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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方法:

适航部门依据制定的各类适航规章、标准和程序,再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的全过程对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及个人进行合格审定,通过颁发各类合格证书,并对持证人进行持续性监督检查。

适航管理的特点

1.权威性或法规性:

所有的适航规章、标准都是法规的一部分,都是强制性、必须执行的;

适航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力,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2.国际性:

民用航空运输的性质所决定的。

3.完整性和统一性:

是一个系统工程。

4.动态发展性:

表现在航空科技、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管理形式的变化。

5.独立性:

适航部门是在经济上和管理体制上独立于管理对象之外的政府审查监督机构。

二、适航管理的对策

1.转变观念

2.改善管理

3.培养人才

三、适航管理的证件体系及其证件要求

(一)适航管理的证书体系

(二)主要证件要求

按适航管理的种类分为:

初始适航管理颁发的证书:

T.C、P.C、适航证等

持续适航管理颁发的证书:

维修许可证、PMA等

按管理对象划分:

针对航空公司产品的“三证”:

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适航证(A.C)国籍登记证

针对有关组织的:

各航空公司-营运人执照、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

针对与安全有关人员的:

驾驶员-驾驶执照、维修人员-维修执照、检查员-检查执照

针对设施的:

机场-管理证和使用许可证、无线电台-使用许可证

1.型号合格证(T.C)

2.生产许可证(P.C)

3.适航证(A.C)、出口适航证、外国航空器适航证的认可声明、适航批准书

4.国籍登记证

5.特许飞行证

6.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制造人批准书(PMA)

7.维修许可证

8.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型号合格证

型号合格证是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或其他非常规航空器、以及装于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除外)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或权益转让所有人的权利

当航空器符合CCAR-21部的有关规定时,可取得适航证;

发动机或螺旋桨符合CCAR-21部的有关规定时,可取得适航批准书;

当航空产品符合CCAR-21部的有关规定,可取得生产许可证;

可获得该产品的更换用的零部件设计批准。

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是指适航部门对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以保证该产品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

生产许可审定的最终批准形式是颁发生产许可证。

适航证

适航证是民用航空器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能安全使用的凭证。

民用航空器只有取得适航证后,方可投入飞行或营运。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国籍登记证是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凭证,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特许飞行证

研究和发展、验证性飞行、机组训练表演、市场调查、体育、民航总局同意的其他情况;

为进行修理、改装、维护或封藏航空器而调机飞行,为交货或出口航空器而调机飞行,航空器撤离危险的地区,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飞行;

对于1987年5月31日以前研制的并经国家正式技术鉴定的民用航空器,未按规定的适航标准进行审查,民航总局根据国家正式批准的技术鉴定文件和资料,颁发第三类特许飞行证。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是民航总局

批准安装在已获得型号合格证件的航空器上,作为

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凭证。

持有人的责任:

制造人应确保制成的每个零部件都符合设计资料,并且可安全地装到已获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的产品上;

每个零部件上应挂有适航批准标签,标明PMA批准号、厂名代号、零部件号、系列号、安装产品型号。

维修许可证

凡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

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维修业务的任何单

位或个人,必须向民航总局适航部门申请维修

许可证,经审查合格,颁发维修许可证后方可

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业务活动,维修许可证

是批准申请人维修资格的凭证。

四、适航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司

(二)各地区管理局

全国共分成七个地区管理局:

民航华北管理局

民航东北管理局

民航华东管理局

民航西北管理局

民航西南管理局

民航中南管理局

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

(三)适航管理办公室

全国共设27个适航管理办公室

适航管理结构体系

第一层:

立法决策层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飞标司

第二层:

执法监督层

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

第三层:

委任基础层

指所有的委任适航代表和委任适航单位

第二章国际组织与法规

第一节国际民航组织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国际航空电信协会(SITA)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1)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

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组织机构:

大会、理事会和7个专业委员会

出版物目录网址:

http:

//WWW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宗旨和目的

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有序地发展;

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设计与操作的技艺;

