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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土建合同协议书、监理服务协议书中裁有的业主和承包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关质量监理的有关条款和规定、各项工程质量的要求、技术规范、保障责任、处理程序、费用支付等。

1.1.2技术规范:

包括国家有关的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1.1.3设计施工图纸文件:

所有工程应有批准的施工图纸、图表、技术要求、工程量及有关文字说明、有关会议纪要等,工程施工应与图纸相符合,或符合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补充、完善设计的要求。

1.1.4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技术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是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质检人员进行质量监理控制的重要的共同依据。

1.1.5施工技术资料管理有关规定。

1.1.6质量标准:

所有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同文件中列明的质量标准或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的其他标准。

1.2质量监理的任务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符合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和验收标准。

为达到任务目标一般应抓好以下三个环节。

1.2.1对影响质量的各种技术活动要求承包人制定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计划,确定控制质量的标准和目标。

1.2.2督促承包人做到工程质量“三全控制”,即全员质量控制、全方位质量控制、全过程质量控制;

督促承包人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正常运作。

1.2.3在施工全过程中坚持旁站监理,进行连续检验和评定,对出现偏离质量要求的情况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1.3质量监理组织体系

监理工程师承担项目质量目标控制的责任,因此必须建立自身完整的质量监控体系,以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施工图、各种原材料、成品、施工准备、施工工艺和操作、试验和检验、安装、工程交工、验收等技术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

质量控制组织体系中应结合监理任务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设置材料、试验、测量、计量及各工程基础上的技术岗位,并应明确其名称和职责。

2质量监理程序

2.1质量监理的基本程序

邱广公路项目的全部工程,都必须按照以下的质量控制程序实施工程质量监理,并要求承包人共同遵守,使质量监督理工作程序化、标准化。

为保证监理工程师能有效地控制质量,必须采用质量程序工作流程来指导工程的施工和监理。

规范承包人的施工活动,统一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工作步骤。

 

工程质量监理工作流程图

2.1.1开工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开工报告时,对承包人提供的开工条件,如施工人员组织、施工机械配备、材料质量和配合比试验结果及施工放样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实、签认与审批。

在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14天之前,承包人应提交工程开工报告报驻地办进行审批,获批准后方能开工。

开工报告应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施工方案,依据技术规范列明本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查频率和方法;

说明材料、机械设备、技术措施方案、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组织落实等项的准备情况;

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施工场地布置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设计技术交底情况以及环境影响因素的解决情况。

重要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其施工技术方案应提前单独上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可将批件纳入开工报告中。

如果监理工程师同意开工报告中某些内容在开工以后完善或修改,承包人应将这种完善或修改资料在涉及该完善可修改内容的工序实施前合理的时间内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得继续施工。

2.1.2工序自检报告

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的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附自检表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认可。

2.1.3工序检查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紧接承包人的自检或与承包人的自检同时(适用要求下道工序尽快进行的工序和暴露可能的缺陷的工序)对每道工序完工后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认,对不合格的工序应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

前道工序未检查认可,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2.1.4中间交工报告

当工程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交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交工报告。

自检资料不全的交工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拒绝验收。

2.1.5中间交工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应对按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完工的单项工程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应作测量或抽样试验,检查合格后,提请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2.1.6中间计量

对填发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工程,方可进行计量并由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计量表》。

完工项目的竣工资料不全可暂不计量支付

2.2工序质量检查程序

驻地办和专业(结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项目)工程师应在组成工程的各个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提出工序检查程序说明,以供现场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及施工人员共同遵循,工序检查程序应按以下原则提出:

2.2.1应与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分项所含内容相一致;

2.2.2应与技术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批准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相协调;

2.2.3与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检验频率的检验方法相配合;

2.2.4工序检查程序应与相应的检查记录、报表、证书等相配套。

3现场质量监理

现场质量监理手段包括:

检测与测量、抽样试验、现场监理(旁站)、工地巡视、签发指令文件等与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和召开工地会议。

3.1检测与测量

开工前要对承包商的施工放线进行测量与检测,在施工过程中也要用测量与检测手段进行施工控制,对已完成的工程要通过测量进行验收。

测量的复核、监督检查工作应由驻地办测量监理工程师和他的助手专门负责,其工作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1.1 

以原始﹙或改移核定后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为依据,对承包人的定线控制测量进行复核检查和认可;

3.1.2 

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对承包人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可;

3.1.3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进行中,对控制工程的位置、高程、尺寸及其线型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可;

3.1.4 

在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段落或总体工程项目的中间交工和竣工验收时进行测量检查、汇总并提出各项工程的测量成果资料。

3.2中心试验室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质量具有否决权,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理的中心试验室和驻地试验室,以保证监理工程师公正、客观地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有效地控制各个施工环节的质量。

试验监督检查的任务,是对各个工程项目的材料、配合比和强度进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各项工程的物理、化学性能达到规定要求。

试验的监督检查工作应由试验﹙材料﹚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的中心试验室专门负责,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工作:

3.2.1 

中心试验室应当是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数据控制和检验测定的中心,中心试验室的规模、试验设备的种类及数量应能满足实施工程中各项试验的要求;

应有各项专业试验工程师及经过专门培训的试验人员,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及明确的责任分工。

一般每公里需配备0.3~0.4个试验人员。

3.2.2 

中心试验室除应承担独立进行的试验项目外,还就应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职、操作方法、资料管理等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程质量监理试验室应能进行常规试验与现场试验。

