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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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土石方工程。
1.2工程地点、规模:
******以西、****以北
1.3承接方式:
综合单价包干。
●综合单价包括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措施费、渣土清运费(含交政府所需费用)、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
二、工期与进度
2.1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通过的工期及开竣工时间如下:
表层土清运:
土方量暂估量***万立方米。
开工日期:
2014年**月**日,竣工日期:
2014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工期**日历天。
基坑土方清运:
土方量暂估量**万立方米。
开工日期:
2015年**月**日,竣工日期:
2015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工期为**日历天。
工期无论出现何种情况(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以及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情形除外)均不予顺延,如确需顺延的,则由甲方审批确认后方可顺延。
2.2如因甲方原因推迟开工日期的,则以甲方发出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为准,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并按时进场开工;乙方未按本合同开工日期,则每逾期一日,则支付甲方违约金壹万元,逾期超过三天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上述违约金外,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将工程发包委托给第三方。
2.3施工过程中,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工程暂停令》要求乙方暂停施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不承担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4施工过程中,如因自然条件等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造成工期需顺延的,乙方应在三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工期签证申请(须附相关证明资料),甲方在对乙方申请查证属实并签字盖章后,工期作相应顺延或作调整。
发生以上原因乙方未向甲方申请签证或未按时向甲方提出签证申请,则视为乙方放弃工期签证权利,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土石方工程。
2.5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甲方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6乙方须按照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7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补充协议。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
3.1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合同暂定总价为万元(大写:
人民币万元整)。
3.2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为暂定合同金额的10%,工程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30日内,履约保证金(或保函)无息退还乙方。
3.3付款方式:
3.3.1表层土清运(按场地现状标高图示自然地坪至*****标高处)工程全部完工,工程质量、工期均满足甲方要求后,乙方报送进度结算(含其余零星土方开挖、回填、机械台班等),经甲方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此部分合同价款的70%。
3.3.2基坑土方开挖(****标高处至基底标高以上***米处)工程按每完成10万方支付进度款,工程质量、工期均满足甲方要求后,乙方报送进度结算(含其余零星土方开挖、回填、机械台班等),经甲方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次进度款的70%。
3.3.3其余零星土方开挖、回填、机械台班等以现场甲方代表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为准,每半年结算一次,双方核对进度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进度结算额的80%。
3.3.4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完工后,双方办理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
3.3.5结算总额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1年,质保期满后办理保修款结算,结算完成后一次性支付扣除乙方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甲方代为垫付费用的剩余保修款(不计利息)。
3.3.6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款项无法按本合同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3.3.7本工程甲方不支付预付款。
四、计价与计量
4.1本工程综合单价应已包含全部工作内容、以及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措施、夜间施工、临时设施、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装拆卸、垂直运输机械、工完场清、工具用具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已完工程及设备的保护、保险等所有项目。
包含以下内容:
4.1.1在图示范围内任何水平地面或斜坡开挖任何土质的土;
4.1.2地下老旧基础拆除;
4.1.3清除任何在挖渣过程中遇到之障碍物,包括砖、钢筋混凝土、素混凝土、残根及其他一切障碍物;
4.1.4清除废弃排水管及所挖出的残根等,在挖土过程中临时支撑现有排水管、电缆、煤气管、给水管等,并修复引起的破坏;
4.1.5渣土二次倒运和外运;
4.1.6运土至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
4.1.7清理机下余土、修理临时坡道;
4.1.8回填土的转运、平整;
4.1.9铺设运输车辆通行的临时道路及挖除、基坑内局部转运、推土(包括桩顶挖土)的费用;
4.1.10所有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清洁冲洗以及为之配套的冲洗设备、沉淀池、水费等一系列费用;
4.1.11向政府缴纳的渣土排污费、环境噪音排污费、企业管理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税金、利润等与工程有关的费用。
4.1.12施工范围内现有建筑物垃圾与生活垃圾的开挖和外运费用。
