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参考资料厂检修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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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间隔、项目和停用日数

第一节 

主要设备的检修间隔

第8条 

设备检修的间隔,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和部件的磨损、腐蚀、劣化、老化等规律,以及燃料、运行、维修等条件慎重地确定。

一般应按表1的规定安排检修。

为了保证设备健康,合理安排检修,年运行小时在6000小进以下的,基设备大、小修,可参照下列条件掌握。

表1 

发电设备大、小修间隔

设备名称

大 

修 

间 

小 

锅 

2-3年(12000-18000运行小时)

4-8个月(2500-5000运行小时)

汽轮发电机组

2-4年(14000-24000运行小时)

6-8个月(2500-5500运行小时)

水轮发电机组

3-5年(18000-30000运行小时)

每年二次(汛前汛后)

根据运行情况和检查试验结果确定(一般不少于10年)

每年1-2次

注 

大、小修间隔采用日历时间或运行小时,由各主管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年运行小时在5000~6000小时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和水轮发电机组,如设备技术状况较好,可用运行小时间隔;

技术状况较差的,可用日历间隔。

(二)开停机频繁或备用时间较多的机组(年运行小时在5000小时以下),其检修间隔可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和运行情况另定。

(三)单元制的机、炉应同时进行检修。

机、炉检修间隔长短不一致时,可按间隔短的安排。

第9条 

为了充分发挥设备效益,降低检修费用,各厂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延长设备检修间隔。

凡设备健康水平较好的,经过鉴定,并报主管局批准,其检修间隔允许超过表1规定的上限。

第10条 

为了防止设备失修,确保设备健康,凡设备技术状况不好的,经过鉴定,并报主管局批准,其检修间隔可低于表1下限的规定。

允许大修间隔超过表1上限和低于表1下限的参考条件见附录一。

第11条 

新投产或迁装的主要设备,第一次大修的时间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

正式投入运行后一年左右。

(二)主变压器:

正式投入运行后五年左右。

第12条 

新型机组在未掌握其性能和积累一定的运行维护经验以前,大、小修间隔由主管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节 

主要设备的检修项目

第13条 

各发电厂应摸清设备情况,掌握规律,根据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合理确定大修项目。

既要防止该修不修,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

也要防止不必要的大拆大换,造成浪费。

大修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两类。

(一)一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进行较全面的检查、清扫和修理(对于已掌握规律的老机,可以有重点的进行);

2.清除设备缺陷;

3.进行定期的试验和鉴定;

(一)般检修项目包括常修项目(即每次大修都需进行检修的项目)和不常修项目(即不一定每次都要检修的项目)。

(二)特殊项目,指一般检修项目以外的项目。

其中重大特殊项目(如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工期长、耗用器材多、费用高,以及系统或设备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项目)由电厂提出后,经主管局确定。

第14条 

主要设备的小修内容:

(一)消除运行中发生的缺陷;

(二)重点检查易磨、易损部件,进行处理,或必要的清扫和试验;

(三)大修前的一次小修,应做好检查,并核实大修项目。

小修项目由各发电厂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在规定的小修停用日数内,也可提前进行一部分大修项目。

