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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音杜,徐他古反。
菰,古吴反。
京,本又作凉,力羊反,徐力放反。
[B17N],於美反,徐於计反。
酏,以支反,刘书支反。
[疏]注“进物”至“[B17N]酏”○释曰:
郑云“进物於尊者曰馈”者,据此文云“王之馈”,及《少牢》、《特牲》皆云馈食,是进物於尊者曰馈。
郑注《玉府》云“通行曰馈”者,彼对献是进物於尊,则馈是通行也。
云“此馈之盛者,王举之馔”者,下文云“王日一举,鼎十有二”,是王举之馔也。
云“六牲,马牛羊豕犬鸡”者,此依《尔雅·
释畜》,亦是将用之曰牲也。
云“羞出於牲及禽兽”者,释经“羞用百有二十品”,此羞庶羞,皆出於牲及禽兽。
案《公食大夫》,下大夫十六豆中,从乡熏尧已下,皆出於牲,不见有出禽兽者。
上大夫加以雉、免、鹑、β,此则出禽兽也。
以其有牲及禽兽,故云备滋味谓之庶羞也。
引《公食大夫礼》及《内则》二文,俱言十六豆,是下大夫礼。
《内则》云“雉、兔、鹑、β”四豆,添前十六则二十,是上大夫礼。
云“其物备数焉”者,此上下大夫礼,其物备有焉。
云“天子诸侯有其数”者,此经云百有二十者,是天子有其数。
《掌客》云“上公食四十,侯伯三十二,子男二十四”,是诸侯有其数也。
又云“而物未得尽闻”者,言未尽闻,则少有闻,所闻者,谓天子诸侯之数,皆从上大夫二十豆上加之,则二十豆闻之矣。
《内则》云“牛及爵、、蜩、范、芝而”已下三十一物,郑注云“皆人君燕食所加庶羞也”。
《周礼》天子羞用百有二十品,记者不能次录,亦是有其物未尽闻也。
云“珍谓淳熬”已下,皆《内则》文。
案《内则》:
“淳熬,煎醢加于陆稻上,沃之以膏,曰淳熬。
淳母,煎醢加于黍食上,沃之以膏,曰淳母。
母,模也。
炮,取豚若,之刳之,实枣於其腹中,编萑以苴之,涂之以堇涂,炮之。
涂皆乾,擘之,濯手以摩之,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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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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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稻粉,蚤溲之以为酏,以付豚,煎诸膏,膏必灭之。
钜镬汤,以小鼎芗脯於其中,使其汤母灭鼎,三日三夜毋绝火,而後调之以醯醢。
捣珍,取牛羊麋鹿之肉,必灰,每物与牛若一。
捶反侧之,去其饵,孰出之,去其&
,柔其肉。
渍,取牛羊肉,必新杀者,薄切之,必绝其理,湛诸美酒,期朝而食之,以醢若醯意。
为熬,捶之,去其&
,编萑,布牛肉焉,屑桂与姜,以洒诸上而盐之,乾而食之。
施羊亦如之。
肝,取狗肝一,之以其,濡灸之,举焦其,不蓼也”。
是为八珍。
彼有糁与饣衍,彼是羞豆之实,非珍,故不取。
