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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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5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5.1事故报告程序
5.2事故报告的内容
5.3事故现场保护
6事故的应急救援
6.1应急响应程序与紧急处置。
6.2保障措施
6.3抢险救灾原则
6.4现场医疗救护紧急措施
6.5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6.6事故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修订
7.3其它事项
7.4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
1、煤矿安全事故紧急报告
2、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古浪县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古浪县煤矿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1.4煤矿伤亡事故的分级
根据煤矿伤亡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煤矿事故划分为一般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1)以人为本的原则。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
(2)统一指挥原则。
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3)依靠科学原则。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4)自救互救原则。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矿井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5)预防为主的原则。
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1)成立古浪县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称煤矿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县安监局(煤监局)局长、煤矿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监察局、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卫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经贸局、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县劳动局、县交通局、县农电局、县气象局、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煤矿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组成。
(2)县煤矿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煤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监局(煤监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负责组织制定事故抢救技术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协调、调度救灾所需的人力资源、设备、物资,聘请有关技术专家。
承办县煤矿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2.2县煤矿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
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情况,落实上级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并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
(2)县安监局(煤监局):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煤矿进行调查和处理;
及时开展煤矿事故监测、预报,迅速对灾情做出全面评估,提出应急救援建议并组织实施。
(3)县公安局:
负责做好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煤矿事故引发的治安事件发生。
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维护矿区治安,必要时,可动用法医,对死难者遗体进行鉴定。
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事故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4)县国土局:
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的地质资料、事故矿井的图纸和有关资料;
(5)县卫生局:
负责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
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及医护人员的调配,培训相应医护人员;
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协助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县委宣传部:
负责全面、客观、及时、正确地报道煤矿事故救援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
(7)县总工会:
负责做好事故矿井职工和遇难矿工家属的安抚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8)县民政局:
负责遇难者的遗体处理,对遇难者家属进行救助安抚,做好善后工作。
(9)县劳动局:
负责煤矿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和安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受伤和遇难矿工家属发放工伤保险金。
(10)县财政局:
负责及时调配和拨付抢险救援工作所需的资金。
(11)县监察局:
负责参与事故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县发改局:
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和抢救器材及物资的调配。
(13)县经贸局、县中小企业局:
负责向其他矿山企业借调抢险救援设备。
(14)县环保局:
负责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
指导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清除。
(15)县交通局:
指定抢险运输单位;
负责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路线通畅;
在危险路段设立标志牌,警示过往车辆,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6)县农电局:
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电力供应和架设临时供电线路。
(17)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通信畅通。
(18)县气象局:
负责灾害性天气预报和发布。
(19)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
负责抢险救灾中的后勤保障,配合做好事故区域人员疏散、物资转移和受伤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20)矿山救护队:
由与煤矿签约的专业救护队和矿井有关人员承担,负责对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
矿井有关人员协助救护队进行抢救和灾害处理工作。
负责提供救灾必备的技术资料,主要有矿井通风系统图(图中要标明通风设施、风向、风量等)、反风试验报告、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供电系统图、井下电话的安装地点、井下消防洒水、排水、压风管路系统图、矿井上下对照图(标明井口位置、标高、地面铁路、公路、钻孔、水井、储水池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同时,根据入井人员挂牌和领取矿灯情况,查清入井人员的人数和姓名。
3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3.1危险目标的确定
针对古浪县煤矿的特点,主要危险来自井下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所有矿井和自然灾害都有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潜在可能性。
3.2危险性评估
古浪县煤矿企业危害性较大的事故主要是瓦斯、火灾、水害、煤尘和大面积冒顶。
根据全县煤矿地质特征,历史上开采遗留的老井、采空区和历年来发生的煤矿重、特大事故统计分析,古浪县作为顶板、瓦斯、火灾的重点防护区域。
古浪县安监局(煤监局)要制定煤矿危险性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县煤矿救援领导小组报送煤矿安全重大隐患评估报告备案。
4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1)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煤矿企业和部分生产厂家等为主储备。
如本县设备不够用时可向武威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救护救援中心申请援助。
(2)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根据救援的需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煤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
5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5.1事故报告程序
(1)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上报县安全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
(2)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同时向其上级单位报告。
古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副县长。
(3)县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和所属煤矿公布其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2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②事故单位的事故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③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④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⑤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
⑥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3事故现场保护
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
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
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6事故的应急救援
6.1应急响应程序与紧急处置。
(1)县煤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由组长请示县政府主要领导,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由县煤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煤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业救助力量,各成员单位按照县煤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救援救护。
6.2保障措施
(1)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按照事故发生地的隶属关系设立。
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全权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
Ⅰ、现场指挥组:
由救护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
Ⅱ、抢险救援组:
由事故单位和县煤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紧急调集的与煤矿签约的专业救护队组成,具体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Ⅲ、技术专家组:
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
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Ⅳ、物资供应组:
由县财政局和事故发生单位救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Ⅴ、警戒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和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主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
Ⅵ、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局和事故单位当地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Ⅶ、后勤保障组:
由当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
Ⅷ、善后处理组:
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会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补偿等善后处理事宜。
Ⅸ、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后由县监察局、县安监局组织临时事故调查组开展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伤亡人数、事故性质及事故级别。
并按事故等级及时上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和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事故等级,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县直相关部门按要求参加联合调查组或者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县煤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3)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需外援矿山救护队时,县煤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向武威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救护救援中心申请援助。
6.3抢险救灾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
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县煤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2)自救互救原则。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抢救原则。
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紧急救护原则。
救护队应本着“先重后轻,先活后死”的原则抢救遇险人员。
(5)通讯畅通原则。
应设立抢险救灾专线指挥电话,并保持畅通。
6.4现场医疗救护紧急措施
应急医疗救护,主要利用企业和当地医疗单位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护。
需要时,由县煤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紧急调集其他区域的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参与救护。
6.5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事故抢险发生的应急救援费用按照煤矿签订的《救护协议》办理,未签订救护协议的,由事故矿井承担,不足时由事故矿井所在地政府财政垫支。
6.6事故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1)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总指挥部负责人在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根据应急救援现场各部门、各单位反馈结果在确定现场救助成功后,报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通知,向事故周边社区人员及相关人员通知,事故危险已经解除,转入常态管理。
7附则
7.1预案管理
(1)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县安监局(县煤监局)。
(2)本预案由县安监局(县煤监局)负责解释。
7.2预案修订
本《预案》县安监局(县煤监局)负责每两年修订一次。
7.3其它事项
(1)各有关单位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过程中,要始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从指挥,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调配力量,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经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救援工作中行动迟缓、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县煤矿救援领导小组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