第三节 

主要设备的检作停用日数

第15条 

在确保质量条件下,根据检修的人力、技术、物资准备、设备状况和检修工期等条件,合理地安排检修停用日数。

设备大、小修的停用日数,一般不应多于表2、表3、表4和表5的规定。

表2 

锅炉检修停用日数

停用日数容量(吨/小时)类型

35以下

35-37

75-150

150-240

250-430

大修

小修

60大气压以下

煤粉炉

11-14

4-5

12-16

5-6

14-19

6-7

17-22

链条炉

11-15

12-17

重油炉、瓦斯炉

8-11

3-4

13-17

15-20

16-21

7-8

18-24

7-9

21-26

16-22

19-24

6-8

表3 

汽轮发电机组检修停用日数

停用日数 

容量(吨/小时)类型

凝汽

单缸

10-13

2-3

11-16

双缸

13-18

21-27

供热

背 

9-12

10-14

辐流式

14-18

20-26

15-19

表4 

单元制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检修停用日数

停用日数容量(千瓦)类型

10-12.5万

20-25万

30万以上

中间再热

非中间再热

25-32

21-27

7-9

35-42

12-14

40-50

15-18

表5 

水轮发电机组检修停用日数

停用日数转轮直径(毫米)类型

1200

1200-3300

3300-5500

5500-8000

冲 

击 

轴 

流 

混 

8-15

10-20

2-3

12-25

2-5

15-25

3-6

3-7

20-35

4-8

注 

1.检修停用日数系指设备与系统解列(或退出备用)开始,到检修完毕正式交付调度(或转入备用)为

止,包括带负葆试验时间在内。

2.设备更换重要部件,需要在检修投运后进行检查的,其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停用日数内。

3.设备大修间隔如超过表1规定的上限,必杳,可以将两次大修之间的一次小修停用日数增加2-

3天。

4.水轮发电机组大修停用日数系按不吊出发电机转子考虑。

如需吊出检修,则停用日数可酌情增

加。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经主管局审定。

对电网供电影响较大的机组检修,要千方面计在保证检修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

第16条 

新投产机组的第一次大修的停用日数由主管局确定。

第17条 

单元制系统的主变压器及其断路器设备检修停用日数,应按不超过高设备检修的停用日数进行安排。

第四节 

辅助设备检修

第18条 

对辅助设备的检修,必须和主设备一样重视。

对全厂正常运行有重要影响的辅助设备和公用系统(如火电厂的上煤设备、燃油系统、制粉系统、出灰设备、水处理系统、循环系统、给水系统、冷却水系统、排水系统、厂用电系统,水电厂的供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进水口闸门设备等)必须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19条 

发电厂应经常掌握辅助设备的技术状况,并参照第8条和第15条的原则,合理确定辅助设备的检修间隔和项目。

为了减少主要设备的大修工作量,缩短停机、停炉时间,在保证全厂出国和安全经济运行的条件下,某些辅助设备的检修可以与主要设备的检修时间错开,有备用设备的,可以不在主设备在修期间进行检修。

第20条 

高压断路器检修间隔。

(一)高压断路器切断故障电流多少次后需要检修,应根据安装地点的短路容量、断路器型式、遮断容量、制造质量和现场经验确定。

(二)操作频繁的断路器,可根据现场经验,按操作次数安排检修。

(三)操作次数较少的断路器,其检修间隔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制造质量等条件确定。

一般可参照表6进行安排。

表6 

高压断路器检修间隔

电 

压 

等 

级(千伏)

断 

路 

器 

型 

多 

少 

空 

110及以上

35-110以上

2-35以下

3-5年

3-4年

2-4年

2-3年

1-3年

第五节 

生产建筑物的非生产设施的检修

第21条 

要重视发电厂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水工建筑和重要非生产设施的维护和检修,除必须做好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检修工作。

1.主要设备:

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主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2.辅助设备:

主要设备以外的生产设备。

3.生产建筑物:

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水工建筑。

第三章 

检 

计 

年度检修计划

第22条主管局在编制年度计划以前,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电网负荷、水文预报和供热要求等,提出下年度设备检修的重点和要求,通知各发电厂。

各发电厂应充分发动群众,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分析设备的技术状况,考虑下年度应修的设备,并作好重大特殊项目的试验、鉴定、技术经济分析和必要的设计方案。

第23条 

主管局应有计划地深入现场,与各发电厂商定检修工作重点、应大修的主要设备、重大特殊检修项目、轮廓检修进度和费用等,并了解所需的主要器材。

在电源以张的地区,更应作好全网综合平衡,积极地采取措施安排好检修计划。

各电厂发有全网一盘棋精神,必须保证电网检修计划的完成。

第24条 

发电厂应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编制年度检修计划汇总表和年度检修计划进度表,于8月底以前报主管局。