云“酱谓醯醢也”者,酱是总名。
知酱中兼有醯醢者,经云百有二十瓮,《醢人》共醢六十瓮,《醯人》共醯物六十瓮,故郑注醯人兼引之。
其五齑、七醢等,就《醢人》具释。
郑司农云六,知有余黍稷粱麦菰者,据《食医》而知。
云“菰,胡也”者,南方见有菰米,一名胡,异方语。
云“六清,水浆醴京[B17N]酏”者,《浆人》文也。
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皆有俎。
(杀牲盛馔曰举。
王日一举,以朝食也。
后与王同庖。
鼎十有二,牢鼎九,陪鼎三。
物谓牢鼎之实,亦九俎。
○朝,如字,下“奉朝”同。
陪,徐蒲来反。
[疏]“王日”至“有俎”○释曰:
言王日一举者,谓一日一大牢。
云“鼎十有二”者,案《礼记·
郊特牲》“鼎俎奇而笾豆耦”者,谓正鼎九、陪鼎三,即是奇数。
总而言之即十二。
云“物皆有俎”者,俎据正鼎,而鼎各一俎。
○注“杀牲”至“九俎”○释曰:
“杀牲盛馔曰举”,知非举乐者,以其言鼎十有二,膳夫主饭食,故知举是杀牲盛馔。
云“王日一举以朝食也”者,一日食有三时,同食一举。
案《玉藻》云:
“皮弁以日视朝,遂以食,日中而。
”者,朝之馀,则遂以食之谓朝之食。
明知先朝食,次乃日中而。
云“后与王同庖”,案《玉藻》云“夫人与君同庖”,郑注云:
“不特杀。
”明后亦与王同庖可知。
云“鼎十有二,牢鼎九,陪鼎三”者,案《聘礼》“致饔饩”注云“饪一牢,鼎十有二”是也。
牢鼎九在西阶前。
牛、羊、豕、鱼、腊、肠胃同鼎、肤、鲜鱼、鲜腊。
云陪鼎三者,“当内廉。
乡、熏、尧,并陪牛、羊、豕鼎後”是也。
云“物谓牢鼎之实”者,言实,即牛羊豕之类也。
云“亦九俎”者,陪鼎三乡、熏、尧者,谓庶羞在於豆,唯牢鼎之物各在俎,故云亦九俎。
案赵商问:
“王日一举,鼎十有二,是为三牲备焉。
商案《玉藻》‘天子日食少牢,朔月太牢’。
礼数不同,请闻其说。
”郑答云:
“《礼记》,後人所集,据时而言,或以诸侯同天子,或以天子与诸侯等,礼数不同,难以据也。
《王制》之法,与礼违者多,当以经为正。
”若然,此《周礼》周公太平法,《玉藻》据衰世,或是异代,故与此不同。
以乐侑食,膳夫授祭,品尝食,王乃食。
(侑犹劝也。
祭谓寸刂肺、脊也。
礼,饮食必祭,示有所先。
品者,每物皆尝之,道尊者也。
○授祭品,干云:
“祭五行六阴之神与民起居。
”寸刂,寸本反,刘音忖,沈寸没反,徐仓典反。
[疏]“以乐”至“乃食”○释曰:
上言王日一举,此云以乐侑食,即是《王制》云“天子食,日举以乐”。
案《论语·
微子》云亚饭、三饣卞、四饭,郑云皆举食之乐。
彼诸侯礼,尚有举食之乐。
明天子日食有举食之乐可知。
案《大司乐》云:
“王大食皆令奏锺鼓。
”彼大食自是朔食。
日举之乐,大司乐或不令奏,故不言之矣,无妨日食自有举食之乐。
云“膳夫授祭”者,谓王将食,必祭先,膳夫授之。
云“品尝食”者,《玉藻》云“火孰者先君子”。
郑注云:
“备火齐不得也。
”故膳夫品物皆尝之,王乃食也。
○注“侑犹”至“者也”○释曰:
殷祭肝,周祭肺。
但祭肺有二种:
一者名为举肺,亦名离肺,此为食而有也。
二者名为祭肺,亦名寸刂肺,此为祭而有也。
但举肺离而不绝,祭肺则绝之。
今此膳夫授祭,为食而授,即举肺也。
