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功率冷凝燃气锅炉欧洲标准翻译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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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热器,中央采暖,锅炉,冷凝物,设备参数,性能评估,试验,操作要求
英文版本
额定热负荷不超过70kW的冷凝式
锅炉的具体要求
本欧洲标准于1998年6月20日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批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成员国必须执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内部标准,根据规定,这些欧洲标准将具有国家标准的地位,且不得有任何改动。
关于这些国家标准的书目和参考文献的最新版本,可以向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中心秘书处或其任何成员国索取。
本欧洲标准共有三个官方版本(英文版、法文版、和德文版)。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国均可自行负责将本标准翻译为本国语言版本,通知中心秘书处后,该版本与上述官方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成员国包括下列国家: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联邦。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中心秘书处:
布鲁塞尔B-1050斯塔萨特大街36号。
前言
本欧洲标准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应用气体燃料的中央采暖炉”技术委员会CEN/TC109制订,其秘书处由NNI主持领导。
本欧洲标准无论在确定文本的公布方面,还是在法律地位方面,都应享有国家标准的地位,最迟从1998年12月开始执行,各国内与本标准相冲突的国家标准应最迟在1998年12月撤销。
本欧洲标准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受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的委托而组织制订,本欧洲标准支持EU指令的基本要求。
关于本标准与EU指令之间的关系,请参看本标准的提示性附录ZA,该附录是本标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制订的共同规则,下列国家必须实施本欧洲标准: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联合王国。
目录
前言
页码
1
范围
5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3.1
冷凝式锅炉
3.2
冷凝水
3.3
额定冷凝输出
3.4
最大允许工作温度
4
结构要求
6
4.1
与冷凝水接触的材料
4.2
冷凝水的排出
4.3
燃烧产物温度的控制
4.4
冷凝水的化学成分
操作要求
5.1
一般要求
5.2
额定冷凝输出的确认
5.3
冷凝水的形成
7
5.4
燃烧产物的温度
5.5
燃烧
5.6
效率
试验方法
8
6.1
6.2
6.3
6.4
6.5
6.6
9
标识
7.1
铭牌
7.2
说明书
附录A(标准性附录)冷凝式锅炉在低水温试验时热效率的修正
11
附录B(提示性附录)特殊的国家条件
12
附录C(提示性附录)A-偏差
15
附录ZA(提示性附录)本欧洲标准的条款包含了欧洲指令的基本要求部分和其他相关的条款
16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商称之为“冷凝式锅炉”的中央燃气采暖炉,包括:
——B类(不带鼓风机的锅炉除外)和C类;
——使用与三种燃气对应的一种或多种燃气;
——额定热符合小于或等于70kW。
本欧洲标准只涉及型式检验。
本欧洲标准是对EN297,prEN483和EN625的完善和修正,此后统称为“锅炉标准”。
规定了冷凝式锅炉的补充要求。
2引用标准
本欧洲标准包含以下标有日期或不标日期的其它出版物中的标准条文,引用这些标准条文时将在后面标明相关的出版物。
