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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会计》教学辅导四文档格式.docx

综合税制是对纳税人的各项各种来源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对其所得总额征税。

实报实销法与标准扣除法

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为取得所得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和纳税人及受其抚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费用。

我国扣除费用的方法主要有实报实销法与标准扣除法两种。

实报实销法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开销来确定扣除额的一种方法。

计算比较复杂。

标准扣除法是对纳税人的必要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确定一个或多个标准,作为固定扣除数额,计算较简便,但不符合实际。

源泉课征法与申报法

源泉课征法也叫源课法,是在所得额的发生地课征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能控制税源,防止偷漏税,但只适用于分类征税制度,采用比例税率,不能体现合理负担原则。

申报法又叫综合课税法,是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所得额,由税务机关调查审核,然后根据申报的所得依率计算税额,由纳税人一次或分次缴纳。

这种方法容易造成偷漏税,一般适用于综合征税制度,采用累进税率,符合按能力负担原则。

二.企业所得税

㈠企业所得税的涵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㈡征收制度

1.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一切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其他组织,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独立经济核算应具备的条件是:

⑴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⑵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⑶独立计算盈亏。

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对特殊行业、部门企业的纳税人作了特殊规定:

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人。

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含所属工业企业),邮电部直属邮电通讯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企业),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包括直属航空公司、机场)、分别由铁道部、邮电部和民航总局集中缴纳。

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和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为纳税人。

2.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盈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征税范围:

除了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凡是来源于我国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都属于我国税收管辖权之内。

都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税收管辖权、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使的管辖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在其国家政治权利所涉及的范围内行使,这个范围,从地域上说,是一个主权国家所属领土的全部空间;

从人员上说,是一个国家的全部公民和居民。

地域管辖权是指按照属地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或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只对纳税人发生或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境内)的应税流转额和所得额,以及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的一般财产价值征税,而不论其属于哪国人。

对纳税人来讲,对发生、来源和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外(境外)的收入则不征税。

也就是说只向所在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境内纳税义务。

居民管辖权是指按照属人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或称居住国管辖权,它对凡属本国的公民和居民的一切应税收入、所得或财产都可以行使征税权力,对纳税人来讲,它对居住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不论其应税收入,所得和财产是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

而对于非本国居民和公民的应税收入、所得和财产、则不在本国征税范围内。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对我国企业来说,凡在我国注册登记、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的,即为我国的法人居民企业,可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因此也就可以对法人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一并征税。

3.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33%,同时对规模较小、利润较少的企业实行两档照顾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计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计征。

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予以弥补,而企业的适用税率应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

此外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经济特区内的内联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新办的内联企业以及外地向浦东投资的独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税收减免与优惠

依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据民族自治的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A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B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

第三产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为:

A对农村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如农村推广站、水产站、种子站、气象站、农机站等开展的各项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B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C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教、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信息业、(包括统计、科技、经济信息、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两年所得税。

D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E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饮食、教育文化、卫生旅游、仓储、居民服务、对外贸易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一年所得税。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以及用煤矸石、粉煤炭等做主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5年所得税。

利用其他企业的“三废”资源生产产品的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一年所得税。

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特困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纳税。

企业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免征一年所得税。

新办城镇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3年所得税。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2年所得税。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出资自办、负责经营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成教学校,职工学校和私立学校)。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所得税。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九家股份制企业,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他们是:

上海石化、青岛啤酒、昆明机床、北人印刷、马鞍山钢铁、广船国际、仪征化纤、东方电机、渤海化工。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2项政府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要包括:

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对国有农场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村产品初加工业取得所得,暂免征税。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部分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入预算管理或预算外管理的收入、事业发展收入、政府赞助、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的中国政府援外项目、援建项目和当地政府减免的,经税务审核,视同已缴所得税;

对学校后勤实体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凡符合纳税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5、所得税款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与缴纳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管理所在地。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要按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预缴所得税;

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离、终止时,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办理所得税申报。

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方法。

不包括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行、支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一般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可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就地预交。

预缴所得税时,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包括第四季度)税款;

按实际数预缴税款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2或1/4,或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