郑云“祭谓寸刂肺脊也”者,以经直云祭,不言举,又不言离,直云祭,故郑云祭谓寸刂肺也。
以优至尊,故与祭祀同寸刂肺也。
若然,《乡饮酒》、《乡射》无连言脊,今兼言脊者,依《士虞》、《特牲》皆言授肺脊,故郑依之而言。
云“礼饮食必祭示有所先”者,凡祭,皆祭先造食者,《曲礼》云“ゾ之序,遍祭之”,今徒言祭肺者,略举其首者也。
卒食,以乐彻于造。
(造,作也。
郑司农云:
“造谓食之故所居处也。
已食,彻置故处。
”)
[疏]“卒食”至“于造”○释曰:
卒,终也。
天子食终彻器之时,作乐以彻之。
但天子祭祀,歌《雍》以彻,彻食器之时乐章未闻也。
○注“造作也”至“故处”○释曰:
後郑云“造,作也”,先郑云“彻置故处”,二郑义同,皆谓造食之处即厨是也。
案《内则》云:
“天子之阁,左达五,右达五。
”彼亦是置食处。
今此不彻於阁者,但阁内别置新馔。
案《文王世子》“末有原”,即此,亦不重进,故彻于造。
王齐,日三举。
(郑司农云:
“齐必变食。
[疏]“王齐日三举”○释曰:
齐,谓散齐、致齐。
齐必变食,故加牲体至三大牢。
案《玉藻》云,朔食,加日食一等,则於此朔食当两大牢。
不言之者,文不具。
齐时不乐,故不言以乐侑食也。
“齐必变食”,《论语》文。
大丧则不举,大荒则不举,大札则不举,天地有则不举,邦有大故则不举。
(大荒,凶年。
大札,疫疠也。
天,日月晦食。
地,崩动也。
大故,寇戎之事。
“大故,刑杀也。
《春秋传》曰:
“司寇行戮,君为之不举。
”○札,侧八反,徐音截,杜注《左传》“大死曰札”。
,音灾。
疫,音役。
疠,音厉。
为,于伪反。
[疏]“大丧”至“不举”○释曰:
臣子一,皆为王丧啜粥,故大丧不举也。
“大荒则不举”已下,皆为自贬损。
○注“大荒”至“不举”○释曰:
言“大荒凶年”者,则《曲礼》云“岁凶,年不登,君膳不祭肺”是也。
云“大札,疫疠也”者,即《春秋》“天昏札瘥,民有疫疠,为之不举,自贬也”。
云“天,日月晦食”者,月食在望,日食在晦朔。
今总云日月晦食者,案《春秋》唯书日食,故以是不言月之望食。
日食由月,故连言月也。
云“地载,崩动也”者,《左氏》书地震及梁山崩是也。
云“大故寇戎之事”者,据此经唯言大丧、大荒、大札、天地有灾,故知大故是寇戎。
先郑云“大故刑杀”,引之在下者,欲见大故中含有刑杀之事。
《春秋传》曰“司寇行刑”者,案庄公二十年,王子颓享五大夫,乐及遍舞。
又云王子颓歌舞不倦,是乐祸也。
夫司寇行戮,君为之不举。
不举者,谓不举乐;
此经数事不举,司农意亦谓不举乐,故引以为证。
但此《膳夫》云不举,在食科之中,不举即是不杀牲。
引司农义在下者,不举之中,含有不举乐。
王燕食,则奉膳赞祭。
(燕食,谓日中与夕食。
奉膳,奉朝之馀膳。
所祭者牢肉。
[疏]“王燕”至“赞祭”○释曰:
案上“王日一举”,郑云谓朝食,则此云燕食者,谓日中与夕,相接为三时。
云“奉膳”者,奉朝之馀膳。
云“赞祭”者,助王祭牢肉。
○注“燕食”至“牢肉”○释曰:
案《玉藻》,天子与诸侯相互为三时食,故燕食以为日中与夕。
云“奉膳奉朝之馀膳”者,则一牢分为三时,故奉朝之馀也。
云“所祭者牢肉”者,案《玉藻》,诸侯云“夕深衣,祭牢肉”,郑注云:
“天子言日中,诸侯言夕,天子言,诸侯言祭牢肉,互相挟。
