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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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区政府是甘州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是甘州区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代表区政府行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对资产配置、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进行审批,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监督、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的执法检查、监督,并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国资)部门报告工作;

(八)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九)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在规定的权限内,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对不需用的资产提出处置意见,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并统一处置。

(三)负责组织本系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只享有使用权,任何由财政性资金以及应纳入财政管理的各项基金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区政府,管理权归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是保证本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第一责任人。

(一)确保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确保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

(二)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布置、落实和检查,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因特殊原因不能成立的,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入库、领用、损失赔偿、报废等环节);

(三)实行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资产卡片三级管理,定期清查登记,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和经营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及实物管理。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三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区属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表。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可建议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九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资产购置

第二十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的购置,实行申报审批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十一条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新购置资产,无论资金来源和性质,只要所购资产达到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并实行政府采购:

(一)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应在上年度末制定下一年度的新增资产计划,随政府采购预算表一同上报区财政局主管拨款科室。

(二)区财政局主管拨款科室根据财力情况对新增资产计划进行审核,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申报新增资产单位的现有资产使用情况,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拨款科室将新增资产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三)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持已审批的甘州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审批表和政府采购预算表,到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申报,由政府采购办按计划进度和项目建设需求实施采购,并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开据“国有资产调拨单”,将实物拨入各使用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单一式五份。

其中使用单位一份用于入帐,政府采购办、财政主管科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有资产调拨单”和有关发票及时入账,并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于捐赠的资产,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将捐赠的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确定资产价值后登记入帐。

第二十三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将根据新增资产计划和预算,对各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专项资金跟踪反馈的办法,会同区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检查其资产的实际增加情况,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规范资产使用行为,防止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

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二十八条 

为随时掌握各单位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实际增减变动情况,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将本单位资产负债表、资产情况表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表格一并上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每年年终,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全年各单位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审批后的资产处置单,审核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年末数,如发现资产在增减变动过程中手续不全、帐实不符、资产流失的情况,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和注销的一种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一条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处置资产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车辆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并统一处置。

重大资产的处置事项,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有偿转让,必须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指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评估值为价值依据组织拍卖或委托原单位依法转让。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需要报废或报损的,应由国家规定部门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指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该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资产组织全面清查核对,并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其行政事业资产经资产评估备案后实行有偿调拨;

(二)行政事业单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属于同一系统、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的,其行政事业资产可无偿调拨或并入合并后的单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其行政事业资产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清查后,提出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凭证。

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预决算、记账凭单、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原因、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产权登记证;

(六)与资产处置相关的其他资料。

单位发生坏账损失或投资损失的,还应当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一)债权和投资的原始凭证;

(二)债务单位、投资企业(项目)破产、倒闭、注销的法律文书或债务人的死亡证明;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无偿或有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有偿转让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资产经营

第三十九条资产经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物资、货币资金及其他资产,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资产经营的形式包括:

(一)资产出租、出借、承包经营;

(二)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自办经济实体;

(四)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经营方式。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时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经营,应当经单位职工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将本单位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资产经营审批备案手续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内部决策的书面决议;

2.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见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4.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5、资产评估报告;

6.近期财务报表;

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8.行政事业资产经营审批表;

9.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资产经营活动的风险控制。

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审批单位资产经营事项时,对资产低价、折价、无偿进行经营或资产经营收益不明显的,不予办理有关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法加强资产经营收益的管理,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

资产经营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按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区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的日常管理、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浪费、损失

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浪费、损失、流失不反映、不

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务员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浪费、损失和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财务核算不健全,不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账实不符、资产游离账外的;

(四)单位合并、撤销、改变性质、变更隶属关系或有关人员调动时,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不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

(五)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处置资产、核销债权和用于经营投资,或将资产低价、折价、无偿进行转让、经营及资产经营收益不明显的;

(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八)利用不实或虚假资料,虚减或虚增国有资产价值的;

(九)基本建设工程完工后,不进行竣工决算,或竣工决算完成后,不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账目核算,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十)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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