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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股权变更须知………………………………()

(三级以上资质变更应先传省网后再报纸质。

除变更法人名称外)

㈣新办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办资质核准资料清单…………()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类

1、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备须知………………………()

2、商品房销售备案…………………………………()

三、“两书”规范文本

1、十堰市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推荐范本……()

2、十堰市新建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推荐范本……()

四、房地产综合开发主要法律制度

㈠商品房预、销售制度………………………………()

㈡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项目备案制度)…()

㈢商品住宅“两书”制度…………………………()

㈣商品房保修责任制度……………………………()

㈤商品房合同备案与资金监管制度………………()

㈥商品房的交付制度………………………………()

五、房地产违法违规负面清单

㈠诚信类纳入资质管理………………………()

㈡违法类记入不良记录………………………()

六、房地产市场十大有违诚信行为解析

1、一级资质核定(延续)

序号

申报材料

标准

1

资质申请表(三份)

2

申请报告

3

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4

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带原件核验)

5000万

5

公司章程(原件)

6

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

法人、总经理任职文件、身份证

8

工程技术、财务、经营、统计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

相应专业中级

9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劳动合同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4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20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4人。

10

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业绩卷

12

房地产开发项目业绩

1、已竣工项目;

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文件;

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立项批文

1、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m2以上;

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2、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m2以上,或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注意项目竣工时间

★按项目归类整理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竣工验收备案证

两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2、在建项目

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

13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复印件要求:

1、由政府部门合法的许可、备案材料,应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或业务用章;

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

由社会机构出具的材料,加盖机构公章;

企业内部的文件资料,加盖企业公章。

2、地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对相关存档资料核验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该机构公章或查档业务专用章。

一级资质延续:

参照一级资质申报的要求提交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报建设部申请延续。

在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建设不再受理延续申请,并依据《行政许可证》第71条的规定办理一级资质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装订要求:

1、资料装订分别为综合卷和业绩卷两卷。

(综合卷中的“资质申请表”与资质证书正副原件单独装袋不装订)2、申报资料按申报清单相应的次序装订成册并制作前后扉页和目录。

3、受理申请的单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二级资质核定(延续)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000万

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2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10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3人。

1、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m2以上(10万竣工+5万预售);

2、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m2以上,或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项目进度说明

(关于完善房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

1、由政府部门合法的许可、备案材料,应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或业务用章;

(综合卷中的“资质申请表”单独装订,不与案卷装订在一起)2、申报资料按申报清单相应的次序装订成册并制作前后扉页和目录。

3、申请单位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三级资质核定(延续)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1000万

办公场所证明(新申报企业提交)

工程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

财务、统计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

会计中级职称、统计初级职称

11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1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5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2人。

1、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m2以上(3万竣工+2万预售);

2、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按项目归类整理

★注意项目竣工时间

★按项目归类整理

14

4、四级资质核定(延续)

资质申请表(两份、县属开发企业三份)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城区1000万以上、县500万以上

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

法人、总经理任职文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工程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核原件)

财务、统计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核原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核原件)、经鉴证的劳动合同(原件)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不少5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1、已竣工项目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5、暂定资质延续申报要求

暂定资质证书到期的,需在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资质延续,申请延续需具备有开发业绩方能延期,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限期不得延长。

(暂定资质延期办理最多只能延期2年)市(县、区)属企业延期的,由市(县、区)房管局初审后,送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我局窗口统一受理审核、发证。

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表(一式两份,县属企业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完成开发项目报备。

3、提供开发项目报备核验资料与开发企业项目情况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度监督检查须知

一、房地产开发年度监督检查每年三月份启动,八月底完成年度监督检查和网上公告。

二、年检范围

四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均应参加年度资质监督检查,暂定资质企业不参加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延续或核定四级资质。

三、年度监督检查申报材料

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按网上或QQ群下载,直接填写打印);

㈡上年度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报告;

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副本原件;

㈣《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带原件核验);

㈤上一年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㈥上一年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㈦按项目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完成项目报备后):

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

(以上申报材料,提供原件审查,交复印件留存。

申报材料16开规格,编篡目录,按序装订成册)

