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2814章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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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814章答案

民法学2(8-14章)答案

《民法学》2第二、三编

(第八章至第十四章)练习题

第八章:

继承权的概述(第三十章)

一、判断题:

√×

1.狭义上的继承,财产的继承和身份的继承。

(错)

2.原始社会的母系氏族时期就已经存在继承制度。

(错)

3.我国1990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

(错)

4.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又称继承期待权。

(对)

5.继承权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的更替而产生的财产权。

(对)

6.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有继承权。

(错)

7.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不论是何种动机和手段,也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当然丧失继承权。

(对)

8.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经被继承人生前宽恕仍然有继承权。

(错)

9.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享有的权利。

(对)

10、《继承法》第8条中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5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错)

二、简述题:

简述继承权的特征

1.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2.继承权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

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4.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三、案例分析题:

丧偶妇女李某之子张某,直到三十岁才结婚。

婚后不久,张某因意外事故死亡。

此时儿媳杜某已有身孕。

在分割张某的遗产时,杜某提出要为尚未出世的胎儿留出一定的遗产份额,李某对此表示赞同。

杜某在为胎儿争取留下一份遗产后,却又私下悄悄地将胎儿做了人工流产,以便再婚。

李某对此非常气愤。

她提出要求重新分割为胎儿保留的那份遗产。

杜某则拒不同意重新分割这部分遗产。

请问:

为胎儿保留的这份遗产是否应当重新分配?

分析意见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

“遗产继承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继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按此规定,分割遗产时,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怀有身孕,就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如果胎儿在脱离母体时即已处于死亡状态的,原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行分割。

本案这个胎儿因被人工流产而未能成活,没有取得继承权主体资格,不能继承为其所保留的份额。

杜某无权单独继承该份财产。

该份财产应当由杜某和李某再行分割继承。

第九章:

法定继承(第三十一章)

一、单项选择题。

  1.甲除了三个儿子乙、丙、丁和一个孙女戊(系乙之女)之外再无其他亲人。

甲订立遗嘱,决定其现在居住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

但乙不幸先于甲去世。

请问甲去世后,房屋由谁继承(D )

  A.根据转继承,由戊一人继承  B.根据代位继承,由戊一人继承

  C.由丙、丁继承  D.由丙、丁、戊继承

2.甲曾立遗嘱,将其遗产的一半由其儿子小甲继承,两年后甲死亡,甲的其他继承人对遗产分割存有异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小甲只能依遗嘱继承甲的遗产的一半

  B.小甲不仅可以依遗嘱继承甲的遗产的一半,

  还可以依据法定继承分得另一半遗产的一部分

  C.小甲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D.由于遗嘱生效时间已超过两年,小甲依遗嘱而取得遗产的权利已经消灭

  3.甲老年丧妻,有子乙、丙,丙娶鳏夫丁的女儿戊为妻,生育一子己。

在一次失火事件中,甲、丙、戊均死亡,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也没有留下遗嘱。

甲留下个人合法财产10万元,丙、戊留下共同合法财产19万元,下列关于继承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

  A.乙继承5万元,丁继承6万元,己继承18万元

  B.应推定甲先死亡  C.丙、戊相互不发生继承

  D.应推定甲、丙戊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

  4.下列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

  A.转继承中,实际上遗产发生两次继承,转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享有继承权

  B.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C.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

  D.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育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

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

甲于2005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

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ACD )

A.乙 B.丙 C.丁 D.戊

  2.甲、乙二人再婚,甲和前妻有一子丙、10岁,乙和前夫有一子丁、5岁,婚后甲、乙共同抚养丙丁,后丙丁长大成人各自成家,若丁死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 )

  A.甲、乙均可以作为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B.只有乙才可以作为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C.丙可以作为丁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D.丙不可以作为丁的继承人

  3.以下情形适用法定继承的是(ABCD)

   A.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  B.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C.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D.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部分的遗产

  4.田某死后留下SKI司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

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

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

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ABD )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

被继承人王甲生前写过许多专著,其中《遗传学》在他去世前已交付给出版社,但还未被出版及支付稿酬。

1999年12月他去世后,其子王男和女儿王女对现有遗产进行了分割。

2000年2月王男因病去逝,留下妻子刘某和两个儿女王丙、王丁。

2000年10月,王甲的遗著《遗传学》被公开出版,出版社寄来了稿费30000元。

王女收到稿费后全部归为己有。

对此王男之妻刘某及其两个儿女王丙、王丁有异议。

他们主张,他们三人应当一起与王女共同继承,四个共同继承人应按人头平分遗产,但又不知法律是否允许。

于是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

请问:

假如你是一位律师,你认为该怎样解答?

