政府办公室
承接事故报告,在按程序上报的同时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
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传达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
2.4.3市安监局
⑴负责建立非煤矿山专家技术组,对应急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⑵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工作;
⑶负责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2.4.4市发展计划局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调集的综合协调工作。
2.4.5市公安局
⑴负责事故区域(包括相关区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⑵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⑶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姓名、身份。
负责对事故中无法辨认其身份的死亡人员实施DNA鉴定工作;
⑷参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等工作。
2.4.6市总工会
⑴负责维护非煤矿山事故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⑵参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等工作。
2.4.7市国土资源局
⑴负责提供事故矿山的开采范围和相关图纸;
⑵审核事故矿山的采矿许可证;
⑶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急需占用的场地;
⑷参与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2.4.8市监察局、检察院
参加事故相关的调查处理,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负有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4.9市卫生局
⑴负责矿山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⑵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
2.4.10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矿山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工作,及时确定并通报危险、危害的程度。
2.4.11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各类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将所需的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险救援现场。
2.4.12市财政局
⑴负责做好重特大矿山事故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
⑵负责突发性重特大矿山事故所需资金财政预算的调整和资金支持。
2.4.13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与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有关的气象参数。
2.4.14市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
根据救援指挥部要求,负责矿山事故的报道工作,确保报道内容的客观、公正。
2.4.15矿山救援队
⑴对矿山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⑵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矿山事故遇险人员的营救。
2.4.16非煤矿山安全专家组
负责对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针对事故情况制定相应的抢险救援方案和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置措施,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2.4.17驻榆武警部队
组织必要的人力、设备,协助地方对事故实施救援。
2.4.18有关乡镇政府、供电、供水、通讯等单位
⑴负责抽调当地的矿山技术专家和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
⑵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的供电、供水、通讯需要,为事故救援提供必要的设备、器材、人力及后勤服务,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5办事机构职责
2.5.1综合协调组
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上级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调其他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信息、通讯畅通。
2.5.2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负责,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实施警戒,封锁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保证事故抢险救援车辆进出有序;
制止与事故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及事故危险区;
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发生刑事案件;
参与抢险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
2.5.3灾害救援组
由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立即组织调集警力和消防、矿山救援、工程抢险、机械救援等专业队伍,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2.5.4专家技术组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迅速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事故情况制定相应的抢险救援方案和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2.5.5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立即联系有关医疗单位,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及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防疫。
2.5.6事故调查组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市总工会、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实施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对事故的处理工作;
配合省、市政府调查组开展对重大以上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5.7后勤保障组
由市交通局和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了解掌握赶赴现场沿途交通道路路况,协调有关部门调集运输车辆和物资,投入抢险救援。
2.5.8新闻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经指挥部批准后,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5.9人员安置及善后处理组
指挥部责成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
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做好伤亡家属的安抚工作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2.5.10事故发生单位或当地政府
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
迅速集结本单位、当地政府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所有救灾物资,交由指挥部统一调度;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协助做好周围群众的防护工作。
3监测、预测、报告
3.1监测与预测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非煤矿山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事故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规章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并实施动态监测。
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向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2事故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在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向所在地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业管理部门、市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的非煤矿山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
3.3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迅速组织抢救事故,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积极进行自救互救。
同时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⑴事故单位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所在地乡镇政府。
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事故的控制情况。
市政府值班电话:
83622208,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
83621191。
有关救援电话:
消防报警电话:
119,医疗报警电话:
120。
⑵市政府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程序报告市长和主管副市长;
市政府值班室按照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的指示,及时向上级市委、市政府报告。
⑶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上级安监局报告;
⑷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组织有关专家对矿山事故进行综合评估和初步判断,并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态势发展等情况向市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市政府做出决定。
4.应急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基本应急)
本预案启动后,市政府迅速组成由主管市长任总指挥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时立即通知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市政府应向驻榆部队通报事故情况,请求给予支援。
4.1.1事故应急救援
(1)统一指挥、集中领导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指挥。
指挥部负责成立各专业小组并明确负责人。
专业小组应采取果断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2)行动迅速、尽职尽责
事故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接到市政府的通知后,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到位并履行职责,尽一切可能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协调联动、密切配合
事故抢险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及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拦和拒绝。
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相应的补偿。
