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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黄河现行水权制度采用流域水资源许可证制度,并进行集成和分离相结合的水管理系统,水资源是根据《黄河可利用水资源配置方案》进行分配的。

水权制度限制了市场机制的灵活调节作用,阻碍了水资2

源的市场交易。

3.1对水的定义

目前对黄河水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就水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而言,存在诸多分歧。

首先,对黄河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模糊不清,根据《水法》,黄河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具有控制和开发黄河水资源的权利。

黄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和规划,由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等机构实施,但是沿着流域的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都对黄河水资源进行收费管理。

其次,因为每一个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支出是完全或部分由政府财政偿还,在每一个省缺乏权威的水利部门来管理黄河水资源。

最后,黄河水资源的使用权是模糊的,这主要体现在在黄河水权分配上。

黄河流域1987年批准的可利用水资源分配方案仅仅是以年度水量分配为条件的。

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8年批准的―黄河年可用水资源分配和干流调水‖以及―黄河调水管理办法‖可知,黄河在未来不同年份的年度水量分配和水量流转的管理方法,仅限于省级水资源分配。

3.2缺乏有效的水资源配置机制

目前为止,对水资源的补偿机制尚未形成。

在黄河上存在有许多水资源的消费者,水权转让涉及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这可能引起水体的原有功能的变化对第三方的利益产生影响。

例如,省际之间的水权转让可能影响黄河干流多目标项目的正常运行;

支流之间的水权转让可以改变区域的水循环过程,从而影响干流的水量和水环境。

近年来,黄河频繁的干旱已在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等方面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分析,从1972年到1996年,黄河下游区域由于水资源短缺和干旱造成的工农业损失加起来估计有26800亿人民币(1美元=7.8元人民币,2007年二月),而以1995年的经济水平衡量,由干旱引起的年平均经济损失达1400亿人民币(1美元=7.8元人民币,3

2007年二月)。

有偿使用水资源的机制尚不完善。

《水法》第48条规定,对于水资源的使用应有偿付费,但是仍然缺乏详细的收费手段,征收方式,管理和利用的规定。

除此之外,水资源的征费标准偏低。

而水资源最高费用每吨超过12元,最低的费用仅为每吨1元,甚至用来发电(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的水资源只有0.3–0.5美分/千瓦时。

黄河水利委员只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不利于对水资源的综合管理。

此外,水的价格机制不完善。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形式,任何商品的价格取决于它的成本和稀缺。

合理的水价应真实反映水的价值以及对对经济、生态、环境的影响。

考虑到水资源的具有商品的共性和自有的特性,许多中国学者提出合理的水价应包括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

工程水价是指把自然水通过水泵实现供给所付出的劳动价值;

资源水价是指水资源费,反应水资源的稀缺程度;

环境水价由政府支付,包括废水排放和处理的费用。

水价包括上述三个部分,并不表明所有的三个部分水价将被列入商业用水的价格,税收及附加费等,也是很好的措施。

在中国,当前水价仅仅包括工程水价,上游的水价格低于下游水价格。

例如,在1998年,黄河上游水的平均价格为0.0045元/立方米,而下游为0.04元/立方米。

投资系统不同于水价格管理体系,上游的水价格不可按照下游用水价格调整。

此外,城市供水成本仅补偿水净化费用而不补偿污水处理费用。

其次,水的价格严重偏低。

即使在干旱季节,供水价格仅为0.25美分/立方米,农业用水价格低于0.6美分/立方米。

目前,水的价格只占黄河流域供水成本的30–40%,黄河源头河道的水价格1997年仅占供水成本的18%,1998年占供水成本的20%。

过低的水价不仅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而且影响到水管理部门的职能。

4最后,水价管理体制不完善。

这里没有专门的水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的水价格操作控制的业务知识。

计量设施,如测流堰和流速仪都是过时的。

由于黄河水价没有监督措施,违反政策是很常见的。

3.3现有水资源管理和转让制度存在的问题

政府没有强制执行水量分配制度。

在黄河水资源综合转让之前,每个省的实际用水量大大不同于―1987计划‖。

从1989到1995,内蒙古和山东经常得到比水量分配目标更多的水量,在1991年和1992年,青海也是如此。

相反,陕西,山西省,河南分配的水量比分水指标更少。

实施水资源综合转让之后,这种情况并没有多大的改观。

在用水高峰季节,甘肃省,宁夏和内蒙古通常得到比分配目标更多的水量。

根据从2000年11月到2001年6月的取水报告,被分配到这三个省份的水量为7.058亿立方米,水资源利用系数为0.73,然而实际用水量为8.176亿立方米,导致这三个省实际平均径流量从预定目标减少3.5-13%。

