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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音杜,徐他古反。

菰,古吴反。

京,本又作凉,力羊反,徐力放反。

[B17N],於美反,徐於计反。

酏,以支反,刘书支反。

  [疏]注“进物”至“[B17N]酏”○释曰:

郑云“进物於尊者曰馈”者,据此文云“王之馈”,及《少牢》、《特牲》皆云馈食,是进物於尊者曰馈。

郑注《玉府》云“通行曰馈”者,彼对献是进物於尊,则馈是通行也。

云“此馈之盛者,王举之馔”者,下文云“王日一举,鼎十有二”,是王举之馔也。

云“六牲,马牛羊豕犬鸡”者,此依《尔雅·

释畜》,亦是将用之曰牲也。

云“羞出於牲及禽兽”者,释经“羞用百有二十品”,此羞庶羞,皆出於牲及禽兽。

案《公食大夫》,下大夫十六豆中,从乡熏尧已下,皆出於牲,不见有出禽兽者。

上大夫加以雉、免、鹑、β,此则出禽兽也。

以其有牲及禽兽,故云备滋味谓之庶羞也。

引《公食大夫礼》及《内则》二文,俱言十六豆,是下大夫礼。

《内则》云“雉、兔、鹑、β”四豆,添前十六则二十,是上大夫礼。

云“其物备数焉”者,此上下大夫礼,其物备有焉。

云“天子诸侯有其数”者,此经云百有二十者,是天子有其数。

《掌客》云“上公食四十,侯伯三十二,子男二十四”,是诸侯有其数也。

又云“而物未得尽闻”者,言未尽闻,则少有闻,所闻者,谓天子诸侯之数,皆从上大夫二十豆上加之,则二十豆闻之矣。

《内则》云“牛及爵、、蜩、范、芝而”已下三十一物,郑注云“皆人君燕食所加庶羞也”。

《周礼》天子羞用百有二十品,记者不能次录,亦是有其物未尽闻也。

云“珍谓淳熬”已下,皆《内则》文。

案《内则》:

“淳熬,煎醢加于陆稻上,沃之以膏,曰淳熬。

淳母,煎醢加于黍食上,沃之以膏,曰淳母。

母,模也。

炮,取豚若,之刳之,实枣於其腹中,编萑以苴之,涂之以堇涂,炮之。

涂皆乾,擘之,濯手以摩之,去其&

lt;

皮&

gt;

为稻粉,蚤溲之以为酏,以付豚,煎诸膏,膏必灭之。

钜镬汤,以小鼎芗脯於其中,使其汤母灭鼎,三日三夜毋绝火,而後调之以醯醢。

捣珍,取牛羊麋鹿之肉,必灰,每物与牛若一。

捶反侧之,去其饵,孰出之,去其&

,柔其肉。

渍,取牛羊肉,必新杀者,薄切之,必绝其理,湛诸美酒,期朝而食之,以醢若醯意。

为熬,捶之,去其&

,编萑,布牛肉焉,屑桂与姜,以洒诸上而盐之,乾而食之。

施羊亦如之。

肝,取狗肝一,之以其,濡灸之,举焦其,不蓼也”。

是为八珍。

彼有糁与饣衍,彼是羞豆之实,非珍,故不取。

云“酱谓醯醢也”者,酱是总名。

知酱中兼有醯醢者,经云百有二十瓮,《醢人》共醢六十瓮,《醯人》共醯物六十瓮,故郑注醯人兼引之。

其五齑、七醢等,就《醢人》具释。

郑司农云六,知有余黍稷粱麦菰者,据《食医》而知。

云“菰,胡也”者,南方见有菰米,一名胡,异方语。

云“六清,水浆醴京[B17N]酏”者,《浆人》文也。

  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皆有俎。

(杀牲盛馔曰举。

王日一举,以朝食也。

后与王同庖。

鼎十有二,牢鼎九,陪鼎三。

物谓牢鼎之实,亦九俎。

○朝,如字,下“奉朝”同。

陪,徐蒲来反。

  [疏]“王日”至“有俎”○释曰:

言王日一举者,谓一日一大牢。

云“鼎十有二”者,案《礼记·

郊特牲》“鼎俎奇而笾豆耦”者,谓正鼎九、陪鼎三,即是奇数。

总而言之即十二。

云“物皆有俎”者,俎据正鼎,而鼎各一俎。

○注“杀牲”至“九俎”○释曰:

“杀牲盛馔曰举”,知非举乐者,以其言鼎十有二,膳夫主饭食,故知举是杀牲盛馔。

云“王日一举以朝食也”者,一日食有三时,同食一举。

案《玉藻》云:

“皮弁以日视朝,遂以食,日中而。

”者,朝之馀,则遂以食之谓朝之食。

明知先朝食,次乃日中而。

云“后与王同庖”,案《玉藻》云“夫人与君同庖”,郑注云:

“不特杀。

”明后亦与王同庖可知。

云“鼎十有二,牢鼎九,陪鼎三”者,案《聘礼》“致饔饩”注云“饪一牢,鼎十有二”是也。

牢鼎九在西阶前。

牛、羊、豕、鱼、腊、肠胃同鼎、肤、鲜鱼、鲜腊。

云陪鼎三者,“当内廉。

乡、熏、尧,并陪牛、羊、豕鼎後”是也。

云“物谓牢鼎之实”者,言实,即牛羊豕之类也。

云“亦九俎”者,陪鼎三乡、熏、尧者,谓庶羞在於豆,唯牢鼎之物各在俎,故云亦九俎。

案赵商问:

“王日一举,鼎十有二,是为三牲备焉。

商案《玉藻》‘天子日食少牢,朔月太牢’。

礼数不同,请闻其说。

”郑答云:

“《礼记》,後人所集,据时而言,或以诸侯同天子,或以天子与诸侯等,礼数不同,难以据也。

《王制》之法,与礼违者多,当以经为正。

”若然,此《周礼》周公太平法,《玉藻》据衰世,或是异代,故与此不同。

  以乐侑食,膳夫授祭,品尝食,王乃食。

(侑犹劝也。

祭谓寸刂肺、脊也。

礼,饮食必祭,示有所先。

品者,每物皆尝之,道尊者也。

○授祭品,干云:

“祭五行六阴之神与民起居。

”寸刂,寸本反,刘音忖,沈寸没反,徐仓典反。

  [疏]“以乐”至“乃食”○释曰:

上言王日一举,此云以乐侑食,即是《王制》云“天子食,日举以乐”。

案《论语·

微子》云亚饭、三饣卞、四饭,郑云皆举食之乐。

彼诸侯礼,尚有举食之乐。

明天子日食有举食之乐可知。

案《大司乐》云:

“王大食皆令奏锺鼓。

”彼大食自是朔食。

日举之乐,大司乐或不令奏,故不言之矣,无妨日食自有举食之乐。

云“膳夫授祭”者,谓王将食,必祭先,膳夫授之。

云“品尝食”者,《玉藻》云“火孰者先君子”。

郑注云:

“备火齐不得也。

”故膳夫品物皆尝之,王乃食也。

○注“侑犹”至“者也”○释曰:

殷祭肝,周祭肺。

但祭肺有二种:

一者名为举肺,亦名离肺,此为食而有也。

二者名为祭肺,亦名寸刂肺,此为祭而有也。

但举肺离而不绝,祭肺则绝之。

今此膳夫授祭,为食而授,即举肺也。

郑云“祭谓寸刂肺脊也”者,以经直云祭,不言举,又不言离,直云祭,故郑云祭谓寸刂肺也。

以优至尊,故与祭祀同寸刂肺也。

若然,《乡饮酒》、《乡射》无连言脊,今兼言脊者,依《士虞》、《特牲》皆言授肺脊,故郑依之而言。

云“礼饮食必祭示有所先”者,凡祭,皆祭先造食者,《曲礼》云“ゾ之序,遍祭之”,今徒言祭肺者,略举其首者也。

  卒食,以乐彻于造。

(造,作也。

郑司农云:

“造谓食之故所居处也。

已食,彻置故处。

”)

  [疏]“卒食”至“于造”○释曰:

卒,终也。

天子食终彻器之时,作乐以彻之。

但天子祭祀,歌《雍》以彻,彻食器之时乐章未闻也。

○注“造作也”至“故处”○释曰:

後郑云“造,作也”,先郑云“彻置故处”,二郑义同,皆谓造食之处即厨是也。

案《内则》云:

“天子之阁,左达五,右达五。

”彼亦是置食处。

今此不彻於阁者,但阁内别置新馔。

案《文王世子》“末有原”,即此,亦不重进,故彻于造。

  王齐,日三举。

(郑司农云:

“齐必变食。

  [疏]“王齐日三举”○释曰:

齐,谓散齐、致齐。

齐必变食,故加牲体至三大牢。

案《玉藻》云,朔食,加日食一等,则於此朔食当两大牢。

不言之者,文不具。

齐时不乐,故不言以乐侑食也。

“齐必变食”,《论语》文。

  大丧则不举,大荒则不举,大札则不举,天地有则不举,邦有大故则不举。

(大荒,凶年。

大札,疫疠也。

天,日月晦食。

地,崩动也。

大故,寇戎之事。

“大故,刑杀也。

《春秋传》曰:

“司寇行戮,君为之不举。

”○札,侧八反,徐音截,杜注《左传》“大死曰札”。

,音灾。

疫,音役。

疠,音厉。

为,于伪反。

  [疏]“大丧”至“不举”○释曰:

臣子一,皆为王丧啜粥,故大丧不举也。

“大荒则不举”已下,皆为自贬损。

○注“大荒”至“不举”○释曰:

言“大荒凶年”者,则《曲礼》云“岁凶,年不登,君膳不祭肺”是也。

云“大札,疫疠也”者,即《春秋》“天昏札瘥,民有疫疠,为之不举,自贬也”。

云“天,日月晦食”者,月食在望,日食在晦朔。

今总云日月晦食者,案《春秋》唯书日食,故以是不言月之望食。

日食由月,故连言月也。

云“地载,崩动也”者,《左氏》书地震及梁山崩是也。

云“大故寇戎之事”者,据此经唯言大丧、大荒、大札、天地有灾,故知大故是寇戎。

先郑云“大故刑杀”,引之在下者,欲见大故中含有刑杀之事。

《春秋传》曰“司寇行刑”者,案庄公二十年,王子颓享五大夫,乐及遍舞。

又云王子颓歌舞不倦,是乐祸也。

夫司寇行戮,君为之不举。

不举者,谓不举乐;

此经数事不举,司农意亦谓不举乐,故引以为证。

但此《膳夫》云不举,在食科之中,不举即是不杀牲。

引司农义在下者,不举之中,含有不举乐。

  王燕食,则奉膳赞祭。

(燕食,谓日中与夕食。

奉膳,奉朝之馀膳。

所祭者牢肉。

  [疏]“王燕”至“赞祭”○释曰:

案上“王日一举”,郑云谓朝食,则此云燕食者,谓日中与夕,相接为三时。

云“奉膳”者,奉朝之馀膳。

云“赞祭”者,助王祭牢肉。

○注“燕食”至“牢肉”○释曰:

案《玉藻》,天子与诸侯相互为三时食,故燕食以为日中与夕。

云“奉膳奉朝之馀膳”者,则一牢分为三时,故奉朝之馀也。

云“所祭者牢肉”者,案《玉藻》,诸侯云“夕深衣,祭牢肉”,郑注云:

“天子言日中,诸侯言夕,天子言,诸侯言祭牢肉,互相挟。

”则天子诸侯朝皆祭肺,日中与夕皆祭牢肉,故言所祭者,牢肉也。

  凡王祭祀、宾客食,则彻王之胙俎。

(膳夫亲彻胙俎,胙俎最尊也。

其馀则其属彻之。

宾客食而王有胙俎。

王与宾客礼食,主人饮食之俎皆为胙俎,见於此矣。

○见,贤遍反,下文及注同。

  [疏]“凡王”至“胙俎”○释曰:

云“凡王祭祀”,谓祭宗庙。

有胙俎者,谓若《特牲》、《少牢》“主人受尸酢,户东西面,设主人俎於席前”。

王受尸酢,礼亦当然。

“宾客食”,谓王与宾客礼食於庙,宾在户牖之间,王在阼阶上,各有馔,皆设俎,故亦有胙俎。

此二者皆名胙俎,膳夫彻之,故云则彻王胙俎也。

○注“膳夫”至“此矣”○释曰:

云“膳夫亲彻胙俎,胙俎最尊也”者,以其胙者,酢也,王与尸宾相答酢,故遣膳夫亲彻。

云“其馀则其属彻之”者,以其经膳夫彻王之胙俎,明非王胙俎,则其属彻之可知。

膳夫是上士,则其属中士已下是也。

云“宾客食而王有胙俎,王与宾客礼食”者,以其宾客与祭祀同科,故知是礼食,非是凡平燕食。

案《公食大夫》,主君与聘大夫礼食,宾前有食,君前无食,退俟於厢。

今此天子与诸侯礼食,王前有食俎者,天子於诸侯,其礼异於诸侯与聘大夫,故王前有俎。

云“主人饮食之俎皆为胙俎,见於此矣”者,案《特牲》、《少牢》,主人之俎虽为胙俎,直是祭祀,不兼宾客;

此则祭祀、宾客俱有,故云主人饮食之俎皆为胙俎见於此。

饮据祭祀,食据宾客,故双言之也。

  凡王之稍事,设荐脯醢。

“稍事,谓非日中大举时而间食,谓之稍事,膳夫主设荐脯醢。

”玄谓稍事有小事而饮酒。

○间,刘古苋反,戚如字。

  [疏]“凡王”至“脯醢”○释曰:

案下炯溧饮酒,谓大事与臣饮酒,则此云王之稍事,是王小事而饮酒,故空设荐脯醢。

若大饮与食,则有牲体。

○注“郑司农”至“饮酒”○释曰:

先郑云“稍事谓非日中大举时而间食,谓之稍事,膳夫主设荐脯醢”者,先郑意,旦起,日中食牲牢,日中後空食脯醢。

後郑不从者,《玉藻》诸侯犹云“夕深衣,祭牢肉”,则天子夕食牢肉可知。

又脯醢者,是饮酒肴羞,非是食馔,若大夫已下燕食,有脯无会,设脯无嫌。

若王之日食,不得空荐脯醢,故以为小事饮酒。

  王燕饮酒,则为献主。

“主人当献宾,则膳夫代王为主,君不敌臣也。

《燕义》曰:

‘使宰夫为献主,臣莫敢与君亢礼。

’”)

  [疏]“王燕”至“献主”○释曰:

谓王与臣以礼燕饮,则膳夫为献主。

案《仪礼》使宰夫为主人,此天子使膳夫为献主,皆是饮食之官,代君酌臣。

○注“郑司”至“亢礼”○释曰:

言当献宾则膳夫代王为主,此约《燕礼》而知。

案《燕礼》,主人酌酒献宾,宾酢主人,主人酌酒献君,君酢主人,主人酬宾以後,为宾举旅。

又引《燕义》“臣莫敢与君亢礼”者,饮酒之礼,使大夫为宾,遣宰夫为主人,献酢相亢答。

若君为主人,则是臣与君相亢,故云臣莫敢亢礼。

  掌后及世子之膳羞。

(亦主其馔之数,不馈之耳。

  [疏]“掌后”至“膳羞”○释曰:

上云“王日一举”,注:

“后与王同庖”,不言世子,则世子与王别牲,亦膳夫所掌,故云掌后及世子之膳羞。

○注“亦主”至“之耳”○释曰:

案:

上文“凡王之馈食用六”已下言馈,则膳夫亲馈之,故云品尝食。

按《内饔》“共后及世子之膳羞”,则是后、世子内饔馈之,故郑云亦主其馔之数,不馈之耳。

  凡肉之颁赐皆掌之。

“,脯也。

  [疏]“凡肉”至“掌之”○释曰:

谓王以肉及脯颁赐群臣,则膳夫皆掌之。

○注“郑司”至“脯也”○释曰:

言“,脯也”者,谓加姜桂锻治者谓之,不加姜桂,以盐乾之者谓之脯。

则、脯异矣。

先郑云“,脯者”,散文言之,、脯通也。

  凡祭祀之致福者,受而膳之,(致福,谓诸臣祭祀,进其馀肉,归胙于王。

“膳夫受之,以给王膳。

  [疏]“凡祭”至“膳之”○释曰:

云“凡祭祀”者,言凡,则诸臣自祭家庙。

祭讫,致胙肉於王,谓之致福,膳夫受之,以为王膳,故云受而膳之。

○注“致福”至“王膳”○释曰:

云“致福者,谓诸臣祭祀,进其馀肉,归胙于王”者,案《礼记·

少仪》云:

“膳于君子曰膳。

”案《玉藻》:

“膳於君,荤、桃、。

”彼谓诸侯之臣礼,此王之臣,亦应云致膳,而云致福者,凡祭祀,主人受福,若与王受福然,故云致福。

知诸臣有致胙法者,案《春秋左氏》昭十六年,子产云“祭有受归”。

彼注云:

“受,谓君祭,以肉赐大夫。

归,谓大夫祭,归肉於公也。

”今彼虽据诸侯礼,王之臣致胙亦然,故云归胙於王也。

  以挚见者亦如之。

“以羔雁雉为挚见者,亦受以给王膳。

  [疏]“以挚”至“如之”○释曰:

谓卿大夫以下新任为臣者,卿执羔、大夫执雁、士执雉来见王,故云“以挚见者”。

言“亦如之”者,先郑云“亦受以给王膳”也。

  岁终则会,唯王及后、世子之膳不会。

(不会计多少,优尊者。

其颁赐诸臣则计之。

  [疏]“岁终”至“不会”○释曰:

此膳夫所掌,膳羞是其正,故世子亦不会。

至下《庖人》“王及后不会”,则世子会之。

彼禽献是其加,故会之。

○注“不会”至“计之”○释曰:

依《宰夫职》,会是岁计,故云“不会计多少”。

云“优尊者”,谓若计,则似限尊者有多少。

若不计,则任所用,故云不会是优尊者也。

云“其颁赐诸臣则计之”者,经云“王及后世子不会”,则上经“肉之颁赐”诸臣,则计之可知。

  庖人掌共六畜、六兽、六禽,辨其名物。

(六畜,六牲也。

始养之曰畜,将用之曰牲。

《春秋传》曰“卜日曰牲”。

“六兽,麋、鹿、熊、、野、豕、兔。

六禽,雁、鹑、、雉、鸠、鸽。

”玄谓兽人冬献狼,夏献麋。

又《内则》无熊,则六兽当有狼,而熊不属。

六禽於禽献及六挚宜为羔、豚、犊、は、雉、雁。

凡鸟兽未孕曰禽。

《司马职》曰“大兽公之,小禽私之”。

○畜,许又反,注同。

六兽,司农云:

“麋、鹿、熊、の、野豕、兔。

”郑云:

“有狼无熊。

”干注:

“の作{鹿章},熊作。

”六禽,郑云:

“羔、豚、犊、は、雉、雁也。

”司农及干“雁、鹑、雉、鸠、鸽、”。

本又作麋,亦作の,君伦反,獐也。

鹑,音纯。

,於谏反。

鸽,古合反。

は,音迷,鹿子。

孕,以证反,一音乘。

  [疏]“庖人”至“名物”○释曰:

云“掌共六畜”者,马、牛、羊、豕、犬、鸡。

谓夏官校人、地官牛人、春官鸡人、秋官犬人、冬官豕人,总送六畜与此庖人。

六兽、六禽,即下兽人送之。

此庖人得此六畜、六兽、六禽,共与膳夫、内外饔,故云掌共六畜、六兽、六禽。

此禽兽等,皆有名号物色,故云“辨其名物”。

○注“六畜”至“私之”○释曰:

云“六畜,六牲也”者,谓虽此云六畜,即是膳夫六牲,一也。

所以彼言牲此言畜者,郑即解其不同之意。

始养之曰畜,将用之曰牲,膳夫共王之膳羞,即是将用之,故言牲。

云“《春秋传》曰”者,此是《左氏》僖公三十一年传辞,彼经云:

“四卜郊,不从,乃免牲。

”未卜日曰牛,卜得吉日乃号为牲。

僖公既卜得吉日,名牛作牲,乃更卜可郊以否,不从乃免牲,是其怠慢。

引之者,证将用曰牲。

郑司农云“六兽,麋鹿熊野豕免。

六禽,雁鹑雉鸠鸽”者,此先郑意取《尔雅》文“四足而毛谓之兽,两足而羽谓之禽”,故为此解。

玄谓兽人冬献狼,又《内则》为饣衍食有狼蜀膏,故云“当有狼而熊不属”。

此破司农有熊无狼。

云“六禽於禽献及六挚宜为羔豚犊は雉雁”者,下文禽献之内取羔、豚、犊、は,《大宗伯》六挚之内亦取羔及雉、雁,破司农六畜之内有鹑、、鸠、鸽,四者於经无所据。

司农雉雁即六挚雉雁同,故从之不破。

云“凡鸟兽未孕曰禽”,郑言此者,见《尔雅》“四足而毛曰兽,两足而羽曰禽”,是对文例,若散文则通。

其兽未孕时,虽曰四足,亦曰禽,是以名为禽献,其中亦有羔、豚、犊、は。

又云以禽作六挚,禽中亦有羔,是其未孕者也,谓若《尔雅》“飞曰雄雌,走曰牝牡”,亦是对文。

案《诗》云“雄狐绥绥”,走亦曰雄。

《尚书》云“牝鸡无晨”,飞亦曰牝,并是散文通义。

云“《司马职》曰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者,欲见虽曰四足而毛,未孕亦曰禽。

此并破司农禽中不得有四足之义。

  凡其死生[B330][B161]之物,以共王之膳与其荐羞之物及后、世子之膳羞。

(凡,计数之。

荐亦进也。

备品物曰荐,致滋味乃为羞。

王言荐者,味以不亵为尊。

“鲜谓生肉,[B161]谓乾肉。

”○[B330],悉然反。

[B161],苦老反。

数,色柱反,下“校数”同。

亵,息列反。

  [疏]“凡其”至“之义”○释曰:

云“凡其死生[B330][B161]之物”者,此四者,或死或生,新杀为鲜,乾者为[B161],并庖人以与膳夫、内外饔,以共王之膳。

云“与其荐羞之物”者,荐,进也,谓羞之所进,即备品物曰荐,亦进于王耳。

“及后、世子之膳羞”者,此共后、世子之羞,故不言荐而言膳,是致滋味者也。

○注“凡计”至“乾肉”○释曰:

云“凡计数之”者,上经云“治要”、“治凡”,并是计之称,此凡,亦是计数之名。

死生鲜[B161],须知其数,故言凡总计之。

云“备品物曰荐”者,以经羞言荐,对后、世子羞言膳,故云备品物曰荐,致滋味乃为羞。

以其不言荐,即是致滋味之羞。

若然,备品物者,谓王举则共醢六十瓮,以五齑、七醢、七菹、三实之。

醯人共齑菹醯六十瓮,是其备品物,及三牲之俎皆是也。

致滋味乃为羞百有二十品者,故郑云“羞出於牲及禽兽,以备滋味,谓之庶羞”。

故《公食》云“宰夫自东房荐豆六”,又云“士羞庶羞”。

云“王言荐者,味以不亵为尊”者,对后、世子不言荐,是其亵味者也。

  共祭祀之好羞,(谓四时所为膳食,若荆州之差鱼,青州之蟹胥,虽非常物,进之孝也。

○好,呼报反。

差,侧雅反。

蟹,户买反。

胥,息徐反,刘音泰,《字林》先於反,蟹酱也。

  [疏]“共祭祀之好羞”○释曰:

寻常所共者,并在内外饔。

今言好羞,则是非常之物,谓美鱼之属也。

○注“谓四时”至“孝也”○释曰:

云“四时所为膳食”者,谓四时之间非常美食。

云“若荆州之差鱼,青州之蟹胥”者,郑见当时有之,又见《礼记·

礼器》云:

“大飨其王事与?