若引用的标准文件标有日期,则其于此日期之后的增补和修订内容不适用于本欧洲标准,但本欧洲标准为此进行了相应的增补和修订之后,则可以适用于本欧洲标准。
若引用的标准文件不标日期,则本欧洲标准将采用其最新版本。
EN297中央燃气采暖炉——装有大气式燃烧器,且额定热输入不超过70kW的B11类和B11BS类锅炉。
EN437试验气——试验压力——燃气具种类
prEN483:
1998中央燃气采暖炉——装有大气式燃烧器,且额定热输入不超过70kW的C类采暖炉
EN625中央燃气采暖炉——额定热输入不超过70kW的组合式锅炉在家用热水操作方面的具体要求
3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3.1冷凝式锅炉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的某个运行水温下,燃烧产物的水蒸气被部分冷凝,从而因为采暖目的而利用水蒸气潜热的锅炉,并且该锅炉也满足本欧洲标准的热效率要求。
3.2冷凝水
冷凝过程中从燃烧产物中形成的液体。
3.3额定冷凝输出
制造商规定的,对应于锅炉在50℃/30℃水温条件下的有效热输出值,单位kW。
3.4最大允许工作温度
工作条件下,材料能够长期承受的温度。
4结构要求
4.1与冷凝水接触的材料
所有可能与冷凝水接触的热交换器的部件和锅炉的其他部件,应由具有防腐能力的材料或具有适当涂层保护的材料构成,以便确保锅炉根据制造商说明书进行安装、使用和维护时的合理寿命。
4.2冷凝水的排出
锅炉运行中产生的冷凝水,包括在烟道内及其连接管内形成的冷凝水,应通过排出管(或管道)排出。
冷凝水排出系统外部连接的内径应至少为13mm。
形成锅炉部分的处理系统或由锅炉提供的处理系统,应为:
——根据制造商说明书,应便于检查和清洁;
——不能将燃烧产物排放到锅炉安装的房间内;
如果处理系统安装有水阀,则可认为满足该要求;
——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烟道长度下,在燃烧室的最大压力下,水阀应有一至少为25mm的密封。
与冷凝水接触的表面(除了排水管、水阀和虹吸管)应设计成防止残留冷凝水。
4.3燃烧产物温度的控制
如果燃烧产物系统包括的材料可能受到加热的影响,或者用于与烟道连接的材料(包括密封垫)可能受到燃烧产物加热的影响,则该锅炉应装有一装置以防止燃烧产物温度超过制造商规定的材料的最大允许工作温度。
限制燃烧产物温度的装置应不可调,且应必须通过工具才能拆卸。
如果锅炉没有提供烟气系统,燃烧产物温度限制器可以由安装人员选择提供。
应规定燃烧产物温度限制器的安装。
4.4冷凝水的化学成分
如果制造商规定了冷凝水的化学成分,则应在6.3的测试后进行。
5操作要求
5.1一般要求
除了锅炉标准EN297,prEN483和EN625,下列要求也同样适用。
5.2额定冷凝输出的确认
如果制造商规定了额定冷凝输出,则在6.2的测试条件下进行确认。
5.3冷凝水的形成
当锅炉根据6.6.1中热效率测量的测试条件安装时,在6.3的条件下,冷凝水应只能在规定点处形成,且应迅速排出。
不应在锅炉规定点外的任何部件上形成、收集和排出冷凝水,冷凝水也不可以对操作、锅炉和环境引起任何坏的影响。
5.4燃烧产物温度
如果锅炉装配有一装置限制燃烧产物的最高温度,则在6.4的条件下,燃烧产物温度不应超过制造商规定的,燃烧系统材料和烟道材料的最大允许工作温度。
装置的运行应引起锅炉的永久性锁定。
5.5燃烧
5.5.1正常条件
燃烧要求为锅炉标准中的这些规定。
无风状态下的测试也应当锅炉在冷凝方式运行下进行(50℃/30℃)。
5.5.2特殊条件
冷凝水排出的堵塞或冷凝水排出泵的关闭,在关闭或锁定发生前,应不会导致燃烧产物中的CO含量>0.2%。
应没有冷凝水从锅炉中溢出。
5.6热效率
5.6.1有用热效率
在6.6.1规定的测试条件下,额定热输入(或最大热输入,并且对于额定热输入为范围的锅炉,则为最大热输入和最小热输入的算术平均数)下的有用热效率应至少为:
91+10logP(百分比)
其中
P为额定热输出。
对于额定热输出为范围的锅炉,P为最大热输出,和制造商规定的最大热输出和最小热输出的算术平均数一致,单位用kW表示。
5.6.2部分负载时的有用热效率
在6.6.2规定的测试条件下,30%额定热输入(对于额定热输入为范围的锅炉,则为最大热输入和最小热输入的算术平均数)下的有用热效率应至少为:
97+10logP(百分比)
对于额定热输出为范围的锅炉,P为制造商规定的最大热输出和最小热输出的算术平均数,单位用kW表示。
6试验方法
6.1一般要求
所有试验都应在锅炉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其他特殊说明的除外。
