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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林、特用林由各级林业部门提出意见、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公布。

防护林、特用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30%。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征占用防护林、特用林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35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核。

低于上述数量的,由省林业部门审核。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注:

《松脂采集技术规程LY/T1694-2007》规定,湿地松胸径14厘米,其它松树18厘米以下、特用林不得采脂,《松脂采集规程》(林发(产)[1983]143号)规定,胸径20厘米以下、风景林。

第四十六条:

改变林种的,由县级林业部门收回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补偿3倍以下罚款。

3、防沙治沙法。

该法主要针对北方沙漠治理,南方沿海沙岸防护林建设、保护、治理、管理等工作可参考本法。

4、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

该法由水利部门组织实施,其中部分条文设计林业部门职能。

详细参见《汇编》。

5、农村土地承包法。

两个2/3,即:

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6、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7、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8、退耕还林条例。

我省至今没有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

9、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

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有关采伐、更新、抚育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有效期2013年5月6日至2017年4月30日。

10、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四个条例都有一些关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征占用等的规定,但比较零散。

11、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粤发〔2005〕3号)、《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发〔2013〕11号)。

3号文确定全省推进林业生态县建设工作,并由省政府授牌。

14号文确定了生态公益林的林改方式,以及进一步细分补偿资金到户的政策。

11号文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我省林业生态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提出了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将我省建设成为森林生态体系完善、林业产业发达、林业生态文化繁荣、人与自然和谐的全国绿色生态第一省。

《决定》提出全面构建五大森林生态体系,建设四大重点林业生态工程,无一不是围绕生态公益林做文章。

决定还专门提出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的任务,包括大约10个方面的内容:

⑴扩大面积;

⑵划定禁止经营区和限制经营区,实行分区经营;

⑶实行分类补偿;

⑷建设生态公益林示范区;

⑸探索建立饮用水源涵养林专属地及其管理机制;

⑹提高补偿标准;

⑺建立激励性补助机制;

⑻建立补偿资金发放监管长效机制;

⑼制定和完善生态公益林法规、规章;

⑽加强森林生态功能监测、评估等。

12、《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及其实施意见。

这是迄今为止,我省唯一一部全省通用的、专门的关于生态公益林的规章制度,它确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规定了开展生态公益林林下经济活动,以及林木更新采伐审批的程序。

然而,随着近几年我省立法工作的迅速推进,这部政府规章显得有些落后、滞后了,突出表现为广州、深圳2个副省级市已经颁布了《条例》,一些民族自治县也颁布了相关的《条例》。

从法理上讲,拥有立法权的人大机关制订的《条例》优于政府颁布的规章。

1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1995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林业厅印发。

二、分项管理政策法规、依据

(一)区划界定

1、广东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与森林生态状况调查工作操作细则(粤林办[2004]7号)。

全面详述了林业调查方法、程序,明确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其中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标准已过时)。

2、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粤林〔2010〕14号转发)。

明确了区划标准,并按区位划分保护等级;

规定了国家级公益林调进、调出的步骤等。

3、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6号)。

第23条规定丹霞山所有山林列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进行保护。

4、关于做好省级生态公益林调整和现场界定工作的通知(粤林[2003]75号)。

该文明确了开展界定工作的各个细节,其中特别强调要“明确对象,清理生态公益林经营合同或协议。

对1999年后(含1999年)各地林业部门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生态公益林租赁、承包、联合(合作)等经营合同或协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凡不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原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条件下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立即废止或进行修改完善,确保签订省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的对象是合法的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确保以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损失性补偿全额落实到生态公益林合法的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手中。

”然而,仍有个别地方没有很好执行省的这项要求,留下不少隐患。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景观林带构建区域生态安全体系的意见(粤府〔2011〕101号)。

要求“将改造后的生态景观林带范围内的林地全部调整为国家和地方生态公益林。

(二)效益补偿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

该文件明确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

从2010年起,我省逐步统一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并执行省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

因此,省没有将该文件转发各地。

2、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函〔2003〕215号、粤财农〔2003〕207号)。

该文在执行过程中,公示环节容易被忽视而留下隐患。

3、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12〕363号)。

该文再次明确提出3点要求,即按林改政策细化补偿对象;

推行银信账户发放;

加强监管。

(三)林地、林木保护

1、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更详细需要可查询: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的通知》(粤林〔2013〕60号)

(四)调整、征占用、流转和林木更新改造

1、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最近,省政府正在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据悉,生态公益林采伐、调整审批事项将保留。

3、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林〔2009〕173号)。

三种可能的调整原因、申请调整100亩以上需要由具备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可行性研究。

4、关于规范我省生态公益林调整工作的通知(粤林办〔2009〕6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

5、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

6、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

7、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

8、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粤林〔2013〕43号)。

该文规定了申请改造的条件(但不全面),申报程序,更新造林要求等。

其中更新造林初步设计如何编制的有关说明已经非常详尽,也较简单。

9、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地管理林工作的通知(粤林[2011]159号)。

该文强调3点,即:

⑴不必每次申请征占用都附调整申请文件,只需填表上报即可;

⑵经审批同意征占用后,县(市、区)自行更新数据库为非林地;

⑶申请补齐被征占用生态公益林面积的,11月15日前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

10、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粤林〔2010〕187号)。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可以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并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五)生态建设

1、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粤林〔2013〕13号)

2、广东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粤府函〔2003〕29号)

3、关于广东省林业生态县由省政府授牌的复函

4、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工程年度造林作业设计工作方法(暂行)(粤林[2002]86号)

(六)林下经济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林下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粤府办〔2012〕86号转发)。

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或乱砍乱伐、毁坏林木。

要充分考虑当地生态承载能力,适量、适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

2、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林沙发〔2010〕278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32号)。

在维持和提高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依法科学合理利用生态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

要充分考虑当地生态承载能力,适量、适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注意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环境污染,防范森林火灾。

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

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

5、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

第12、16条

(七)信访处置。

详见第四部分。

三、技术标准

1、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GB/T~3—2001)

2、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94)

3、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07)

生态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要求

第一节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

2003年,各地根据《关于做好省级生态公益林调整和现场界定工作的通知》(粤林〔2003〕75号)开展了省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省级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签订了《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2004年,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169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与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单位签订了《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

上述工作,确立了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以下统称生态公益林)的区域位置和面积,明确了生态公益林林地经营者、林木所有者的责、权、利,有力地巩固了生态公益林管理和效益补偿的基础工作。

2010、2012年,省林业厅两度组织扩大省级生态公益林共907万亩,结合扩大面积工作对部分原有生态公益林布局给予适度调整。

2012年底,省厅还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组织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落界成果(包括小班数据库和图形库)已于2013年初上报国家林业局。

历次扩大和调整中,省厅均要求对调进的生态公益林要及时签订《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做到内容准确、程序规范,并按规定发放到林地林木权利人手中;

对调出的生态公益林,要及时注销原已签订的《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具体该如何做好工作呢?

一、现场界定

1、参与人员:

县(市、区)林业部门(市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代表;

乡镇人民政府代表;

乡镇林业工作站代表;

林地所属村委会代表;

林地所属村民小组代表;

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代表。

2、界定程序

外业踏查并摸清权属(可以结合林改工作,或利用林改成果);

签订《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附图和必要的材料(如:

村民会议纪要、国家级公益林小班情况、补偿生效时间等)

二、签订界定书中的注意事项

1、界定书编号:

全省统一以“ST+地籍编码的县代码+乡镇代码+管区代码+3位数的序号”组成,如:

韶关市乳源县东坪镇方武村第8份界定书,编号为:

“ST05270511008”,没有签订“管区”一级的,管区代码以“00”代替。

2、四至范围:

按地面明显的参照物填写,选取不易变动的参照物,如:

山脊、山脚等。

3、二级林种:

根据《广东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与森林生态状况调查工作操作细则》的要求填写。

具体说:

一是特种用途林。

包括:

11.国防林、12.实验林、13.母树林、14.自然保护小区林(环境保护林)、15.风景林、1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17.自然保护区林。

二是防护林。

21.水源涵养林、22.水土保持林、23.沿海防护林(防风固沙林)、24.农田防护林、25.护岸林、26.护路林、27.其他防护林。

4、图幅号:

在万分之一的地形图上都已经有标注。

如:

乐昌市九峰镇坪石村地籍小班号为000702的图幅号是:

G-49-95-63。

5、地籍小班号:

按资源档案数据库中的地籍小(细)班号填写,也就是粤林函〔2011〕39号文中的小(细)班号。

小班编号从县一级开始,即14位数字,没有细班号的,细班号编“00”。

6、界定对象:

⑴山林权属清晰的,经其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同意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签订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并需所有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在生态公益林面积明细表中签名确认。

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是村民小组、村集体、林场的,现场界定书直接与村民小组、村集体、林场签订。

⑵山林权属不明晰的,视情况区别对待:

村民小组内的纠纷,由所在村民小组负责人代为签订;

村民小组之间的纠纷,由所在村委会负责人代为签订;

村委会之间的纠纷,由所在乡镇的负责人代为签订;

乡镇以上级别的纠纷,抓紧调解。

7、现场界定日期:

填写实际签订时间,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8、签章:

一般一份界定书需要盖6个公章,包括:

县林业部门、乡镇政府、林业站、村委会、村民小组,以及县人民政府。

这6个章都很重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县政府的章(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作用:

一县政府确认是林地,二是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三是中央和省财政有补偿,四是该界定书是具有权威性的权利确认)。

9、附图:

在万分之一地形图上勾绘出本界定书界定的范围。

10、其他问题讨论:

⑴面积错误(误差)的处理:

林权证、数据库面积不一致?

属于错误的,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

属于误差范围内的,界定面积宜采用数据库的数据,并可注明林权证的面积。

主要原因是,日常生态公益林管理和补偿等工作都是依据数据库来开展的,很少依林权证开展工作。

⑵一个小(细)班跨村、组权属怎么处理?

