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铁科技212号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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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0+结构宽

接触网支柱

有砟轨道:

5600+结构宽

无砟轨道:

5500+结构宽

高架候车室、天桥柱、雨棚柱等

4590+结构宽

3

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

5000+结构宽

4300+结构宽

4

正线与其他线

进出枢纽或大型车站两端的加减速地段的线间距根据列车运行速度确定。

2.曲线地段

区间及站内线路的曲线地段的中心线间水平距离可不加宽。

第7条线路应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对铁路技术作业的专用通道和处所,须设置“非铁路作业人员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

第8条道路与铁路并行且等于或高于铁路的地段,应在靠近铁路一侧设置防护设施;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且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当桥梁、涵洞净高小于5.0m时,应设置限高防护架和车辆通过限高标志;

上跨铁路线的立交桥应安装防护网。

第二节 线路、桥梁及隧道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9条300km/h区段的最小曲线半径:

有砟轨道为5000m,特殊困难条件下为4500m;

无砟轨道为5000m,特殊困难条件下为4000m。

350km/h区段的最小曲线半径:

有砟轨道为7000m,特殊困难条件下为6000m;

无砟轨道为7000m,特殊困难条件下为5500m。

最大曲线半径为12000m。

第10条车站应设在直线上。

特殊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但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

第11条缓和曲线采用三次抛物线线形。

缓和曲线长度应保证曲线超高在缓和曲线范围内顺完。

超高顺坡率一般为1/(10Vmax),困难条件下为1/(9Vmax)。

第12条两相邻曲线间的夹直线和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最小长度,一般条件下不小于0.8V,困难条件下不小于0.6V。

第13条正线上缓和曲线与道岔间的直线段长度,一般条件下不小于0.6V,困难条件下不小于0.5V(350km/h区段为170m)。

第14条区间正线的最大坡度不大于20‰,特殊困难条件下不大于30‰;

动车组走行线最大坡度不大于35‰。

第15条最小坡段长度,300km/h区段一般不小于1200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900m;

350km/h区段一般不小于2000m,困难条件下不小于900m。

一般条件的最小坡段长度不宜连续采用,困难条件下的最小坡段长度不得连续采用。

第16条正线相邻坡段的坡度代数差大于或等于1‰时,应采用圆曲线形竖曲线连接。

最小竖曲线半径为25000m,最大竖曲线半径不应大于30000m。

最小竖曲线长度不得小于25m。

第17条竖曲线(变坡点)与缓和曲线、道岔、钢轨伸缩调节器均不得重叠设置,竖曲线与平面圆曲线不宜重叠设置。

第18条站坪宜设在平道上,且到发线有效长度范围内宜采用一个坡段。

路基

第19条有砟轨道路基两侧的路肩宽度,双线不应小于1.4m,单线不应小于1.5m。

第20条路基基床应由基床表层和基床底层构成。

基床表层厚度,无砟轨道为0.4m,有砟轨道为0.7m;

基床底层厚度2.3m。

基床表层应填筑级配碎石。

基床底层应采用A、B组填料或改良土,A、B组填料粒径级配应满足压实性能要求。

基床填料及压实标准应符合表2、表3的要求。

表2基床表层压实标准

压实系数K

地基系数K30(MPa/m)

动态变形模量Evd(MPa)

≥0.97

≥190

≥55

注:

无砟轨道可采用K30或Ev2,当采用Ev2时,其控制标准为Ev2≥120MPa且Ev2/Ev1≤2.3。

表3基床底层填料及压实标准

压实标准

化学改良土

砂类土及细砾土

碎石类及粗砾土

≥0.95

≥130

≥150

≥40

7d饱和无侧限抗压强度(kPa)

≥350

(≥550)

1.无砟轨道可采用K30或Ev2,当采用Ev2时,其控制标准为Ev2≥80MPa且Ev2/Ev1≤2.5。

2.括弧内数字为寒冷地区化学改良土考虑冻融循环作用所需强度值。

第21条无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应满足扣件调整能力和线路竖曲线圆顺的要求。

工后沉降不宜超过15mm;

沉降比较均匀并且调整轨面高程后的竖曲线半径不小于0.4Vmax2时,允许的工后沉降为30mm。

路基与桥梁、隧道或横向结构物交界处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5mm,不均匀沉降造成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0。