(三)资质变更

三级以上资质变更应先传省网后再报纸质。

除变更法人名称外。

一、注册资本变更资料清单

1、变更申请

2、变更申请表

3、股东会决议(原件)

4、公司章程(原件)

5、验资报告(原件)

6、营业执照

7、公司变更通知书

8、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装订要求:

以上申报材料除注明外,其他提供原件审查,交复印件留存。

申报材料16开规格,制作前后扉页并编篡目录,按序装订成册)

二、企业地址变更资料清单

2、资质变更申请表

3、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

4、公司变更通知书

5、通讯方式(办公电话及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

6、资质证书正、副本

7、报纸公告(剪下公告内容及报头粘贴到申请后)

8、股东会决议

三、企业名称变更资料清单

1、变更申请(说明企业的性质、投资的主体是否发生变化)

3、变更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三资企业需外经委批文)

4、企业章程

5、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变更通知书

7、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报纸公告(剪下公告内容及报头粘贴到申请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资料清单

1、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

3、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4、如有股权转让则出具股权转让协议

5、企业章程

6、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9、报纸公告(剪切下公告内容及报头粘贴到申请后)

10、股东会决议

五、企业股权变更须知

企业股权发生了变化请报送股权变更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备案调整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存档。

(此件为即收即办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办资质核准资料清单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及法人委托书面通知;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设立公司的批文或协议书(原件);

4、经董事会(主管部门)推选(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由企业任命的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原件);

5、企业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原件);

6、验资报告(城区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县(市)500万以上)(原件)

7、经开发办核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和聘用劳动合同;

要求建筑、结构、财务、经营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不少于2人。

工程技术、经营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8、经开发办验核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9、三资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提供上述1-9项文件,还须提供以下两项文件:

①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10、现场勘察、核实办公地点、电脑设备的配备;

(以上申报材料除注明外,提供原件审查,交复印件留存。

申报材料16开规格,编篡目录,按序装订成册)。

1、开发项目报备须知

城区开发企业在取得开发证书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有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等)需在取得证书后的十五日内到市房管局开发办进行项目网上备案及相关证书的核验,在进行项目报备时还需同时完成“开发项目手册”填报与核验,该手册一式两份,企业填写完成后报送至开发办办理核验手续。

该手册核验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的核验后一份留开发办存档,一份留开发企业档案留存,此证为开发企业年检、升级、延期的必检证书。

如开发企业在进行证书核验过程中,发生第一次超期,办公系统将自动生成逾期告知通知单进行提醒,第二次超过十五日进行核验的,系统将自动对该企业网上端口进行暂时封停,企业不能从事相关审批业务,并进入企业不良记录,连续超过两次以上的将封闭端口,如需开通须经过培训后视培训结果方可开通网上端口,恢复业务办理。

市(县)所属开发企业及市属企业在市县投资的项目,按属地管辖原则归口市(县)开发主管部门进行相应核验。

2、商品房销售备案

一、设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条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护着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三、提交资料:

1、申请书;

2、法人委托书;

3、十堰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备案审批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5、营业执照;

6、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物业管理用房备案表;

9、物业管理合同;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11、土地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12、规划许可证、红线图;

13、规划核实证;

14、施工许可证;

15、竣工备案证;

1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7、拆迁安置落实到位的证明材料;

18、保障性住房落实到位的证明材料;

19、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商品房销售备案工作流程图

1、十堰市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推荐范本

2、十堰市新建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推荐范本

㈠商品房预、销售制度

㈡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

㈢商品住宅“两书”制度

㈣商品房保修责任制度

㈤商品房合同备案与资金监管制度

㈥商品房的交付制度

㈠诚信类记入不良记录

主要指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整改的行为。

㈡违法类纳入资质管理

主要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开发行为。

违法清单:

⑴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⑵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作废,收回证书,并处以1-3万以内罚款。

⑷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开发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1万元罚款。

⑸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⑺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⑻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⑼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⑽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②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③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④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⑤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⑥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⑦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⑧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⑾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⑿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六、房地产市场十大有违诚信行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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