”则天子诸侯朝皆祭肺,日中与夕皆祭牢肉,故言所祭者,牢肉也。
凡王祭祀、宾客食,则彻王之胙俎。
(膳夫亲彻胙俎,胙俎最尊也。
其馀则其属彻之。
宾客食而王有胙俎。
王与宾客礼食,主人饮食之俎皆为胙俎,见於此矣。
○见,贤遍反,下文及注同。
[疏]“凡王”至“胙俎”○释曰:
云“凡王祭祀”,谓祭宗庙。
有胙俎者,谓若《特牲》、《少牢》“主人受尸酢,户东西面,设主人俎於席前”。
王受尸酢,礼亦当然。
“宾客食”,谓王与宾客礼食於庙,宾在户牖之间,王在阼阶上,各有馔,皆设俎,故亦有胙俎。
此二者皆名胙俎,膳夫彻之,故云则彻王胙俎也。
○注“膳夫”至“此矣”○释曰:
云“膳夫亲彻胙俎,胙俎最尊也”者,以其胙者,酢也,王与尸宾相答酢,故遣膳夫亲彻。
云“其馀则其属彻之”者,以其经膳夫彻王之胙俎,明非王胙俎,则其属彻之可知。
膳夫是上士,则其属中士已下是也。
云“宾客食而王有胙俎,王与宾客礼食”者,以其宾客与祭祀同科,故知是礼食,非是凡平燕食。
案《公食大夫》,主君与聘大夫礼食,宾前有食,君前无食,退俟於厢。
今此天子与诸侯礼食,王前有食俎者,天子於诸侯,其礼异於诸侯与聘大夫,故王前有俎。
云“主人饮食之俎皆为胙俎,见於此矣”者,案《特牲》、《少牢》,主人之俎虽为胙俎,直是祭祀,不兼宾客;
此则祭祀、宾客俱有,故云主人饮食之俎皆为胙俎见於此。
饮据祭祀,食据宾客,故双言之也。
凡王之稍事,设荐脯醢。
“稍事,谓非日中大举时而间食,谓之稍事,膳夫主设荐脯醢。
”玄谓稍事有小事而饮酒。
○间,刘古苋反,戚如字。
[疏]“凡王”至“脯醢”○释曰:
案下炯溧饮酒,谓大事与臣饮酒,则此云王之稍事,是王小事而饮酒,故空设荐脯醢。
若大饮与食,则有牲体。
○注“郑司农”至“饮酒”○释曰:
先郑云“稍事谓非日中大举时而间食,谓之稍事,膳夫主设荐脯醢”者,先郑意,旦起,日中食牲牢,日中後空食脯醢。
後郑不从者,《玉藻》诸侯犹云“夕深衣,祭牢肉”,则天子夕食牢肉可知。
又脯醢者,是饮酒肴羞,非是食馔,若大夫已下燕食,有脯无会,设脯无嫌。
若王之日食,不得空荐脯醢,故以为小事饮酒。
王燕饮酒,则为献主。
“主人当献宾,则膳夫代王为主,君不敌臣也。
《燕义》曰:
‘使宰夫为献主,臣莫敢与君亢礼。
’”)
[疏]“王燕”至“献主”○释曰:
谓王与臣以礼燕饮,则膳夫为献主。
案《仪礼》使宰夫为主人,此天子使膳夫为献主,皆是饮食之官,代君酌臣。
○注“郑司”至“亢礼”○释曰:
言当献宾则膳夫代王为主,此约《燕礼》而知。
案《燕礼》,主人酌酒献宾,宾酢主人,主人酌酒献君,君酢主人,主人酬宾以後,为宾举旅。
又引《燕义》“臣莫敢与君亢礼”者,饮酒之礼,使大夫为宾,遣宰夫为主人,献酢相亢答。
若君为主人,则是臣与君相亢,故云臣莫敢亢礼。
掌后及世子之膳羞。
(亦主其馔之数,不馈之耳。
[疏]“掌后”至“膳羞”○释曰:
上云“王日一举”,注:
“后与王同庖”,不言世子,则世子与王别牲,亦膳夫所掌,故云掌后及世子之膳羞。
○注“亦主”至“之耳”○释曰:
案:
上文“凡王之馈食用六”已下言馈,则膳夫亲馈之,故云品尝食。
按《内饔》“共后及世子之膳羞”,则是后、世子内饔馈之,故郑云亦主其馔之数,不馈之耳。
凡肉之颁赐皆掌之。
“,脯也。
