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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消费税问题研究的论文

有关消费税问题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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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的论文篇一:

《试论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联系与区别》  【摘要】增值税与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中两大主体税种,都对货物的流转征税,两者相似之处较多,但也有显著区别。

文章对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归纳与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征税环节;税款抵扣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539号印发了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第50号令、第51号令印发了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因为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

为了保持两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

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同时,修订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增值税与消费税均对货物的流转征税,两者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财务人员应明确增值税与消费税的交叉关系,准确把握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联系与区别。

  一、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联系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联系主要在于:

第一,增值税与消费税都对有形动产货物征收(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流转征收营业税)。

第二,消费税是对增值税货物中14类应税消费品征收,这14种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的同时计征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同时是增值税纳税人。

第三,增值税采取从价计征,消费税主要也是采取从价计征,且从价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计税依据大体相同。

第四,两者均存在视同销售的情形:

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赠送、投资、分配。

视同销售同时计征增值税、消费税。

第五。

两者均有税款抵扣规定。

第六,两者均有出口退税规定。

第七,对于应税消费品,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既是其计征增值税也是其计征消费税的凭据。

第八,两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相同,应税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征收消费税。

  二、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区别

  增值税与消费税存在诸多联系,但增值税与消费税作为两个不同税种在征税范围、纳税人、征税环节、计税依据、税额抵扣、出口退税及会计核算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区别。

  

(一)征税范围的区别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消费税暂行条例》列举的14类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和增值税呈交叉关系,增值税对货物普遍征收,消费税对所列14类应税消费品征收。

应税消费品必然是增值税应税货物。

但增值税应税货物并不一定是应税消费品。

另外,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不包括任何劳务。

  

(二)计税环节的区别

  增值税采取多环节征收,包括进口、销售、受托加工各环节。

消费税单环节征收,一般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均不再征收(新条例规定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例外,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

另外,自产的货物用于连续生产时不计征增值税,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不计征消费税,但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时,计征消费税。

  (三)纳税人、计税方法的区别

  增值税按年应税销售额规模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将纳税人分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按照纳税人确定两种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抵扣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算。

消费税未对纳税人分类,按税目不同分别采取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计税方法。

  (四)计税依据的区别

  增值税从价计征,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或组成计税价格。

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情形。

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相同,但在下列情况仍会存在区别:

第一,自产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征增值税以同类货物加权平均价格为计税依据。

第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作为消费税纳税人(委托加工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受托方),消费税以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不实行代扣代缴)。

受托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按照其收取的加工费作为计税依据计缴增值税。

“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必然高于其“加工费”。

第三,逾期未退的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销售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但啤酒、黄酒的消费税从量计征,其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

  (五)已纳税额抵扣的区别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而一般纳税人通常于各环节均可抵扣其上一环节符合条件的已纳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不能抵扣国外采购已纳税额)。

而消费税的抵扣要满足“来源、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税目对应”三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只限来源于外购(包括进口、国内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其已纳消费税允许抵扣,从商业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其已纳消费税一律不得扣除。

其次,必须是生产企业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否则外购、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最后,只有税目对应属于11项列举范围内的才允许抵扣。

另外,增值税采取认证申报抵扣制度,只要购进货物取得合法凭据并经过合法认证申报,已纳增值税均可于认证当期抵扣。

而消费税采取耗用抵扣制度。

只有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中耗用的那部分已税消费品,其已纳消费税才允许当期抵扣。

  (六)其他税制方面的区别

  与价格的关系方面,增值税是价外税,当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时要进行价税分离;消费税是价内税,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要将消费税计入其中。

出口退税方面,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均“免且退”。

退税率一般低于征税率为不完全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免不退”。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免且退”。

退税率即征税率为完全退税。

  (七)会计核算上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核算,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下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小规模纳税人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核算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统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核算消费税。

消费税为价内税与损益相关,计算应纳消费税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增值税为价外税与损益无关,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核算。