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力充分受到尊重,并且每个缔约国均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空运企业;

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待遇差别;

提高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性;

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个方面的发展。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权力机构

——大会

由所有缔约国组成(187个);

大会每三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之间插入的非常会议将由大会或理事会决定;

大会会议由理事会召集;

每个缔约国享有一票表决权,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大会决议由多数票表决通过;

大会会议详细审议该组织在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合作领域的全部工作,并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其他机构的未来工作给予指导。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管理机构

——理事会

理事会是对负责的常设机构,其由大会选出的33个缔约国组成,任期3年。

当选国分成三个部分:

在航空运输方面占主要地位的国家;

美国、俄罗斯、法国、加拿大等。

在提供国际民用航空的空中设施方面做出最大贡献的国家;

中国、埃及、印度、墨西哥等。

保证地域代表性的国家;

巴基斯坦、古巴、阿尔及利亚、韩国等。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世界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宗旨:

为了世界人民的利益,促进安全、正常而经济的航空运输;

对于直接或间接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工作的各空运企业提供合作的途径;

与国际民航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通力合作。

国际航空电信协会

(SITA)

主要业务是向各航空公司提供通信和信息服务的合资性组织(1949年)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1980年)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1990年)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1991年)

第二节国际民航法规

巴黎公约《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

确认国家领空主权的原则和无害通过的自由;

成立“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ICAN);

国际航行的规则和条件;

航空器的管理及仲裁;

哈瓦那公约《哈瓦那商业航空公约》

内容与巴黎公约基本相同,内容更广泛。

包括:

一些关于经营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定,有关于赔偿的规定。

(3)《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

主要提出赔偿限额的问题;

(4)《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重点在于防止劫持飞机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犯罪行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

1947年4月4日生效

目的:

促进国际民用航空的发展,增进世界各国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防止滥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

避免各国和人民之间的摩擦,并促进其合作,保卫世界和平;

国际航空法的系列组成

以1944年在美国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为主体的系列。

它是航空法领域的宪章性文件,现在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就是依此公约建立的,是以纯粹的民用航空规则的形式出现的;

以1929年在波兰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及其一系列文件组成的“华沙体系”,它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则;

是航空刑法系列,它包括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主持制订的三个关于空中犯罪、劫持飞机及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FAA和JAA

FAA-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ederalAviationAdministration

JAA-欧洲联合航空局

JointAviationAuthorities

FAA职责

FAA总部

负责整个机构范围内的政策、条例和程序的制定;

对所属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控制和评估;

负责领导一些需集中完成的业务工作。

地区机构、航空中心

地区机构行政上隶属总部的系统运行部管理,属执行部门;

以美国本土地理区域划分;

航空中心是一个专门机构,也划分地区机构这一层次;

负责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

FAA法规和文件体系

法规类

1.美国联邦航空条例(FAR)

2.特殊联邦航空条例(SFAR)

3.专用条件

4.联邦航空条例修正案

5.适航指令(AD)

6.技术标准规定(TSO)

非法规性文件

1.指令

2.咨询通告

3.规章制定建议通知

4.使用问题报告第三章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

欧洲联合航空局JAA目标和机构

目标

各成员国通过在规章制度方面合作,确保同等高的航空安全水平;

促使成员国之间公正和平等地竞争;

达到费用低廉的安全性和最低管理负担的目标,以利于欧洲工业的国际竞争,

机构

JAA理事会

JAA委员会

(3)7个行政管理部门和6个业务部门

第三章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二、“条例”和“规章”

三、适航指令及其适航指令的具体执行

四、法规性文件体系

1995年10月30日颁布,1996年3月1日实施

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国家根本大法

1.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1987.5发布,1987.6.1起实施

2.中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1997.10.21发布并实施

3.中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1997.10.12发布并实施

4.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

包括管理规则和适航标准两方面

民用航空规章(节略)

将各类规章按15大类分别编组并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规章”结构号公布。

同时,也习惯用CCAR称

呼。

部分重要的但不属于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在

此范围内,例如:

