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版住宅物业示范文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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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四;
(三)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五;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详见附件六;
(五)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治理,详见附件七;
(六)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治理服务,详见附件八;
第六条甲方将物业交付业主前,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治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觉的咨询题及相应解决方法应采纳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九。
第七条乙方依照下述约定,按建造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住所:
高层元/月平方米;
多层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二)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三)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
(四)
(五)
(六)
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分项标准(元/月平方米)如下:
一、住所物业
1、综合治理服务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
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
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
6、
二、非住所物业
第八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的当月至物业出售并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自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的次月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和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出售合同的约定承担。
物业出售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别明确的,由甲方承担。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以及甲方未交付给业主的物业,由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前期物业治理期间,乙方按下述第种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一)包干制。
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二)酬金制。
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种方式提取
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别脚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1、每(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元的酬金。
(三)
第十条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年/季/月)交纳,业主应在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刻)履行交纳义务。
逾期交纳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发布物业治理年度打算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发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事情。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事情有争议的,甲乙双方接受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
(二)。
第十二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停车场属于全体共有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元/
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元/个月、露天非机动车车位元/个月、车库非机
动车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机动车车位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元/个月、
露天非机动车车位元/个月、车库非机动车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
治理服务费。
(二)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托付乙方治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
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
(三)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
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治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的会所及相关设施托付乙方经营治理,经营治理收费约定如下:
(一)健身房:
(二)棋牌室:
(三)球场:
(四)游泳池:
(五)其他:
上述经营治理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
2、
3、
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属甲方所有的会所及相关设施,其经营治理收费由甲方与乙方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属本合同第九条第二项或者第项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中按实
结算的部分年终结余或别脚的处理方式:
(一)年度结算结余部分,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转入下年使用;
2、直接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3、。
(二)年度结算亏别脚部分,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由业主追加补脚;
2、。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使用和治理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治理企业代管;
共用设备设施
(三)业主在转让其物业时,其帐户上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
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四)按照政府规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和治理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在物业销售前,应在其制定的《业主暂时公约》中向业主明示物业治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及物业装饰装修治理要求等事项;
甲方未尽此义务而给乙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催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暂时公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三)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暂时公约》的行为,根据《业主暂时公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
(四)完善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的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
(五)审查和批准物业治理方案、年度治理打算、年度维修养护打算、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打算的实施;
(六)。
第十八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设立特意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治理工作,并委派具有岗位资格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别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别得利用提供物业治理服务的便利猎取别当利益;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经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咨询题;
(四)及时向业主公告本治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个月发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按实结算项目的费用收支帐目;
(五)结合本物业的实际事情,编制物业治理方案、年度治理打算、年度维修养护打算、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在物业治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别承担责任。
(一)因别可抗力导致物业治理服务中断的;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临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因非乙方责任浮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五);
第二十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治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除前条规定事情外,乙方的治理服务达别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以违约事项涉及并收取的服务费为基数向相应业主支付的违约
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
差不多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倍返还。
第二十三条甲方拒绝或迟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能够自行或托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别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计算规定确定)2/3以上经过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时刻内与甲方或其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
(一)
(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
(一)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三)物业买受人,是指物业出售合同中确定的物业购买人。
(四)物业交付使用,是指物业买受人收到甲方书面入住通知并已办理相应手续。
物业买受
人依约收到入住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别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已交付使用。
(五)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所内部,由整幢住所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六)共用设施设备,是指:
1、一幢住所内部,由整幢住所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降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
、等设备;
2、物业治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设施。
(七)公共区域,是指一幢住所内部,由整幢住所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住所外、物业治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八)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补充协议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一份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遇别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能够经过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别成的,采取
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为期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本合同期限未满,若业主大会与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本合同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
合同期限达成协议;
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月内履行
本合同,甲方应在此期间选聘新的物业治理企业。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治理用房、物业治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
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
代管。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附件附件一:
物业构成附件二:
物业规划平面图附件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和维修服务
项目丨服务内容—I运行、保养、维修
服务标准
II
H——I房屋结构1
II1
II面、地面I
I1
II、屋顶I
I部I1
II、雕塑、景观I
II1
II、儿童乐园等I
II1
I系统
I公I1
I共I1
I照丨彩灯、大堂吊I
I明I1
H—公1门窗
H1楼内墙面、顶
—「管一道、排水沟
―I围墙
III—道—路、场地等
II休闲椅、凉亭
II位I小品
H1室夕卜健身设施
I—II安全标志等
1I供水―I―一-般水泵
1I系统—I―――频水泵
1I排水―I二次生化处理
—1公—灯
—1公共电气柜
1—I1—―观灯—、节日
III灯等
—1——大一堂一空调
I
共
1I升落—I电梯
III1
「系统
II弱I1
III1
II系I(可视)
II统I1
I1
附件四: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
项目I服务内容——II养护标
4控1修电剪
—1控—杂草——控1J胖
———1—灌控子电排水
—控一坪1—病「虫害防治
—控1—它
4控1修—剪
—1中耕除草、
1施胖
―—1—害防治
———一木1—正力口固
——控1—其—它
4控1——布一置
——^—排水——坛1—补一种——控——修剪、
1―病一虫害防治
—电其它
附件五:
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
TrFf冃口口4^Hh
111|刀1乂力iv□II
11——11—1地面
I景
消一防栓
和
楼1楼梯扶
I————I——
杆、窗台
服务标
面
、栏
————I—————————————
I公I牌等公共设施I
准
内
—共
II共灯具
I1H1―天一台、屋顶I
II域I1H1门窗等玻璃I
III1HH垃一圾一收集I
III1H1电梯轿厢I
11——I1H地面、绿I
II楼I地、明沟II
I1H—外H公一共灯具、宣I
III传栏小品等III公
I1HHHHI——I
共I1H1垃圾厢(房)I
II区I1H1果皮箱、垃圾I
II域I桶II
I1H1——消一毒灭害I
II1它I——I
II―III
附件六:
公共区域秩序的维护服务
I1服务内容1I服务标准
I1HI
IIIH+^人—员一要一求I
IIIHI
IIIH——H岗HI
IIIH——巡逻——HI
I1H
IIH——车一辆一管-理
IIH
IIIH——其它-I
I111
附件七:
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治理
附件八:
综合治理服务
I1服务内容II服务要求
II|1H|治理处设置I
IIIH——治理人员要求I
IIHI
I1H服务—h时间I
I1—I
II—I
II服务I
III—I
III———其它—I
附件九:
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
地址:
依照《物业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承接(物业名称)(座降位置:
区/县乡/镇路
弄号)的前期物业治理服务,办理物业验收手续等事宜,共同确认如下: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内容
甲方已于年月日会同乙方对物业下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进行了查验:
4、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结论(查验结论在下属□中挑选)□经乙方查验、甲方确认,上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完好,乙方接受承接验收。
□经乙方查验、甲方确认,上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存在的咨询题如下: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存在的咨询题确定解决方法如下:
三、物业资料的移交
甲方已于年月日,向乙方提供和移交了下列物业资料(具体
清单另附):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造、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明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以及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非住所的物业治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能够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挑选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挑选、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物业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建设单位经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经房地产治理部门批准采纳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
4、本示范文本的服务期限应依照《物业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能够约定期限;
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的规定确定。
5、依照《上海市住所物业治理规定》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合同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
依照《上海市住所物业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本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6、在签订合并且,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