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网校注税税收相关法律串讲讲义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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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中税网校注税《税收相关法律》串讲(考点)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重点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它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和应急性原则。
基本原则
具体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动机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行政应急性原则
★当前讲授★
【重点2】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冲突情形
解决方式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对同一事项规定不同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法规,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规章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裁决
★当前讲授★
【重点3】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项目
内容
行政行为的无效
情形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后果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该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行政行为的撤销
条件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
行政行为不适当
后果
a.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b.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c.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的废止
条件
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废止
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后果
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行政机关返还利益,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当前讲授★
【重点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类型
(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重点5】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公开原则。
(2)公正原则。
(3)参与原则。
(4)效率原则。
2.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考点)
项目
内容
(1)信息公开制度
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行政主体及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
(2)回避制度
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3)行政调查制度
指行政主体依法获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有关活动的信息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包括调查权限、调查程序。
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时,不能超出法定限度,应遵守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4)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
(5)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行政程序基本法律制度
(6)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
行政案卷制度是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
(7)说明理由制度
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主体应将作出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即说明理由制度,又称附加理由制度
(8)教示制度
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应当将有关法律救济权利事项明确地告知。
教引行政相对人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的一种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9)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
★当前讲授★
【重点6】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12条)
与维护安全、防范危险有关的特定活动
与有限资源和特定行业相关的活动
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
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设备、物品需要经过审定的事项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法人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A.指定企业印制发票、B.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C.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D.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重点7】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重点)
1. 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确定适用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2.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部门规章不可设行政许可)
★当前讲授★
【重点8】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实施程序
内容
(1)申请与受理程序
申请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
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的,自重新收到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与决定程序(重点)
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注意内容:
(1)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直接由下级机关转送,申请人一次申请即可;上级机关作出的决定才是正式的决定。
(2)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直接加贴标签或者加盖印章
(3)听证程序
包括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和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4)变更与延续
根据《行政许可法》,默视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许可和变更许可
(5)特别规定
①国务院实施许可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用《行政许可法》实施许可程序规定,但《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适用。
②掌握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各项的具体规定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点9】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重点)
项目
内容
决定许可分两种
一种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种是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审上许期限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日,特殊情况期限可以延长。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送达期限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统一、联合办证期限
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当前讲授★
【重点10】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制度
项目
情形
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后果
A.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其利益不受保护;
B.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C.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纠正的责任,必须撤销。
D.撤销一项有瑕疵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
情形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方式
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
★当前讲授★
【重点11】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项目
内容
申请人不实申请的违法行为
A.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B.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A.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1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包括行
(1)政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次)以上的同类(罚款)处罚。
也就是说,对同一行为违反数个法律,如果罚种相同,则按其最重的一项,只处罚一次;如果还有其他的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