行政程序规则CCAR1—20

航空器CCAR21—59

航空人员CCAR60—79

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CCAR121—143

学校和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CCAR144—150

管理规则CCAR181—199

 

适航指令(简称CAD),由民航局适航司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

适用于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及机载设备,简称民用航空产品。

适航指令编号的含义

CADXX-XXXX-XXRX修正案39-XXXX

适航年度机型机型当年第X次修改流水号

指令编号代号适航指令

编号流水号

例:

CAD90-B707-03修正案39-0079

含义:

1990年颁发的波音707飞机第三份适航指令,CCAR第79第修正案

适航指令的发送

适航司

民航局机关的有关单位地区管理局适航司

所管辖地区的有关单位

1.适航管理程序(AP)

是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

2.咨询通告(AC)

对政策一件某些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3.适航管理文件(AMD)

适航部门与航空营运人及有关部门联系时使用的文件形式

4.制定、修订规章的征求意见通知

第四章

持续适航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1.持续适航管理的依据

2.持续适航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依据

一般规则和要求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航空器的运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适航规章

CCAR-66、CCAR-121、CCAR-145、CCAR147

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目的

在适航管理工作的宗旨指引下,通过

行之有效的规章要求予以控制,通过各航

空运输、维修企业内部的自身管理机制的

完善和有效运转,以达到保障民用航空安

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

发展的目的。

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意义

有利于我们在国际民航组织中参与各项活

动和发挥作用;

有利于与国际先进的管理方法接轨,促进

我国民航事业改革与发展;

有利于实现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职能,提高

管理水平,保证飞行安全;

有利于提高我国各航空企业的管理水平、

技术进步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第二节持续适航管理工作的三要素

维修单位

CCAR-145

维修人员

CCAR-66、CCAR145、CCAR-183

航空器

持续适航性监督

三要素都应达到规定的要求或标准,才能保证航空器的持续适航。

第三节

持续适航管理对维修单位的要求

一、对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审查与监督的目的

二、对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审定批准的基本条件

三、对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的基本要求

无论是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单位,还是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部门,其所承担的职责都是为了保证民用航空其维修的完善程度,以及通过适当的标准和程序控制航空器的维修质量和适航性达到确保航空安全的目的。

“五四”原则:

五个方面:

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技术文件资料、人员

四个系统:

质量保证、工程技术、生产计划管理、培训

1.维修工作准则

2.维修记录

3.维修证明

4.缺陷和不适航情况的报告

第四节维修人员的资格及其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规定了维修工作中航空器/航空器部件放行人员必须取得维修人员执照或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颁发的证件有;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专业包括机体、发动机、部分电气和部分电子专业,

其英文代码为ME;

航空电子专业包括电子和部分电气专业,其英文代码为AV。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

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

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

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取得所申请专业的上岗资格后从事该专业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

或者取得所申请专业的上岗资格并从事该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

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年限包括非民用航空器的维修经历。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维修工作。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通过民航

总局批准的执照考试委任单位组织的考试。

考试包

括笔试和口试,笔试和口试成绩70分(含)以上为

合格。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

考试期间有任何作弊或者其它未经许可行为者,

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

考试。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

机型Ⅰ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

上累计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

机型Ⅱ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

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

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

Ⅰ类和Ⅱ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

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认为申请人在非民用航空器上的维修记录等效于本条前款要求的,视为有效维修经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由民航总局航空器

维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

维修人员执照获得相应的机型签署后,具

有下列权利:

具有机型Ⅰ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可以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检查工作的航空器;

具有机型Ⅱ类签署的执照持有人,可以放行完成定期检修工作的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项目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可以经培训、考试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项目签署的情况下颁发。

申请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按下列专业划分:

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STR;

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PWT;

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LGR;

航空器机械部件,其英文代码为MEC;

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AVC;

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ELC;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下学历或者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其中包括不少于2年的维修管理工作;

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

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培训并通过考试。

考试由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用笔试形式,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除非被吊扣、吊销或者被限制使用,其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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