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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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

执法支队

水科

法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141002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141003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141004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141005

对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141006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141007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141008

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141009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141010

对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141011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141012

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141013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141014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141015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五项

141016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

141017

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141018

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八项

141019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

141020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141021

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141022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141023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141024

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公民

141025

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141026

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141027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第二款

141028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大气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141029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141030

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41031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

141032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141033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141034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

141035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

141036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141037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141038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141039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141040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

141041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141042

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141043

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

141044

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141045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141046

对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141047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141048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141049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141050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141051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141052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41053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

141054

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

141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

141056

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

141057

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141058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141059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141060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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