分析意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52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在本案中,30000元稿费虽系在王男去世后才收到王甲的遗产。

但实际上,自王甲死亡之时起,王男与王女就已继承了其父王甲的全部遗产所有权,其中的稿费,只因尚未实际取得故未能分割而已。

在王男死后,他应得而实际尚未取得的遗产稿费,作为他的遗产,依法转归他的法定继承人其妻子刘某和儿女来继承。

因此,王甲的遗产稿费30000元,原则上应当依法作如下分配:

即首先由其子王男和女儿王女共同继承各15000元。

然后,再把王男的继承份额15000元,实行转继承,由其妻刘某及其两个儿女王丙、王丁三人平分各5000元。

案例2:

张芳与李强结婚后,生有两子李甲和李乙。

后来李强因病去世,张芳一人把李甲、李乙抚养成年。

1973年李甲与王丽结婚,婚后生有双胞胎李国民和李国庆;1975年李乙与林倪结婚后,生子李国荣。

李甲、李乙婚后均和张芳分开另过。

此时张芳身体健康,个人生活寂寞,想收养一子共同生活,但因养子天赐才满8岁,与张芳以母子相称年龄相差过大,遂称天赐,为其养孙子。

1991年,李甲因车祸身亡。

由于遭遇老年丧子之痛,张芳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需要人照顾,于是王丽主动前去张芳家与之共同生活,精心照顾公婆的饮食起居、请医服药。

2001年1月3日张芳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

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留有3万元存折一张。

请问:

本案中有哪些人有权继承张芳的遗产及其有关的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意见

(1)天赐有权以养子女的身份继承张芳的遗产。

天赐可以作为张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

(2)李国民、李国庆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其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3)王丽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是公婆第一顺序继承人。

(4)李乙有权继承张芳的遗产。

因为,李乙是张芳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依法有权继承母亲张芳的遗产。

 

第十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二章)

一、判断题

1.遗嘱继承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又称作指定继承。

(对)

2.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与继承人间的双方的法律行为。

(错)

3.遗嘱继承须依据于遗嘱与立遗嘱人死亡的两个事实。

(错)

4.遗嘱共有四种形式,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的遗嘱为准。

(错)

5.见证人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

(错)

6.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对)

7.被继承人生前将遗嘱中的涉及的财产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

(对)

8.变更遗嘱,可以由代理遗嘱人进行遗嘱变更。

(错)

二、论述题

论述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的效力虽高于法定继承,但又无法对抗遗赠扶养协议。

因此,即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但如果所立遗嘱与其生前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只能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2.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被继承人生前未定遗嘱,就谈不上遗嘱继承;虽然立下遗嘱,促经证明该遗嘱是无效的,也不能被执行。

所以,只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才能发生遗嘱继承。

  

3.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部必须具有继承资格。

继承人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或遗嘱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就不能再参与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已在遗嘱中指定的由该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当依法定继承重新分配。

  

4.遗嘱继承人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

而对于已死于被继承人之先的遗嘱继承人.因死亡就已丧失了继承资格,遗嘱发生效力又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所以该继承人也就无法继承由遗嘱指定的遗产。

遗嘱中指定由其继承的这份遗产,也只能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

索某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

但儿子、儿媳要求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让他们分了出去。

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

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突然生病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全由邻居肖某照顾。

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

自己死亡,将其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

索某去世后,学校遗嘱处理遗产时,索的儿子却说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

这起遗产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

分析意见

我国财产继承制度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依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则必须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索某的儿子和女儿都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如果索某没立遗嘱,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女儿和儿子分割财产。

但由于索某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了有效的遗嘱,故必须按遗嘱来处理其遗产,即15000元遗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000元遗赠给肖某;6000元留给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女儿;索某的儿子没有继承份额。

索某儿子起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2

叶某某是某村的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大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

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因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2005年写下了一份遗嘱,自己的3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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