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指南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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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指南全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

——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指南

1第一章总则

1一、审计抽样的含义

1二、对注册会计师确定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的总体要求

1第二章获取审计证据时对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的考虑

1一、获取审计证据时实施的审计程序

1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对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的考虑

2三、实施控制测试时对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的考虑

2四、实施实质性程序时对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的考虑

3第三章获取审计证据时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的考虑

3一、审计风险

3二、抽样风险

4三、非抽样风险

4四、抽样风险与非抽样风险的控制

5第四章选取测试项目以获取审计证据

5一、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5二、选取全部项目

6三、选取特定项目

7四、审计抽样

9第五章统计抽样与非统计抽样方法的使用

9一、统计抽样与非统计抽样方法的选择

9二、有效计量抽样风险的条件

9第六章样本设计

9一、基本要求

9二、总体

10三、分层

11四、金额加权选样

11第七章样本规模

11一、影响样本规模的因素

15二、确定样本规模

15第八章选取样本

15一、选取样本的总体要求

15二、选取样本的基本方法

17三、对其他选样方法的说明

18第九章实施审计程序

18一、对实施审计程序的总体要求

18二、使用替代项目

18三、使用替代程序

18第十章误差的性质和原因

19一、对误差进行定性分析的总体要求

19二、对误差进行定性分析的具体考虑

19三、具有共同特征的误差

20四、异常误差

20第十一章推断误差

20一、在细节测试中推断总体错报

21二、对异常误差的考虑

22三、对总体分层时的处理

22四、在控制测试中推断总体偏差率

22第十二章评价样本结果

22一、总体要求

22二、控制测试

23三、细节测试

24附录1314-1:

在控制测试中使用统计抽样方法

25一、设计样本

27二、确定样本规模

30三、选取样本和实施审计程序

31四、评价样本结果

35五、停走抽样与发现抽样

36六、记录抽样程序

36附录1314-2:

在控制测试中使用非统计抽样方法

38附录1314-3:

在细节测试中使用非统计抽样方法

38一、样本设计

39二、确定样本规模

42三、选取样本

42四、评价样本结果

43五、记录抽样程序

44六、非统计抽样示例

46附录1314-4:

在细节测试中使用统计抽样方法

46一、定义抽样单元

46二、选取样本

47三、确定样本规模

49四、评价样本结果

52五、PPS抽样的特点

53六、PPS抽样示例

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审计抽样的含义,并对注册会计师确定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提出总体要求。

一、审计抽样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对审计抽样及其相关概念的含义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三条第一款指出,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使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

审计抽样使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和评价与被选取项目的某些特征有关的审计证据,以形成或帮助形成对从中抽取样本的总体结论。

第三条第二款指出,抽样单元是指构成总体的个体项目;第三条第三款指出,总体是指注册会计师从中选取样本并据此得出结论的整套数据。

总体可分为多个层或子总体。

每一层或子总体可予以分别检查。

二、对注册会计师确定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在设计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用以选取测试项目的适当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实现审计程序的目标。

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有三种:

选取全部项目、选取特定项目和审计抽样。

本准则第四章对三种方法的选用分别作出了规定。

第二章获取审计证据时对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的考虑

本准则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八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时实施的审计程序对运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的影响。

一、获取审计证据时实施的审计程序

本准则第五条说明了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时实施的审计程序,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设计和实施下列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1)风险评估程序;

(2)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

(3)实质性程序。

注册会计师拟实施的审计程序将对运用审计抽样产生重要影响。

有些审计程序可以使用审计抽样,有些审计程序则不宜使用审计抽样。

本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说明了实施各种类型的审计程序时对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的考虑。

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对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的考虑

本准则第六条指出,风险评估程序通常不涉及使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但如果注册会计师在了解控制的设计和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时,一并计划和实施控制测试,则会涉及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1)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内部其他相关人员;

(2)分析程序;(3)观察和检查。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上述风险评估程序时通常不涉及审计抽样。