[疏]“凡肉”至“掌之”○释曰:
谓王以肉及脯颁赐群臣,则膳夫皆掌之。
○注“郑司”至“脯也”○释曰:
言“,脯也”者,谓加姜桂锻治者谓之,不加姜桂,以盐乾之者谓之脯。
则、脯异矣。
先郑云“,脯者”,散文言之,、脯通也。
凡祭祀之致福者,受而膳之,(致福,谓诸臣祭祀,进其馀肉,归胙于王。
“膳夫受之,以给王膳。
[疏]“凡祭”至“膳之”○释曰:
云“凡祭祀”者,言凡,则诸臣自祭家庙。
祭讫,致胙肉於王,谓之致福,膳夫受之,以为王膳,故云受而膳之。
○注“致福”至“王膳”○释曰:
云“致福者,谓诸臣祭祀,进其馀肉,归胙于王”者,案《礼记·
少仪》云:
“膳于君子曰膳。
”案《玉藻》:
“膳於君,荤、桃、。
”彼谓诸侯之臣礼,此王之臣,亦应云致膳,而云致福者,凡祭祀,主人受福,若与王受福然,故云致福。
知诸臣有致胙法者,案《春秋左氏》昭十六年,子产云“祭有受归”。
彼注云:
“受,谓君祭,以肉赐大夫。
归,谓大夫祭,归肉於公也。
”今彼虽据诸侯礼,王之臣致胙亦然,故云归胙於王也。
以挚见者亦如之。
“以羔雁雉为挚见者,亦受以给王膳。
[疏]“以挚”至“如之”○释曰:
谓卿大夫以下新任为臣者,卿执羔、大夫执雁、士执雉来见王,故云“以挚见者”。
言“亦如之”者,先郑云“亦受以给王膳”也。
岁终则会,唯王及后、世子之膳不会。
(不会计多少,优尊者。
其颁赐诸臣则计之。
[疏]“岁终”至“不会”○释曰:
此膳夫所掌,膳羞是其正,故世子亦不会。
至下《庖人》“王及后不会”,则世子会之。
彼禽献是其加,故会之。
○注“不会”至“计之”○释曰:
依《宰夫职》,会是岁计,故云“不会计多少”。
云“优尊者”,谓若计,则似限尊者有多少。
若不计,则任所用,故云不会是优尊者也。
云“其颁赐诸臣则计之”者,经云“王及后世子不会”,则上经“肉之颁赐”诸臣,则计之可知。
庖人掌共六畜、六兽、六禽,辨其名物。
(六畜,六牲也。
始养之曰畜,将用之曰牲。
《春秋传》曰“卜日曰牲”。
“六兽,麋、鹿、熊、、野、豕、兔。
六禽,雁、鹑、、雉、鸠、鸽。
”玄谓兽人冬献狼,夏献麋。
又《内则》无熊,则六兽当有狼,而熊不属。
六禽於禽献及六挚宜为羔、豚、犊、は、雉、雁。
凡鸟兽未孕曰禽。
《司马职》曰“大兽公之,小禽私之”。
○畜,许又反,注同。
六兽,司农云:
“麋、鹿、熊、の、野豕、兔。
”郑云:
“有狼无熊。
”干注:
“の作{鹿章},熊作。
”六禽,郑云:
“羔、豚、犊、は、雉、雁也。
”司农及干“雁、鹑、雉、鸠、鸽、”。
本又作麋,亦作の,君伦反,獐也。
鹑,音纯。
,於谏反。
鸽,古合反。
は,音迷,鹿子。
孕,以证反,一音乘。
[疏]“庖人”至“名物”○释曰:
云“掌共六畜”者,马、牛、羊、豕、犬、鸡。
谓夏官校人、地官牛人、春官鸡人、秋官犬人、冬官豕人,总送六畜与此庖人。
六兽、六禽,即下兽人送之。
此庖人得此六畜、六兽、六禽,共与膳夫、内外饔,故云掌共六畜、六兽、六禽。
此禽兽等,皆有名号物色,故云“辨其名物”。
○注“六畜”至“私之”○释曰:
云“六畜,六牲也”者,谓虽此云六畜,即是膳夫六牲,一也。
所以彼言牲此言畜者,郑即解其不同之意。
始养之曰畜,将用之曰牲,膳夫共王之膳羞,即是将用之,故言牲。
