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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权力

  4.1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有权召集车间主任、设备管理人员会议,安排布置、检查设备管理工作计划和要求。

  4.2有权制止使用可能发生事故的设备,直至改善或消除隐患。

  4.3对违章操作设备的操作者有停机权。

  4.4对大修后的设备达不到精度要求时,有权拒绝移交。

  5、工作程序

  5.1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5.1.1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加工的需要,每年11月底前,由技术科、生产科和设备使用部门提出设备购置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管理规划办拟定《企业年度设备维简更新计划》,经公司办公会批准,报集团公司管理规划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5.1.2低值易耗设备的购置(手提砂轮机、电钻、无齿锯等),列入公司固定资产台帐,分类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低值易耗设备台帐。

每年底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对损坏或丢失的低值易耗设备,费用由责任单位自理。

  5.1.3按集团公司管理规划部批准的《维简计划》,由技术科设备管理人员按设备购置计划进行招、议标的程序购置所需设备。

  5.1.4新设备到公司后,由技术科设备管理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开箱验收,验收时要按照装箱单,检查主机有无损伤,技术文件、随机配件是否齐全。

  5.1.5技术科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设备的安装工作。

设备在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如发现属于生产公司家的质量问题,或随机配件与装箱单不符,由技术科设备管理人员及时联系处理。

  5.1.6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要首先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后向技术科设备管理人员报送完工单,由技术科设备管理人员组织生产科、技术科、安全质量管理站、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大型设备公司分管领导必须参加),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的精度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要认真填写安装验收移交书,经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后移交使用单位,方能认可竣工。

检验报告和随机资料必须存档。

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共同编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悬挂。

  5.2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5.2.1设备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做到凭证操作、定人定机,并做好设备使用、保养、维修的原始记录,作为设备状态管理的依据。

设备原值在10万元以上及高精度、稀有设备操作、维护必须责任到人,并实行挂牌管理,责任牌必须注明操作人、维修人姓名。

大型、高精度、稀有设备的操作人员名单必须报技术科设备管理人员存档,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上机操作。

  5.2.2定人定机后,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多人轮班操作的设备,设备使用单位应指派专人全面负责该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5.2.3设备操作人员需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使用该设备。

  5.2.4操作证原则上只签发一种型号的设备,但根据工作需要,技术水平较高的工人,经考试合格后可签发2~3种型号的设备操作证。

  5.2.5操作证不得涂改、撕毁和转借,如有遗失,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报请设备管理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5.2.6两班连续运转的设备,必须建立交接班记录。

设备管理部门还要做好"

一表、两票、三制"

工作:

  一表:

设备运行表;

  二票:

电气设备停送电工作票、操作票;

  三制:

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交接班制。

  5.2.7对操作者的基本要求

  操作者要做到"

三好"

、"

四会"

,坚持"

五项纪律"

,严格"

四个要求"

  5.2.7.1"

是操作者应管好、用好、维护好设备。

  5.2.7.2"

是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5.2.7.3"

是a、实行定人定机,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

b、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保证合理润滑;

c、遵守设备交接班制度;

d、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

e、发现异常,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5.2.7.4"

是整齐、清洁、润滑、安全。

  5.2.8设备管理部门管辖的固定资产设备,应按A、B、C进行分类,逐台编号、建帐、建卡、建档,每年年底校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A类:

特种设备,大型、精密、稀有设备;

B类:

一般加工设备;

C类:

辅助设备,一般可不标注)。

  5.2.9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牌板。

财务科要有设备明细台帐、卡片,并与设备管理部门的帐、卡相符。

  5.3设备配件管理

  5.3.1重要设备根据运行情况应有一定维修配件的库存。

  5.3.2设备使用单位、维修单位需要购置配件、备件需报申请计划,经技术科设备管理人员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5.3.3设备使用单位、维修单位提出的配件、备件计划需要本公司加工的,由技术科设备管理人员审核后,在图纸上加盖"

加工备件"

字样后方可转交生产科安排加工。

  5.4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5.4.1设备保养按规定周期分为:

例保、一级保养、二级保养。

  5.4.2例保(日常保养)包括每班维护和周末维护两种,由操作者负责进行,每班维护要求操作者在每班生产中必须做到班前对设备各部进行检查,按规定加油润滑,正确使用设备,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周末维护主要是要求在每周末或节假日前对设备进行较彻底的清扫、擦拭和涂油。

  5.4.3设备的定期维护--一级保养

  一级保养(定期保养)是以操作者为主,维修工配合,在规定的保养时间内,按各类型设备的定期保养内容及要求进行保养工作,并处理日常点检所发现的问题,一般二个月为一周期。

  定期保养是有目的地对设备局部拆卸,检查、紧固和调整可补偿的问题,彻底清扫或清理设备内外部、附件、冷却及除尘装置,疏通油路,清洗或更换油毡、油线、滤油器,调整试验安全防护装置及操作、控制机构等,使设备经常达到整齐、清洁、润滑、安全四项要求,保养完毕,由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验收,并填写保养记录。

  5.4.4设备的计划保养--二级保养

  计划保养的工作内容是有针对性的,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条件,由设备管理部门制定保养计划(一年为一周期)下发到各单位,由各单位有计划地进行保养。

  计划保养由设备使用单位维修工负责,操作工配合。

具体内容包括局部解体更换磨损件,恢复性能,清洗各种传动箱、液压箱、冷却箱并抽油,检修电气系统,清扫电机等,并提出下次计划保养建议。

保养完毕,由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验收并填写保养记录,每月月底前将一保、二保记录一并交于技术科设备管理人员。

  5.4.5设备保养、中、小修费用,由各设备使用单位承担。

  5.4.6对于设备的中、小修、修理等,由技术科设备管理人员组织鉴定,确立责任或非责任损坏,鉴定后并提出更换配件计划明细,明确费用承担者后,再进行修理。

  5.4.7特种设备、大、精、稀设备,设备使用单位要指派专人进行重点维护与保养,维修与保养人员名单要报技术科设备管理人员存档。

操作前,先进行日点检,日点检内容:

  a、设备的电器系统是否正常。

  b、设备的各导轨面有无研伤或砸伤。

  c、设备的运转情况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有无异常。

  d、操作机构是否灵活、准确。

  e、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并做好日点检记录,由各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汇总,于每月最后一天将记录交至技术科设备管理人员。

  5.5设备大修

  5.5.1设备大修要全面消除设备现有缺陷,恢复设备原有精度、性能和效率。

  5.5.2设备大修、维简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年度设备大修计划,各单位要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报设备管理部门、管理规划办负责编制,公司分管设备领导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公司办公会批准,报集团公司管理规划部批准后,方可统一下达执行。

  5.5.3大修计划的调整

  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和设备技术状况变化情况,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或事故需要进行大修时,修理前技术科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确定责任或非责任损坏,明确费用承担者,并提出更换配件计划。

上述工作完成后,设备管理部门可对年度设备大修计划提出调整意见,经公司研究批准后,由管理规划办对年度大修计划进行调整并上报。

  5.5.4凡公司大修设备无特殊情况,必须按大修计划进行,由技术科设备管理人员下发开工单,分管领导签字后,交生产科安排施工。

  5.5.5设备大修完毕后,首先由承修单位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验收,由承修单位、使用单位、生产科、技术科、安全质量管理站参加,确认合格后,验收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完工报告单及验收单上签字。

"

大修竣工单"

由设备管理部门填写。

设备大修保修期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发生因修理质量出现的问题,由承修单位负责包修,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机械故障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5.6设备的调拨、封存与报废

  5.6.1凡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调拨时,需方应提出申请,公司办公会研究同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由设备管理部门办理调拨手续后方可调拨。

  5.6.2设备一般不对外租借,确需设备借出、借入时,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借用手续,贵重设备借出时,要交付押金后方可办理。

  5.6.3设备的封存和使用

  a、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报设备停用申请,交设备管理部门备案,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转报财务科。

  b、设备封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切断电源,关闭所有动力管道及有害气体和液体的各种阀门。

  

(2)放净冷却液、水、汽等液体物质,如封存期超过半年时,应将油放出,各部位要清洗干净。

  (3)所有滑动轨面,传动轴及外露无漆层表面应清洗干净,均匀地涂上防锈漆,以防锈蚀。

  (4)封存设备应根据其结构特点,合理调整各部分位置,以减少设备变形,保持设备精度。

  (5)封存设备的所有附属设备、附件及专用工具,应随同主机清点,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6)封存设备应是完好设备。

