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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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学校行政工作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校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和决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在校长主持下,主要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人才、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研究提出拟由党委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或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坚持依法治校、校务公开的原则。
对与师生员工利害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的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和学校党委常委会的重要决定。
(二)审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通报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进展。
(三)讨论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委或党委常委会,以及需提交学校教代会决定或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与学校事业发展相关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决定学校重大行政规章制度的生效、修订或废止。
(二)审议、决定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与人事、学生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医院相关事务、校园与基本设施建设和管理、后勤保障和行政管理等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决定教职工人事调配方案及聘任、考核、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人事政策。
(四)审议、决定学校的学科、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的招生计划、课程体系设置和培养方案,处理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学生就业、学风师德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审议、决定教学、科研、学科等机构的内部设置与调整。
(六)审议、决定学校财务和国有资产方面的重要安排。
(七)审议、决定全校年度重点工作的变更。
(八)审议、决定学校公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
(九)研究讨论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审议、决定教职工和学生的重大奖惩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根据《中山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在提交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审议拟定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基本建设规划。
(二)审议拟定全校性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奖励。
(三)审议拟定与全体学生权益关系紧密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拟定学校重大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方案,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五)审议拟定附属单位、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或调整方案。
(六)审议拟定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与交流重大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七)审议拟定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八)党委常委会认为应先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上述需要审议的事项,授权学校设立的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或职能部门进行前置论证,由上述有关机构直接向党委常委会陈述相关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议事决策程序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的召开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校长委托一位常务副校长或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二)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三)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包括全体校领导、校长助理。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议题的分管校领导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应到会。
(四)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长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题的确定
(一)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领导或校长助理提出。
校内有关部门可提出议题,经分管校领导书面审查同意,并明确签署意见后报送校长办公会。
(二)议题应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必要时要经过民主程序论证。
分管校领导应就议题事先与校长充分沟通,没有经过充分沟通的议题不提交上会。
(三)拟提交会议的议题必须目的明确、内容具体、依据充分,并有详细的解决方案建议。
议题材料应至少于会前2天提交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呈报校长审定后,确定为正式议题。
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不提交临时动议的议题。
(四)拟提交议题中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事项,应根据《中山大学财经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提交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再根据其议事规则,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五)凡属于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通过相关会签行文能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凡属学校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不作为校长办公会议题,确有必要的,也应形成明确方案或意见后再提交。
(六)如遇突发性事件或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处理。
处理完毕后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的议事与决定
(一)校长办公会议事,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题一议。
(二)讨论议题时,先由分管校领导就议题作报告,必要时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作简要补充和接受询问,一般不由部门负责人作为主报告人。
分管校领导、校长助理对议题内容负有审查责任。
与会校领导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三)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按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概括,形成明确的结论,列入会议纪要。
(四)对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校领导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重要事项应逐项表决。
(五)会议讨论议题时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可由相关会议成员在会后对该议题作进一步协商研究、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后重新上会决定。
(六)对会议认为准备尚不充分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退回提交人(或提交部门)重新研究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实行回避制度。
涉及与会人员或与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有关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未主动回避的,由会议主持人要求其回避。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的讨论过程应予保密。
讨论结果适合公开的,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学校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需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第四章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三条会议决定的形成
(一)校长办公会议须有完整记录,使用专用的《校长办公会议记录本》。
记录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记录内容须确保真实、详尽,每个议题都要有明确的结论。
对于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需详细记录表决的赞成票、弃权票和反对票数。
(二)校长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拟写《校长办公会议纪要》。
相关议题的纪要内容应先分送提交议题的校领导或校长助理审阅,最后送校长审定签发。
纪要发放范围为校领导、校长助理、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长。
(三)校长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下发《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
发放范围为议题相关单位。
(四)校长办公室应每年定期将上一自然年的《校长办公会议记录本》、《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通知》等会议材料移交档案馆归档。
第十四条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会议形成的决定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由分管校领导下达相关部门,或由校长办公室下发《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作为相关部门的执行依据。
(二)对于会议决定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重大事项的重要进展应向校长报告。
(三)会议决定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指导协调,确保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
(四)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会议决定事项无法实施的,负责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报告。
须复议的,提请校长办公会复议。
复议规则如下:
1、要求复议应提交书面报告,写明复议理由,按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程序,作为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2、经正式复议的事项,按复议形成的新决定办理,并由校长办公室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
第十五条会议决定的督办
(一)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助理应督促相关部门贯彻执行会议决定。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具体督办工作。
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况采用口头跟踪督查与书面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规范督办程序与机制。
需书面督办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向负责单位送发《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督办表》,明确办理期限,并将执行情况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三)建立督办事项的信息报送制度。
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过程中,负责单位应适时向校长办公室告知执行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报送书面进展报告时,应同时抄送校长办公室。
需书面反馈《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督办表》的单位,应严格按期执行,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结,应对校长办公会作出解释或说明。
(四)校长办公室每半年清理一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汇总,向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并遵守会议纪律。
会议成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需向会议书面请假。
不能出席会议的会议成员,可就有关议题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主持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
会务工作人员由校长办公室派出,负责发送会议通知、收集会议议题、准备会议材料、记录会议内容、拟写及印发会议文件,并做好归档备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本规则经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实施,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13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