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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燃气管道的基础宜为原土层。

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处理。

6.3.6条

6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3.7条

7

在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

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6.3.13条

8

地下燃气管道上的检测管、凝水缸的排水管、水封阀和阀门,均应设置护罩或护井。

6.3.14条

9

露天设置的调压装置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6.2.1条

10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6.6.3条

11

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与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符合规定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以较大者为准);

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

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

6.6.4条

12

调压箱(或柜)的安装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调压箱(或柜)的安装位置应使调压箱(或柜)不被碰撞,在开箱(或柜)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13

调压箱(柜)或调压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

6.6.7条

14

设置调压器场所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输送干燃气时,无采暖的调压器的环境温度应能保证调压器的活动部件正常工作;

2当输送湿燃气时,无防冻措施的调压器的环境温度应大于0℃;

当输送液化石油气时,其环境温度应大于液化石油气的露点。

6.6.8条

15

调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器应能满足进口燃气的最高、最低压力的要求;

2调压器的压力差,应根据调压器前燃气管道的最低设计压力与调压器后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之差值确定;

3调压器的计算流量,应按该调压器所承担的管网小时最大输送量的1.2倍确定。

6.6.9条

16

供连续生产使用的用户调压装置宜设置备用调压器.调压器的燃气进、出口管道之间应设旁通管,

6.6.10条

17

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

中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

18

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阀门距调压站的距离:

当为地上单独建筑时,不宜小于10m,当为毗连建筑物时,不宜小于5m;

当为调压柜时,不宜小于5m;

当为露天调压装置时,不宜小于10m;

19

在调压器燃气人口处应安装过滤器。

20

在调压器燃气入口(或出口)处。

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当调压器本身带有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

21

调压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宜选用人工复位型。

安全保护(放散或切断)装置必须设定启动压力值并具有足够的能力。

22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

23

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24

调压器的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维护检修;

平行布置2台以上调压器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宜大于O.8m。

6.6.11条

25

地上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调压室与毗连房间之间应用实体隔墙隔开,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墙厚度不应小于24cm,且应两面抹灰;

2)隔墙内不得设置烟道和通风设备,调压室的其他墙壁也不得设有烟道;

3)隔墙有管道通过时,应采用填料密封或将墙洞用混凝土等材料填实;

6.6.12条

26

调压室及其他有漏气危险的房间,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27

调压室内的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调压室应有泄压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调压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

28

外燃气管道为绝缘连接时,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Q。

6.6.15条

29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必须进行外防腐。

其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和《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有关规定。

6.7.1条

30

采用涂层保护埋地敷设的钢质燃气干管宜同时采用阴极保护。

6.7.4条

31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6.7.5的规定。

6.7.5条

32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10.2.21条

33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23条

3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10.2.24条

35

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暗埋在楼层地板内;

2可暗封在管沟内,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砂;

3燃气管道不得暗封在可以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4当暗封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设套管。

10.2.33条

36

工业和实验室的室内燃气管道可暗埋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气管道的引人和引出处应设钢套管。

钢套管应伸出地面5~1Ocm。

钢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

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10.2.34条

37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

当确需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10.2.35条

38

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或设置在地面上安全处,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10.2.39条

39

室内燃气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燃气引入管;

2调压器前和燃气表前;

3燃气用具前;

4测压计前;

5放散管起点。

10.2.40条

40

输送干燃气的室内燃气管道可不设置坡度。

输送湿燃气(包括气相液化石油气)的管道,其敷设坡度不宜小于0.003。

燃气表前后的湿燃气水平支管应分别坡向立管和燃具。

10.2.42条

41

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查表、检修的地方。

2严禁安装在下列场所:

1)卧室、卫生间及更衣室内;

2)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或有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

3)环境温度高于45℃的地方;

4)经常潮湿的地方;

5)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地方:

6)有变、配电等电器设备的地方;

7)有明显振动影响的地方;

8)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内。

10.3.2条

42

当输送燃气过程中可能产生尘粒时,宜在燃气表前设置过滤器;

当使用加氧的富氧燃烧器或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时,应在燃气表后设置止回阀或泄压装置。

10.3.3条

4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有下列装置:

1台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或火焰监测装置,并宜设置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

2气设备上应有热工检测仪表,加热工艺需要和条件允许时,应设置燃烧过程的自动调节装置。

10.6.5条

44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

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10.6.6条

45

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和氧气回到燃气管路和回火的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管路上应设背压式调压器。

空气和氧气管路上应设泄压阀。

2燃气、空气或氧气的混气管路与燃烧器之间应设阻火器:

混气管路的最高压力不应大干0.07MPa。

3用氧气时,其安装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7条

46

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

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2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3.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必须设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4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必须设置阀门;

5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前必须设置阀门。

10.6.8条

47

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必须排出室外。

设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207w/m3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将烟气排至室外。

有直通洞口(哑口)的毗邻房间的容积也可一并作为室内容积计算。

10.7.1条

48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囱抽力确定;

水平烟道应有大于或等于O.01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

10.7.6条

49

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水平烟道时,应顺烟气流动方向设置导向装置;

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不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

距燃烧材料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50

当用气设备的烟囱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O.6m;

2)当烟囱离屋脊1.5~3.Om时(水平距离),烟囱可与屋脊等高;

3)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m时(水平距离),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O°

的直线上;

10.7.7条

51

在任何情况下,烟囱应高出屋O.6m;

当烟囱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0的阴影线;

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以上;

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和防倒风的装置。

52

用气设备排烟设施的烟道抽力(余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负荷30kW以下的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余压)不应小于3Pa;

