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及工作流程权力清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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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机构:
浙江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负责国内航行船舶
4.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
5.办理流程:
6、提交材料目录: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5.海关完税、免税等证明(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9.4吋或5吋船舶照片(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已登记烟囱标志的还需提交烟囱照片1张);
10.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及复印件;
11.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3.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
(二)光船租赁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
决定受理
限期内资料补全符合要求
逾期未补全或修改不完善
浙江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做出决定
予以登记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
6.提交材料目录: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
3)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4)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5)技术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6)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7)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10)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1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5)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6)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标准设计图纸(一式五份);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申请人拥有的至少一艘中国籍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或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五)废钢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全文、《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进口审批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4)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