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距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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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丁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类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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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厂房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0
14.0
16.0
13.0
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10.0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
15.0
18.0
17.0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
6.0
7.0
9.0
8.0
高层厂房
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0.0
>10,≤50
30.0
>50
35.0
注:
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5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表3.4.3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5.0
注:
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0m。
3.4.5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3.4.6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储量小于等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该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0m。
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它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
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等于7.0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0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3.4.9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
3.4.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3.4.12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项目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室外变、配电站
甲、乙类液体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3)
1≤V<50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
40.0
50.0
丙类液体
5≤V<250
250≤V<1000
5000≤V<25000
24.0
28.0
32.0
1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类别
储罐形式
固定顶罐
浮顶
储罐
卧式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
液体
单罐容量V(m3)
V≤1000
0.75D
0.5D
0.4D
不小于0.8m
V>1000
0.6D
不论容量大小
不限
—
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
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6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
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表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限量
单罐最大储量(m3)
一组罐最大储量(m3)
200
1000
500
3000
4.2.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
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2.6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
泵房
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
储罐
拱顶罐
浮顶罐
丙类液体储罐
1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表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厂内
铁路线
泵房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
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表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
厂外道路
路边
甲、乙类液体储罐
丙类液体储罐
4.2.10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4.2.11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1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2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
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3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4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5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V(m3)
V<1000
10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甲类物品仓库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民用建筑
其它
建筑
耐火
等级
三级
四级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3.2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以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4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
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
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4.3.3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2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5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湿式氧气储罐的总容积V(m3)
1000<V≤50000
V>50000
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3.4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储量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
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0m。
总容积小于等于3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2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