2001年5月和6月,在石嘴山,头道拐,潼关,实际径流量分别减少了25%,63%和18%。

而三门峡和黄河小浪底的水库蓄水位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其结果是,河南和山东的水资源利用严重受到影响。

除了水量分配问题,水资源利用的等距离变化不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黄河调水管理法》规定,在每一个省份的年度用水应在雨季增加,在干旱季节等比例地减少。

然而,黄河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不均匀的。

因此,降水较少省份的取水总量超过定额标准,而降雨较多的省份拥有丰裕的水资源。

在中国缺乏激励补偿机制。

水是按照行政指令分配的,特别是农业用水,而其他重要的水资源利用可以忽略。

近年来,一些省份呼吁用水期集中。

因此,调水方案往往需要修正,这涉及到水的发电指标。

由于电力传输线系统不便于调整,一些水库必须进行放水,在电力维持水量和保证电力的政策下,往往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水价机制不落实,对于取水超额而对第三方利益的补偿机制仍然还未建立。

53.4法律体系不完整

目前,中国没有全国通用的专门的水资源保护法。

现行法律对水资源保护的条款过于笼统而不适用于黄河流域。

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水法》和《水资源防治法》中没有加强法律的特殊地位,权利和义务。

虽然有控制入河污染物总量和河流污染排放点的规定,但如何将它们应用到实际,还没有具体的法律和制度规定。

现在黄河流域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仍然按照国务院于1985年颁布的―检查、测量、收集和管理”的方法执行,在这里却显得十分滞后。

全国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尚未公布。

一些成熟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如建立水权排污交易市场,还未在法律中及时体现。

在宁夏和内蒙古的水权交易中暴露出了水权立法缺陷的问题。

4.水权制度的战略措施

制度的创新能使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

黄河水权制度的创新应将政府与市场的优势相结合,为黄河水资源利用的宏观领域提供一个明确和清晰的法律政策环境;

同时建立一套微观领域约束和激励的机制体系。

4.1明晰水权

清晰水权的目的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首先,一个完整的水权概念应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等等。

其次,水权的主体应该明确。

在中国,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其权利是由中央政府实施的。

水资源使用权主体可以是实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然后使水资源的产权制度的建立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这将有利于水权转让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清晰划分流域机构、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计划和协调水权,使他们不要变成行使水权的主体。

6

4.2完善水权市场和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

水市场是通过水量的购买和出售促使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这是充分发挥水资源效益和解决国家或区域水资源稀缺的有效办法。

4.2.1中国的“准市场”

在中国,水市场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

首先,水资源的转移受到时空条件的限制。

在黄河流域,水资源的需求总量常常超过了水的供应总量。

据悉,黄河天然径流量为58亿立方米,而可利用的水量为36亿立方米,预计2030年将达到73.4亿立方米。

其次,水的各种使用中,只有能产生效益的那部分水资源才可以进入市场,如发电用水,但黄河90%的水资源是用于农业灌溉。

第三,水资源价格不能由市场单独决定。

政府作为黄河水市场的监管机构,对水价进行控制和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最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许多工作要做,要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同区域的不平等竞争等因素适量合理利用。

4.2.2国外经验

首先,全球的水资源供应和管理已进行了私有化。

智利对水资源和水利设施的管理已采取了最彻底的私有化,水利工程的管理转移到用水协会,城市供水也被私有化。

这不仅改善了城市和农业用水的用水效率,同时也降低了政府的财政补贴。

其次,水权转让的规范化。

水权出让的经济主体应该受到补偿,使得水资源的利用从低效益向高效益用水行业转移。

作为私有财产,美国水权转让程序是类似于房地产,是要进行批准,发布和有偿转让的过程。

在美国西部存在水银行,水银行将水权分成几部分,根据年来水量和水权管理的股份制形式,出台一系列的立法活动,消除水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制度障碍,保证水权交易的成功和水权交易的良好发展。