  三、增值税与消费税联系与区别的案例演示

  上海彩姿化妆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12月进口化妆品3000件,每件100元,运抵我国上海港起卸前发生包装、

  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共计1500元。

海关完税后取得相关完税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于当期认证申报抵扣。

进口化妆品中1000件直接在国内销售,每件含税售价147元。

另2000件于本期领用作原材料,经过进一步提纯粹取,加工成彩姿系列化妆品5000件(每件不含税价150元),4600件销售给各批发商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向各批发商收取运费5000元,400件赠送给重要客户。

化妆品的关税税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30%。

  

(一)进口为增值税征税环节也为消费税征税环节,化妆品为应税消费品,计缴消费税同时计缴增值税

  进口环节应纳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3000×100+1500)×25%=75375元;应纳消费税=进口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301500+75375)÷(1-30%)x30%=161517,86元;应纳增值税=进口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1301500+75375)÷(1-30%)×17%=91526.79元。

  

(二)增值税多环节征收,消费税单环节征收

  进口化妆品国内销售环节需计征增值税但不计征消费税。

自产化妆品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并允许抵扣经过认证的全部进口化妆品已纳增值税。

自产化妆品环节同时应纳消费税,允许抵扣领用2000件进口化妆品的已纳消费税。

自产化妆品赠送客户视同销售,同时计征增值税与消费税。

  国内销售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不舍税销售额*增值税率一进口化妆品进口环节已纳增值税额=147÷(1+17%)×1000×17%+[5000×150+5000÷(1+17%)]×17%-91526.79=5805868元;国内销售应纳消费税=不含税销售额×消费税率一领用进口化妆品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额=[5000×150+5000÷(1+17%)]×30%-16151786÷3000×2000=118603.48元。

  综观本案例结合两税主要区别进行分析:

第一,征税环节方面:

进口化妆品在进口、国内销售、连续生产化妆品再销售均计算了增值税,体现了增值税多环节征收。

同理。

自产化妆品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均应计征增值税。

进口化妆品在进口环节计算了消费税,在国内销售环节不再计征消费税,体现了消费税单环节征收。

同理,自产化妆品销售环节计征了消费税,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均不再征收(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例外,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

第二,计税依据方面:

化妆品的消费税从价计征。

其计税依据与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致,进口环节均是“进口组成计税价格”,自产化妆品国内销售环节均是“不含税销售额”。

第三,抵扣方面:

进口化妆品连续生产化妆品属消费税规定的抵扣范围故进行了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外购、委托加工的轮胎生产小汽车、烟丝生产雪茄烟、酒精生产白酒,不在所列11项范围内。

故轮胎、烟丝、酒精已纳消费税均不能抵扣。

第四,价内税与价外税方面:

进口化妆品组成计税价格的除数“(1-消费税税率)”小于1。

使商变大,将消费税计入价格内。

运费收入通常没有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含增值税收入。

5000元运费收入作为价外费用计税时。

除数“(1+17%)”大于1,使商变小。

将其中所含增值税分离出来。

  总之,增值税、消费税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两者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

理解增值税与消费税的交叉关系,明确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联系与区别,是财务人员正确进行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的前提,也可为税务筹划提供思路。

  消费税的论文篇二:

《浅谈取消木地板消费税的影响与政策建议》  1.1释义

  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明确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实木指接地板加征5%的消费税。

  实木地板又名原木地板,是指天然木材经烘干、加工后形成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指接地板是由一定数量相同的树种、相同截面尺寸的长短不一木料,沿着纵向指接长料,加工而成的地板;实木复合地板是由不同树种的板材交错层压而成。

这三种产品的共同点是在生产过程要消耗大量的木材资源。

木地板消费税是对木地板企业在木地板生产加工环节征收的税费,而不是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支付额外的税费。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特殊性的消费税,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性的对一些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且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式,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1.2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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