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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2、法院应通知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为王某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为王某是尹某房屋的代管人,虽对房产无独立请求权,但假如尹某败诉就要追究他的代管责任。

所以他应依附于参加之撤离的尹某一方,支持尹某主张,以维护自己利益。

3、复兴小学学生王星(10岁),曾在某省小学生围棋比赛中获得瓷质奖杯一个。

1994年,复兴小学为筹办校庆,校领导委托王星的班主任刘玉华到王星家借其奖杯用于校展览。

在展出过程中,来宾李东与陈帆因为争相观看奖杯,不慎在交接时将奖杯摔碎。

事后,王星之父王加强多次找复兴小学校长方明及班主任刘玉华索赔,但都遭到了拒绝。

如王加强起诉,请列明诉讼参加人的地位。

诉讼参加人如下:

1、原告:

王星。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王加强。

2、被告:

复兴小学,法定代表人:

文明。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李东与陈帆。

在这起损害赔偿案中,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作为受害方的王星,另一方是作为借用方的复兴小学,因此纠纷是在这二者之间展开的。

只有这二者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成为原、被告双方当

事人。

至于李东和陈帆,在这起纠纷中对损害结果负有一定责任,案件的裁判结果与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应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4、某县基层人民法院判决了贾良诉吴真的名誉侵权赔偿案。

3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

3月16日,吴真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状退给吴真,告知其上诉状应当向某县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某县基层人民法院于3月18日收到上诉状以后,3月25日向贾良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并要求贾良于10日内提交答辩状,贾良在4月2日提交答辩状时声称吴真的上诉行为已过上诉期,其上诉不应当受理。

某基层人民法院认炒贾良的答辩有理,吴真的上诉过期属实,于是裁定驳回吴真的上诉。

本案中,两级法院的做法哪些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并简述理由。

分析:

本案中,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地方有:

(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将上诉状退给吴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5天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2、某县人民法院在3月18日收到上诉状后,3月25日送达上诉状副本,超过了法定5天的期间。

3某县基层人民法院要求贾良于10日内提交答辩状,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应当是15天。

(4)某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是错误的。

第一审法院无权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即使是上诉人

的让诉已超过期限,某县人民法院亦无权驳回上诉,而只能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5、李刚父亲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李刚从外地回故乡准备将父亲遗留房屋卖掉,其堂弟李江表示不满,认为李刚长期在外,自己曾对死去的伯父尽过赡养义务,也应享有此房的继承权。

李刚诉诸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李江确实对死者尽过赡养义务,但李刚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判李刚。

李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的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李江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于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作法是否准确?

1、二审法院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

本案属于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是清楚的,只是适用法律错误,所以,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

2、本案不属于调解不成,即发回重审的情况。

因为二审过程中既未追加新的当事人,又未增加诉讼请示。

二审案件都可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并不一定要发回重审。

6、朱玲诉冯后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

该幢房屋一直为冯兵居住使用,朱玲及其子女已有房屋居住,判决维持原判。

朱玲仍不服,多次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房屋产权应为朱、冯二人共有,即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高级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

高级法院在对此案的处理中有以下不正确之处:

1、不能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当事人的申诉只能是人民法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渠道,所以,本案要进入再审程序,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人民法院依职仅决定。

2、高院决定再审以后,不能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再审或提审之前,只

能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3、高院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

本案是经过两审终审的案件,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7、某日,法院执行员张某和书记员执行一民事判决,正在某机械厂大门东侧查封该厂一批钢材时,该厂法律顾问路过此地,即提出为什么没有厂方的人在场而擅自查封。

张某解释说:

“我们是在执行生效判决,查封财产一般不必通知被执行人到场。

当然被执行人要求到场且不致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可以允许其到场。

“张某的解释是否正确?

为什么”分析:

张某的解释不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本案中,该厂的法律顾问的质量有理,法院在查封钢材时应当通知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到场。

8、王甲与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王甲将自己所有的祖传遗留房屋租给李乙居住,合同期满后,王甲欲出卖房屋,但李乙无故拒不搬出,王甲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了王甲对房屋的所有权,并限期令李乙搬出。

一审判决生效后,李乙仍未搬出,于是,法院根据王甲申请,准备以强制搬迁措施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王甲一位姐姐自台湾归来,主张对此祖传遗留房屋也有所有权。

法院此进应如何处理?