有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一般地段为50mm,桥台台尾过渡段为30mm,沉降速率为20mm/年。

第22条路基与桥台及路基与横向结构物、地层变化较大处和不同地基处理措施连接处应采取逐渐过渡的方法,以减少不均匀沉降,过渡段长度不小于20m。

第23条路基防排水工程应全面系统规划,防排水能力必须保证满足设计要求。

路基支挡加固防护应满足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安全稳定的要求,路基边坡宜采用绿色植物防护与工程防护相结合的防护措施,并兼顾美观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约土地等要求。

桥隧建筑物

第24条行洪桥涵孔径应能正常通过1/100频率的洪水。

对于特大桥及大、中桥,若观察洪水频率(包括调查洪水频率)小于1/100,但不小于1/300时,应能通过观察洪水频率的洪水。

对技术复杂、修复困难或重要的特大、大桥还应能安全通过1/300校核频率的洪水。

第25条桥梁墩台基础的沉降量,静定结构的工后沉降量不大于下列允许值:

有砟轨道墩台均匀沉降量为30mm,相邻墩台沉降量之差为15mm;

无砟轨道墩台均匀沉降量为20mm,相邻墩台沉降量之差为5mm。

第26条桥梁上部结构应采取防止落梁等抗震措施。

第27条涵洞顶至轨底的高度不宜小于1.5m。

第28条桥涵结构的承载能力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具有良好的动力性能。

第29条桥涵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根据需要设置检查设施。

桥面两侧或桥梁一侧地面设置维修作业通道。

桥长超过3km时,每隔3km(单侧6km)左右应在线路两侧交错设置1处可上下桥的救援疏散通道。

第30条隧道内轨顶面以上净空面积,双线隧道不应小于100m2,单线隧道不应小于70m2。

第31条隧道内应设置安全空间和贯通的救援通道。

安全空间应设在距线路中心线3.0m以外,单线隧道在救援通道一侧设置,多线隧道在双侧设置。

安全空间的高度不应小于2.2m,宽度不应小于0.8m。

救援通道设置在安全空间一侧,距线路中心不应小于2.3m。

救援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应小于2.2m。

第32条隧道内应考虑设置存放维修工具和其他业务部门需要的专用洞室。

长度大于500m的隧道,应在洞内设置余长电缆腔,并应与专用洞室结合设置。

余长电缆腔沿隧道两侧交错布置,每侧间距宜为500m。

长度500~1000m的隧道,可只在其中部设置一处。

第33条长度500m以上的隧道应设置作业照明设施,长度5km及以上的隧道还应设置应急照明。

第34条长隧道及特长隧道应结合辅助坑道情况设置紧急出口,紧急出口上方应设标示牌和应急照明设施。

紧急出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轨道

第35条正线及到发线轨道为一次铺设60kg/m钢轨跨区间无缝线路。

第36条验收线路时,正线轨道、道岔几何尺寸静态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表5、表6的标准。

表4有砟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允许偏差

高低、轨向

水平

扭曲

轨距

轨距变化率

幅值

2mm

2mm/5m

10mm/150m

±

1mm

1/1500

备注

弦长10m

基长30m

基长300m

基长3m

表5无砟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允许偏差

2mm/8a

10mm/240a

基长48a

基长480a

a为扣件节点间距,单位m。

表6道岔(直向)静态几何尺寸允许偏差

高低

轨向

扭曲(基长3m)

弦长

10m

第37条轨道结构应集中铺设。

正线应根据线路速度等级和线下工程条件选择轨道结构型式,宜采用无砟轨道。

有砟、无砟轨道结构之间应铺设过渡段,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无砟轨道结构的混凝土底座或支承层应从过渡点开始向有砟轨道延伸至少10m,同时应满足有砟轨道区段最小道床厚度的要求。

2.过渡段应设置60kg/m的辅助轨及配套扣件,辅助轨长度25m(其中无砟轨道内约5m)。

辅助轨的设置不应影响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

3.过渡段范围的轨道刚度应分级过渡。

第38条正线无砟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板式、双块式等无砟轨道结构,根据运营需要和环境要求,可采用减振措施。