如果实际试验条件区别于标准条件(20℃,70%相对湿度,1013.25mbar),并且/或者回水温度区别于规定值,则附录A给出了修正方程式以修正6.2和6.6.2试验的确定有用热效率。
6.2额定冷凝输出的确认
对于使用第2种燃气的锅炉,不论是否使用另一种燃气,试验都应使用与第2种燃气对应的其中一种标准气进行。
对于使用第3种燃气的锅炉,试验都应使用与第3种燃气对应的其中一种标准气进行。
调节水流量,以便使回水温度达到(30±
0.5)℃,并且保持进水和回水温差为(20±
2)℃。
热效率依据锅炉标准的规定进行确定。
检查确定的热效率和额定热输入(对于额定热输入为范围的锅炉,为最大热输入)不小于额定冷凝水输出。
6.3冷凝水的形成
锅炉应在6.2的试验条件下持续运行4h。
确认是否满足5.3的要求。
6.4燃烧产物的温度
锅炉根据锅炉标准一般试验条件的规定进行安装,并且在额定热输入的条件下供给锅炉其中一种对应的标准气。
B类锅炉与1m的试验烟道连接,C类锅炉装配上制造商规定的最短烟道。
锅炉恒温器停止工作。
如果装有限制燃烧产物温度的控制器,则该控制器应保持工作。
逐渐升高燃烧产物的温度,可以通过增加燃气流量,或是通过其他制造商规定的增加温度(例如:
去掉调节装置)的方法。
确认是否满足5.4的要求。
6.5燃烧
6.5.1正常条件
根据锅炉标准,在两个水温条件:
80℃/60℃和50℃/30℃下确定燃烧特性。
6.5.2特殊条件
锅炉在6.2的试验条件下持续运行。
堵塞冷凝水排出或停止冷凝水排出嵌入泵的运行,直到关闭或锁定发生时检查燃烧产物的CO含量是否满足5.5.2的要求。
6.6热效率
6.6.1有用热效率
对于额定热输入不是一个范围的锅炉,热效率在额定热输入处确定。
对于额定热输入是一个范围的锅炉,热效率在最大热输入和最大热输入与最小热输入的算术平均值两处确定。
调节水流量,以便得到回水温度为(60±
1)℃,并且保持进水和回水温差为(20±
根据锅炉标准的规定确定热效率。
检查确定的热效率不小于5.6.1的要求。
6.6.2部分负载时的有用热效率
对于额定热输入不是一个范围的锅炉,部分负载时的有用热效率在30%额定热输入处确定。
对于额定热输入是一个范围的锅炉,部分负载时的有用热效率在最大热输入与最小热输入算术平均值的30%处确定。
部分负载时的有用热效率在锅炉标准的试验条件下确定,持续的回水温度保持在(30±
0.5)℃。
对于只使用第3种燃气的锅炉,该值应加上2.4。
检查是否符合5.6.2的要求。
7标识
7.1铭牌
除了锅炉标准中规定的信息,铭牌上应有术语“冷凝式锅炉”,有可以有额定冷凝输出(单位:
kW)。
7.2说明书
7.2.1安装人员的技术说明书
除了锅炉标准中提到的条款,安装说明书应包括下列条款:
——燃烧产物和冷凝水排出方式的详细参数。
应注意避免在烟道内和冷凝水排出管内水平流动的必要性,而且,应说明这些管道的最小范围;
——对于C类锅炉,避免从终端连续排出冷凝水的方法;
——当锅炉的燃烧产物温度符合5.4的要求时,制造商应规定或供给使用的烟管及其配件,否则,制造商应规定锅炉不用于连接可能受到加热影响的烟道(例如:
塑料管或具有内部塑料涂层的管道);
——国家和/或地方标准中关于冷凝水排出的引用,特别是,在具有冷凝水中和系统的锅炉,有必要提供该方面的安装说明书。
7.2.2用户的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除了与锅炉相关的特殊规定中提到的条款,用户说明书应包括锅炉运行的简单描述。
说明书中应说明冷凝水出口不能被修改或堵塞,并且应包括冷凝水中和系统清洁和售后服务的相关说明书。
附录A(标准性附录)
冷凝式锅炉在低水温试验时热效率的修正1)
如果试验条件下燃烧空气的空气湿度区别与标准值,则低水温试验(回水水温Tret,st=30℃)时的热效率的修正如下:
△ηcond,1=0.08(χair,st-χair,m)
[百分比绝对值]
其中:
△ηcond,1
空气湿度区别与标准值时,实测有用热效率的修正值,单位:
%;
χair,m
试验条件下,燃烧空气的空气湿度,单位:
g/kg干空气;
χair,st
标准条件下,燃烧空气的空气湿度,单位:
g/kg干空气(χair,st=10g/kg)。
如果低水温试验时回水温度区别于标准值,则热效率的修正如下:
△ηcond,2=0.12(Tair,m-Tair,st)
△ηcond,2
回水温度区别与标准值时,实测有用热效率的修正值,单位:
Tair,m
试验条件下的回水温度,单位:
℃;
Tair,st
低水温试验(30℃)时回水温度的标准值。
因此,整个修正为:
ηu=ηm+△ηcond,1+△ηcond,2
ηu
标准条件下的有用热效率,单位:
ηm
实测有用热效率,单位:
%。
这些修正的试验条件为
0≤χair,m≤20g/kg干空气
25≤Tair,m≤35℃
1)附录的修正依据欧洲项目“锅炉全部和部分负载时热效率的测量”中工作包装2(环境条件的影响)的结果,该欧洲项目由EC的CommunautairedeRé
fé
rence部门发起。
附录B(提示性附录)
特殊的国家条件2)
B.1一般要求
锅炉标准EN297,prEN483和EN625规定的条件也应用下面补充条款。
B.2燃气种类的地区分布
表B.1——对应国家或地区试验气和试验压力,15℃和1013.25mbar下的干燃气
燃气种类
燃气性质
代号
体积成分%
Wi
MJ/m3
HiMJ/m3
WsMJ/m3
HsMJ/m3
dMJ/m3
试验压力mbar
国家代码
与第一种相关的燃气
C类
基准气(空气丙烷)
G130
C3H8=26.9
空气1)=73.1
22.14
23.66
24.07
25.72
1.142
Pn=8
Pmin=6
Pmax=15
FR
回火界限气
G132
C3H8=13.8
C3H6=13.8
空气1)=72.4
22.10
23.56
23.84
25.41
1.136
第二种燃气
E类的范围Es
标准气
G20
CH4=100
45.67
34.02
50.72
37.78
0.555
Pn=20
Pmin=17
Pmax=25
不完全燃烧和积碳界限气
G21
CH4=87
C3H8=13
49.60
41.01
54.76
45.28
0.684
G222
CH4=77
H2=23
42.87
28.53
48.87
31.86
0.443
离焰界限气
G26
CH4=80
C3H8=7
N2=13
40.52
33.36
44.83
36.91
0.678
E类的范围Ei
标准气和离焰界限气
G25
CH4=86
N2=14
37.38
29.25
41.25
32.49
0.612
Pn=25
Pmin=20
Pmax=30
G231
CH4=85
N2=15
36.82
28.91
40.90
32.11
0.617
1)空气成分(%):
O2=20.95;
N2=79.05
2)本附录没有包含EN437规定的所有信息,建议引用EN437代替。
B.3国家或地区市场上销售的特殊种类
表B.2——对应国家或地区市场上销售的试验气和试验压力
种类
不完全燃烧界限气
积碳界限气
I2Esi
G20,G25
G21
G222
G231
I2Er
II2Esi3+
II2Er3+
G20,G25,
G30
G222,G32
G231,G31
G30
II2Esi3P
II2Er3P
G31
G31,G32
III1c2Esi3+
G130,G20,
G25,G30
G132,
III1c2Er3+
III1c2Esi3P
G25,G31
G32
III1cEr3P
类型I
类型I1c:
在固定压力下,仅使用与第一类燃气相关的c组燃气的锅炉(此类型不使用)。
类型I2Esi:
仅能使用第二类燃气中E组燃气的锅炉,并且能够在适当的压力转换下运行。
E组燃气中范围Es(华白数在44.8MJ/m3和54.7MJ/m3之间)和E组燃气中范围Ei(华白数在40.9MJ/m3和44.8MJ/m3之间)的相互替换需要对燃烧器的设定进行修改,并且可能是通过改变喷嘴或节流件实现(见锅炉标准)。
类型I2Er:
仅能使用第二类燃气中E组燃气的锅炉,并且对于压力可以转换的锅炉能够在没有修改燃烧器的情况下运行。
然而,当E组燃气中范围Es(华白数在44.8MJ/m3和54.7MJ/m3之间)替换成E组燃气中范围Ei(华白数在40.9MJ/m3和44.8MJ/m3之间)时,燃烧器燃气流量具体的调节是可选的。
如果该调节已经进行,则将重新调回Es时需要重新再调(见锅炉标准)。
类型II
类型II2Esi3+:
能够使用第二类燃气中E组燃气和第三类燃气的锅炉。
第二类燃气的使用条件和类型I2Esi一样。
第三类燃气的使用条件和类型I3+一样(见锅炉标准)。
类型II2Esi3P:
能够使用第二类燃气中E组燃气和第三类燃气中P组燃气的锅炉。
第三类燃气的使用条件和类型I3P一样(见锅炉标准)。
类型II2Er3+:
第二类燃气的使用条件和类型I2Er一样。
类型II2Er3P:
类型III
类型III1c2Esi3+:
能够使用与第一类燃气相关的c组燃气,第二类燃气中E组燃气和第三类燃气的锅炉。
与第一类燃气相关的燃气使用的条件和类型I1c一样。
类型III1c2Er3+:
类型III1c2Esi3P:
能够使用与第一类燃气相关的c组燃气,第二类燃气中E组燃气和第三类燃气中P组燃气的锅炉。
类型III1cEr3P:
能够使用与第一类燃气相关的c组燃气,第二类燃气中E组燃气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