其原因是,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目的是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而不需要对总体取得出结论性证据;另一方面,风险评估程序实施的范围较为广泛,且根据所获取的信息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因此通常不涉及使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但是,注册会计师通常在了解控制设计和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的同时计划和实施控制测试。

在这种双重目的的测试中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使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但应当明确,此时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是针对控制测试进行的。

三、实施控制测试时对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的考虑

本准则第七条指出,当控制的运行留下轨迹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使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实施控制测试。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基础上,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能够显示控制有效运行的特征,以及控制未有效运行时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方法测试所识别的特征是否存在。

如果显示控制有效运行的特征留下了书面证据,即控制的运行留下了轨迹,注册会计师通常可以在控制测试中运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在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控制的性质选择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的类型。

例如,信用部门经理在销售合同上签名批准赊销,或者操作人员在向某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输入数据前必须得到有关主管人员的签字授权。

对这些留下了运行轨迹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检查这些文件记录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此时可以使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来选取测试项目。

某些控制可能不存在文件记录,或文件记录与证实控制运行有效性不相关。

对这些未留下运行轨迹的控制实施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询问、观察等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此时不涉及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例如,在对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过程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主要通过对存货移动控制、盘点程序及被审计单位用以控制存货盘点的其他活动的观察来进行。

注册会计师用来观察盘点的这些程序不需使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四、实施实质性程序时对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的考虑

本准则第八条说明了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在实质性程序中的适用情况。

其中第一款指出,实质性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说明了在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中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是否适用。

第八条第二款指出,在实施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获取审计证据,以验证有关财务报表金额的一项或多项认定(如应收账款的存在性),或对某些金额作出独立估计(如陈旧存货的价值)。

第八条第三款指出,在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不宜使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因而在实质性程序中,本准则所规范的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只能在细节测试中使用。

综上所述,在审计过程中,只有对留下了运行轨迹的控制实施的控制测试和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细节测试才可能涉及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第三章获取审计证据时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的考虑

本准则第三章(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主要说明在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中存在的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并说明如何对其加以控制。

一、审计风险

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说明了审计风险与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之间的关系。

本准则第九条规定,在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以确保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本准则第十条指出,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可能影响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检查风险的确定。

例如,在控制测试中,当总体实际偏差率非常高时,如果注册会计师实施了不适当的审计程序而未能发现样本中的错误,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水平就会受到非抽样风险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实施了适当的审计程序而在样本中未发现偏差或仅发现少量偏差,并作出控制运行有效的结论,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水平则会受到抽样风险的影响。

又如,在细节测试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实施了不适当的审计程序而得出错误的结论,检查风险水平就会受到非抽样风险的影响;如果总体实际错报高于可容忍错报,注册会计师在细节测试的样本中只发现了很小的错报,导致得出错误的结论,检查风险水平就会受到抽样风险的影响。

二、抽样风险

本准则第十一条对抽样风险的含义和类型进行了界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指出,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样本得出的结论,与对总体全部项目实施与样本同样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的可能性。

当对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中选取的样本实施控制测试或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的结论可能与对全部项目实施同样的程序得出的结论不同,由此产生了抽样风险。

也就是说,样本中包含的金额错报或对设定控制的偏差,可能不能代表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总体中存在的错报或控制偏差。

例如,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在100个样本项目中发现2个偏差,并由此认为控制运行有效。

但实际上,该总体的实际偏差率为8%,注册会计师本该作出控制未有效运行的结论。

注册会计师错误地接受总体,是因为样本特征与总体实际特征不一致。

只要注册会计师没有对总体中的全部项目实施审计程序,抽样风险就可能产生。

本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进一步指出,抽样风险分为下列两种类型:

11>.在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控制有效性高于其实际有效性的风险;或在实施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推断某一重大错报不存在而实际上存在的风险。

此类风险影响审计的效果,并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2.在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控制有效性低于其实际有效性的风险;或在实施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推断某一重大错报存在而实际上不存在的风险。

此类风险影响审计的效率。

也就是说,无论在控制测试还是在细节测试中,抽样风险都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影响审计效果的抽样风险,另一类是影响审计效率的抽样风险。

但在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中,这两类抽样风险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在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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