第三,充分发挥水用者户协会和水权交易咨询公司等机构的作用,以有利开展水资源政策的改革。

在澳大利亚,国家的每一个州政府都负责流域管理,最后组建灌溉协会或供水公司。

流域水务部门7

公布年度用水报告和测量计算水价格的结果,以及传播与水权制度相关的信息,使公众能够真正参与到水管理行列中来。

第四,要保护水环境。

水权交易可能会对第三方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力度。

例如,在墨西哥,就必须对非农业用水的水质进行清晰的授权,如果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如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和对环境的其他影响,政府应限制其对水资源的利用。

4.2.3水市场体系

水权交易市场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黄河水权交易的主体;

具有流域水资源使用权的客体和交易对象;

交易方式,国家转移一些黄河流域的水资源使用权到水用户,然后用水户结合用水产生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决定是自己使用水权还是进行转让水权。

同时,为了保证水权交易市场的成功,政府需要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来监督和管理水资源使用和水权交易。

水权市场的基本结构如下:

首先,政府应先确定用水总量目标,然后将水权转让给用水户,用水户根据水资源的利用方式自己使用水权或进一步转让水权。

水权交易需要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

监督水权交易的主体是确定其是否具有水权交易的资格,包括水权卖方的数量和买方转让的水权数量,购买水权的买家资格的确认。

对买方水权转让主体的监督为保证水权交易的正常运行,防止形成水权的垄断。

水的交易的价格也应监督和控制,防止水价格太高或太低。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流域―水银行”,通过在水量充裕的时间(或当水权转让价格相对较低的情况)购买水权,而在水量短缺时间(或在水权转让价格相对较高情况)卖出水权,从而减少水权转让价格的波动。

4.3建立有效的水资源分配制度

4.3.1黄河水资源使用权的严格审查和审批制度

黄河流域水资源的使用权有两种类型,即半使用权和使用权。

半使用权是指8

初始水权,即政府对不同省份按照总体规划和水资源优化利用的原则分配水资源的使用权。

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的《黄河现有配水方案》规定黄河流域各个省份行使对水资源的使用权。

任何水用户必须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和《国务院规定审批取水许可制度》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相应的水资源费。

年度用水、消费和收益必须是取水许可证指定的水资源,并将水资源根据部门需求和合理的标准经批准配置给水用户。

水资源使用权的审查和批准应根据以下原则:

国内基本用水必须得以保证;

已批准取水许可的水使用权应优先接收,干旱地区和干旱经常发生地区,应该优先使用水权;

有更大投资能力的用水户应获得优先的水资源使用权;

水源地区应该得到优先使用;

当地水资源应该得到优先使用;

能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的用水户应得到优先;

用水总量应该控制,换句话说,由流域机构和地方水管部门批准的水资源消耗量不得超过由国务院批准的总量;

免费占有水资源使用权和转让权的用水户或水资源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不能满足对自然水和协调不同地区的利益格局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及时调整;

水消耗量已接近或超过国务院分水目标的省份,农业用水不能做到节约用水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相对较低,应该使水资源使用权的审查和批准得到限制;

应该取消水资源消耗量大、经济效益差或不能满足水环境标准的省份对水资源的使用权。

4.3.2建立黄河水资源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制度

黄河水资源的使用权转让必须包括以下几个先决条件:

首先,水资源使用权应得到法律保障,如水资源的消耗指数或由国务院分配给黄河流域每一个省的可用水剩余指数应得到认可和批准;

其次,转让的水量应该通过水库和保护水资源的途径得到节约;

第三,转让者和受转让者在民主协商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保证公平性和合理性,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法律权利;

第四,转让申请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且受让人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9

并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五,由转让方获得的有偿转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转化的水利工程和节水工程。

水资源使用权转让的形式具有有多样性。

用水目的转让时,一些工业部门需要更多的水,它可以投资农业灌溉节水项目,然后使用节约下来的水,目前已在山西有这种水资源配置制度。

一些工业部门也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区域可以通过源头转移增加可利用的水;

