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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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公路工程使用功能、安全、质量、成本、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中连接线的长度增减超过500米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且超出了批复设计文件中的各类方案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单洞隧道长度增减超过5%,隧道附属设施服务标准降低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数量、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信及收费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数量发生变化、位置调整超过3公里的、规模变化超过10%及使用功能发生显著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未超过批准概算)的。
(三)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申报和审批制。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需要原批准初步设计单位审批的,项目法人通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进行申报;
较大设计变更由批准施工图设计的单位审批,并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
已批准的设计变更除存在安全隐患和降低使用功能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再次变更的,按本细则规定的审批程序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应切实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并将设计变更情况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一)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二)任何参建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均应视变更的内容、规模以及性质,酌情组织各参建单位现场踏察,形成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并应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各参建单位签字确认。
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或咨询机构)对拟变更的设计内容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三)较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申请书(见附件)。
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及主要理由、预估费用等。
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及合理性论证情况。
3、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理由、依据、变更性质、类别以及变更文件组成审查完毕。
委托专家组(或咨询机构)做平行论证的,所需时间除外。
(四)一般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可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变更。
分为即办变更和非即办变更。
1、即办设计变更是指:
技术方案简单、变更意图明确、涉及工程规模变化较小,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即可确定的变更。
2、非即办设计变更是指:
需要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并编制设计文件的变更。
变更文件组成由项目法人确定。
第九条属于动态设计范畴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核实、调整和确认的设计变更,可按即办变更处理,经设计单位授权人签字的即表明同意变更,并承担设计责任,设计单位若不同意或有其他保留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说明。
不涉及重要结构问题的即办变更,可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确认并办理变更手续后即可实施,项目法人应对此类变更全面负责。
(一)不需要勘探和开展大量试验工作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在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需要勘探或开展大量试验工作,所需时间应在现场办公纪要或同意开展勘察工作时确定。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特殊情况,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承担勘察设计变更的单位应按时限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对设计变更文件负责。
第十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审查,并按职责权限申报或审批。
(一)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由参审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
对情况比较清楚,不需现场调查或论证的,直接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批;
对情况复杂、工程量及资金额度变化巨大的,由各参审部门组成现场核查组或由各参审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批。
其中,费用变化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须报厅党组会讨论决定后,批复较大设计变更,申报重大设计变更。
(二)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对报批设计变更的资料负责,报批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
(二)设计变更说明;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资料、设计图纸及原批复设计相应图纸;
(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预算文件,费用变化不应超出预估费用。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审查或审批时限
(一)一般设计变更项目法人自收到设计变更文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审查具备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无正当理由,较大设计变更超过审批时间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情况复杂需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除外。
第十三条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实施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跟踪核查,并附相关图片和影像资料。
紧急抢险发生的变更,由项目法人先行确定变更性质。
属于较大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概要说明变更事由并报告审批单位,以便审批单位决定是否需到现场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并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上半年报备的变更内容截止到7月30日,报送期限为8月15日前;
下半年报备的变更内容截止到12月30日,报送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费用审批,以《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吉林省有关规定为依据。
(一)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在招标结余和预备费中列支,如上述资金仍不足时,从批准的概(估)算与预算差额中列支。
(二)设计变更节省的工程费用作为工程预备费管理,按照规定使用。
(三)设计变更费用核定
1、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费用按以下方式核定:
(1)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吉林省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采用编制投标控制价上限时采用价格信息,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编制设计变更时的编制年当期市场调查价格,特殊情况下,个别地产材料价格针对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取。
(2)批复预算中未包括的设计变更项目,由省级造价部门审查其取费标准、计价依据。
(3)项目法人按合同清单单价核定费用。
无清单单价的,按合同段中标价(扣除暂定金)与批准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下浮幅度核定费用。
2、一般设计变更费用按以下方式核定:
(1)执行合同清单单价。
无清单单价的,按编制投标控制价上限时取费标准、计价依据编制预算,按合同段中标价(扣除暂定金)与批准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下浮幅度核定费用;
(2)批复预算中未包括的设计变更项目,参照重大及较大变更核定方式编制预算。
项目法人负责审查取费标准、计价依据,按合同段中标价(扣除暂定金)与批准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下浮幅度核定费用。
(四)增加费用的设计变更超出批复预算,但不超批准概(估)算,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超批准概(估)算,又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先明确设计方案,暂停增加费用的批复,项目法人应通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概(估)算,经批准后再批复增加费用。
第十七条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列入决算。
第十八条建立监管机制。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设计变更专项检查制度(另行制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及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虚报、瞒报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工程规模或工程数量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工作要加强管理。
有关要求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依据履行合同情况,将责任单位、责任人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交通运输部现行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发[2006]35号)和《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吉交发[2008]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
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书
工程项目名称及标段
施工单位(全称)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类别
变更项目施工桩号
变更编号
设计变更原因及内容:
(变更原因要简明扼要、清晰明了)
申请人:
(加盖单位章)
日期:
预估金额(人民币元):
监理驻地办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总监办意见:
设计代表意见:
项目办(指挥部)意见:
项目法人意见:
省厅审核意见:
注:
1该表采用A4纸,如表中各项设计内容较多,请另附页说明。
2.设计部门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应取消监理驻地办、总监办及设计代表意见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