三牲、鱼腊,四海九州之美味”,苟可荐者,莫不咸在;

且《禹贡》徐州贡珠暨鱼,荆州无鱼文,是文不备,是知好羞皆是鱼也。

  共丧纪之庶羞,宾客之禽献。

(丧纪,丧事之祭,谓虞也。

禽献,献禽於宾客。

献,古文为兽。

杜子春云:

“当为献。

  [疏]“共丧”至“禽兽”○释曰:

凡丧,未葬已前,无问朝夕奠及大奠,皆无荐羞之法。

今言共丧纪庶羞者,谓虞之祭乃有之。

云“宾客之禽献”者,谓若《掌客》上公乘禽日九十双,侯伯七十双,子男五十双之类是也。

○注“丧纪”至“为献”○释曰:

云“丧纪,丧事之祭,谓虞也”者,天子九虞後作卒哭祭,虞、卒哭在寝,明日於祖庙。

今直云虞不言卒哭者,举前後虞,则卒哭在其中,共庶羞可知。

云“献,古文为兽,杜子春云当为献”者,但宾客之禽,由主人献之,若直言宾客禽兽,於义无取也。

  凡令禽献,以法授之,其出入亦如之。

(令,令兽人也。

禽兽不可久处,宾客至,将献之,庖人乃令兽人取之,必书所当献之数与之。

及其来致禽,亦以此书校数之。

至于献宾客,又以此书付使者,展而行之。

《掌客》:

乘禽於诸侯,各如其命之数。

《聘礼》:

乘禽於客,日如其饔饩之数。

士中日则二双。

○令,力呈反。

使,所吏反。

乘,绳证反,下同。

  [疏]“凡令”至“如之”○释曰:

凡朝聘宾客至,并致馆与之。

宾客既在馆,此庖人乃书所共禽献之数,令於兽人,以数授之,故云“凡令禽献以法授之”也。

云“其出入亦如之”者,既以数授兽人,依数以禽入庖人,是入也。

庖人得此禽,还依数付使者送向馆,是出也。

“亦如之”者,亦依法授之,故云其出入亦如之。

若然,入先出後,不言入出而言出入者,便文也。

○注“今令”至“二双”○释曰:

知令兽人者,案《兽人》云:

“凡祭祀、丧纪、宾客,共其死兽、生兽。

”故知令兽人。

云“禽兽不可久处”以下,至“与之”以上,解经令禽以法授之。

云“及其来致禽,亦以此书校数之”解经入亦如之。

云“至于献宾客,又以此付使者,展而行之”,解经出亦如之。

言展而行之者,展,犹省视也。

行,去也。

谓将向客馆之时,省视禽牲,然後去。

云“《掌客》,乘禽於诸侯,各如其命之数”者,谓上公九命,日九十双之等。

又引《聘礼》“乘禽於客,日如其饔饩之数”者,言此臣礼,不依命数。

公侯伯之卿三命,子男之卿再命,皆以爵卿也。

饔饩五牢,日五双,故言日如其饔饩之数。

云“士,中日则二双”者,谓作介时,士爵一日则一双,禽献不以命数,中间也,故言间日则二双。

言此者,释经以法授之,法则数也。

  凡用禽献,春行羔豚,膳膏香;

夏行居肃,膳膏臊;

秋行犊は,膳膏腥;

冬行鲜羽,膳膏膻。

(用禽献,谓煎和之以献王。

“膏香,牛脂也,以牛脂和之。

居,乾雉。

肃,乾鱼。

膏臊,豕膏也,以豕膏和之。

”杜子春云:

“膏臊,犬膏。

膏腥,豕膏也。

鲜,鱼也。

羽,雁也。

膏膻,羊脂也。

”玄谓膏腥,鸡膏也。

羔豚,物生而肥。

犊与は,物成而充。

居、肃,热而乾。

鱼、雁,水涸而性定。

此八物者,得四时之气尤盛,为人食之弗胜,是以用休废之脂膏煎和膳之。

牛属司徒,土也。

鸡属宗伯,木也。

犬属司寇,金也。

羊属司马,火也。

○膏香,《礼记》作芗,音同。

居,其居反。

肃,所留反。

臊,素刀反。

杜云:

“犬膏也。

”司农及干云:

“豕膏也。

”腥,音星,杜云:

“豕膏。

”郑、干云:

“鸡膏也。

”或作雉膏。

鲜羽,郑云:

“鲜,鱼也,羽,雁也。

”杜云:

“鲜羽,雁也。

”,书然反,羊脂也。

和,胡卧反,下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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