云“《春秋传》曰”者,此是《左氏》僖公三十一年传辞,彼经云:
“四卜郊,不从,乃免牲。
”未卜日曰牛,卜得吉日乃号为牲。
僖公既卜得吉日,名牛作牲,乃更卜可郊以否,不从乃免牲,是其怠慢。
引之者,证将用曰牲。
郑司农云“六兽,麋鹿熊野豕免。
六禽,雁鹑雉鸠鸽”者,此先郑意取《尔雅》文“四足而毛谓之兽,两足而羽谓之禽”,故为此解。
玄谓兽人冬献狼,又《内则》为饣衍食有狼蜀膏,故云“当有狼而熊不属”。
此破司农有熊无狼。
云“六禽於禽献及六挚宜为羔豚犊は雉雁”者,下文禽献之内取羔、豚、犊、は,《大宗伯》六挚之内亦取羔及雉、雁,破司农六畜之内有鹑、、鸠、鸽,四者於经无所据。
司农雉雁即六挚雉雁同,故从之不破。
云“凡鸟兽未孕曰禽”,郑言此者,见《尔雅》“四足而毛曰兽,两足而羽曰禽”,是对文例,若散文则通。
其兽未孕时,虽曰四足,亦曰禽,是以名为禽献,其中亦有羔、豚、犊、は。
又云以禽作六挚,禽中亦有羔,是其未孕者也,谓若《尔雅》“飞曰雄雌,走曰牝牡”,亦是对文。
案《诗》云“雄狐绥绥”,走亦曰雄。
《尚书》云“牝鸡无晨”,飞亦曰牝,并是散文通义。
云“《司马职》曰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者,欲见虽曰四足而毛,未孕亦曰禽。
此并破司农禽中不得有四足之义。
凡其死生[B330][B161]之物,以共王之膳与其荐羞之物及后、世子之膳羞。
(凡,计数之。
荐亦进也。
备品物曰荐,致滋味乃为羞。
王言荐者,味以不亵为尊。
“鲜谓生肉,[B161]谓乾肉。
”○[B330],悉然反。
[B161],苦老反。
数,色柱反,下“校数”同。
亵,息列反。
[疏]“凡其”至“之义”○释曰:
云“凡其死生[B330][B161]之物”者,此四者,或死或生,新杀为鲜,乾者为[B161],并庖人以与膳夫、内外饔,以共王之膳。
云“与其荐羞之物”者,荐,进也,谓羞之所进,即备品物曰荐,亦进于王耳。
“及后、世子之膳羞”者,此共后、世子之羞,故不言荐而言膳,是致滋味者也。
○注“凡计”至“乾肉”○释曰:
云“凡计数之”者,上经云“治要”、“治凡”,并是计之称,此凡,亦是计数之名。
死生鲜[B161],须知其数,故言凡总计之。
云“备品物曰荐”者,以经羞言荐,对后、世子羞言膳,故云备品物曰荐,致滋味乃为羞。
以其不言荐,即是致滋味之羞。
若然,备品物者,谓王举则共醢六十瓮,以五齑、七醢、七菹、三实之。
醯人共齑菹醯六十瓮,是其备品物,及三牲之俎皆是也。
致滋味乃为羞百有二十品者,故郑云“羞出於牲及禽兽,以备滋味,谓之庶羞”。
故《公食》云“宰夫自东房荐豆六”,又云“士羞庶羞”。
云“王言荐者,味以不亵为尊”者,对后、世子不言荐,是其亵味者也。
共祭祀之好羞,(谓四时所为膳食,若荆州之差鱼,青州之蟹胥,虽非常物,进之孝也。
○好,呼报反。
差,侧雅反。
蟹,户买反。
胥,息徐反,刘音泰,《字林》先於反,蟹酱也。
[疏]“共祭祀之好羞”○释曰:
寻常所共者,并在内外饔。
今言好羞,则是非常之物,谓美鱼之属也。
○注“谓四时”至“孝也”○释曰:
云“四时所为膳食”者,谓四时之间非常美食。
云“若荆州之差鱼,青州之蟹胥”者,郑见当时有之,又见《礼记·
礼器》云:
“大飨其王事与?