2.曲线超高应根据相应区段不同列车的运行速度设置,满足允许过、欠超高的要求。

3.应设置性能良好的防排水系统。

第39条正线有砟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长度为2.6m的Ⅲ型混凝土轨枕,每公里铺设1667根。

道岔地段铺设混凝土岔枕。

2.采用与轨枕配套的弹条扣件,橡胶垫板静刚度为60±

10kN/mm。

3.道床:

(1)应采用特级碎石道砟,上道前必须进行清洗。

(2)正线单线道床顶面宽度3.6m,道床厚度350mm,道床边坡1:

1.75。

双线道床顶面宽度应分别按单线计算。

(3)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承轨面不得小于40mm,且不应高于轨枕中部顶面。

(4)桥上的道床标准与路基地段相同。

砟肩至防护墙或边墙之间以道砟填平。

第40条道岔区无砟轨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轨枕埋入式无砟轨道由道岔钢轨件、扣件、混凝土道床板(含桁架式预应力混凝土岔枕)及底座等部分组成。

板式无砟轨道由道岔钢轨件、扣件、道岔板及底座等部分组成。

2.道床板表面应设横向排水坡。

3.道岔区范围内的轨道刚度应均匀,并与区间轨道刚度相匹配。

4.岔区无砟轨道与区间无砟轨道结构应根据轨道结构形式、扣件刚度和运营条件等,设置一定长度的过渡段。

第41条正线道岔号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道岔的直向通过速度不应小于路段设计行车速度。

2.两正线间的渡线及正线与到发线连接应采用18号道岔。

3.改扩建大型客运站,特殊困难条件下可采用12号道岔。

4.正线与联络线连接应按联络线设计行车速度,宜选用大号码道岔。

第42条相邻道岔间插入钢轨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正线上道岔对向设置,当有列车同时通过两侧线时,应插入长度不小于50m的钢轨;

当受站坪长度限制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33m的钢轨。

当无列车同时通过两侧线时或道岔顺向布置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25m的钢轨。

到发线上道岔顺向布置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12.5m的钢轨;

对向布置时,可插入长度不小于25m的钢轨。

上述插入短轨长度尚应满足无缝线路应力检算要求。

线路标志及精测网

第43条线路标志包括公里标、半公里标、曲线标、桥梁标、隧道标、涵渠标、坡度标及设备管理单位的界标等。

线路标志应设置在最近的接触网支柱上,实际位置应在钢轨轨腰或无砟轨道底座上标注。

公里标、半公里标的标志牌底边距轨面距离为3.0m,曲线标、坡度标、桥梁标的标志牌底边距轨面距离为0.5m。

桥梁地段的曲线标、坡度标、桥梁标可设置在线路一侧的防护墙上,标志牌顶边距防护墙顶面距离为0.1m。

隧道地段的标志应设在边墙上,高度距轨面距离为3.0m。

车站无接触网支柱地段,线路标志的相关内容应标注在站台侧面。

第44条应建立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运营维护“三网合一”的精密测量控制网。

勘测设计阶段应建立基础平面控制网(CPⅠ)、线路控制网(CPⅡ),线下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建立轨道控制网(CPⅢ)。

各级控制网的桩点标志和埋设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节 信号、通信

一般要求

第45条信号系统主要包括计算机联锁系统、CTCS-3级列控系统、调度集中系统和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等。

第46条车站、线路所、动车段(所)应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和调度集中设备。

计算机联锁系统具备与调度集中(CTC)或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无线闭塞中心(RBC)、列控中心(TCC)、信号集中监测等设备的接口能力。

第47条信号系统安全信息传输应采用不同物理径路的冗余配置专用通道。

第48条站内最小轨道电路区段长度应满足动车组按该区段线路允许速度运行时列控车载设备可靠工作的条件。

第49条闭塞设备正方向具备自动闭塞、反方向具备自动站间闭塞的行车功能。

当车站出站信号机点灯并显示进行信号时,须保证站间区间空闲。

第50条闭塞分区的划分应满足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按照目标距离模式控车和按四显示自动闭塞行车的要求。

第51条在CTCS-3级区段设置进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进站预告标;

正线、到发线不宜设置调车信号机,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相衔接时,根据需要设置调车信号机;

