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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文档格式.docx

(六)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八)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九)产品召回;

(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

(十一)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二)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三)罚款、惩罚性赔款;

(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五)投保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产品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四)投保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第九条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到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期满可续保,但须另办手续。

保险费

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签发时将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预收保险费缴付保险人。

预收保险费按照投保人预计当年产品销售额或上年产品实际销售额,乘以保险单约定的费率确定。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期满时,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已经发生的实际销售额书面告知保险人,作为调整保险费的依据。

但无论本保险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保险人均按照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销售额结算应收保险费。

应收保险费与预收保险费的差额多退少补。

但如果结算出的应收保险费低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低保险费,则保险人以最低保险费作为应收保险费,退还预收保险费多余的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对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或其他与投保有关的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全面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单上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产品在设计、制造、工艺、包装、原材料和说明书内容等方面发生变化,或其它重要事项变更致使风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若在某一被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也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和原材料进厂及产品出厂时的检验制度,加强质量管理,认真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被保险人应认真接受保险人对保险产品的质量检查和监督,提供保险人认为必要的且其也能够提供的生产、销售、质检及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和帐册,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否则,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保险产品的包装标识和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保险人可以在广告、产品说明书或类似的宣传材料中宣传投保本保险的事实,但必须事先就宣传内容和方式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与保险人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伤害,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否则,由此引起赔偿责任加大或无法核实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当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或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期满不再续保时,被保险人应从本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由保险人提供的投保本保险的宣传标记和其它宣传材料。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应当按照第十七条所述书面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第三者对保险财产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先向第三者索赔,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如果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在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当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或诉讼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旦保险人接受该通知,则今后因该事故造成的索赔,如由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一年之内通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该索赔视同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

第二十六条权利人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经被保险人(必要时须经过保险人)鉴定确认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进行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销售发票、权利人的索赔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维修费用凭证及其它必要的且被保险人也能提供单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下列处理方式进行赔偿:

(一)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或损坏时,赔偿该部件或元器件的重置价和修理费用;

(二)整件产品需要更换、退货时,其赔偿金额以产品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为限。

若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地重置价时,其赔偿金额以重置价为限;

(三)保险人负责赔偿因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合计赔偿金额在同一赔案中不得超过第四条项下赔偿金额的30%;

(四)更换或退回的产品残值作价在赔款中扣除后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同一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权利人必须通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对于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了保险人认可的担保,则保险人也可以在担保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当本保险存在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所载赔偿限额与重复保险涉及的所有保险单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对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未开始前投保人退保,保险人收取5%的退保手续费;

如果是保险人要求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全部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亦可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自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时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名词解释

产品:

本条款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

该产品已运离被保险人,并不再为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

关联企业:

与被保险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或者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其他企业。

 

产品质量保证险费率规章

一、基准费率表(年费率)

类别

产品目录

费率(‰)

备注

一类产品

1.日用百货

2.电池

3.文教用品

4.卫生用品

5.陶瓷

6.玻璃器皿

7.纸和纸制品

2-3

二类产品

1.加工食品、饮料

2.饲料

3.烟草加工品

4.酒

5.纺织品

6.鞋帽

7.皮革、皮毛制品

8.塑料制品

9.橡胶制品

10.小型金属制品

11.家具

12.体育用品

13.小型压力容器

3-4

金属制品:

包括金属结构及其构件、工具、金属丝及其制品、建筑用金属制品、搪瓷制品及日用金属制品

三类产品

1.小家电

2.稳压器

3.药品

4.农药

5.化妆品

6.小型电动工具

7.灶具

8.建材

9.化工产品

10.电子元、器件

4-5

小家电:

包括热水器、电扇、电饭锅、电热毯、触电保护器、电吹风、沐浴器、电动按摩器等。

化工产品:

包括无机化学品、化学农药、化学肥料、日用化工品、化学涂料、化学试剂。

药品:

包括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中药、中成药、畜药

四类产品

1.耐用家电

2.高级音响设备

3.医疗器具

4.小型机械

5.电机

6.输变电器

7.电线电缆

8.仪器仪表

9.计量器具

10.电子计算器及其外部设备

11.金银珠宝

5-6

耐用家电包括:

电视、冰箱、洗衣机、洗碗机、消毒柜、空调等

五类产品

1.机械设备

2.电梯

3.锅炉

4.交通运输设备

5.电力设备

6.通信设备

7.广播电视设备

8.雷达和导航设备

9.大型铸件

10.大型计算机

11.其他重型设备

6-7

机械设备:

包括农、林、牧、副、渔机械,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医疗器械、金属加工机械

交通运输设备:

包括铁路运输设备、公路运输设备、工矿车辆、船舶及辅机

注:

未在表中列明的产品,费率可参照同类产品确定。

短期费率:

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分比(%)

30

40

50

55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不足一月按一月算;

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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