发电设备的检修进度,应尽可能做到与供电设备及大用电单位设备的检修进度配合。

同时发电厂还应安排好辅助设备、生产建筑和非生产设离的检修计划。

第25条 

各主管局全面平衡各发电厂的年度检修计划,并于10月底以前交下年度检修计划下达以各发电厂。

其内容包括:

大修的主要设备、主要和辅助设备的重大特殊检修项目、检修进度和检修费用等。

第26条 

跨省电网的设备检修,由电网管理局或负责电网调度的单位统一安排,并经电网管理局(电网调度单位)批准后下达。

第27条 

各主管局应将所属电厂的年度检修计划,按附表三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报部备案,电网管理局应将全网的检修计划汇总上报。

第28条 

各发电厂应根据主管局下达的检修计划任务,做好计划落实工作,如制订重大特殊项目的设计和技术措施、落实备品材料、联系内外协作、平衡劳动力等,为顺利完成检修任务创造条件。

主管局要予以督促和协助。

第29条 

负责管理发电厂的地区电业局,有关编制和执行检修计划的任务和权限,由上级局确定。

检修计划的调整和落实

第30条 

主要设备的大修进度按照年度计划规定的月份执行,具体开、竣工日期,由主管局平衡安排。

主要设备的小修和可能影响到出力、电网运行方式及重要用户供电、供热的辅助设备检修,在按季进行安排。

第31条 

发电厂如需调整季、月季检修进度,应事先与主管局联系,征得电网调同意。

取后确定的检修地度,主管局应于季前通知各发电厂。

某些必须短时间停机或降低出力运行的主要设备维护作,发凝汽器清洗等,可由电厂提供,经电网调度同意后安排。

第32条 

增减主要设备的大修项目和主要设备、辅助设备的重大特殊项目,需经主管局批准;

增减其他检修项目,由发电厂自行决定。

第33条 

在提高检修质量和加强维护的基础上,应尽可能避免计划外检修。

但在运行中发现威胁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必须及时处理时,应经电网调度同意进行临时检修,以避免设备的严重损坏。

检修材料和备品配件

第34条 

年度检修计划中特殊检修项目所需要的大宗材料、特殊材料、机电产品和备品配件,由使用部门编制计划;

经常耗用的材料和通用的备品配件,由供应部门参照历年耗用量或检修材料定额编制计划。

统由供应部门组织供应。

要充分发挥中心修造厂和发电厂修配厂的潜力,提高局、厂两级综合的备品自给率。

第35条 

为保证检修任务的完成,重大特殊项目经批准并确定技术方案后,可在年度检修计划编制之前,预先联系备品配件及特殊材料的订货。

在编制下年度检修计划时,允许将后一年度上半年所需的加工周期较长的备品配件同时提出。

第36条 

检修中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要有节约材料指标、备品修复率指标,以便考试节约成果。

费 

第37条 

检修费用包括:

(一)主要设备的大修和小修费用;

(二)辅助设备的大修和小修费用;

(三)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的维护费用(不包括运行消耗材料的费用);

(四)生产建筑物的检修和维护费用;

(五)非生产设施的检修和维护费用。

属于大修费用的,可按大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生产成本内预提的资金中开支;

属于小修和维护的费用,可直接列入技术。

第38条 

检修费用的核定和核算,一般可按下述办法办理。

(一)主要设备大修(包括重大特殊项目)按台划分单位工程;

辅助设备按系统分类划分单位工程,其重大特殊项目(如水塔换塔芯)也可按台划分单位工程。

发电厂根据主管局批准的大修计划费用,按单位工程掌握使用,核算分析。

(二)主要设备、辅助设备及生产建筑的小修维护,由主管局按实际情况核定费用。

由各发电厂按划分的单位工程分配费用指标,掌握使用。

第39条 

发电厂在保证完成主管局下达年度检修任务的前提下,主要设备、辅助设备、生产建筑物的检修费用允许互相调剂使用。

对削减检修项目的检修费用,未经主管局同意,发电厂不得动用。

主管局奕监督检修费用的合理使用,并在必要时平衡调剂发电厂之间的检修资金。

第40条 

非生产设施的检修维护,由主管局核定一笔费用,交发电厂掌握使用,不得占用生产设备和生产建筑物的检修资金。

第41条 

发电厂主要设备大修后,庆于10日内办完退料,15日内计算出检修费用概数,并作出经济核算分析。

对节约有成绩的予以表扬,对工作负责任造成浪费的予以批评。

集中检修的计划编制

第42条 

由集中检个单位负责的工程,检修计划应以集中检修单位为主负责编制,但事先应与发电厂取得联系,统一意见后再按本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43条 

