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商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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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受理的行政权力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梧州市商务局对县(市)、区商务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县(市)、区商务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梧州市商务局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县(市)、区商务局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原则上1年不少于1次,收到举报投诉的随时进行检查。
梧州市商务局对县(市)、区商务局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梧州市商务局的有关业务科室对县(市)、区商务局的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权力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梧州市商务局法规科负责对下放的行政权力行使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梧州市商务局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下放的行政权力行使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梧州市商务局的有关科室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梧州市商务局对县(市)、区商务局实施行政权力行使活动的监督结果列入对县(市)、区商务局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梧州市商务局下放的行政许可权力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梧州市商务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县(市)、区商务局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梧州市商务局应当进行调查。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梧州市商务局和县(市)、区商务局窗口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使行政权力的。
2.违法行使行政权力给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县(市)、区商务局行使行政权力的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依法向县(市)、区商务局及该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商务窗口办公地址:
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
办公电话:
6025092
监督电话:
6021580
第二项:
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
梧州市商务局派驻梧州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商务窗口(以下简称商务窗口)。
检查商务窗口的内容主要包括:
(二)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对商务窗口行使行政权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商务窗口首席代表的汇报。
(三)对商务窗口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商务窗口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对商务窗口在行使权力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由梧州市商务局监察室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梧州市商务局监察室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商务窗口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原则上1年不少于1次,收到举报投诉的随时进行检查。
梧州市商务局监察室对商务窗口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梧州市商务局监察室对商务窗口的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权力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一)梧州市商务局监察室对商务窗口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力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商务窗口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商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商务窗口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因商务窗口的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依法向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第三项:
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
在我市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
(一)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材料,如经营合同等。
(二)监督投资者的出资情况。
(三)查看外商投资企业的运营情况。
1.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情况。
2.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1)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
(2)是否按《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3)是否遵守国家、自治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依法应监督的其他事项。
1.年度检查。
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公告,组织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参加。
2.专项监督检查。
以市级监督检查和区县自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3.日常监督检查。
通过外资信息管理系统对具有审批权限的区县商务局审核情况进行监督。
1.每年根据自治区商务厅的通知,及时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公告,企业在联合年报网上输入有关数据,市商务局和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联合核对。
2.通过外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具有审批权限的县(市)商务部门审核企业进行抽查,对有疑问的企业赴现地进行调查、检查。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和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查整改落实;
7.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在监督企业的过程中,发现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投资者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四项:
对外劳务合作的监管
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对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行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企业报送有关材料,并听取企业负责人汇报;
2.信息系统监管;
3.查阅项目管理有关资料;
4.企业日常检查。
1.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专项检查;
2.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监督检查。
1.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3.组织监督检查;
4.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5.督促整改落实;
6.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严肃查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项: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监管
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主要涉及对限制进出口货物配额、许可证核发,加工贸易合同,边境小额贸易公司,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监管。
为加强对外贸经营者的监管,特制定如下制度:
1.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
2.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列入市级审批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业务的全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
3.取得对台小额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
4.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
1.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
2.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相关证书、许可证、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的情况;
3.对外贸易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1.企业自查、政府部门抽查相结合,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2.通过联网管理平台查询企业上报、审核、清关数据;
3.对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与网上数据进行核对。
1.日常监督,数据与有关部门联网,及时掌握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开展联合调查。
2.通过审批或备案管理平台,对企业上报的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审核;
或由属地商务部门将企业报送材料上报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3.企业换取许可证提供书面资料(如合同、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时,再次将许可证证面信息与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检查,以确保许可证发放的有效性;
4.许可证数据审核完毕系统发送海关等有关部门或企业;
5.企业凭有效的纸质许可证件去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证照;
6.定期对企业数据及书面资料进行归档。
1.事前准备。
事前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等。
2.预告检查。
即电话通知或函告被检查单位拟进行检查的事项。
视具体情况,也可采取非预告性监督检查方式。
3.实施检查。
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查问卷、座谈自测等方式开展检查。
发现存在问题,现场予以指出。
4.整改落实。
根据检查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1.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进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法收缴其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3.通过对加工贸易合同企业的实地考查,对违法违规或不具有实质性生产能力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不予办理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
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4.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5.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六项:
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备案的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核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生产能力,是否具备开展加工贸易的资格;
核查加工贸易企业的加贸合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信息系统监管;
3.查阅项目管理有关资料;
4.企业日常检查。
1.对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一是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提交完整的资料;
二是到工厂现场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开展加工贸易的条件,是否有生产厂房、机器设备和工人;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2.认真审查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合同。
对已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提交的业务合同认真审查是否完备,发现有错漏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同意。
3.与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机制,共同监管备案企业。
加强与海关、检验检疫、外管、税务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实行联合机制,共同对外贸备案企业实行监管,特别是与海关通关、稽查等职能部门的紧密配合,增强监控协同性,做到信息共享、风险共防。
经检查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等处理。
第七项:
内贸特种行业的监管
内贸特种行业审批主要包括对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初审、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的审核转报。
为加强对该二类特种行业企业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1.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
2.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企业变更符合情况;
3.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拍卖法》或《典当管理办法》或《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有关法律的规定;
4.拍卖、典当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5.拍卖、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1.信息系统监管;
2.行业协会协管;
3.日常检查、抽查;
4.根据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监督检查。
1.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2.以抽查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不规范经营企业要求现场整改;
3.协助自治区商务厅做好拍卖企业公告年度业绩;
4.对拍卖、典当企业开展年审初审,上报自治区商务厅统一年审,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项:
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管
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或《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日常监管:
对未备案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信息系统对已备案企业进行监管,未按时上报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2.实施日常监督;
1.要求未备案企业按规定办理备案;
2.要求已备案企业按时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2.预告或突击检查。
对未备案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对未按时上报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九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
本市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并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法人
1.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表、购卡章程、协议及资金管理制度等情况。
2.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登记情况、购卡方式、购卡限额、退卡等操作程序执行情况。
3.检查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用途、预收资金余额比例、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协议与帐户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日常检查、专项执法督查。
1.登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监督;
2.约见、询问企业相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3.进入企业经营场所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4.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收集社会相关举报、投诉信息,并进行核实。
对辖区内发、售卡企业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依照有关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处罚案件信息。
第十项:
石油成品油流通的监管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和原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
(一)成品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5.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6.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7.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8.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9.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10.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每年正常年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日常监督、检查,可根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开展现场检查;
查阅企业资料、文件;
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管理情况;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一)年检程序
1.每年按照自治区商务厅文件通知要求通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取得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开展向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年检。
2.持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至所在地县或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3.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年检材料后及时完成年检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许可证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地级市商务局主管部门报区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二)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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