注明。

000702、000703(部分)。

⑶界定日期:

在日常管理中,有时涉及生态公益林调整。

新调进的生态公益林,其界定书应该在调整批复前,还是调整批复后签订?

省里没有统一规定,各地自行掌握。

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有些地方是请村集体先提供有效的申请,待省批复后签订,这样要来回两次签订,而且可能生变,导致一些地方刚接到省的批复,又申请调出;

另一些地方是在提交有效申请的同时,签订界定书,并注明待省批复后生效,四联暂存县林业局,省批复后加盖县政府公章,再分别将各联送达、存档。

三、质量检查

1、界定书是否完整。

附图、村民会议记录等必要附件是否完整。

2、签订内容是否准确。

界定对象、四至范围、地籍小班是否准确,是否按要求签章,是否存在代签、冒签现象。

3、程序是否规范。

签订过程是否符合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等。

4、界定范围是否存在重、漏?

四、档案管理

(一)现场界定书

1、四联分别存放。

2、把保存在村、组的界定书放进村、组林改档案中,作为林改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3、把村、组的林改档案中,涉及生态公益林的村民会议纪要等附在县林业局保存的界定书之后,作为界定书的重要附件。

(二)小班基本图

1:

10000的小班基本图。

基本内容:

各级行政区划界线、生态公益林界线、主要河流水系、交通线、乡镇以上各级政府驻地、居民点及其他地形地物。

原则上要加盖县政府公章。

五、质量检查

六、生态公益林调整

(一)调整办法:

1、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林〔2009〕173)及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生态公益林调整工作的通知》(粤林办〔2009〕69号);

2、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中第17条。

二、申请材料要求。

从最近2年各地上报的调整申请材料来看,还存在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完整和规范的申请材料应该包括:

1、申请调整文件。

应包括如下内容:

申请调整的主要原因、可行性研究的主要过程和结论或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主要过程和结论、调出(进)地点(地名)、调出(进)总面积、调出(进)小班事权类别、生态区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生态公益林调出(进)情况表(详细规范见粤林办〔2009〕69号文)。

3、生态公益林调出(进)小班地形图。

4、调整生态公益林可行性报告或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详细规范见粤林办〔2009〕69号文,与林地征占用的可研相似)。

县、场、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反面例子:

冒签申请调整引发的案例简介。

县、市林业局在调整中的把关: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县的调整材料,可由县林业局行文,市局再行文或盖章同意上报;

市属林场的调整,必须由市林业局行文。

七、在界定和补偿中涉及的其它常见问题。

1、界定书的注销

由于生态公益林征占用等原因,有时需要对已界定的生态公益林作必要的调整。

县林业部门接到省批复同意调出生态公益林后,要及时注销界定书。

如何注销?

省里没有明确规定。

各地的做法主要有:

⑴销毁界定书。

⑵旧的界定书盖上“作废”章,重新签订新的界定书。

这种做法需要走程序重新签章一次,比较麻烦。

⑶涂改旧的界定书,或用涂改液,或黏贴小纸条。

这种做法导致将来无法查询到界定历史,且不严肃。

⑷附补充说明材料,载明注销的原因(因为什么事、省林业局的批复)、部分注销或全部注销,何时起不再享受补偿资金等。

县、镇、村、组盖章确认。

属部分注销的,应写清注销的位置、小班、面积。

2、补偿年份确定

由于生态公益林调整,导致补偿对象调整,如何确定调出的生态公益林终止补偿时间(也就是调进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起始时间)?

省里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认为暂时宜模糊,不宜一刀切。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可根据调整申请(或批复)时间与下达补偿资金的时间定,二可根据调整的原因定。

第二节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与征占用

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和林地征占用工作,由林政部门受理和主办,生态办协办。

(一)更新采伐。

生态办把关的重点:

1、是否国家级公益林及其保护事权等级?

申报单位对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更新造林初步设计是否规范、合理?

(二)林地征占用。

省厅成立了由厅长、分管林政副厅长、林政处(2人)、营林处、计财处、生态办、林场总站等部门组成的8人审批小组。

县市在上报申请调整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先征后调,还是先调后征?

一般情况下,要求先征后调。

小面积零散的征占用,可以多次征占用后,年度一次性集中申请调整。

2、小班调整面积统计。

征占用林地时,各小班的征占用面积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以平方米计),在申请调整时,不能直接将各小班征占用的面积相加统计调整面积,而要先四舍五入为一位小数,再统计调整的面积。

小班号

征占用面积(公顷)

申请调整面积(公顷)

合计

000600

000702

000800

000901

000902

3、几种不得申请调整和征占用的情况。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可以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的情况(省政府令第48号,第十五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不得要求省先调后征,规避法律。

4、可行性研究。

因征占用生态公益林,需要调整的,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可以不做调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但需要做调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节信访处置

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涉及生态公益林的信访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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