若在封存前暂时无力修复,应安排修理计划,限期修好。

  (7)设备封存时必须加盖防护罩,严禁露天存放。

电气设备封存时必须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8)设备封存后,设备管理部门应挂标志牌,注明封存日期和保管责任人。

  (9)封存设备,设备管理部门必须每季检查一次,防止锈蚀和零部件丢失。

  (10)封存设备如需启封使用,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总工程师批准后,转报财务科,由设备使用单位认真清洗、擦拭,要缜密检查机械、电器、安全装置,按规定润滑试车,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

  5.6.4设备的报废

  

(1)凡属下列设备均应报废

  a、严重磨损、腐蚀、老化、淘汰、精度性能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

  b、能耗高或污染严重,无法整改,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

  c、发生事故严重损坏,无法使用或修复价值过高的。

  d、专用设备因产品工艺变更,不能利用的。

  e、自制设备经生产验收和技术鉴定不能使用的。

  5.6.4.1凡要求设备报废单位,需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条件方可提出报废。

设备管理部门填写"

设备报废申请单"

,经集团公司机电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废,财务科方可销帐。

  5.7设备更新改造

  

(1)设备更新原则

  a、设备更新应当紧密围绕企业的产品开发和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b、设备更新应着重采用技术更新的方式来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达到优质高产、高效低耗、安全环保的综合效果。

  c、更新设备应当认真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采用科学的决策方法,选择最优的可行方案,以确保获得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

  

(2)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更新

  a、役龄过长,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生产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设备。

  b、原设计、制造质量不良,技术性能不能满足生产要求,而且难以通过修理、改造得以改善的设备。

  c、经过预测,继续进行大修理其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保证产品质量的设备。

  d、严重浪费能源、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设备。

  e、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应当淘汰的设备。

  5.8设备故障、事故及处理规定

  5.8.1凡因设备保养、操作、维修不当造成设备停产12小时以内,车间停产10分钟以内,大型、高精度或自动控制设备停产8小时,或造成设备损坏直接损失价值未超过1000元(不含1000元)为设备故障。

  5.8.2设备故障处理规定

  设备故障发生后,维修人员应立即进行检修,操作者按规定写出故障产生原因,一式两份,交车间和设备管理部门各一份。

设备管理部门将视故障情况报公司部对责任者予以不低于直接损失的20%进行处罚。

对只造成故障停车,没有损坏设备配件和降低精度和性能的,且中断生产时间不超过2小时,又不影响车间及全公司生产,直接损失不超过500元,可由车间自行处罚,不必上报。

  5.8.3设备事故及处理规定

  a、设备事故是指设备凡因非正常损坏造成零件失去原有精度、性能,不能正常运行,技术性能降低等情况。

大型高精度等设备停产8小时至5昼夜或造成全公司停产10分钟以上,全车间停产1~4小时,造成设备损坏直接损失价值1000~10000元(不包括10000元)为一般事故。

  b、大型、高精度等设备停产5昼夜以上,全车间停产4小时以上或全公司停产30分钟,造成设备损坏直接损失价值10000元以上为重大事故。

  c、一般事故与重大事故的处理。

  

(1)设备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护现场,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在设备管理部门人员的参与下,根据"

三不放过"

的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发生事故单位根据事故分析结果,在事故发生三天内,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报送设备管理部门。

一般事故报告单由设备管理部门签署意见,重大事故报告由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3)重大事故发生后,设备主管部门应在一日内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并于一周内写出事故报告及分析报告,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查后,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并记入设备事故登记册。

  (4)事故原因查出以后,应组织人员及时抢修,发生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主管技术员要与技术科设备管理人员共同拟定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并应认真填写维修记录,预算损失。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制裁,对事故隐瞒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6)经济处罚:

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由事故有关责任者赔偿40%;

经济损失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由事故有关责任者赔偿30%以下,最低2000元;

经济损失在10000元至50000元的,由事故有关责任者赔偿8%以下,最低3000元;

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由事故责任者赔偿8%,个人最高赔偿金额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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