通过下游超额利用水资源的费用转移到上游地区节水项目的省份达到利益的转移。

水从东深转移到香港及从东阳到义乌输水表明,在黄河流域建立水资源的有偿转让是可行的。

4.3.3实施黄河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水资源费的合理标准应作为一个整体,在黄河流域应该尽快做出水资源费收取计划。

考虑到流域上游、中游和下游之间水资源的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现状的不同,达到的水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超过年度用水许可的水资源应征收双倍水资源费,黄河流域水管理机构要制定用水总量控制标准和配水定额。

从其他省份转移的水资源或从黄河流域被国务院批准的大型项目的水资源转让费用可以直接由流域机构征收,其他的可以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并用于水资源的发展。

4.4建立合理的水价格体系

4.4.1水价形成机制

首先,应该强调的是水资源具有商品属性,水的价格是按照―补偿成本,利润合理,公平承担‖的原则确定的;

其次,供水成本应根据现行国家财务制度和相关法规严格进行检查和计算确定;

第三,再生水资源的投资成本应考虑到水价格当中;

第四,正常供水价格调整机制应该建立以及根据供水成本的变化及时对水价格作出调整。

10

4.4.2水价管理机制

建立一个有效的水价格管理制度有很强的迫切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对于消费者的不同购买能力和不同的用水目标,水的价格应该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下进行调整。

例如,在农业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较差的灌区,特别是对明显受益和最直接受益的农民减少中间和间接补贴是必要的,财政政策可能是对农业生产的另一个有效的方法。

中期和长期贷款和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贴息形式是必要的,这也是对农业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其次,水价的科学分类系统对不同的用水户是必要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节约用水。

水的基本价格和测量价格将在一些地区季节性水价中必须采用。

相应的边际成本上升将增加供水价格,夏季比其他季节的水价要高。

再次,水价改革是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效措施。

例如,跨区域和跨业务的市区和郊区供水公司可以促进水价改革,因为这类公司可以调整同一条河流水价不同部位的水价。

第四,水价建议采用分层水价格管理的办法。

4.4.3合理的农业水价机制与管理

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并考虑农业用水利用率的特点,应完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方法。

首先需要的是规范农业供水补偿机制,将农业用水价格纳入政府的管理。

国有水利工程供应农业用水的政府定价是根据合理的供水成本补偿和成本变化进行调整的;

民营中小规模的水利工程,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可能被应用。

第二是根据当地的条件,加强成本考核和乡镇的水价格管理从而找到水价格管理模式。

在自流灌区水是来自河流和水库,价格可以作为政府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价格和最后一级管理系统的维护费用,这是维持和保护供水系统的合理的成本。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标准化管理,严格控制的标准。

在高扬程区域和机电井灌区管理条件下,国有水管理部门的管理已经扩展到农民的田地,水资源价格的核定和农户用水率是由水管理部门直接收集。

第三是不同区域和不同的季节引入的价格不同。

由于区域差异或灌溉面积的差11

别,价格可能适合某些水资源条件和供水设施。

在该地区的灌溉用水计量,季节性价格或灵活的价格可以使用水价格作为储蓄和缓解水资源短缺的一种激励机制。

最后,为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保持对水利工程的稳定运行,水价系统的数量和容量这两部机制应该在更多的地方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节水意识可以提高,考虑农民的购买能力,可以实现农业节水。

4.5改造黄河灌区水权制度

4.5.1完善黄河灌区渠系

政府应按照统一标准健全灌区渠系。

基金可从国家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和水的消费者,以5:

3:

2的比例收取。

国家财政收入可以交到下游各省作为水资源费补贴由,这种方法在农村社区管理水利是可行的。

在中国,已经有一些利用国外贷款成功的例子,一般而言,政府应安排提前贷款。

甘肃省成功实施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题为―中国西部扶贫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在2006,随着这一项目的84780000美元贷款完成,据估计在甘肃省天水、定西、甘肃南部和平凉地区有一百多万人基本上摆脱了贫困。

