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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入学刑法学试题

刑法试题

▼刑法的概念和解释

概念:

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刑法解释:

1根据解释的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

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

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解释权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理解释:

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2根据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含义:

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

到了近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是采用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一、刑法的属地管辖

刑法第6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特别规定是指: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的例外规定。

二、刑法的属人管辖

刑法第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三、刑法的保护管辖

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四、刑法的普遍管辖

刑法第9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图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的时间效力

含义:

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

含义:

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第1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例题

1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都使用本国刑法是属地原则。

2甲(我国)在A国犯什么罪不论A国是否处罚都不予追究:

(BC)

甲犯什么罪适用我国刑法:

(ABCD)

A受贿B重婚C侮辱国旗D强奸

3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有:

(ABCD)

A最低刑三年以下的B最低刑一年以下的C国家公务员D军人

▼罪刑法定原则

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基本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法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司法适用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基本含义是:

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应一视同仁,依法惩处。

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因为受害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为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司法适用中注意以下问题:

1做到刑事司法公正;

2反对特权。

▼罪刑均衡原则

基本含义: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要求:

首先,刑事立法对各种犯罪的处罚原则规定,对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制度以及对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客观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人身危害性;

其次,在刑事司法中,法官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不仅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也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罪行和犯罪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实现刑罚个别化。

司法适用中注意以下问题: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犯罪

含义:

一切违反刑法造成社会危害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特征:

1社会危害性:

某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惩罚性

▼犯罪构成

含义:

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统一。

特征:

1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2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

3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分类:

1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2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标准,分为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3以犯罪构成内部结构为标准,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例题:

以下构成犯罪的有:

(ABC)

A25岁甲未尽赡养义务,老人自尽

B司机乙闯红灯,撞重伤,送医院途中死亡

C丙带邻居孩游泳,致其死亡

D丁路过池塘,发现溺水,不予救助

▼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种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中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

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论述题或比较名词)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课题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照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

2犯罪客观方面:

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指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特征:

客观性;法定性;复杂性。

危害行为:

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

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

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根据来源的不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有以下几种形式:

A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

B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

C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D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E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

F中断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我国刑法第17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特征:

主观性;危害性;法定性。

犯罪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有所预见以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仍有本质上的区别:

A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其行为可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一般都具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性则往往认识不足。

B在意志因素方面,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间接故意行为人的意愿;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反对态度。

因此,过于自信过失的主观恶性要小于间接故意。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含义: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

(1)防卫意图,主要内容:

A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B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

(2)防卫起因,基本特征:

A社会危害性;B侵害紧迫性。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防卫客体

(4)防卫时间,必须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

2紧急避险

含义:

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构成:

(1)避险意图;

(2)避险起因;(3)避险客体;(4)避险时间;(5)避险可行性;(6)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联系与区别:

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两者相同之处表现在:

(1)都具有主观目的的正当性;

(2)都具有客观行为的有益性;(3)都具有实施行为的合法性。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危险的来源的不同。

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又可能是自然界力量和动物的侵袭;正当防卫的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2)行为的对象不同。

紧急避险的行为是针对第三者实施的;而正当防卫的行为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3)实施行为的条件要求不同。

紧急避险只能是在“迫不得已”时实施;而正当防卫无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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