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担保合同合集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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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担保合同合集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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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担保合同合集九篇
保证担保合同篇1
贷款人(全称):
借款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
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
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3、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止。
实际借款期限
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借款利率按月利率,违约月利率。
第二条先决条件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
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3、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还款
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结息日为每/季末日)的20日。
(3)分期还款的按/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次季)开始还
款,还款日为每(月/季末月)(20日/借款对应日)。
如无借款对应日,以借款对应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4)其他还款方式:
。
第四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请的和使用借款。
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借款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五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并价差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质押物情况。
2、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你借款。
3、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4、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5、当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抵/质押权消灭后,将应退还的抵押物的权利证明、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给抵/质押人。
第六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不得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担保。
1、保证担保的: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或保证人收回贷款本息。
(4)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选择先执行物的担保或先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执行保证及物的担保。
当本合同项下借款即有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当贷款人未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顺位、变更担保物权时,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2、保证人抵押物情况:
(1)保证人同意以做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详见抵押清单),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抵押物的最终值以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为准。
(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抵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4)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和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代位权、加工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5)抵押物用抵押人占管。
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6)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7)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征收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或与贷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未恢复或者未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8)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保管。
(9)抵押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对抵押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在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保险人协商中段、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和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办理续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为垫付或办理保险,带看人由此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并有权申请从抵押人收取上述费用。
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事故获得的保险金应优先于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0)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处理抵押物,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情形),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或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当贷款人未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顺位、变更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仍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1)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时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12)当贷款人选择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权时,贷款人应当协助贷款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当贷款人选择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权时,抵押人应当协助贷款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4、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
代理费按照借款人本息合计额5%收取,该费用不另行提供发票。
5、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项下债务本金的10%计算;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与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被冻结或已经设立抵/质押、已经租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担保物(权利);
(3)其他影响抵/质押权利人实现抵/质押权的行为。
6、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权利)价值或提供补充担保的,抵押人应对此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九条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主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面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贷款人(签章)借款人(签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保证担保合同篇2
借款人:
担保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即利率%的四倍。
第五条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________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
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给出借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
。
担保人保证:
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担保范围:
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