小浪底工程是中国实施世界银行贷款的第一个水电项目,根据国际惯例,实现了环境管理。

许多种类的行政和经济手段如收入、奖励和津贴是引进企业资金作为水资源保护的资金。

从社会筹集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水资源费,自来水费,污染物排放和水资源污染补偿。

流域机构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和独立法人,负责流域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作。

例如,可以根据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将一个流域水资源开发组作为一个企业经营。

4.5.2改革水资源管理制度

水资源开发部门的职责应明确区分水行政主管部门。

开发部门是监督和评价水资源,编制不同层次水资源的规划利用,检查有关部门的专业水资源规划,并通过新技术利用水资源开发。

在开发部门的人员必须意识到水资源的可持续12

发展。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水权(包括水权界定,保护和各级的水权监督),制定得到水权的程序,核查水的利用总量,指导、审核、批准、实施水权转让或交易,以及解决水权问题。

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有较强的水资源产权意识。

4.5.3完善水资源费制度

水资源费的收取应做到统一。

每个行政村向村民根据水利部制定的供水量和水资源供给成本提供价格,然后上交到水利部。

审计应由县级财政部联合组或审计部门在村庄进行每年一次或两次,审计应包括水量是否被截留、挪用和水费收取是否可行。

水促进费和水保护费的良性循环应该生成。

4.5.4加强污水回收利用

农业灌溉废水回用已成为世界各地的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常见的和迅速增长的实践,在处理后的废水可用于农村用水的一个额外来源。

用于污水回收的新项目和废水的再利用的报道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包括中东和地中海国家、南美洲国家、美国和各种各样的岛屿国家每年都存在。

对于水资源有限的地区,这中额外的水量来源是特别重要的,通过减少灌溉水的供应从而满足城市的用水需求,造成经济(文化)在农村部门的压力。

以色列目前是城市污水重用率超过65%的企业生产国家,并计划在未来十年内达到90%以上重用率。

在一个所有的传统水资源利用量超过其最大容量的国家。

再生水量有助于达到水的供需平衡。

污水再生利用是解决环境污染的主要措施之一,它可以减少城市污水和正常的供水压力,并使污染物通过稀释成较大的水体退化和分解,而保持更长的时间,因此,使水质得到改善和消除水污染。

同时,由于广泛的农业投资,污水供应和灌溉水源的可靠性较强。

因此,污水灌溉对黄河流域各省市都非常必要,而应使水权主体明确―谁投资,谁收益‖,并推行使用与排污许可证制度。

当达到一定的条件时,排污权可以进行交易,这样既可以减少污染,又能实现经济效13

益。

4.6完善黄河流域组织领导

黄河水利委员会和黄河水资源保护局的法律地位和权力应确定和加强。

这些流域被授权的组织应赋予综合调水和分配的权力,他们需要在1987经国务院批准的为解决供水问题有关的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水资源分配和调度传输计划,冰凌的预防和发电。

流域组织和当地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应该由水利部协调,在流域组织实施必要的政策和专业培训。

此外,在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和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中央政府应成立领导小组,省级政府,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的主要客户和污染者的代表也应组成员积极参与到小组当中。

4.7建立黄河流域“水籍簿”

“水籍簿”工程是俄罗斯水资源管理的特色之一。

“水籍簿"

是俄罗斯的一部对全国水资源及其分布进行普查登记和对用水数量进行长期如实记载,并对水质情况进行详细测定和分析的巨大系统工程,由莫斯科一家专业机构长期组织编纂。

这部庞大的资料工程将水资源按照俄罗斯的行政区划,即按共和因、边区、州、区、直辖市等的地理分布来调查、统计和登录。

例如,记录河流的数量和长度,水资源上游,中游和下游的划分情况,水位,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边界的深度和收费;

记录水的分布,储水能力,水资源利用现状(水利用单位和用水户的数量,他们每年每月用水量的改变)合规性,用水定额和实际水质情况(化学成分浓度,污染物,水质标准),污物的情况,泥沙浓度;

所有这些信息以一致的方式分类详细记录。

―水籍簿‖是由计算机管理,方便检索和搜索。

―水籍簿‖,包括全国水资源消费概况,统计数据和项目日志,是了解全国水资源状况和有效管理水利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多年来,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已经进行了个别相关部门的私有化,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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