主管局在确定检修计划时,应同时与集中检修单位和发电厂共同研究;

下达或调整检修计划时,在同时通知集中检修单位和有关发电厂。

第四章 

检修准备工作

第44条 

开工前必须发动群众,充分做好政治思想动员工作,并进行组织、物资、技术、生活等各方面的准备。

主要有下列各项:

(一)根据年度检修计划、设备缺陷、运行情况、上次大修总结、小修查核结果以及决定采用的技术革新项目和先进经验等,进行现场查对,深入分析各项资料,做好必要的设计、试验和鉴定工作,落实检修项目;

(二)平衡制定大修的控制进度,安排班组施工进度;

(三)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四)做好物资准备(包括材料、备品、安全用具、施工工器具等)及场地布置;

(五)准备好技术记录表格,确定应测绘和校核的备品配件图纸;

(六)组织班组讨论大修计划、项目、进度、措施及质量要求。

做好劳动力安排和特种工艺培训,协调班组和工种间的配合工作,并确定检修项目的施工和验收负责人。

第45条 

一般检修项目的大修准备工作,应尽可能定型化,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重大特殊项目的检修准备,在项目确定后,应由专人负责准备。

制造周期长的主要备品及特殊材料应尽早落实。

在大修前的一次小修,应详细检查设备,核实技术状况和特殊检修项目,修改技术措施。

属于集中检修者,负责检修的单位也应参加这次检查。

第46条 

大修前一个月左右,检修工作的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和落实检修项目、主要材料和备品配件、人力的准备和安排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等,开工前应全面复查,确保大修按期开工。

大修开工前,应对检修人员进行思想动员,明确安全、质量、进度、节约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技术交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第47条 

大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重大特殊项目的施工技术措施已经批准;

(二)检修的项目、进度、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质量标准已为群众所掌握;

(三)劳动力、主要材料和备品配件准备好;

(四)专用工具、施工机具、安全用具和试验设备已经检查试验合格。

第48条 

集中检修的准备工人,由集中检修的单位负责,电厂应密切配合。

第五章 

施 

工 

管 

第49条 

施工期间是检修活动高度集中的阶段,必须做好各项组只工作,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更好地完成检修任务。

在施中要抓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安全工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二)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工艺措施和岗位责任制,保证检修质量;

(三)及时掌握进度,保证按期竣工;

(四)节约工料,防止浪费。

施工中,还应注意各阶段的特点,抓好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关键,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劳逸结合。

第50条 

开展安全活动,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思想,自觉地遵守安全工作规程,确保施工中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领导人员必须以身作则,严格贯彻执行安全工作规程,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及时解决安全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第51条 

学习大庆“三老四严”的作风,培养规规矩矩、整整齐齐、干净利落、毫不马虎的优良工艺作风,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执行工艺措施,正确使用材料、工具、仪器,贯彻检修岗位责任制,确保检修质量。

检修质量标准应根据设备实际运行情况及检修经验,合理制订,区别对待。

设备检修后,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检修质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消除设备缺陷;

(三)恢复出力,提高效率;

(四)消除泄漏现象;

(五)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自动装置动作可靠,主要仪表、信号及标志正确;

(六)保温层完整,设备现场整洁;

(七)检修技术记录正确、齐全。

第52条 

大修开工后,应尽快做好设备解体检查和试验工作。

(一)检查分析设备技术状况的变化,积累资料,摸清规律。

(二)针对发现的缺陷,调整检修项目,落实修理方法与进度。

(三)鉴定以往检修与改进项目的效果。

对可能影响施工工期或需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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