1、王甲的姐姐提出的请求,属于执行异议。

因为,在执行程序中,她具备了案外人的资格,并且她对执行标的主张部分所有权。

2、人民法院应当对此异议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理由成立的,由法院批准裁定中止执行。

假如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

9、原告张某,女,系四川省内江市四甲县某小学教师;

被告俞某,男,系四川省成都市乙区某厂会计。

1991年9月15日乙区法院受理了张某诉愈某离婚一案。

同年10月20日,愈某因贪污罪被检察机关逮捕。

乙区法院即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于同年10月30日将案件移送甲县法院。

1、乙区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

2、甲县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

3、甲县法院与乙区法院的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

1、乙区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恒定原则,管辖权以当事人起诉时为准,在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已经取得的管辖权并不会丧失。

所以,本案不能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移送管辖。

2、甲县法院的移关行为也不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移送的人民法院主伙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

县法院与乙区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0、四川省甲市A公司与云南省乙市B公司于1993年5月在丙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中约定:

“B公司售给A公司高级云腿月饼2000盒,单价50元。

A公司预付货款2万元,预付款支付后,由B公司派车将月饼运至甲市,运杂费由A公司负担。

”1993年6月,B公司所售月饼的包装盒上未印明“高级云腿月饼”

字样,将严重影响销售为由,拒绝收货、拒付货款和运杂费,并且还要求B公司退回预付款和赔偿经济损失。

双方各执已见,致使货物滞留甲市某露天货场。

为了解决纠纷,B公司在乙市法院对A公司提起诉讼,并请

求法院财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免月饼霉变。

1、乙市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2、A公司可否以反诉的形式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退回预付款和赔偿损失?

3、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应如何处理?

1、乙市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因为虽然本案是由乙市的B公司将货物送往甲市的A公司,但运费由A

公司负担,即实际上是A公司提货。

乙市作为提货地应当确定为合同的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权。

2、A公司可以以反诉的形式请求判令B公司退回预付款和赔偿损失。

因为,作为本诉的A公司以本诉的原告B公司为被告,提出了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请求。

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本诉和反诉一并受理。

3、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法语应当受理,因情况紧急,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

在采取保全时,由于被保全的标的是易变质的鲜活商品,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拍卖阈者变卖保存价金的方式进行保全。

11、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

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

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

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

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答案:

1、无效。

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

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因为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可以。

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人可向任一担保人请求全部清偿。

6、可向债务人甲和财产代管人庚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对其他担保人的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

戊作为抵押担保人,其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

故其丧失抵押担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偿。

丙已失踪,其财产由庚代管,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可为诉讼当事人。

故可向庚追偿。

12.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

元。

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

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

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

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答辩,没有提出异议,此时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答案:

1、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

2、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

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

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因为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此时,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D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由同上题答案。

5、此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考虑到本案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此时应当按照上述第三题的情况处理。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管辖处理。

6、此时D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

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原告没有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了管辖协议。

7、此时的管辖协议依然有效,因为管辖协议可以作为购销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购销合同。

只要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管辖协议的禁止性规定,管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13.A市的左公司和B市的右运输公司在A市签订了左公司长期在B市内的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油价、养路费上涨的原因,双方就运输价格发生争议。

于是,双方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随后,左公司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右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左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法院在不知其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右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在二审中,右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左公司支付运输款。

二审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3、原告左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是否成立?

4、对于右公司的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

6、如果二审前双方进行了调解,为了达成和解,右公司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以后审理的依据?

1、A、B两市的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都在B市法院,因此B市法院就享有诉讼管辖权。

但是我们应注意的是本案中左、右两公司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又约定如果双方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本案中,并没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2、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法》第20条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因此,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定。

3、不成立。

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民诉意见》第14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右公司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答辩的行为视为放弃了仲裁协议,故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

4、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当事人另行起诉。

《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本案中,由于右公司的反诉,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5、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民诉意见》第186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6、不能。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对其不利的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对其不利的证据。

”本案中,为了达成和解右公司承认的一些事实,不能作为日后审判时对其不利的证据。

14.杭州市A县丁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某县甲、乙、丙3个村共有的水库,受损达23万元。

3个村联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经过人民法院调解,A县丁造纸厂同意赔偿索赔金额的50%,甲、乙表示同意,遂与A县丁造纸厂达成调解书。

调解书送达丙村时,丙村拒收,并声明当天调解他们不在场,甲、乙两村事

先未征询他们的意见,因此仍要求按照原诉讼请求赔偿。

【问题】:

1.该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2•该案是属于哪种类型的诉讼?

3.丙村在诉讼中的地位为何?

与甲村和乙村的关系如何?

4.甲村、乙村与A县丁造纸厂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5.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丙村最后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该案应由A县丁造纸厂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所在县

是侵权行为地,A县丁造纸厂所在地是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因而依据民诉法A县丁造纸厂所在地

和原告所在县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2.该案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且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

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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