三牲、鱼腊,四海九州之美味”,苟可荐者,莫不咸在;
且《禹贡》徐州贡珠暨鱼,荆州无鱼文,是文不备,是知好羞皆是鱼也。
共丧纪之庶羞,宾客之禽献。
(丧纪,丧事之祭,谓虞也。
禽献,献禽於宾客。
献,古文为兽。
杜子春云:
“当为献。
[疏]“共丧”至“禽兽”○释曰:
凡丧,未葬已前,无问朝夕奠及大奠,皆无荐羞之法。
今言共丧纪庶羞者,谓虞之祭乃有之。
云“宾客之禽献”者,谓若《掌客》上公乘禽日九十双,侯伯七十双,子男五十双之类是也。
○注“丧纪”至“为献”○释曰:
云“丧纪,丧事之祭,谓虞也”者,天子九虞後作卒哭祭,虞、卒哭在寝,明日於祖庙。
今直云虞不言卒哭者,举前後虞,则卒哭在其中,共庶羞可知。
云“献,古文为兽,杜子春云当为献”者,但宾客之禽,由主人献之,若直言宾客禽兽,於义无取也。
凡令禽献,以法授之,其出入亦如之。
(令,令兽人也。
禽兽不可久处,宾客至,将献之,庖人乃令兽人取之,必书所当献之数与之。
及其来致禽,亦以此书校数之。
至于献宾客,又以此书付使者,展而行之。
《掌客》:
乘禽於诸侯,各如其命之数。
《聘礼》:
乘禽於客,日如其饔饩之数。
士中日则二双。
○令,力呈反。
使,所吏反。
乘,绳证反,下同。
[疏]“凡令”至“如之”○释曰:
凡朝聘宾客至,并致馆与之。
宾客既在馆,此庖人乃书所共禽献之数,令於兽人,以数授之,故云“凡令禽献以法授之”也。
云“其出入亦如之”者,既以数授兽人,依数以禽入庖人,是入也。
庖人得此禽,还依数付使者送向馆,是出也。
“亦如之”者,亦依法授之,故云其出入亦如之。
若然,入先出後,不言入出而言出入者,便文也。
○注“今令”至“二双”○释曰:
知令兽人者,案《兽人》云:
“凡祭祀、丧纪、宾客,共其死兽、生兽。
”故知令兽人。
云“禽兽不可久处”以下,至“与之”以上,解经令禽以法授之。
云“及其来致禽,亦以此书校数之”解经入亦如之。
云“至于献宾客,又以此付使者,展而行之”,解经出亦如之。
言展而行之者,展,犹省视也。
行,去也。
谓将向客馆之时,省视禽牲,然後去。
云“《掌客》,乘禽於诸侯,各如其命之数”者,谓上公九命,日九十双之等。
又引《聘礼》“乘禽於客,日如其饔饩之数”者,言此臣礼,不依命数。
公侯伯之卿三命,子男之卿再命,皆以爵卿也。
饔饩五牢,日五双,故言日如其饔饩之数。
云“士,中日则二双”者,谓作介时,士爵一日则一双,禽献不以命数,中间也,故言间日则二双。
言此者,释经以法授之,法则数也。
凡用禽献,春行羔豚,膳膏香;
夏行居肃,膳膏臊;
秋行犊は,膳膏腥;
冬行鲜羽,膳膏膻。
(用禽献,谓煎和之以献王。
“膏香,牛脂也,以牛脂和之。
居,乾雉。
肃,乾鱼。
膏臊,豕膏也,以豕膏和之。
”杜子春云:
“膏臊,犬膏。
膏腥,豕膏也。
鲜,鱼也。
羽,雁也。
膏膻,羊脂也。
”玄谓膏腥,鸡膏也。
羔豚,物生而肥。
犊与は,物成而充。
居、肃,热而乾。
鱼、雁,水涸而性定。
此八物者,得四时之气尤盛,为人食之弗胜,是以用休废之脂膏煎和膳之。
牛属司徒,土也。
鸡属宗伯,木也。
犬属司寇,金也。
羊属司马,火也。
○膏香,《礼记》作芗,音同。
居,其居反。
肃,所留反。
臊,素刀反。
杜云:
“犬膏也。
”司农及干云:
“豕膏也。
”腥,音星,杜云:
“豕膏。
”郑、干云:
“鸡膏也。
”或作雉膏。
鲜羽,郑云:
“鲜,鱼也,羽,雁也。
”杜云:
“鲜羽,雁也。
”,书然反,羊脂也。
和,胡卧反,下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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