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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电站建设通航方案报批26

二十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27

项目前期工作流程图29

项目前期工作部前期工作流程

一、流域初步规划方案

(一)编制依据及内容:

水能资源初步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的需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05〕19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现场踏勘;

2.建设单位委托设计院进行初步规划并提出规划要求;

3.设计院进行初步勘测并提交初步规划方案;

4.规划所在地地、市政府对初步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5.建设单位提交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

6.地、市政府向省发改委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二、流域规划报告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的需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05〕19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二)审批机构及程序: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具有河流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组织重新修编,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流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编制依据:

1.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环评收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二)审批条件:

1.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要求;

2.拟建项目的选址、布局是否符合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要求,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能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拟建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能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无经济和技术可行的治理措施;

4.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满足区域总量控制要求;

5.拟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6.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申请材料:

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管理的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份;

2.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书1份;

3.需要专家评估的并报专家评审意见2份;

4.涉及水土保持的并报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1份;

5.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并报主管部门预审意见1份;

6.涉及农田保护的项目,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7.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采取法定形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3.项目批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经相关司会签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专题会和局务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办理批件。

4.听证与信息公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政府网站(网址:

)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

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

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

对可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四、编制项目预可行研究报告及其审查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05〕199号)。

(二)申请条件:

1.受理条件:

由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项目,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2.审查权限:

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应由有权审批(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区县(自治县、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

2.受理:

报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征求意见和实地核查:

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4.专家评审和听证:

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5.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办理审查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要求修改或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申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报送有关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包括河流规划等)的有关审批文件,有关地区和部门对本项目的书面文件(包括有关单位提供资金的意向性文件;

淹没区和占地区范围内所在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具有通航任务的项目,附航道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

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部门利益有影响的项目应附具有关行政区和部门的书面意见等)。

五、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

2.《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

(二)审批部门:

业务受理中心、地质环境处。

(三)申请条件:

1.评估单位具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2.报告审查专家是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里的专家;

3.评估单位不能越级进行评估。

(四)申请材料: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一级评估报告、二级评估报告、跨区县行政区域的评估报告);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4.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评估报告工作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评估报告光盘(磁盘)。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地质环境处工作人员

责任人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交;

逾期不补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2.专家评审

 

由地质环境处、规划处、耕保处及聘请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进行技术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转复审工作人员。

3.审核

  地质环境处处长;

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进行进一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4.核发

地质环境处工作人员。

六、矿产压覆三级(县、市、省)审查报告

1.《矿产资源法》(第74号令,1996年8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三十五条。

(二)审批机构: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地质环境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

1.开发建设确需压覆矿床的;

2.开发建设与重要矿床的开发不冲突的。

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申请报告;

2.压覆矿床的评估报告;

3.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1.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批窗口提交申请;

2.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窗口受理;

3.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以批准;

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准文件。

七、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书

(一)编制依据及办理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8年)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它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3)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3.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单位必须提出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对评价结果申报评审和审批,由审批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1)国家级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报国家烈度委员会评审,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省级及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八、文物保护报告书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规划定点图;

3.设计图纸,包括文字说明、新建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级文物局提交申请材料;

省级文物局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2.省级文物局组织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现场勘察并作出占地范围内考古报告;

3.省级文物局审核后,业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意见。

九、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3.《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7.《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承办机构为水利部门水土保持司。

(三)审批权限:

1.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范围:

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2.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五)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正式公文两份;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搞)三份;

3.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送水利部。

2.水利部组织或委托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初步审查、现场查勘和技术评审会议,提出修改意见。

3.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根据修改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送技术评审单位复核。

4.技术评审单位对水土保持报告书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并报水利部。

5.水利部作出审批决定。

十、防洪评价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止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流域水利管理部门

1.项目建议书已批准;

2.设计文件已完成;

3.由XX省水利厅负责审查的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

5.与第三方水事权益的协议文件;

6.省水利厅组织的专家咨询意见。

(五)办理程序:

1.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察看现场;

2.省水利厅主持召开审查会,由有关专家提出咨询意见;

3.向流域水利管理部门申报;

4.流域水利管理部门审批。

十一、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取水许可证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4.《水利部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水资源〔2003〕311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5.《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及其流域委托机构。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1.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2.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3.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

  5.符合流域、区域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

  6.通过水利部组织的专家审查。

 1.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式二十份和电子文档一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3.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1.申请人向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流域管理机构初审;

3.流域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

4.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

5.水利部作出审查决定。

通过审查的,向申请人印发批准文件;

未通过审查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水许可审批流程图

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4、需向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提交按规定填写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及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审查意见;

5、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同时,取水工程设施建设须按规定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

当地水利部门初审

上报有审批权限水利部门审批

注: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水行政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登记表,经核定后,由水行政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

十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及预评价报告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水电、风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

 《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要求,水电水利安全评价机构必须熟悉水电水利行业和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技术特点,并具有安全评价资质,同时是工程主体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

预评价工作程序大体上可分为以下5个阶段。

1.前期准备(评价策划)阶段委托评价单位,签定评价合同,并对安全评价合同进行评审。

2.预评价大纲编制阶段

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选用适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等,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系统分析;

初步确定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危险、危害特征,初步确定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

安排预评价工作进度;

最后,编制预评价大纲。

3.预评价大纲的评审阶段

  根据《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要求,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专家对预评价大纲进行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编制单位对预评价大纲进行修改和完善。

 4.预评价报告的编制阶段

  根据审定的预评价大纲,按计划实施预评价工作。

在深入进行工程调研的基础上,对危险、有害因素和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确定评价单元,选定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确定危险等级,提出对策措施,编制预评价报告。

 5.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和备案阶段

  安全预评价报告要经过内部审查和外部评审。

内部审查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三级审查,由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发报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要求,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专家对预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评审。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预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预评价报告(备案稿)。

经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十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合理性、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及规划调整方案报告及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二)编制需要提供的材料:

1.水电项目预可研报告;

2.建设征地处理范围1;

2000或1:

5000地形图电子版。

(三)内部分工:

1.项目前期工作部、计划合同部下达编制委托书;

2.计划合同部与省国土规划设计院签订编制合同;

3.项目前期工作部、库区工作部负责提供有关资料;

4.库区工作部、项目前期工作部配合省国土规划设计院进行现场调查工作;

5.项目前期工作部、库区工作部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合理性、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及规划调整方案》专家审查及审查意见办理。

十四、林地可行性报告书及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设计书及采伐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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