未按规定期限预缴所得税的视同滞纳行为处理。

年终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少缴的税款,在下一年度内缴纳;

多预缴的所得税款,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抵扣后仍有节余,或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须及时办理退库。

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款,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分季预缴税款时,按月份(或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不再重新折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㈢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⑴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而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

另有规定者除外]。

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包括:

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以及减免返还的国家没有规定指定用途的流转税。

  特殊情况的收入及其实现有具体规定:

纳税人经营收入分期确定: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    

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视同对外销售,其产品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应作为本单位收入处理。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不得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接受实物捐赠收入,计入企业资本公积,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

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的,如取得原材料、设备、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该收入额应参照当时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收入的确定: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在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也不能作为扣除费用。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如为负数,经批准,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

如果负数较大,在较长时期无法抵补,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应纳税收入,直接计入税后未分配利润,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此时取得的出售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同部位、共同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帐面净值和有关清理后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收入,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与职工拥有产权比例分配再出售后,收到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所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

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和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收入的确定: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贷款利息逾期超过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以后,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应分项逐笔及时按规定进行清理。

对清理出来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凡提取坏帐准备金的金融企业,首先用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冲抵,冲抵后坏帐准备金如有余额,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足冲抵的应收未收利息和未提取坏帐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原则上5年内在所得税前均匀扣除,由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扣除期限的,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金融企业按规定,应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收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80天(不含),其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对贷款应收利息不再提取坏帐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收规定的坏帐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⑵准予扣除项目

第一、准予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纳税人在经营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兴支出。

经营性支出在税法规定的比例、标准、范围内准予在当期扣除。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法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纳税人申报扣除项目要真实、合法。

税前扣除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适应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第二、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

纳税人取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以及所得税前允许列支的税金。

包括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计入管理费的相关税金,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在扣除之列。

(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除外)

第三、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标准

□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各类经央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的各类借款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内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这里的利息支出不包括在建、购置固定资产、开发房地产完工之前、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从关联方借款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部分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

□工资的扣除。

是指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扣除,超标准的不予扣除。

具体为:

A工效挂钩企业。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准予扣除;

B饮食服务业。

按照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准予扣除;

C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

计税工资标准为月扣除最高限额800元/人,个别经济发达地区高于限额的需报财政部审定,但不得高于计税工资标准的20%。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准予全额扣除,但必须具备软件开发企业所规定的条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项经费的扣除: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捐赠的扣除:

纳税人通过国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灾害、特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为1.5%)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福利性、非盈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进行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以及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计算方法如下:

1计算调整所得额。

会计利润

税收调整项目(不包括捐赠额)+捐赠额

2计算扣除标准。

调整所得额×

扣除比例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所得额-准予扣除捐赠额

准予扣除捐赠额:

实际捐赠额<扣除额标准的,扣除额为实际捐赠额,

实际捐赠额>扣除额标准的,扣除额为标准扣除额.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符合扣除比率规定以内部分的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

扣除比率规定标准如下:

业务招待费扣除比率表

级距

年销售(营业)净收入(万元)

允许扣除率

速算增加数(万元)

1500以下(含)部分

1500以上部分

5‰

3‰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当期销售(营业)净收入×

当期扣除比例+当期速算增加数

净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折扣和销货退回

□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上缴的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无赔款优待(即无赔款奖励)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据实扣除;

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税前扣除。

□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

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可据实扣除;

融资租赁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可在分期计提折旧中扣除。

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年应收帐款余额的5‰,金融信贷3‰。

□坏账损失与坏帐准备:

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扣除。

当期发生的坏帐损失和商品销价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

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提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和代垫的运杂费.

□资产损失: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盈亏,毁损净损失,(不包括售出款项)能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亦允许扣除。

□汇兑损失: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有外汇结算往来,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计帐本位币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当期扣除。

□上缴管理费: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能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年销售净额2%)。

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三新”开发费用:

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盈利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或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的股份制企业超过上年度三新开发费用10%(含),准予再扣除50%,1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准予一次性扣除。

□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会员费:

企业加入工商联合会缴纳的会员费,准予扣除。

□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收取的,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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