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学会章程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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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

开展医学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

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

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广东省卫生厅,接受广东省卫生厅对本会业务活动的相应指导。

本会办事机构的党组织建设、人事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等事宜受广东省卫生厅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本会会址:

广州市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邮政编码:

51018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规范省级医学学术交流管理,在做好医学科学知识普及的基础上,应重视针对高层次医学人才的高质量学术交流,应重视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及时有效的传授,为医学专家营造好高质量而规范的学术交流平台,为医学专家提供公平公正的竟争平台。

积极争取、认真承接全国性、区域性、国际性的学术会议。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重点抓好“广东省医学学术直通车”活动,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基层医院的诊治水平。

五、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国内、省际、省内的学术交流。

六、参加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的制订和改进工作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

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师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以及政府交办的其它与医学相关的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一、开展医疗机构技术资质评估、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评审。

促进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

十二、承接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相关工作。

十三、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十四、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设个人会员、专科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四类会员。

第九条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它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

二、专科会员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科医师。

三、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医械等企业单位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

四、名誉会员

著名的国内外医学专家、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

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的;

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

对促进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法人或个人。

第十条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经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员管理部审批并发给会员证。

专科会员由专科分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由会员管理部发给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由会员管理部发给证书。

名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⑴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⑶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及出国进修。

⑷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⑸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⑴执行本会的决议;

⑵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⑷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标准:

100元/人/年;

⑸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⑴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⑵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⑶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⑷可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参加本会的专科分会工作。

⑸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与个人会员义务相同。

(略)

第十二条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

会员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

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对其它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并通报全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八、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在医疗卫生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副会长从在职干部中产生,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学会会长、副会长一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四、受会长委托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届会长卸任后,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本会设名誉理事或顾问和名誉理事单位。

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

不担任理事的医药卫生界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根据自愿原则,由本会聘为名誉理事或顾问。

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单位或名誉理事。

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

×

学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

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

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组织专科分会和地市医学会及有关单位协商推荐全省的委员,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组成委员会。

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交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本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会单位会员应设联络秘书,承担与学会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捐赠;

三、有关行政部门拨款;

四、医疗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合法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用于日常活动开支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会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修订的章程经理事会同意,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呈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到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有

会徽会旗和会歌。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本会2009年11月25日第七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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