(4)保护现场、保存证据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控制危害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物证、痕迹等。
(5)措施得当、有的放矢
事故发生后,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的类型、严重程度,依靠科技人员和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迅速制定出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救援方案,有的放矢的进行救援活动,最大限度的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⑴迅速报告原则;
⑵主动抢险原则;
⑶生命第一原则;
⑷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扩大原则;
⑸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的原则。
4.2扩大应急
经基本应急救援,仍未控制事故或事故呈扩大趋势时,指挥部应迅速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请求支援或启动更高级预案。
4.3信息发布
经市政府授权,指挥部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采取新闻发布会或其他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事故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情况。
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谣言。
4.4应急结束
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后,指挥部在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后,认为本级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由指挥部总指挥或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发布应急结束状态公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
在对非煤矿山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
事发地乡镇政府要制定并公布政府救济方案。
明确救济标准、救济范围,申请救济的地点、期限、程序和部门职责。
5.1.3
对需要异地安置的人员,应采取投亲靠友、借助公房、搭建帐篷等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
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被安置人员的食物、饮水、衣被的调集和发放,以及转移安置地和事发地的卫生防疫和社会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5.1.4
对在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
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1.5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重建和恢复工作。
6.保障措施
6.1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为提高救援工作质量和效果,本着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矿山救援力量的原则,依托长春市矿山救援队,组织全市非煤矿山分别与其签定救援协议,具体承担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救援任务。
6.2乡镇政府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6.3本级预案保障
6.3.1通讯信息保障
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保障抢险救援工作信息、通讯畅通。
6.3.2救援队伍和装备、设备保障
由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立即组织调集警力和消防、矿山救援、工程抢险、机械救援等专业队伍,必要时还应调集武警及其他社会力量,迅速开展对人员、财产的营救、救援工作。
6.3.3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局负责事故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具体负责联系有关医疗单位,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及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防疫。
6.3.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运输(交通)工具;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的保障工作。
6.3.5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的治安保障,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实施警戒,封锁事故现场,维持社会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保证事故抢险救援车辆进出有序;
制止与事故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发生刑事案件,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
6.3.6物资保障
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会同市粮食局、财政局、林业局、公用事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应急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
6.3.7技术保障
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8人员安置及善后保障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安置及善后保障工作。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各非煤矿山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向从业人员宣传与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全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7.2培训
矿山突发事故应急知识要纳入企业及救援指挥部的培训计划,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
市、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应急救援知识的综合或专项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或应急救援的专业知识。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7.3演练
指挥部和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在必要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附则
8.1奖惩
8.1.1
各级政府和单位对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8.1.2
违反本预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⑴未立即组织抢险、救援,拖延、推诿导致事故蔓延和扩大的;
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实情、拖延不报,导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拒绝执行上级或指挥部命令或者借故逃避、逃匿,临阵脱逃,擅离职守,情节恶劣的;
⑷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紧急救援物资和占用场地的;
⑸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或者伪造故意破坏现场,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⑹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拒不依法承担责任或负责人逃匿的;
⑺对事故应急救援或处理工作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8.2说明
8.2.1
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8.2.2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8.2.3
各非煤矿产资源乡镇政府及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乡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内容和相关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2.4
各非煤矿产资源开采乡镇政府制定的本地区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非煤矿山企业制定的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须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2.5
本预案由榆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2.6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援方法
一、矿井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护方法:
(一)矿井发生中毒事故。
矿井发生中毒事故是矿井事故中危害最大、伤亡人数最多、抢险难度最大的事故。
由于中毒事故发生后,非专业抢险人员无法入内。
因此,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商请抚宁县矿山救护队进行救援。
在救护队到达之前,抢险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立即成立抢险组,调集抢险人员,做好协助救护队的准备工作。
二是由国土资源部门搜集图纸资料,安排熟悉情况的人员做好下井准备,并尽快了解井下事故地点、遇难人数、有无人员生还可能等情况,判断遇难者所处的位置,为抢险工作赢得时间。
三是通知后勤组调集风机和风筒向井下供风,并要求供电部门做好供电工作,防止停电。
救护队到达之前,任何人员不得盲目下井进行抢救。
救护队到达后,会同专家组制定救援方案,由救护队员下井进行侦察,了解井下气体浓度和巷道垮落情况,然后确定详细抢险行动方案。
其他人员下井抢险时,要待井下气体浓度达到允许值之后,方可按照确定的抢险行动方案下井救人。
(二)矿井透水事故。
矿井透水事故是一种危害程度较高、伤亡人数较大的事故。
透水发生后,一是立即成立抢险组,调集抢险人员,做好协助救护队的准备工作。
由于短时间汇集大量水流,将人员困在井下。
判断井下有无幸存者,主要从透水量大小、位置、井下巷道标高、被困时间等因素考虑。
透水事故救护方法:
必须立即商请抚宁县矿山救护队进行救援。
一是尽快摸清井下人员数量和工作地点;
二是由国土资源部门搜集图纸、资料,准确判断透水位置及水量大小;
三是立即根据涌水量调集水泵,加快排水进度,并从水位变化情况判断井下有无水力联系,适时调整抢险方案;
四是保持通风,防止老窑有害气体使抢险人员中毒;
五是备足必要的材料,用来维修因水浸泡损坏的巷道。
(三)矿井冒顶事故。
重特大矿井冒顶事故发生后,根据冒顶范围的大小和垮落矿石量的多少,成立若干抢险组轮番作业。
如果人员被埋,要立即组织人员将矿石扒出外运,同时对顶板进行支护并注意观察,确保抢险人员人身安全。
如果人员被堵在巷道里面,要视垮落范围、冒落的矿石量、顶板岩性等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若垮落范围不大、冒落矿石量不多、岩性较稳固,则可以在顶板支护后,将矿石扒出,直接通过冒落区进入里面救人。
若难以顺利通过冒落区,则要考虑采用刹虚的方法通过冒落区,若仍然难以顺利通过冒落区,则要考虑另开掘一条巷道,绕过冒落区。
同时要通过水管、压风管等向里面供风,并发出信号,让被堵人员知道外面已开始营救,坚定他们生存的信心。
对救出的幸存者立即用毛巾等捂住眼睛,并由医护人员进行救护。
二、露天矿山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护方法:
边坡坍塌事故。
重特大边坡坍塌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险人员到达现场。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人工和机械相结合的方法,对坍塌现场进行处理。
抢救中如遇到坍塌巨石,人工搬运有困难时,可调集大型吊车进行调运。
在接近边坡处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全部改用人工扒石,防止误伤被埋人员。
现场抢救中,还要安排专人对边坡、浮石进行监护和清理,防止事故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