区间不设通过信号机,在闭塞分区分界处设置区间信号标志牌。

如图1所示。

图1

第52条计算机联锁设置“点灯”按钮和“灭灯”按钮,与对应的进站、进路或出站信号机列车按钮结合操作,实现对进站信号机或出站信号机的点灯和关灯控制。

第53条列车越过点亮允许信号的进站信号机或出站信号机后,进站、进路或出站信号机点亮红灯,其防护的进路解锁后灯光自动熄灭。

第54条按相关规定设置道岔融雪装置。

第55条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包括主机、站机、各级终端及数据传输设备,应全程联网,实现远程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

第56条调度所、车站、线路所、动车段(所)应采用CTC系统实现列车调度指挥自动化。

CTC具备与无线闭塞中心、GSM-R接口服务器、临时限速服务器、相邻调度区段的CTC/TDCS、计算机联锁、列控中心及运营调度和客服系统的接口能力。

第57条通信系统应为客运专线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提供稳定、可靠、畅通的通信手段,提供语音、数据和图像等综合业务,满足高速、宽带通信业务的需要。

第58条通信系统应根据客运专线运输和信息化的需求设置,在物理层、链路层、网络层提供综合业务的接入、交换和传输服务。

第59条通信系统应符合铁路通信网统一规划,与既有网络连通,合理利用既有资源。

调度集中

第60条CTC系统具备列车进路及调车进路的控制、列车运行监视、车次号追踪、列车运行计划调整和列控限速设置等功能。

第61条CTC系统具备分散自律控制和非常站控两种模式。

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可提供自动和人工两种控制与操作方式。

非常站控模式是当CTC设备故障、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或行车设备施工、维修需要时,转换为车站控制的模式。

第62条在调度终端、车站控制终端上设置CTC系统控制模式状态表示灯:

1.红灯亮:

表示非常站控模式;

2.绿灯亮:

表示分散自律控制模式;

3.黄灯亮:

表示允许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

第63条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可无条件转向非常站控模式,并向列车调度员进行提示报警;

非常站控模式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应符合以下条件:

1.CTC设备正常;

2.非常站控模式下没有正在执行的按钮操作。

第64条CTC/TDCS与无线通信系统结合,实现行车凭证、调度命令、接车进路预告信息、调车作业通知单等向司机的书面可靠传送,并能通过无线通信系统获取车次号校核、调车请求及签收回执等信息。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

第65条CTCS-3级列控系统是基于GSM-R无线通信实现车地信息双向传输,无线闭塞中心生成行车许可,轨道电路实现列车占用检查,应答器实现列车定位,并具备CTCS-2级功能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由列控车载设备和地面设备组成。

第66条列控车载设备由车载安全计算机、GSM-R无线通信单元、轨道电路信息读取器、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列车接口单元、记录单元、人机界面、速度传感器、轨道电路信息接收天线、应答器信息接收天线、GSM-R天线等部件组成。

列控地面设备由无线闭塞中心、临时限速服务器、ZPW-2000(UM)系列轨道电路、列控中心和应答器、GSM-R接口设备等组成。

第67条无线闭塞中心硬件采用冗余安全结构,包括无线闭塞单元、操作和维护终端、记录单元、综合业务数字网服务器和交换机等设备组成。

无线闭塞中心具备与计算机联锁、CTC、临时限速服务器、信号集中监测系统、GSM-R网络及相邻无线闭塞中心等的接口能力。

第68条无线闭塞中心应满足所管辖范围内控制列车数量的要求,列车在各无线闭塞中心管辖区之间的切换自动实现。

第69条CTCS-3级线路的车站及区间中继站应设置列控中心,线路所、动车段(所)根据需要设置列控中心。

列控中心具备与计算机联锁、临时限速服务器、轨道电路、CTC/TDCS车站设备、信号集中监测及相邻列控中心的接口能力。

第70条临时限速服务器集中管理客运专线的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具备全线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的存储、校验、撤销、拆分、设置、取消及列控限速设置时机的辅助提示功能。

临时限速服务器接收CTC下达的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并在校验、拆分后向相关的无线闭塞中心、列控中心传递限速信息。

临时限速服务器具备与无线闭塞中心、列控中心、CTC和相邻临时限速服务器的接口能力。

第71条无线闭塞中心、列控中心从TDCS/CTC/临时限速服务器获得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并反馈限速设置情况。