4.1.13包含出土条件的各项应有费用及市政、环卫部门、道路交通等管理部门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协调工作的费用。
4.1.14包含建造符合市政、环卫等管理部门要求的车辆清洗费用。
4.1.15包含油锤破碎等费用。
4.2若由于施工图发生变更(任何图纸变更必需由甲方代表签字且加盖甲方公章后发出方为有效),变更部分综合单价均不做调整:
暨在合同执行期间,人工价格、设备价格、材料价格、机械价格以及政策性的调整等动态因素均不导致本合同固定单价的变化。
4.3工程计量规则:
本合同中工程量结算时应按甲乙双方共同测量且书面确认的竣工图纸,以实际开挖图示尺寸计算的工作量为结算工程量。
结算总价=以图示尺寸计算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变更造价-违约金及罚款。
4.4本工程开工前及完工后,甲方提供方格网,若乙方对方格网有异议,需在1天内提出,进行现场测量并与甲方进行核对,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
五、最终结算及工程移交
5.1在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并向甲方移交竣工验收备案所有资料后,乙方应按照要求向甲方递交完工结算报告以及完整合格的结算依据资料,甲方应及时予以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
5.2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7天内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即实际完工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按逾期完工计取违约金的标准处理,并承担工程成品的保管责任。
5.3工程完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据实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质量标准,且工期不予顺延。
5,4乙方应在完工验收后5天(或以甲方项目部实际要求时间为准)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并将场地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甲方土地将收取每平方米6元/天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处理,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5.5工程完工验收并达到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拒绝交付工程,否则按逾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
六、现场签证
6.1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并由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甲方指定的印章及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6.2甲方提出对已完成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责任
7.1甲方指派为代表,负责监督乙方工程质量、进度,办理工程量核验,工程验收等事宜,但该代表的签字须加盖甲方公章后才有效。
除非本合同有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委托,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其他人员的签字都视为个人行为,甲方不予确认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2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向乙方明确相关技术要求。
7.3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如长度、深度等),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指令进行现场土方的场内倒运。
7.5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要及时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款。
八、乙方责任
8.1乙方指派为该土石方工程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事宜,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职责与义务,所有信息文件资料传递给此人即认为乙方知悉。
8.2乙方承诺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的技术要求进行土石方施工,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并通过甲方及有关部门的验收,还应承担由于土石方工作不达标而导致甲方工程延误或工程事故的一切损失。
8.3乙方在开工前,应制定明确的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技术方案、机械设备、人员安排名单及电话等),经甲方书面确认审批后严格执行。
8.4乙方自行解决施工临时设施的搭建及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8.5乙方配合甲方共同收集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等资料,对于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地下设施损坏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8.6乙方负责从甲方提供的水电接驳点至施工现场水电设施的接驳并承担接驳费用,若现场无法提供水电接驳点,乙方自行解决临时水电,施工期间的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8.7乙方负责与该地区派出所、交通、环卫、城管、劳动、村等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取得他们对工程的同意和支持,办理与施工有关的一切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乙方应自行与各主管部门协商场外道路开口等相关事宜。
乙方还应做好周边居民的“扰民”及“民扰”工作,自行处理现场一切与施工相关的纠纷,自行解决因施工所发生的一切矛盾。
甲方将不会因该原因增加任何费用,且工期不会因此延长。
8.8乙方负责作好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由于施工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如实赔偿。
8.9施工期间,乙方负责被施工机械污染的市政道路和施工现场的打扫和垃圾清运工作,如因此被政府职能部门处罚,乙方需自行承担该项罚款。
8.10在施工过程中,降低噪音、减少粉尘,施工工人着装整齐,做好环保及文明施工。
8.11讲究职业道德、端正经营作风,不得以请吃喝、送礼或钱等不正当方式拉拢甲方人员,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12未经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13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及其它信息等)负有保密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