2负荷30kW以上的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余压)不应小于1OPa;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工业炉窑的烟道抽力,不应小于烟气系统总阻力的1.2倍。

10.7.8条

53

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2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3燃气管道竖井;

4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5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10.8.1条

54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2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O.3m以内。

3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CJ3057的规定确定。

4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

5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6报警器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10.8.2条

55

燃气管道及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3防静电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28的规定。

10.8.5条

56

燃气应用设备的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应用设备和建筑物电线、包括地线之间的电气连接应符合有关国家电气规范的规定。

2电点火、燃烧器控制器和电气通风装置的设计,在电源中断情况下或电源重新恢复时,不应使燃气应用设备出现不安全工作状况。

自动操作的主燃气控制阀、自动点火器、室温恒温器、极限控制器或其他电气装置(这些都是和燃气应用设备一起使用的)使用的电路应符合随设备供给的接线图的规定。

4使用电气控制器的所有燃气应用设备,应当让控制器连接到永久带电的电路上,不得使用照明开关控制的电路。

10.8.6条

纺织企业安全检查表

检查项目

依据

一、总平面布置

毛纺企业的打土间、选毛间应与洗毛间分开设置。

《纺织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4242-2015

第5.2.5条

除尘系统应采用二级收尘,一级为预过滤,二级为精过滤,也可将二级除尘设置在一台除尘设备中。

不同爆炸危险等级的区域,不应合用除尘系统。

如需合用除尘系统,其除尘系统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爆炸在不同子系统之间传播。

《纺织工业除尘设备防爆技术规范》

AQ4241-2015

第4.3条

除尘室应单独布置。

除尘室上层不应布置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和生活间。

除尘室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毗邻时,应符合GB50565-2010的有关规定。

第4.4条

与除尘设备无关的控制柜、配电柜不应设置在除尘室内。

第4.5条

企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露天仓库或堆场),应建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且靠近水源的地方,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交通便利、地势较高的地方。

同时,应与生产、生活区分开设置。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AQ7002-2007

第13.1.1条

库的房屋等级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原料、成品储存库房、库区应根据其储存的规模合理划分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分隔应当完整、完好、有效。

库房应有隔热降温设施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13.1.2条

库房占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1000m2的,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设备等。

面积超过100m2以上的应当设置不少于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面积超过300m2以上的多层库房应至少设置1个疏散楼梯.

第13.1.3条

库房或者露天堆场与锅炉房、烟囱、明火作业场所距离不得小于30m,与高压架空线间距不应小于15m。

第13.1.4条

房室内的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0,3m以上。

库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小于2m,小通道一般不小于1.5m。

库区围墙距库房不应小于5m。

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第13.1.5条

库房内储存货物应当分类、分堆、限额存放。

货物堆放时,垛与垛、垛与墙、垛与梁、垛与柱、垛与灯之间应按“五距”规定存放。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0m

——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

——垛与粱间距不小于0.3m,或者垛与房顶间距不小于1m~2m;

——垛与柱间距不小于0.3m;

——垛与灯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5m。

第13.1.6条

露天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m,垛与垛之间不小于6m,4~6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小于15m,垛高应与避雷设施、机械设备等相适应。

第13.1.7条

库房内禁止拖拉机、柴油机车、汽车等燃油、燃气机动车辆进入。

进入库区装卸的其他机动车,辆必须套装尾气防火罩,以蓄电池为动力的电瓶车、铲车等必须具有防止火星产生的安全装置。

禁止在库房、库区停放或者修理机动车辆。

第13.1.8条

小型纺织工业企业的原成品堆放应与生产车间分开,留有安全通道,物品存放符合消防规范,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13.1.9条

库房与库房之问的防火间距内不得堆搭建任何建筑物。

装卸作业所需搭建雨棚,应当经过消防监督部门的批准许可。

装卸作业的雨棚区域内不得作为临时仓库使用,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

第13.1.10条

多层或高层仓库应在楼地面或外墙上开设排水洞口,两个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2m。

排水洞口不得高于楼地平面0.2m,其口径不得小于75cm2,以满足灭火排水需要。

第13.1.11条

小型纺织工业企业的原成品、机构料库房应与生产车间分开,留有安全通道,物品存放符合消防规范,并要专人负责管理。

第13.2.1条

面积不超过100m2的机物料仓库可设置一扇房门,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

第13.2.2条

机物料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辩制作,并留出2m宽的主通道。

第13.2.3条

机物料仓库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

物品堆放、垛与垛、垛与柱、垛与墙之间应当按照规定存放。

第13.2.4条

机物料仓库新入库的物品应有专人检查,发现可疑物品应采取措旅。

扣放在安全区域观察36h·

经检查无

误后方可入库。

入库后应贴上标记,重点检查观察24h后方可解除警报。

第13.2.5条

机物料仓库工作人员用过的油回丝、油手套、工作服、鞋帽等物品不准放在库房内,应定点存放

第13.2.6条

厂区和车间通道应有明显的交通分道行驶的标志,保证行人及车辆畅通:

——行人通道应当大于或者等于1.0m;

——电瓶车单向行驶通道应为1.8m;

——电瓶车双向行驶通道应为3.0m;

——叉车或者汽车行驶通道应为3.5m;

第18.1.5条

库内的电气装置和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13.4.1条

库区的电线一般应采用地下电缆线。

采用架空线的不得在库房屋顶上通过。

道路照明应与库区、库房的照明线路分开独立设置。

库区内的动力线应设总闸,每个作业区域设分闸。

设备的配置应与分闸的电气线路相匹配,不准超负荷运行。

第13.4.2条

库区内不准架设临时线。

设置临时线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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