第72条无线闭塞中心、列控中心根据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线路数据、轨道电路及进路状态等产生控车信息,列控中心通过轨道电路及有源应答器传送给列控车载设备,无线闭塞中心通过GSM-R网络传送给列控车载设备。

第73条在进站信号机(含反方向进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出站信号机、上下行线路靠近区间中继站的位置、闭塞分区入口处和区间与站内的适当地点设置点式应答器。

必要时设置特定用途的应答器。

应答器组设置、报文定义及组间距离等均应满足列控车载设备控车要求。

点式应答器提供线路数据、车站进路、临时限速、过分相、定位、级间转换、公里标及车站名、无线闭塞中心切换等信息。

第74条仅开行动车组的线路,“UUS码”要求列车限速运行(默认道岔侧向允许速度80km/h),表示运行前方已建立经18号及以上道岔侧向位置的接车或发车进路。

第75条经道岔侧向的接车进路上有低于80km/h的临时限速时,进路建立后,进站或进路信号机的接近区段发送UU码,在点灯状态下显示两个黄色灯光。

经道岔侧向的发车进路上有低于80km/h的临时限速时,进路建立后,出发信号机的接近区段发送UU码。

第76条在CTCS-3级区段与CTCS-2级区段转换边界一定距离前设置GSM-R连接、无线闭塞中心连接、转换预告、转换执行、转换取消应答器组,以实现CTCS-3级与CTCS-2级的级间转换。

在级间转换应答器组对应的线路左侧设级间转换标志。

该标志采用涂有白底色、黑框、写有黑“C3”或“C2”标记的反光菱形板及黑白相间的立柱。

如图2(a)、图2(b)所示。

图2(a)图2(b)

在上下行线路靠近区间中继站控制的第一个有源应答器位置处设置中继站标志牌。

该标志采用白底色、写有黑“xx号中继站”标记的反光长方形板,装设于邻近的接触网支柱上。

如图3所示。

图3

第77条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采用设备制动优先模式。

第78条车地无线通信中断超时,且列车速度降低到CTCS-2级列控系统允许速度范围时,司机按压专用按钮后,列控车载设备由CTCS-3级转为CTCS-2级工作,至前方站离去区段司机按压专用按钮后转入CTCS-3级工作。

第79条列控车载设备CTCS-3级的控车模式有完全监控、引导、目视行车、调车、隔离、待机等模式;

CTCS-2级为后备控车模式,有完全监控、部分监控、目视行车、调车、隔离、待机和机车信号等模式。

第80条动车组在CTCS-3级区段按列控系统后备模式(CTCS-2级)行车时,最高运行速度300km/h。

第81条完全监控模式是列车的正常运行模式。

列车按高于允许速度2km/h报警、5km/h常用制动、10km/h紧急制动(250km/h以下)或15km/h紧急制动(250km/h及以上)设置。

列控车载设备根据控车数据自动生成目标距离模式曲线,司机依据人机界面显示的列车运行速度、允许速度、目标速度和目标距离等信息控制列车运行。

第82条引导模式是在进站或出站建立引导进路后,列控车载设备按照最高限速40km/h控车模式。

CTCS-3级控车时,引导模式下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动态速度曲线和目标距离。

第83条目视行车模式是司机控车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40km/h。

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或位置不确定时,在停车状态下司机按压专用按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目视行车模式。

第84条调车模式是动车组进行调车作业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40km/h。

司机按压专用按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调车模式。

只有在列车停车时,司机才可以选择进入或退出调车模式。

CTCS-3级控车时,只能在车站内转入调车模式。

第85条隔离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制动功能停用的模式。

列车停车后,根据调度命令,司机操作隔离手柄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

第86条待机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上电后的默认模式。

列控车载设备自检和外部设备测试后,自动处于待机模式。

在待机模式下,列控车载设备正常接收轨道电路及应答器信息,同时输出制动,司机不得移动列车。

第87条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六种模式之间的转换见表7。

表7列控车载设备六种模式之间的转换

 

转换模式

当前模式

完全监控模式

引导模式

目视行车模式

调车模式

隔离模式

待机模式

人工

人工/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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