3.2.3 

中心试验室及承包人工地试验室(流动试验室)的各种试验工作,均应统一按合同列明的或正颁布的国家标准及部级行业标标准进行;

对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业主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的特殊项目,当合同未曾列明或无现成标准可循时,试验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关的科技资料及鉴定报告,拟定出符合工程实际的暂行标准或规程,经总监办审查批准后执行。

3.2.4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承包人的试验仪器进行检验,并监督承包人定期交由政府监督部门对仪器进行标定。

3.2.5当中心试验室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试验结果出现允许误差以外的差异时,一般应以中心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

如果承包人拒绝接纳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的结果时,试验监理工程师可与承包人在有资格的政府监督部门的试验室进行校核试验,并应依此作为批准或认定的依据,其试验费用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

3.2.6 

各种试验均应采用统一的表格进行记录、报告和统一的方法进行整理、保存。

7.4.2.7 

中心试验室对总监(总监代表)负责,提供各种试验、检测报告,驻地试验室对驻地高监负责,提供所需的各项试验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价的论据。

3.3 

验证试验

验收试验是对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预先鉴定,以决定是否可以用于工程。

验证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3.3.1 

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件订货之前,应在于承包人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

必要时监理人员还应对生产厂家生产设备、工艺及产品的合格率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或由承包人提供样品进行试验,以决定同意采购与否。

3.3.2 

材料或商品构件运入现场后,按规定的批量的频率进行抽样试验,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工程,并应由承包人运出场外。

3.3.3 

在施工进行中,应随机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符合性的抽样试验检查。

3.4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各项工程的内在品质进行施工前的数据采集,它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科学依据,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集料的级配试验、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结构的强度试验等。

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3.4.1 

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合同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应由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并将试验报告及试验材料提交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审查批准。

最有效的做法是承包人预先通知试验监理工程师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参加承包人试验的全过程,并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检查。

3.4.2 

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应在承包人进行标准试验的同时或以后,平行进行复核(对比)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

3.5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是依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在路基、路面及其他需要通过预先试验方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应在动工之前预先进行工艺试验,然后依其试验成果全面指导施工。

3.5.1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并予以审查批准。

3.5.2 

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额、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方案,以通过试验作出选定。

3.5.3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作出详细记录。

3.5.4 

试验结束后应由承包人提出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3.6 

抽检试验

抽检试验包括室内试验和现场检测两大类。

它是监理工程师判断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和主要依据,是监理工程师坚持一切用数据说话的基础。

抽检试验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实际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内容应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砂浆的强度等的测定和试验。

3.6.1 

监理工程师应随时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各种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

3.6.2 

在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流动试验室)按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全频率抽样试验的基础上,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应按20%以上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3.6.3 

当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还应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样频率。

3.7 

验收试验

验收试验是对各项已完成工程的实际内在品质作出评定。

3.7.1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加载试验或其它检测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设备及方法进行审查批准;

对试验的实施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3.8 

现场监理

现场监理的目的是对承包人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材料、配比等进行全方位的巡视、全过程的旁站即“盯现场”或“跟踪监理”、全环节的检查,以达到对施工质量有效的控制。

现场监理应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助理人员担任,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8.1 

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它施工条件与批准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是否相符合;

3.8.2 

旁站检查各种实际用于工程实体的集料的级配、配合比及用量与批准的标准试验通知单是否一致;

3.8.3 

检查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方法和工艺应及时发出工作指令纠正;

3.8.4 

进行每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的检查验收签认;

3.8.5 

对隐蔽工程进行覆盖前的检查,必要时进行开孔检查;

3.8.6 

监督承包人施工人员的试样抽取和控制参数的测定及记录;

3.8.7 

观察了解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自然风险、隐患及外部干扰信息,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产品不能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即不满足设计标准、规范要求,它不仅包括工程中出现的质量“毛病”、“通病”,而且还包括需要进行分或全部返工和补救的不同程度的质量事故,还包括重大质量事故。

4.1 

质量缺陷处理程序

质量缺陷处理程序是监理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承包人合同管理,保证工程按合同条件进行的重要手段。

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要求承包人对工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按以下“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程序”图所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程序处理,同时有下列基本要求:

4.1.1 

前道工序有质量缺陷,未处理前下道工序不准进行;

4.1.2 

承包人必须执行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缺陷的处理决定,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理;

4.1.3 

处理质量缺陷的方案、措施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方可实施;

处理方案的实施过程必须接受监理,最后由监理工程师验收。

4.2 

质量缺陷的处理方式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或不能满足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时,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4.2.1 

当质量缺陷还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发出工作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

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4.2.2 

当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4.2.3 

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部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在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判定,根据7.5.4.1条款要求承包人进行质量缺陷处理并及时报告代表处。

4.2.4 

在交工使用后的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4.2.5 

质量缺陷的程度将影响工程安全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报告业主并进行现场诊断或验算,以决定采取处理措施。

4.3 

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出的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

判定时应全面审查与本项工程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现状,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的检验测试;

亦可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或专题调查组,提出检测方案,对所得到的一系列参数依据进行综合分折研究,找出产生缺陷的原因,确定缺陷的性质。

在分清技术责任的同时,还应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数额、承担比例或结算方式。

4.4 

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 

4.4.1 

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应由承包人先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对因设计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应通过业主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由承包人进行修补。

4.4.2 

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并符合验收标准,并应是施工技术规范允许的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

4.4.3 

如果已完工程的缺陷,并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业主的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变更处理。

如工程缺陷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通过与业主及承包人的协调,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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